关于公司运营中字体侵权风险的讨论

文摘   2024-10-12 17:00   北京  

书法是中国汉字特有的一种表达文字美的传统艺术表现形式,按照文字特点及其含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书写,使之成为富有美感的艺术作品。近年来,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电影海报、商标设计、产品包装、店铺招牌中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了书法字体,极具张力和东方神韵,令人印象深刻。同样的,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书法字体的使用量也在逐步上升,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宣传视频的标语以及一些庆祝活动的海报中,公司的工作人员往往都会选择使用一定量的书法字体使得文字更有艺术张力一些。那么,书法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书法字体侵权吗?公司会因为上述的书法文字使用行为而面临侵权风险吗?接下来,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分别讨论。


一.书法字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先讲结论,在目前的司法实务观点及学术理论观点中,书法字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件事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要对其具体属于哪一种作品类型做出判断。与书法字体相关的有两种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属于软件作品。这是两种彼此有联系从而相辅相成,然而性质和功能又大相径庭的不同作品。单字美术作品是“以线条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客体是书面化(包括被称为“数字书面化”的屏幕显示)的中文字形;字体字库软件作品却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来充分实现中文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之数字化运作和按需从中调用任何中文单字至屏幕显示或者打印输出的科学技术作品,其客体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是指对其美术作品进行复制和对其复制件的使用,在引言中所提到的一系列的使用行为本质上都是对美术作品进行了复制使用。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将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后予以执行。运行一次就是复制一次。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本身的使用,与因该软件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出的美术作品之使用不是一件事,在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中,绝大部分的字体使用情景还是仅涉及艺术单字的使用,故后文中也主要围绕这一类型展开,不再对字体字库软件作品做额外讨论。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书法字体侵权吗?

首先是对著作权相关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引入讨论:正常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获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但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自由合法地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是著作权领域当中特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定的几种情形下,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正当理由,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这是为了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要求著作权人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而专门设置的一种限制机制。当我们在判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书法字体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首先审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如果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构成侵权。

其次,是对我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使用书法字体的几种情形做出侵权判断,如引言所示,工作人员一般会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内、宣传使用的海报上以及宣传公司工作的视频里使用一些艺术字体来改善文本的逼仄平淡,因为这一类的工作内容往往不涉及对外商业用途,因此对这一类文本内容的著作权审核工作往往是被忽视了的。这一类工作内容虽然没有涉及对外的商业宣传,但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较为容易受到字体版权公司的关注。字体版权公司往往先在各种免费渠道网站上投放书法字体供人使用,公司员工在未经相应防侵权教育的情况下很容易在上述的工作内容中使用这些字体,使用了书法字体的文本一经对外发布,就会有极高被字体版权公司检索到的风险。字体版权公司在这方面往往采取广撒网的战术,对检索到的使用了该类书法字体的公司广发商洽函与请求函,函中一般会先表明权利人身份,再标出未授权使用字体的行为表示权利受到了侵害,要求使用了该类书法字体的公司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害或者购买字体版权公司的字体授权使用权限也就是补票,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一般来说,大部分公司在接到字体版权公司的索赔来电或者商洽函后都会选择视而不见,而少部分基于公司合规制度要求必须要排除潜藏的法律风险以维护公司形象,故会对此做出回复,而这些公司一般就会成为字体版权公司在之后重点跟进进行维权索赔的对象。

在目前的运营环境中,我们集团公司很容易因为运维人员不慎使用未授权字体而陷入涉诉风险中,那该如何避免这类风险呢?我的建议是从以下几个合规管理方面做好防备:

(一)明确字体使用场景,分等级风控

集团公司涉及字体使用的场景数不胜数,为便于合规,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划分风险等级,从而采取不同等级风险审核策略。从大类,可划分为对内或者对外场景。对外场景可细分使用于商标、产品包装、广告、新媒体账号物料等情况。广告场景下,可再细分为全国性、省级、市级、街道级广告;或者全年性广告,月度性广告;或多轮、单轮广告;或根据载体,分为电视、线下、新媒体广告等。 
根据上述不同场景物料传播规模、时间、范围、对象,集团可采取不同等级的合规审查策略,提前向负责不同场景的宣传团队进行风险提示及法律宣传,总体平衡宣传收益与法律风险。

(二)确定内部使用需求,注意授权范围

除常见的宋体、楷体、隶书等免费字体,大部分字体擅自使用均存在极高侵权风险。因此,如集团确有需求,可将不同部门及分、子公司需求汇总整理后,由集团统一向版权方采购字体包,更有利于成本及风险控制。在购买时,第一,须注意约定使用主体。对于分、子公司众多的集团而言,需将可能涉及的关联公司纳入被授权范围,避免后续分、子公司因字体使用再次陷入版权纠纷。第二,注意约定的使用场景及字体范围。由集团汇集不同部门需求后,确定需要采购的字体类型及授权的场景,如广告、网络店铺、影视作品、产品包装,或者全媒体场景。不同场景对应授权价格不同,未获授权的场景下使用字体,同样会再次涉及侵权纠纷。

(三)注意委托创作场景下的知识产权合规

在一些场景下,公司会将创作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外部公司,如广告设计、服装生产等,此时需注意约定外部公司对其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以及如发生知产侵权风险的补救措施及赔偿责任,或者通过禁止再次转包,防范多轮转包情况下版权风险不可控的问题。

由于近年来,广告版权问题屡屡暴雷,因此委托方除书面约定版权合规义务外,在收货审核时、广告发布前等,也可采取多轮交叉审核的方式尽量排除风险,避免后续产生版权纠纷影响品牌形象。

(四)涉诉后立即停止侵权并确定字体版权情况

如收到字体类侵权函,除函件中列明的线索须立即处理外,公司仍有必然排查全媒体场景下的相同或关联字体的侵权情况,并及时删除相关材料。避免因未及时删除而需承担更多责任,或导致其他潜在风险发生。

采取删除行为后,集团可对相关字体进行背景调查,确定版权情况,如是否属于免费字体;维权方是否是版权方,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涉案字体与现有其他商用字体是否一致;公司是否已购买过相关字体;检索历史案例,涉案字体是否构成作品,赔偿金额区间等等。

相关法律指引: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 吴守功
审核: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






中国水务与法同行
法规政策研究、普法宣传教育、公司法律实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