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zabeth・Anderson:『社会运动、生活方式的实验性探索、道德进步:来自英国废除奴隶制的案例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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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00:1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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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igan)想死就去吸氮气(如有任何不便请后台联系,部分译稿见豆瓣「进击的世间师」,随缘接日本人类学大学院咨询辅导)让我们从John・Newton的故事开始讲起,这位18世纪的海员及船长曾深陷非洲奴隶贸易的泥潭。在他的航海生涯中,Newton曾对女奴进行强暴,作为船长,他亲手将无数奴隶锁在令人窒息、污秽不堪、疾病缠身的船舱里。尤为残忍的是,他还使用拇指螺丝刑具折磨年轻的奴隶男孩,逼迫Ta们供出叛乱计划。此外,Newton还将部分奴隶贩卖给安提瓜的种植园主。后者向其袒露自己的计划:他筹算将这些奴隶劳累至死亡,继而购置新的奴隶(2)。与此同时,在其航海生涯中,Newton经常险些丧命,而他的每一次海上逃生,他都将其视为上帝的救赎,认为这是他改过自新、过上基督徒生活的征兆。在一次航行中,他从热病中恢复过来后,感觉自己「从罪恶的力量以及统治中得到了赦免」。这些经历让他戒掉了咒骂,甚至开始在船上组织每日祈祷活动。但遗憾的是,他的悔改从未触及他对奴隶贸易的参与。Newton断言,若要在灵魂中培养对神的虔诚,前往非洲的航行无疑是最佳途径。他回忆道,自己在最后两次前往几内亚的旅程中,享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更加频繁且甘美的神圣交流。当那些绝望的奴隶被强行押上船只,镣铐加身,挤入船舱时,他却沉浸在与神的沉思之中(3)。当Newton最终从奴隶贸易中退身,转而成为一位英国圣公会牧师,并创作了脍炙人口的赞美诗『奇异恩典(Amazing Grace)』后,他的生活似乎有了戏剧性的转变。直到1781年,他在一次布道中列举了(包括巨额国债在内的)英格兰的种种罪行,虽然彼时他尚未提及奴隶制。直到撰写『关于非洲奴隶贸易的思考(Thoughts upon the African Slave Trade)』这部具有影响力的亲历证言,为日益壮大的废奴运动贡献了一份力量之后,Newton才首次公开反对奴隶制。那时,距他离开奴隶贸易业已逾三十年之久(4)。只有在废奴主义者们说服Newton,其证词的重要性对于运动至关重要之后,他才逐渐意识到自己曾犯下的错误。在这部分证言中,他笔下流露出羞愧,因为自己曾参与那种残忍而不公的贸易,并表示「这违背了人性的情感」。然而,Newton也坦白,在那些岁月里,他「从未对贩奴有过任何疑虑」(5)。今天,我们对Newton在道德认知上的麻木到惊讶以及不安。Newton并非没有道德感的反社会者;事实上,他曾因自己爱骂人的习惯而深感内疚。或许,对于那些只能通过旁人叙述了解的遥远不公事件,我们的感知不免显得模糊,与这些事件的联系也仅仅是间接的。这种感觉,实在难以深刻。然而,那些亲手实施并指挥极端残酷行为的人,近距离目睹、聆听并嗅到它对受害者造成的苦难,却在道德感知上显得如此麻木,甚至自诩能洗清罪孽与神对话:这种情形,难道不令人难以置信吗?Newton的传记浓缩了一场惊人的道德觉醒,这场变革席卷了欧洲以及美洲,最终影响了全世界,人们开始意识到奴隶制的不义。三百年前,奴隶制的不义几乎未曾为人所察觉。然而,大约从250年前起,多个团体开始质疑奴隶制的合法性。这一挑战引发了美洲一连串法律上的废奴行动:这场行动始于1794年的法属圣多明各(即今海地),并于1888年在巴西达到顶峰。「毛里塔尼亚(Mauritania)」,作为最后一个法律上承认奴隶制的国家,于1981年废除了奴隶制。尽管实际上奴隶制在世界许多地区仍旧存在,但几乎无人公开为其辩护。今天,奴隶制被视为典型的道德错误。支撑奴隶制废除的「道德意识变迁」,可能是世界历史上最为深刻的道德进步之一。历史学家们为我们揭示了全球道德意识非凡变迁的过程。在此,我特别关注两个相互关联的规范性问题。首先,我们如何确认这种变化确实代表了道德的进步?从我们当前的道德信念来看,这似乎毋庸置疑。但我想探讨的是,我们如何能够在不循环论证的前提下,确信我们的道德确实已经得到了改进。其次,我们能否从这个案例中提取出一些普遍适用的教训,用以指导我们未来的道德进步?我将我的研究范围限定在道德的一个特定领域,我所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债务(what human beings owe to each other)」。我将先把对于广义上美好生活的探索搁置一旁,专注于探讨道德的是非对错。同时,我也暂不考虑那些与对他人的责任无关的罪恶或不当行为的讨论:例如,关于对自我或对神的义务。因此,从现在开始,当我提及道德时,我所关注的是针对他人的责任。我的兴趣在于社会群体的道德实践,这些实践或多或少地得到了共同道德信念的支持。尽管古往今来,确实有人质疑奴隶制的道德性,但我的关注点不仅限于个体道德的变化或信念的转变,而是探讨如何使群体在提升道德实践与支撑信念方面实现同步进步。我的研究方法也倾向于自然主义。我致力于识别实现道德进步的具体实践,探索各个群体如何切实改善其行为准则。本文拟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探讨道德进步的问题,并以John・Dewey的道德理论为出发点。Dewey为人类社会中的道德提供了一种自然主义的阐释。他从我们普遍存在的相互依赖性出发,指出人类是一种社会性生物,无法在没有他人帮助、合作与协调的情况下生存或实现自身目标。人类对帮助、合作与协调的需求如此迫切,以至于无法仅依赖临时的安排来满足。因此,人们制定了行为规则:体现在习俗、传统、规范、法律之中,用以确保彼此之间能够持续得到必要的帮助、合作以及协调(6)。习俗、传统以及非道德规范的维系,依赖于人们对于「条件性从众(conditional conformity)」的相互期待:也就是说,在大家普遍遵循规则的前提下,大多数人也会更倾向于遵守这些规则。对于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人们往往会施以惩罚。而遵守规则的部分动机,恰恰源于对这些可预见的潜在惩罚的规避。道德规范,类似于社会规范以及传统习俗,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条件性从众的普遍期望以及相应的预期惩罚来得以维持。然而,在此,我们必须明辨,遵循规范的动机不同于道德要求。与社会规范的承诺不同,道德要求通常并不以他人是否从众(遵守)为前提。即使有人选择走上杀戮、撒谎或偷窃的道路,这也绝不能成为其他人效仿的借口。然而,若其他人拒绝接受道德要求,那么仅凭个人道德良知去遵守这些规范的人将寥寥无几。