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报到后,可以不录用么?
文摘
2024-10-20 21:26
中国
小王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某公司的offer,通知其于2020年12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入职法务岗位,公司为其录入指纹考勤,分配工作电脑和座位,并将其拉进企业微信群。在正式报到后几日(2020年12月13日),公司告知小王,公司不需要法务岗位,遂收回此前发放的办公用具并将小王移出群聊。当天(2020年12月13日),小王离开公司,后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报道后不予录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某公司以岗位空缺为由招聘小王入职,在小王完成报到后又以录用通知书中的岗位不再设立为由拒绝为小王提供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公司取消录用,对已完成报到的小王也造成了“小王需要重新寻找工作”的后果,由此带来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参考小王在原公司月工资待遇1.4万元,酌情判决公司支付给小王一个半月的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法律给予各民事主体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基本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较于财产合同而言,劳动合同具有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因此更应当注重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在用人单位已送达录用通知书、且劳动者为此辞去原有工作岗位或拒绝其他工作机会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订立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录用通知也可以称为聘用意向书、入职邀请函、录用通知书等。这是用人单位向经过面试考核通过的应聘者发出的正式通知,表示同意该应聘者进入单位就职的一种文书。 通常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发放,通知应聘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员工录取和报到入职的重要凭证。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就是单位发出的这种要约,确认了应聘者已被录用,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录用通知书通常包含应聘者的姓名、职位、薪酬、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对于企业而言,发出录用通知书意味着承诺给予应聘者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待遇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应聘者来说,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公司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的行为,即构成了合同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因此,应聘者一旦接收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该要约即生效。不论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还是书面通知,均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可以。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如果想反悔,可以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发出撤回录用的通知,并且该撤回录用的通知还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到达求职者,或者与录用通知同时到达求职者,只有这样才可以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录用通知书约定了明确的答复期限,或者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上明确说明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求职者基于对单位的信赖,已经准备开始到单位入职,例如向原单位辞职、购买火车票或机票等,为新工作而努力的行为都将视为求职者对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则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为要约,劳动者同意即为承诺。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以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作为录用条件后,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而且对不录用的理由也没有合理解释,造成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受损,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应聘者的实际损失。由于,用人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者还未入职,也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约束。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该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岗,如实披露招录要求和相关信息。对劳动者全面考察后,审慎作出录用决定,不得言而无信,随意反悔撤岗,做到诚信经营、诚信用工。[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2]《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