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之主管与管辖

文摘   2024-09-26 18:00   北京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管辖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一、 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用以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主要包括由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等调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讨论法院的主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个案件只有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才存在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不同。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民间机构,就当事人的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属于社会救济,调解协议的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主管与仲裁不同。法院主管的范围要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同时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不同。针对劳动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 管辖

管辖包含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首先,级别管辖,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院,高院,最高院管辖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例如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级别相当于中院)。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其次,地域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一)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规则,也包括特殊情形下的“被告就原告”规则。(二)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特殊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有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适用法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例如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物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规定:(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2)因产品、服务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再次,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遗产纠纷案件,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其中最为常见的为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后,协议管辖。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三、 管辖权恒定

原则上,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仍由受诉法院管辖。例如,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都不会导致管辖法院的变化。但有一个例外,即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可能会导致管辖法院变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1条审查并作出裁定。”由此可见,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会不会造成级别管辖法院的调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的管辖标准,应该调整级别管辖法院,以防止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规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

四、 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中,存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法定管辖中存在合同是否履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等问题,较为复杂。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步来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步,看专属管辖。如果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则无需考虑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第二步,看协议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的前提下,看合同是否存在管辖协议且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则由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如果管辖协议无效或者没有约定管辖,则依据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步,看法定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且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的前提下,进入法定管辖(及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首先,被告住所地一定有管辖权。其次,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或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是约定履行地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最后,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按照标的物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物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作者: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 张乐乐
审核: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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