当只有伪善者在呼吁遵守时,人们往往会质疑这些道德要求的真实性,认为它们缺乏应有的权威。正如社会规范一样,多数人遵循道德规范,主要是因为Ta们预期其他人希望Ta们这样做,并且Ta们也期望其他人同样遵守这些规范。有意施加的制裁确实能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但这主要适用于那些遵守意愿较弱的边缘群体。如果人们遵循某一规范仅仅是出于对制裁的恐惧,而不是非针对该规范在群体内得到的普遍接受以及认可的期待,那么,这一规范将缺乏合法性,并可能随时间流逝而逐步流失其约束力。虽然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并无明显的划分,但道德规范通常展现出四个显著特征。首先,它们自称具备权威性命令的效力,常以命令或要求的形式表达,而不是以较为温和的请求、祈求或期待之言。其次,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可能会受到严格要求。不遵守者不仅可能面临强制、谴责,指责,还可能遭受惩罚,而这些反应往往超出了社会一般的不赞同或非道德的惩罚(例如,篮球比赛中犯规的球队需让对方罚球)。第三,道德命令的权威并不取决于被施命者偶然渴望的任何直接或即时利益(7)。最后,共享的道德期待深受共有情感倾向的着色。在认同某一道德规范的群体中,成员们对遵守者给予肯定,而对违规者则表现出愤怒。若因此而受到伤害,便会滋生怨恨;如果自己违反了规范,便会感到羞愧或内疚。任何特定道德规范的权威范围并非事先完全确定。因此,即使在所有相关事实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人们仍可能对彼此提出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一个人基于需求提出的主张可能与另一个人基于应得原则的主张发生冲突。或者,某人可能会以突如其来的重要个人利益为由,声称其有充分的理由或借口违背承诺:例如,她因突然接到一次工作面试的通知而取消了午餐约会。在面对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时,人们可能会诉诸更高阶的道德原则,如「黄金法则(Golden Rule)」,来裁决这些冲突。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些高阶道德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以多种方式呈现出其反思性:人们通过共同探讨如何调控彼此间的人际要求,使之有可能进行重构。首先,人际的冲突有时会引起对于一个普遍认同的道德原则在特定情境中如何适用的疑惑。哪怕人人均接受「黄金法则」,但在处理需求与应得之间的冲突时,该原则又该如何具体运用(8)?其次,随着环境的变迁,一些原先通行且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导致意料之外且令人不满的后果,或者人们开始察觉到一些以往未曾注意到的负面影响。以一个实例为例,某地区的居民或许都依据「土地所有者对其地下水拥有合法权益」的原则,自由地从各自土地抽取地下水。在干旱的环境下,或在正常环境下,经过长期无限制的水抽取后;又或者随着水文学的发展;人们可能会认识到;每个人的抽水行为都会影响到他人可用的水资源。若继续无限制抽水,最终将使所有人都面临无水可用的窘境。因此,Ta们可能需要制定或修订一套包括对各自抽水量做出严格规定的地下水共享产权制度(9)。第三,人们有时会通过揭示某一惯常规范或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当之处,以及其声称的正当性缺失,来质疑该规范或原则的合法性。例如,废奴主义者们不只是简单地提出奴隶对财产的索求;相反,Ta们挑战的是「将他人视为财产」这一主张的根本合法性。在实践中,从「习惯性道德」向「反思性道德」过渡的这三种情况可能会相互融合。与此同时,其他促进反思的动因也可能浮现,例如,接触到那些采用不同道德规范和原则、似乎能更高效管理集体生活的社会群体(时,其他促进反思的动因也可能浮现)。无论是哪种情况引发道德反思或道德理论化的考量,其根源都在于某些引起行动上不确定性或分歧的因素(10)。而解决这类不确定性或分歧通常需要对相关的道德规范或原则进行调查,考察其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是否有改进的原则能更好地实现其原有目的,或者是否应该围绕某一不同的核心来协调人们的行为。换句话说,不确定性和分歧促使人们对争议中的规范进行正当性调查。人们可能仅仅因为习惯或传统而遵循某一社会或道德规范,而对其初衷一无所知,正如禁忌那般,人们恪守的规范,但其最初的理由早已被遗忘。然而,当人们对是否或如何继续遵守既定规范产生疑惑时,就需要进行一些反思性的决策以推动事态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将会通过就不同选择的合理性展开辩论,从而有意识地调控未来的行为方向。于是,问题接踵而至:我们如何以一种明智的方式应对问题。实用主义作为道德理论的一种模式,无意提供任何普适于所有可能世界的终极道德准则来解决道德冲突(11)(正如前文所提,即便我们有了诸如「黄金法则」、「绝对命令」或「效益原则」这样的标准,如何在具体情况下应用这些原则的难题仍旧存在)。实用主义不追求提出一个终极原则,而是提供了若干方法论以精进我们的道德规范和原则。这些方法论并非单纯依赖思索,而是更多地依托于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实践。我打算在这里探讨两种实用主义的方法论。第一种旨在纠正道德原则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思维偏误。第二种则旨在实践中检验道德原则。首先,来看看如何进行偏见纠正。假设我们根据丰富的经验了解到,人类在实际思维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固有的系统性偏见。以政策制定为例,人们常常因为一厢情愿的思维而容易受到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可能使Ta们高估某些措施带来的好处,从而导致Ta们采纳这些在实际中并不奏效的措施。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偏见,便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阻断、抵消或纠正其作用。例如,双盲临床试验的设计部分是为了消除在评估新药效果时可能出现的一厢情愿思维。相较于非盲研究,基于双盲研究所支持的医疗实践变革显得更加可靠,因为这种方法更能有效避免已知偏见。因此,制定双盲临床试验的规则,可以合理预期这将提升基于此类试验的医疗实践改革,从而切实推动临床护理的进步。偏见纠正作为预防措施,有助于在实施之前(ex ante)对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构建或修正。