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提示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签字人的身份
文摘
2024-10-07 22:54
中国
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签订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公司运营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忽视合同签订人的资格问题,双方不发生纠纷则罢,一旦发生那么公司面临合同效力被质疑甚至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所以,企业在签署合同中不仅要看“章”,更要看“人”,特别是要注意合同签署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通常,对合同签署人员身份审查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委托授权步骤、没有明确对合同签署人员身份必要的审查流程及步骤、或相关工作人员并未重视对合同签署人员的身份审查,易于导致对方授权代表超越授权从事不合规的合同对接。当行为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在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所签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当行为人是代理人时,主要查看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当行为人是企业员工时,需要查看该员工的职务、职权,适当留意盖章地点、盖章时间等是否在该企业工作地点或工作时间,重大交易还需要核实该员工是否获得特别授权,并了解该企业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针对这一合同法律风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授权体系,一是全面审查对方对接人员身份,对其是否具备签订资格、有无授权、授权范围、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等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定期对员工进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合同签订中签字人资格的认识。三是建立合同审查机制,对授权书、会议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证。四是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当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并采取相应的追责手段。合同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签字人的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要签订合同的话,那么通常是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那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这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生效”,则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仅加盖印章即具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仅加盖印章即为有效,此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是法人意志的体现。作为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因缺少法人签字或公司盖章而无效。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方式。 据此,合同的生效方式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因此,公司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合同签订过程中签字人具有相应的资格,以实现合同合规化管理,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