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污水超标排放,法律红线不可触!

文摘   2024-08-22 12:00   北京  


在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下,污水超标排放,无疑是涉水企业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然而,一些涉水企业因环保意识淡薄、应急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大量未达环保标准的污水被直接排入水体。这些污水中含有的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其浓度远远超出了国家及地方所设定的排放标准,从而频繁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和威胁。

污水排放的标准是基于科学研究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的,旨在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免受污染。一旦企业排放的污水超过这些标准,就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嘉兴和新精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水超标排放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环(善)罚字〔2022〕3号

【案情概述】

嘉兴和新精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材质的零配件生产,生产中有电镀工艺,产生含镍废水。2021年11月1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天山路1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生产。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单位镍系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所排废水采样送检,其中测得总镍浓度为0.18mg/L,超过该单位应执行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镍不超过0.1mg/L的限值。

【法律后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港市汇恩铝箔复合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0539号

【案情概述】

2024年5月22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龙港市汇恩铝箔复合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3年6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用酒精清洗复合板会产生带颜色的废水,废水流入平时操作使用的水瓢后,工人拿着装有废水的水瓢到厂区内东侧围墙边的雨水井直接倾倒,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后流入厂区外的雨水井,最后排入厂区南面的新美洲河道。

【法律后果】

该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

执法局于2024年5月22日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厂已完成整改。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鉴于该厂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执法局决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案例三】安吉腾翔水栀子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安环罚〔2021〕84号

【案情概述】

2021年3月24日,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天子湖镇吟诗村的安吉腾翔水栀子专业合作社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水栀子烘干、中药提取。检查时,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经进一步核查,该企业生产废水主要在清洗罐体时产生,每月产生约200—400公斤水量。该企业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简单地在沉淀池中加入絮凝剂后,通过水泵输送至清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环评要求经SBR系统处理。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沉淀池水样进行采样,经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3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沉淀池水样PH值4.25,化学需氧量6320mg/L,氨氮45mg/L,超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35mg/L排放限值。

【法律后果】

该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该企业已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改造,目前处于调试阶段,委托安吉湙诺环保技术服务部提供污水处理技术服务,并与金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协议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规定,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4%,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行政处罚壹拾壹万元整。

【管理提升】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污水排放的标准和限制,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是涉水企业最基本的环保要求之一,企业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水处理不得当,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应自觉提升环保意识,切勿在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后,忽视日常管理,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自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管道的自查: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是否良好,核实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是否满足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污水处理需求,同时检查实际处理水量是否与处理能力相匹配;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其运行状况、标识牌设置情况、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确保排放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根据污水排放管道的运行情况和历史数据,制定合理的管道维护计划,包括清淤、疏通、检测等内容,确保管道长期稳定运行。

各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污水超标排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引以为鉴,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溧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蒋艳智
审核: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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