然而,实用主义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根本检验则是在事后进行(ex post),这一检验基于我们采纳这些原则后的实际体验。为了评估一个道德原则或规范的效力,我们会依据其指导行动,并审视自身是否能承受由此产生的后果。更精确地说,道德原则的核心功能在于调控我们的人际索求行为,旨在解决人际关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例如,道德原则通过为不同的社会角色指派各自的责任,建立了一种道德分工,以确保实现任何可持续社会的关键目标:如下一代的繁衍与教育、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受侵犯。分配正义的原则旨在制定公平分配社会合作成果的规则。履行承诺以及诚实守信的规范旨在确保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使得人们能够信赖他人的技能、勤勉和沟通,共同开展需要合作的项目。诸如此类,由于道德原则旨在解决我们人际关系中屡见不鲜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审视这些原则是否真正解决了预定的问题、是否引起了新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更为优越的替代原则来对其进行评估。在我们将原则付诸实践并检验其效果的过程中,根据与其共同经历的体验,我们可能会重新审视这些原则意图解决的问题。例如,多数人已经摒弃了天主教关于禁止离婚的规范。这种反对源于对婚姻功能的重新认识,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婚姻应侧重于人的利益,而非作为履行神的旨意或与人类繁荣无直接联系的圣洁善举。依据人文主义的准则,天主教之所以对婚姻进行规范,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然而,这一规范也可能使身处不可调和分歧中的夫妻遭受极大苦难,或让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陷入持续的恐惧之境。基于天主教徒对这一严格禁止离婚规则的实际体验,许多人重新审视了该规则所意在解决的人际问题:其目标不仅是保障夫妻间的稳定以及相互承诺,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这种稳定与承诺能与Ta们的幸福及安全相协调。废除奴隶制的历史运用了两种实用主义方法论,以改变道德信念和实践。在第三部分,我将讨论英国废奴主义者如何创立了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社会实践之一:「社会运动(the social movement)」,此举旨在和平地转变道德意识。在第四部分,我将探讨「解放(emancipation)」如何被构想为依据自由劳动原则来进行的一种生活方式的实验性探索。道德思维,如同因果推理,易受系统性偏见的影响。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们部分基于以下观点来论证接受国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正义的事务中,每个人都对自己牵涉其中的案件持有偏见,因此需要一位具备执行公正法律权力的中立法官。自利偏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但其影响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种偏见对有权势者的影响尤为显著,尤其是那些权力未受到有效监管的人。正如John・Dewey所指出的:
对于处于权力中心的人而言,她或他若不自我警惕,便容易误以为只要手中握有权柄,其所追求的便是正义之事。即使怀抱最善良的意图,Ta们也可能与他人的实际需求存在隔阂,这种从高处带来的隔绝不仅令Ta们陷入无知的困境,还可能增添自私的风险。历史表明,将私人特权与官方地位相混淆的趋势颇为普遍。在政治自由的斗争史中,大部分记录都是关于人们努力摆脱那些名义上以法律或权威之名行使的压迫的尝试,而这些压迫实际上把忠诚与奴役画上了等号。这一困局源自一个事实:对于「正确」本身的认知,往往源于一些特殊的经历:被他人的权威性要求所束缚,被迫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受责备、羞辱及惩罚;因自大、疏忽等缺陷而受到批评;在伤害或忽视他人后,无法在其面前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些社会实践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意识,让Ta们认识到自己应当对由他人的需求和利益衍生的行为准则负责,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欲望。身处权力之位的人常常使得自身与那些受其支配者的诉求隔绝开来,Ta们审查、轻视或误解那些处于下位者的诉求,并构筑一个布满漏洞的法律与道德责任体系,使得自己可以逃避责任,而他人则不能。因此,Ta们很少经历那些本能让Ta们意识到自己对社会下层行为不当的典型情境(12)。
身处权力高位的人往往容易将自身的权力与道德权威混为一谈,由此将Ta们基于自身利益发出的命令误认为是他人的道德义务。因此,Ta们可能会错误地将来自下层的质疑视为品行不端的表现:比如不顺从、傲慢、不负责任、懒惰等。与此相反,权势较弱者则无法享受这种误解所带来的「便利」。由此可见,人们将个人欲望与正义混淆的倾向,与其所持权力的多少成正比。 Dewey的观察针对有权势者提出了两项指控:傲慢与无知。在有权势者们自负的视角中,即使是来自下级的合理抱怨,在Ta们看来也显得恶劣。而且,即便掌权者力求公正,Ta们较高的社会地位也可能令Ta们对他人的需求和利益浑然不觉。因此,为了纠正这些偏见并构建更加公正的社会规范,我们需要发展能够实现以下三个目标的社会实践:- 向掌权者明确传达较弱势群体的需求与利益,并以足够引人注目的方式展示,从而激发Ta们对这些需求与利益的关注和行动。
- 阐述尊重这些需求和利益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将其以特定的形式定义为对掌权者的要求或挑战,促使Ta们以具体的方式改变自身行为。这包括通过让Ta们经历一系列能够唤醒其道德意识的特定体验:让Ta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Ta们成为道德批评的对象,以及通过亲眼见证申诉者对Ta们的反诉进行拒绝、反抗、反驳,令其体验到在当前问题上自身道德权威的消逝。
- 赋予较弱势群体展示其价值的机会(或能力),使Ta们能够获得必要的道德权威,以质疑掌权者的反诉,并为自己的主张增添正当的权威。
