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典型案例裁判要点解读
文摘
2024-09-22 22:15
中国
工伤的确认与处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以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它确保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从而有效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其次,严格执行工伤的认定和处理流程,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预防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而确保企业的持续运营和健康发展。1、关于工伤的界定:所谓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履行其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中,因遭遇意外事故伤害或罹患与工作相关的疾病,导致身体受损或健康状况恶化的情况。该界定不仅涵盖了工作场所内直接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了因工作原因所引发的职业性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换言之,仅当伤害发生在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既定时间段内,并且发生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的指定地点时,方可认定为工伤。此外,伤害必须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引发,这涵盖了身体伤害、急性中毒以及其他由工作活动所导致的各种事故。例如,员工在办公室内因设备故障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在工厂车间因操作不当而发生的事故,均属于此类情况。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得到满足,员工所遭受的伤害方可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一词指的是员工在标准工作时段开始之前或结束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职责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活动时,若不幸遭遇事故并遭受伤害,此类情形通常亦被视为工伤。所谓预备活动,是指在正式工作启动之前,员工需进行的准备工作,例如设备检查、工具整理、材料准备等。而收尾活动则是在标准工作时段结束后,员工需完成的诸如清理工作场所、文件整理、设备关闭等收尾工作。为确保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期间的安全,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明确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安全保障。2.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在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并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例如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眼镜等,确保员工在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能够得到充分的防护。4. 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工具和工作环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的安全。5. 建立健全的工伤报告和处理机制,一旦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发生事故并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上述措施,企业能够有效降低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发生事故的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员工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此类状况通常出现在员工履行职责期间,涵盖办公室、工厂、施工现场及其他公司指定的工作区域。意外伤害可能表现为身体撞击、攻击、威胁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员工的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众多公司及组织机构纷纷制定安全政策和紧急应对方案,旨在预防及处理此类事件,确保员工在工作时段及指定工作场所的安全得到保障。"职业病"一词特指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在工作场所暴露于特定有害因素(例如化学物质、生物病原体、物理因素等)或因过度使用身体某部位而引发的疾病。此类疾病通常与工作性质紧密相关,例如长期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矿工可能患有尘肺病,长时间使用电脑的工作人员可能患有颈椎病或视力问题等。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合理规划工作时间、提供个人防护装备等方法来实现。(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公外出"一词意指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需离开其常驻工作场所,前往其他地区开展工作。这通常包括商务旅行,如参与商务会议、客户拜访、现场调查、培训、考察以及其他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种情形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为了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设立了一条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条兜底条款的存在,为处理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在一些突发的、非典型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伤害。虽然这些情形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列出,但根据兜底条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工作形式和职业不断涌现。这些新兴行业可能会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工伤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兜底条款为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供了保障,确保了工伤认定制度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兜底条款的存在,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完备性,还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这一条款,法律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多变的工伤情形,确保每一位劳动者在遇到意外伤害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地处理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职场领域,员工若在工作时间内或职务岗位上突发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或者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而辞世,这类状况受到相关法规的特殊关注。48小时这一时限,是基于医学研究和统计学数据所确立的一个临界点,它区分了病情的急性与慢性阶段。一旦超过48小时,患者的健康状况一般不再被归类为急性疾病,而是可能需要长期医疗支持的慢性疾病。据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情况下的员工一般会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其遗属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及抚恤待遇。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勇敢的消防员、武警、医护人员和志愿者在救援行动中不顾危险,他们的奉献和英勇受到赞誉和法律保护。国家法律确保他们在救灾中受伤或牺牲时享有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和抚恤金等。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并为其他救援人员提供精神支持。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转业军人若在战斗或执行任务中受伤致残,根据相关规定获得伤残军人证后,若旧病在工作中复发,将被视同工伤。此规定旨在保障为国家利益作出牺牲的军人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详细阐述工伤处理流程之前,我们首先需明确工伤申报的主体资格,即哪些个体或机构具备进行工伤申报的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申报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用人单位承担着工伤申报的主要责任。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确诊、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此举彰显了用人单位依法对员工健康与安全所承担的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规定确保了在用人单位未尽申报责任时,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权益得到维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会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且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因某些原因无法或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工会组织则有权代表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此举彰显了工会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停工留薪期作为工伤处理流程中的关键阶段,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以及后续的治疗和康复紧密相关。该期限的确定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同时须综合考虑职工的个别伤情、治疗过程以及康复需求。①医疗证明:工伤职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是认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基本依据。医疗机构会根据职工的伤情、治疗方案及预计恢复时间,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②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伤情较重或涉及劳动能力影响的工伤,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等因素,评估其停工留薪期的合理期限。③相关政策法规:除了医疗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外,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确保认定结果合法合规。①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在工伤认定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等相关材料。②审核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③结果通知与执行:审核认定完成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将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方应严格按照认定结果执行,确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医疗救治保障。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工伤而陷入经济困境。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参考案例:胡某某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裁判要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认定规定,决定是否认定工伤。若认定工伤且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且已注销,可将清算组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个体工商户问题应依《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处理。参考案例:孙xx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指的是员工受伤与其执行本职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工作场所”,其定义为与员工职责相关的地点,若存在多个工作场所,亦包括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这些场所的合理区域。即便员工在执行本职工作时存在过失,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参考案例:王xx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点:若当事人确信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了显著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那么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参考案例:王xx诉嫩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职工下班后回到职工宿舍后再回到家庭住所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裁判要点: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应当全面考量职工的行程目的是否为“上下班”,以及在该目的驱动下是否实施了出行行为。同时,还应考虑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处于“合理时间”范围内,以及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若职工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点相隔两地,在法定节假日或约定的休息日,职工往返于工作场所、职工宿舍以及家庭住所的合理路线,应被认定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综上,工伤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受伤职工的工作性质、受伤部位与职业病的关联性等。为了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