在掌权者怀有善意的情况下,那些专注于生动展示他人需求与利益的社会实践便可能占据主导地位(13)。戏剧、小说、歌曲、海报、照片、电影及其他多种媒介都能使这些信息突出并引发共鸣。然而,当傲慢与无知相伴时,就必须设计出更多的应对策略。社会理论家们已深入研究了这些方法论。Ta们将「一部分人代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向其他人提出要求」的实践定义为「抗议(contention)」。而所谓的「抗议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是指围绕共同议程的群体通过协调争议而展开的行动,这些行动涉及到政府作为「目标、申诉发起者或第三方」(14)。我们可以将抗议性实践划分在一个范围上,一端是纯粹的道德辩论,另一端则是骚乱、战争以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15)。在纯粹辩论与暴力行为之间,有着更为广泛的抗议性活动,这些活动或多或少地扰动了日常生活的常态,包括请愿、公关活动、戏剧演出、烛光守夜、诉讼、政治竞选、街头示威、抵制行动、教育性讲座、静坐抗议、示威游行、罢工以及占领建筑等。当人们超越了纯粹的道德辩论之后,Ta们将不只是通过言辞,更会通过行动来表达对Ta们所反对的道德规范的抗拒。为什么仅凭道德辩论不足以引发社会变革?首先,道德辩论往往发生在与任何直接实践需求脱节的环境之中。无论是在哲学作品中、研讨会的讨论桌旁,还是教堂的布道中,这些辩论并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决策过程,因为其听众并无直接的行动需求去「具体的审议和思考(practical deliberation,务实考量,实际审议)」所讨论的原则。于是,道德辩论往往被当作纯粹的思辨,而非实践性的推理。其次,实践中的道德规范通常深植于人们对各自义务和权利的共同预期之中,而这些预期大多源自根深蒂固的无意识习俗。正如Newton案例所示,当事者甚至没有考虑过Ta们对奴隶施加的强制和残暴是否在道德上站不住脚;Ta们认为自己仅仅是按照既定方式行事。虽然接触到道德辩论之后,一部分具有道德自觉的人可能会停止参与不当行为。例如,贵格会成员最初是私下释放Ta们的奴隶并退出奴隶贸易。然而,单凭个人的自制并不能改变「社会惯例(social practices)」。即便大部分人已经被说服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这还不足以改变那些由共同预期和态度所维持的行为习惯。即使一个团体中的大多数或所有成员都持有某种私人信念,这些信念也无法推翻该团体长期以来基于条件的承诺,更别说说服成员去接受相反的信念或按其行动(16)(特别是当受挑战的实践得到法律的支持时,这一点更为显著。在这种情况下,要改变这些实践,必须践行新的法律)。为了激发实践性的推理,人们必须置身于无法继续按旧习行事的情境之中。在有效的抗议活动中,大量人群表达了Ta们对于某些规范的反对,这种行动以三种方式触发针对替代规范的具体的审议和思考。首先,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表达对现行规范的不从,其他人维持规范的动力也会随之衰减,因为遵守道德规范的一个主要动机是基于人们对他人遵守的期待以及相互效仿的心理。其次,当越来越少的人接受该规范时,其解决人际申诉冲突的效力可能会降低,而这本是其设立的初衷(17)。这种状况可能激发人们寻找能广泛促成遵守的替代规范。然而,这也可能促使那些在受挑战的规范中享有既得利益的权威采用压制或加强惩罚的手段来维护Ta们的规范。而有效的抗议活动能够使得有权势者认识到这一做法行不通。进一步而言,抗议活动可能会给那些坚守受质疑规范的人带来道德成本,继而令Ta们失去道德权威或合法性:即便有权势者能够在存在争议的问题上施加自己的意志,但在这一过程中,Ta们可能会损失信誉或被认为失去了合法性。Ta们或许会将这种认可的丧失视作一种对其个人的中伤,并逐渐意识到,仅凭辩论、贿赂、浮夸的表演或其他转移注意力的策略,难以重新赢得公众的认可(18)。Ta们可能会认为这种认可的丧失将会威胁到Ta们在其他议题上的权威。如果精英阶层对这一(新)规范意见不一,一些人可能会通过支持挑战者的立场来寻找赢得权力的机会(有效的抗议活动可能需要在精英中寻找盟友,以此来诱发其内部分裂)。对道德权威的威胁旨在阻止压制行为,同时开启有权势者们对受挑战规范可行替代方案的具体的审议和思考。英国废奴主义者创立了一种极为重要的抗议性政治形式:社会运动。社会运动被定义为「一系列持续的申诉活动,通过反复的公开展示来推广这些申诉,这些行动基于维持这些活动的组织、网络、传统和团结」(19)。假设你想挑战一个你认为不公的政策:例如,大型服装公司使用黑心血汗工厂剥削工人。你应当如何行动呢?首先,你可以召集一批志同道合的市民,共同发起一场运动,目标在于提高为公司供货的工人的工资,并改善Ta们的工作环境。该团体将制定一系列针对公司乃至政府的诉求,推动相应法律的制定,以确保公司遵守这些诉求。该团体将为自己命名,并设计一个标志,可能还会配备一个口号,以此来凝聚和彰显其诉求。每位成员都将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并同意明确分工。此外,团体将指派部分成员负责搜集信息:包括收集工人的证言、拍摄血汗工厂的恶劣条件、记录低廉的工资以及虐待情况、探索可行的替代方案、驳斥公司的辩解等等。另一些成员则将策划一场活动,旨在将这些信息及团体对公司和政府的诉求广泛地传达给公众。Ta们出版书籍、传单、有态度的文章,购买主流媒体的广告位,赞助讲座或辩论,上演剧目,并传播那些能够生动展现不公正情形的标志性图像。一些成员致力于招募新成员,在其他地区成立委员会,并与其他志同道合的组织建立联系和协调。Ta们利用成员的邮件列表来筹集资金,并持续向成员报告运动的最新进展。最为关键的是,Ta们决定发起一场大规模的、协调一致且持续的抗议活动,以此向企业和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响应该团体的要求。Ta们组织了众多支持者参与公共示威,队伍齐步前行,手持横幅,高唱歌曲,喊出口号,在重要公共地标前聚集,举行演讲。Ta们收集了成千上万的签名来清晰地表述Ta们的诉求。Ta们发起诉讼,将这些诉求带入法庭。Ta们要求立法机构开展公开的听证会,调查这些不公行为。Ta们支持那些致力于Ta们事业的候选人参加选举。Ta们发布评估报告,记录各代表在关键议案上的表决情况。Ta们或许还会组织消费者抵制那些使用血汗工厂生产的衣物,并推广那些由待遇更好的工人生产的其他品牌。抗议活动的多种形式:例如设计标志、建立邮件列表、组建委员会网络、制作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性图像、发起消费者抵制行动、进行全国性宣传活动、以及发布代言机构的评估报告;均由1787年发起的英国废奴运动首创(20)。其他形式,如请愿和诉讼,虽然早已存在,但在该运动的推动下,它们的规模和组织程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最为关键的是,废奴主义者首次将各种抗议性活动汇聚于一场持续而协调的运动之中,这一运动动员了数十万人参与。在运动的初期,旨在终结奴隶贸易,Ta们成功说服约40万英国人抵制种植园生产的糖。仅在1792年,废奴主义者便向议会提交了519份请愿书,这些请愿书包含了390000个签名,呼吁废除奴隶贸易。这个数字是1765年至1784年间提交给议会的所有请愿书上签名总数的一倍半!在运动的第二阶段,当Ta们要求废除奴隶制本身时,Thomas・Clarkson走访了10000英里,收集证词,组织公共会议,招募和培训新成员,并建立了广泛的人际网络(21)。在1807年,该运动成功推动了一项废除奴隶贸易的法案通过。到了1833年,在『改革法案(Reform Bill)』使选民人数大幅增加之后,一大批前所未有的废奴主义者走进议会,该运动再次促成了一项在英国殖民地废除奴隶制的法案通过。让我们来探讨两个问题,以了解这一显著的道德信念与实践的转变。首先,废奴主义社会运动如何成功地改变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其次,这个运动是否具有某些特征,以表明其所引发的变化确实构成了道德进步?关于第一个问题,仅凭纯粹的道德论证并不足以引发道德变革。在废奴运动开始之前,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奴隶制在道德上的不当。反对废奴的阵营在道德上几乎无法自圆其说。于是,支持奴隶制的利益集团常常会将讨论从道德权利和正义问题转移开来,改为强调奴隶制的经济利益以及英国经济对奴隶制的依赖,从而为奴隶制辩护(22)。与在美国的情形不同,那里支持奴隶制的利益集团常基于种族主义理论,宣称非洲人不适合自由,并为奴隶制提出复杂的道德辩护;相比之下,英国的奴隶主们在议会辩论中会尽量避免使用种族歧视的言辞(23)。自然主义式的实用主义将道德视为一种调控行为的系统,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单靠道德论证我们很难实现道德变革。要实现真正的变革,需要的是实际行动,这些行动应当打破人们的共同期望,颠覆既有态度,并激发「具体的审议和思考(practical deliberation)」。这需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公共行动,有效地展现出对深根固蒂的既有规范的集体反抗:解构以往的共同期望,并有决心以新的竞争性规范来取而代之。同时,我们不应低估道德论证的作用。虽然激烈的抗议是引发具体的审议和思考的必要条件,但审议本身依赖于理由和论点,以寻找取代根深蒂固习俗的更佳方案。废奴主义者运用道德论证吸引人们支持Ta们的事业,并投入大量精力通过道德论证来说服他人采取行动。面对英国公众对远在非洲及西印度群岛的奴隶贸易者及奴隶主所声称的「仁慈」抱有盲目的信任,废奴主义者收集了大量证据,记录了这些人针对奴隶的残酷虐待行径。通过这种方式,Ta们揭示了此前未被认识到的规范冲突,并借助已被广泛接受的规范来反对残忍和盗窃(奴隶贸易被认为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违反了个人的自主权),从而将这些规范应用于此前未涉及的领域。那么,我们是否有理由认为废奴主义社会运动引发的道德变革是道德进步的一个实例呢?当然,现今我们大多数人都认同废奴主义者提出的论点,并赞赏Ta们所推动的变革。然而,如果我们暂时抽离自己对这一案例的道德信念,是否能从废奴主义者使用的抗议方法论中,观察到任何促进道德实践改善的倾向?根据抗议性政治研究领域的权威学者Charles・Tilly的分析,社会运动的目标是公开展示其四大特征:「价值(worthiness)、团结(unity)、人数(numbers,规模)和承诺(commitment)」(24)。为了展示其价值,参与者可能会选择穿戴得体,坚持非暴力,并在组织的高级职位中聘请广受尊敬的人士,如教牧人员。为了传达Ta们的团结,参与者们可能会统一佩戴徽章,齐声吟唱口号,并且整齐地行进。为了显示人数,Ta们努力在公共示威和集会中聚集庞大的人群,并在请愿书上收集大量的签名。为了展示Ta们的承诺,Ta们展示了为了理念愿意承担个人牺牲的准备:即便在警察的殴打下也坚持不懈,不惜耗尽财富并且不顾疲惫地持续奋斗,甚至在监狱中进行绝食抗议。这些特征恰如其分地符合社会实践所需完成的任务,即纠正相对有权势者的道德偏见。回想一下,那些掌权者往往倾向于将其他人对其规范的挑战视为较无有权势者的傲慢、自私及其他种种不良行为的表现。公开展示参与社会运动者的品格与价值有助于破除这种「误解(interpretations,诠释,理解)」。自我牺牲的展示有助于消解人们对参与者抱有的自私或其他不良动机的看法,同时强调了Ta们追求的事业的道德严肃性及其动机。这些人展示了Ta们的信念以及勇气。公开的自我牺牲还可能在观察者中激发敬畏,这种感觉与认为敬畏对象具有权威性紧密相关。同样,庞大的人数也具有激发敬畏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众多公开展示的抗议者对现行规范提出挑战,这不仅暴露了这些规范的不稳定性,也质疑了那些维护这些规范的权威。一个规范只有当大多数人相信其他人也认可其实践权威时,才能得以维持。一旦足够多的人公开表达对这种权威的拒绝,那么,即使面对官方的制裁,那些原本只是出于习惯或他人期望而默认接受这一规范的人,也可能会开始重新考虑Ta们的立场。现在,Ta们不能再依靠他人的期待来维持自身对规范的自满接受。当面对大量与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诉求时,Ta们不得不进行实际的反思,考虑是否应继续支持这一规范:自己真的有充分的理由这么做吗?在此情况下,道德论证开始显现其影响力,这种影响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会出现,因为这些论证直接关联到解决我们如何继续前行的实际问题。相比之下,如果没有直接面对他人因实际冲突而提出的具体申诉、或者当前规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又或者针对如何实施既定规范的疑问,那么,道德反思通常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思辨。人们可能会构想对某一规范的假设性挑战,但这些挑战通常不是由真正经历不满现状且要求支持者对其行为负责的人提出的。很少有人会觉得仅仅基于思辨的个人道德反思具有激励作用。由于道德规范声称其对每个人都具有权威性,并旨在协调每个人的规范期望,除非一个人看到其他人也准备根据这些反思调整自己的行为,否则Ta怎能确信自己的道德反思是否在正确的轨道上?因此,为了有效地改变社会实践,道德推理必须是集体性的行动。而动员大量人群为社会的实际变革提供了条件,这是个体基于良知的反思所无法实现的。那么,团结的意义又何在呢?一个目标不明确的运动将难以说服外界。运动内部的分歧会使其缺乏一个明显的批评焦点,从而削弱其诉求的权威性。如果连运动的成员之间都无法达成一致,外人又怎能被其所感动呢?英国反奴隶制运动必须铸造一个能够让成员团结一致的议程。起初,废奴运动选择专注于废除奴隶贸易而非奴隶制本身,部分原因是为了争取那些犹豫不决、不愿采取更激进步骤的人群。废奴主义者针对奴隶贸易的批评在圣经道德上具有更坚实的基础,相较之下,针对奴隶制的批评在圣经中的支持较弱(圣经明确谴责拐卖人口,但对奴隶制则有一定的容忍)。此外,奴隶贸易还将奴隶的命运与英国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因为这种贸易的残酷同样波及到了英国海员,Ta们在航海途中也遭受极端的惩罚和高死亡率,贪婪的船长们为了不与这些人分成销售奴隶所得的利润,常常忽视Ta们的健康(25)。一旦民众联合起来反对奴隶贸易,并最终取得了废止的胜利,Ta们对参与下一阶段的斗争:反对奴隶制,表现出了更加积极的响应。最终,英国反奴隶制运动表现出极高的纪律性,在任何特定时刻都能保持必要的团结,有效地推动社会道德观念向前发展。在我所提出的自然主义道德变革论述中,抗议性政治是道德进步的重要推动力。特别是被称为社会运动的抗议性政治模式,非常适合促进进步性的道德变革,因为它能让人们完成解决道德偏见主要问题所必需的三项任务:即打破那些有权势者倾向于制定并坚持的、将正义与(有权势者)个人欲望混为一谈的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运动,人们向有权势者以及广大公众阐明,现行的规范如何没有很好地服务于较弱势群体的需求和利益。Ta们展示了自己的道德价值和承诺,从而增强了自己所提出诉求的道德权威。Ta们向有权势者及公众展示了那些能够激发道德良知和反思的典型经历:要求有权势者对自己行为的负面后果负责,感受到他人对自己坚持的规范权威的挑战,发现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提供他人认可的理由,目睹自己的规范在他人心中的影响力逐步消解,从而动摇这些规范解决人际冲突的能力,最终,令Ta们感受到自己的道德权威被逐步削弱。当受到质疑的规范在其应当治理的人群眼中失去权威之后,它同样失去了支持。这促成了一个进行具体的审议和思考的契机,激发了寻找新规范的需求,这些新规范应更好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诉求,并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我的论点并不是说社会运动是道德进步的万能工具。在有适当行动空间的条件下,社会运动确实能有效揭露并推翻体现强权者道德偏见的不公正社会规范。然而,就像临床试验并非总能保证提供确凿的因果知识以准确评估药物对特定疾病的有效性那般,社会运动也不能保证必然产生更优的道德规范。社会运动必须提供对抗现有规范的可行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可能存在运动本身未能预见或意识到的缺陷。因此,道德进步的真正试金石在于对社会运动成果进行批判性反思,特别是考量那些生活在由有效社会运动确立的新规范下的人们的实际体验。在这方面,英国废奴主义提供了一个出色的案例研究,部分原因是它被明确视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实验性探索。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探讨奴隶制度被认为解决了哪些问题。直到18世纪中叶,主流观点认为,除非被迫,否则人们不会自愿工作。大约95%的世界人口在不同形式的非自愿劳役之下劳动:如果不是彻底的奴隶制,那就是农奴制、债务奴役、学徒制、契约劳工、徭役、征兵制、刑事劳役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例如苦力(26)。即便是那些被称作「自由(free)」的工人,按照今天的标准来看,Ta们也不能被视为真正的自由。直到19世纪中晚期,在英语世界的劳动法规中,这些所谓的「自由」工人的人还被束缚于与雇主为期一年的合同之中。雇主有权扣留整年的工资,直到工人在第365天满意地完成服务。若服务不尽如人意或未完全提供,雇主还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惩罚。如果一名工人在外兼职,其合同雇主有权没收她从其他雇主那里得到的所有工资。如果她试图辞职,则没有资格寻找其他雇主工作。她的原雇主可以起诉并要求她返回原工作岗位。在那个时期,一个有劳动能力但无财产且失业的人会被视为犯有游民罪,其处罚通常是刑事劳役。贫困者可能被强制送入救济院工作(27)。在全球主导的劳动制度中,奴隶制仅是非自愿劳役范畴中最为极端的一例,而所谓的「自由」工人,按照我们今天的定义,实际上仍然处于非自愿劳役之中。从今天的视角看来,那个时代唯一真正自由的工人是那些自雇者,比如自耕农、独立手工艺人和店铺老板等。各种形式的非自愿劳役所执行的规范,被视为确保经济安排的必要措施,这些安排使得社会得以维持自身运转。我们可以称之为「生产问题(the problem of production)」。每个社会都需要解决这一问题。偶尔,非自愿劳役的辩护者会提出,如果奴隶被解放,Ta们会饿死,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28)。更常见的论调是,非自愿劳役的辩护者暗示解放奴隶将使Ta们退回到「未开化(barbarism)」的状态(29)。Ta们认为,一旦有机会,奴隶们将会像大多数人一样,仅为了自己的基本生存延续而工作,成为农民、猎人或流浪者。在这种情形下,人口一旦满足了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就会停止劳动,社会因此无法产生任何经济盈余。没有盈余,社会就无法支撑超出基本生存需求的职业:不会有制造商、商人或金融家,不会有艺术家或科学家,不会有神职人员或教育者,不会有作家或出版商,不会有法官、公务员或海军。换句话说,没有经济盈余就无法有文明存在。非自愿劳动被视为解决文明社会(即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所面临的生产问题的必要手段。即便强制劳动的这一论点站得住脚,它也无法为像奴隶制这样残酷且极具剥削性的劳动制度辩解。奴隶制不仅仅是一种非自愿的劳役系统,它还带来了四种极为严重的不公正。首先,奴隶常遭受主人的极端暴力。其次,Ta们几乎被剥夺了构成法律人身地位的所有基本权利,如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诉讼及在法庭上作证的权利。第三,奴隶遭受「出生异化(natal alienation)」:在许多奴隶制度中,Ta们无权建立家庭关系:无法结婚、抚养子女或与其他亲属保持联系。第四,从象征性角度来看,奴隶身份是社会中被赋予任何允许存在的个体身份中最为屈辱的一种地位:在社会其他成员眼中,奴隶几乎如同行尸走肉(社会性死亡)(30)。鉴于远比奴隶制温和的其他形式的非自愿劳役已经被证明足以支持当时所理解的「文明」,这一论点远远不足以为奴隶制辩护。关于奴隶制与生产问题的现代争议,聚焦于两种不同的反对意见。一些道德学者辩称,即使真的有人认为人们不会自愿生产超出生存所需的盈余,这也无法为强迫Ta们放弃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以此为「服务于所谓文明的利益」提供正当的理由。即便非自愿劳役是唯一能够促使Ta们产生盈余的方式,牺牲奴隶的幸福同样是不道德的(31)。其他反对奴隶制的人士质疑了「非自愿劳役对于维持文明社会所需的复杂劳动分工是必要的」这一假设。Adam・Smith对此提出了最具影响力的论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强制劳动的论点假设劳动供给曲线是向下倾斜的:较高的报酬实际上会导致工人减少劳动供给,因为Ta们可以用更少的劳动时间来满足基本生存需求。而Smith主张,劳动供给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向人们提供足够高的工资,让Ta们看到真正的生活改善前景,Ta们便会加倍努力工作。因而,自由劳动比奴隶劳动更具生产性,因为自由工人有努力工作的动力。奴隶之所以需要通过强制才能为主人辛勤劳动,是因为无论Ta们如何努力,主人都不会允许Ta们的生活条件超出基本生存需求(32)。劳动供给曲线向下倾斜是奴隶制的副产品,而非奴隶或普遍人类的本性。Smith陈述了他对启蒙时代的看法,认为自由与文明的进步是并行无悖的。他认为个人的劳动权利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承认这一权利不仅不会妨碍经济进步,反而能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个人独立、改善政府治理(33)。废奴主义者反对奴隶制的论点并非基于经济考量;对Ta们而言,废奴与否更多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反奴隶制的议员和牧师们热切希望证明,废除奴隶制与殖民地种植园维持对热带现金作物如咖啡、靛蓝、尤其是糖的生产之间是能够兼容的。对Ta们而言,废除奴隶制是一项关于自由劳动的「伟大实验(mighty experiment)」,正如Edward・Stanley(后来的Derby勋爵),即当时的殖民地大臣,在1833年5月14日向下议院提交解放奴隶决议时所描述的那样(34)。英国政府希望通过严格证明自由劳动在殖民地中可以与奴隶劳动一样生产性,来展示自由劳动与经济进步的兼容性,进而帮助说服其他持有奴隶的国家废除奴隶制。『解放法案(The emancipation bill)』设立了一种名为「学徒制(apprenticeship)」的过渡劳动制度,持续至1838年。在此期间,西印度群岛和毛里求斯的奴隶被要求每天为其前主人工作规定的小时数。学徒制实验带来了谨慎的希望:在解放之前,由于奴隶起义,殖民地已元气大伤;学徒制则开启了一段和平劳动的时期,使得种植园得以重建。被解放的人们享受到了更高的生活标准。尽管糖产量下降了10%,但由于糖价上涨了40%,利润实际上有所上升(35)。然而,一旦有开放的土地可供使用,被解放者便离开了种植园,建立了自己的小规模农户生产体系,优先进行自给自足的农业活动,只有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后才考虑种植现金作物。在学徒制结束七年后,西印度群岛的糖产量比奴隶制时期下降了35%。由于英国对西印度群岛糖实行关税保护,隔绝了与奴隶制生产的糖的竞争,因此英国人为西印度群岛的糖支付的价格是古巴糖价格的两倍。因此,被解放者的工资较高,这引起了英国工人的不满,Ta们把自己形容为「工资奴隶(wage slaves)」,觉得自己的境况不如被解放者,并抱怨Ta们不得不通过人为提高的糖价来补贴被解放者的高生活标准。与此同时,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古巴糖产量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技术上大大超过了英国西印度群岛,这得益于先进机械和铁路的采用。自由贸易的倡导者认为,没有理由保护英国的糖业而不是古巴和巴西的奴隶制糖业。Ta们认为,如果自由劳动确实优于奴隶劳动,那么它应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表现出竞争力(36)。在1846年,英国议会采纳了自由贸易者的论点,使本国殖民地与外国糖进口的关税趋于平等,从而触发了竞争力不足的英国西印度群岛的经济危机。众多种植园宣告破产;商业房屋纷纷倒闭;被解放者的工资也随之下降。这进一步推动了劳动力从种植园向小农生产转移,尤其是在如牙买加这样为被解放者提供了可供认领土地的地方。与奴隶生产的竞争,并未如Smith的追随者们所期望的那样,支持自由的进步。相反,这种竞争导致「自由劳动」殖民地的种植园主对糖厂工人施加了新形式的劳动强迫。例如,在爪哇,荷兰人通过征收只能通过种植园工资来支付的税收,迫使农民种植糖料作物。在英国殖民地,种植园主从亚洲引入了合同劳工,即「苦力(coolie labor)」。广泛的看法是,解放实验否定了Smith关于自由劳动生产效率的辩护,至少对于黑人而言是如此(37)。为何奴隶劳动比自由劳动能产出更多且成本更低?部分原因在于,从种植园主的视角来看,使用鞭子驱使劳动比支付工资更为效益。糖料生产的酷吏经济学也为奴隶制带来了附加优势。一旦甘蔗成熟,就必须迅速收割并在其腐坏之前进行精炼。糖的精炼是工业革命初期发明的第一个大规模生产过程,涉及使用危险的机械压榨甘蔗并煮沸汁液以精炼成糖。因此,最大化生产力要求进行持续的、高强度的、极其劳累的工作。在炽烈阳光下或是沸腾的锅炉旁,无论是哪个种族的自由工人,都不愿意为了任何工资进行如此辛苦的劳动。因为要达到生产力最大化所需的连续高强度劳动,会让人疲惫不堪,不仅没有时间和精力享受任何休闲,还会严重损害工人的健康与生命。西印度群岛委员会主席Stephen・Cave报告称,古巴的奴隶被迫每天连续工作18小时,每周7天。而自由的牙买加工人只愿意承受这种燃烧生命的劳动每天6小时,每周4天(38)。牙买加的自由工人不仅需要足够的工资,还需要有时间来抚养子女;而古巴的种植园主却可以将奴隶压榨至死亡,然后从非洲获取新的成年工人。这种方式不仅让Ta们以低廉的成本获得奴隶的劳动力,还同时剥夺了非洲人抚育后代的劳动。用于反驳Smith关于自由劳动优于奴隶劳动的观点的生产力计算极其不完备,没有考虑到奴隶为了高强度的工作所付出的代价,以及非洲人因子女被掠走而承受的痛苦。因此,那些倡导所谓「自由贸易」的人,Ta们要求对自由生产的糖和奴隶生产的糖征收相同的关税,以便在市场竞争中让成本最低的生产者获胜,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而在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能称之为「自由贸易」?若竞争者之一依靠偷盗重要资源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倡导自由贸易的人岂不也应支持正直的生产者与销售赃物的犯罪者之间的「自由」竞争吗?只有在法律保护下的财产权,尤其是工人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自己劳动的权利得到确保的前提下,自由贸易才具有真正的意义。许多对自由贸易持怀疑态度的人也宣称自由劳动的实验失败了。Ta们责怪那些获得自由的人选择了野蛮而非文明,拒绝接受工作伦理和通过工资劳动实现自我提升的承诺。议会对解放的辩论中几乎没有提及种族劣等论,但这些论点后来被用来解释为什么自由黑人不愿意满足所谓文明过程的要求。Thomas・Carlyle在其臭名昭著的『黑人问题偶发演讲(Occasional Discourse on the Nigger Question)』中反映了这种倾向(39)。他猛烈抨击西印度群岛自由黑人,指责Ta们宁愿轻松种植南瓜,也不愿为种植园主辛劳:这表明Ta们懒惰且沉溺于罪恶。他认为,比黑人更智慧的白人是Ta们的天然主宰。因为白人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岛上的香料产量,Ta们自然有权占有西印度群岛的所有土地。他主张应该强制黑人在种植园工作:
在自然的恒定律法之下,任何人若不依其天赋之能力勤勉劳作,无论其肤色为何,均无权享受南瓜之果,亦无分于能耕种南瓜之地。反之,若是个人的懒惰阻碍了其自力更生,那么这种懒惰便是其须摆脱之大敌。无论是贫穷且懒惰的愚人,不分黑白,其真正的「权利」应是:任何路过的更为智慧、勤奋之人,都应致力于将他从懒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如果简单地劝导无济于事,那么我们就应采取更为明智的措施,逼迫他从事他所适合的工作。这,乃是凡人应遵循的自然至理(40)。
Carlyle反对自由市场的基本前提,转而支持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论述,即罪恶论和「劳动福音(gospel of work)」。这种论述是基督教为奴隶制辩护的核心理念(41)。John・Stuart・Mill对Carlyle的观点嗤之以鼻。Mill认为,Carlyle将更高尚的「勤劳」属性归因于白人,或是声称白人使得岛屿富饶有产,实在是荒谬,因为所有的劳动实际上都是由黑人完成,而白人种植园主则无所事事(42)。更重要的是,Mill质疑了Carlyle对解放实验成功标准的设定。Carlyle认为,不懈劳作是文明的天职,而他的成功标准也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相对地,Mill回应道,劳动的价值应当通过其产出的价值来衡量,并且还要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在西印度群岛,人们为了生产奢侈的糖而被迫劳作至死:
难道「不朽神灵」的裁决就是胡椒珍贵、自由(即便是摆脱鞭笞的自由)可鄙吗?目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目的而过度劳作。当正义和理性统治人类事务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那些被称为生活的奢侈品、便利设施、精致物品和装饰品,它们是否值得我们为之付出必须承受的劳动?与「劳动福音」相对,我更倾向于宣扬「闲暇福音(gospel of leisure)」,并主张,人们要想达到其性情中更高尚的特质,就不应整日埋头苦干。极大地减少为维持生活所需的劳动量,其必要性不亚于劳动的公平分配;科学的进步和正义与良知的日益升华,正朝着这一目标迈进(43)。
即便真的有人声称糖的生产是文明的推动力:也就是说,它促进了商业、艺术、政治、社会发展;但建立在奴隶剥削基础上的政治社会结构对人类而言是一种诅咒(44)。那些辛勤劳作以生产文明特有商品之人,理应享有足够的休闲、收入以及自由,以便享受文明带来的利益。按照这一标准,西印度群岛解放后,人们相对地休闲和繁荣,可视为解放实验的一次巨大成功。在解放之后的几十年中,观察者们就如何评判这一实验的成功标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如果衡量标准是自由劳动是否能比奴隶劳动更为廉价地为白人种植者和消费者生产热带现金作物,那么这一实验显然是失败的。这一标准对于说服奴隶州和平废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然而,它永远不能作为正义的衡量标准。英国政府试图将废奴的经济论证与道德论证结合起来,这种做法最终证明是一种尴尬的尝试。如果以「文明」:即能够维持高级劳动分工的生产盈余,在无需奴隶制的条件下能否持续进步作为标准,那么这项实验是成功的,尽管当时的观察者,包括废奴主义者在内,可能未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Carlyle所倡导的、一种被扭曲的「劳动福音」导致了对自由人所倡导的小农生产模式的持续低估。除了像Mill这样的激进派人士外,大多数欧洲观察者认为这是一种退回到野蛮状态的表现,认为这证明了黑人还未准备好接受自由。然而,对于黑人自身而言,独立的小农生产不仅是生计,更是自由的真正承诺:真正的自由不是服从任何主宰,而是在自己的生产决策中实现自我治理。并非如某些论断所言,自由人一旦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Ta们的劳动供给曲线便会出现向下倾斜的情况。实际上,在优先保障自身基本生计的同时减少劳动时间,鉴于Ta们曾在奴隶制度下饱受饿死与累死之苦,这无疑是一种理智之选。然而,Ta们依然投入精力种植出口作物(45)。归根结底,Smith与其论敌们的争议并不是关于劳动供给曲线究竟是向下倾斜还是向上倾斜。对所有人而言,劳动供给曲线总会在某一点上向下倾斜:人们需要时间和精力来享受Ta们的产出,否则这些产出将毫无益处。因此,更高薪酬的激励效应终将达到极限,无法进一步激发更多的努力。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激励效果是仅在勉强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就已消耗殆尽,还是在能够支撑高级劳动分工并产生充足盈余的更高水平上才会耗尽。Smith正确地指出,这一转折点远高于基本生存的水平。因此,尽管现金作物的生产水平在英国西印度群岛已从奴隶制时期的高峰略有下降,但生产仍在继续。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热带现金作物在英国经济中的重要性逐渐减弱。这表明,衡量该实验成功的经济标准最终变得模糊。奴隶制的核心问题从未是文明能否在无奴隶制的条件下前行。归根结底,这些讨论仅关乎白人消费者对糖的相对价格,以及白人种植者从糖的生产中获得的利润。若必须向自由的黑人和亚洲工人支付工资,以激励Ta们生产热带主要作物,那么这些作物的价格自然会高于由奴隶生产的作物(46)。许多白人未能领会这一点,因为Ta们对奴隶制所试图解决的问题的理解,仍然混淆了有权势者的私利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区别,这是一种常见于社会上层人士的道德偏见。Carlyle甚至宣称,甚至宣称,黑人不懈为白人劳作是上帝的旨意。有权势者的自恋使Ta们将自身的堕落欲望误认为是神圣的道德律,进而把自己奉为神明,对下属施加压迫性的法令。即便是英国的废奴主义者们,也未能完全摆脱这种偏见。如果判断解放成功的标准是人们是否能在一个完全自由的劳动系统下繁荣发展,那么这种实验实际上还未真正进行。因为在任何废除奴隶制的地方,所替代的并非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由劳动系统。废奴主义者们甚至默认了以契约劳工代替奴隶在英国西印度群岛的做法,并因忽视雇佣劳役制度下的种种苦难而在本国遭到了广泛批评(47)。因此,我们不能将废奴主义引发的道德意识变革视为受影响者眼前瞬间揭开的迷雾。这种变化更像是感受到黎明初破的晨光。正如Mill所指出的那样:
人类进步的历史,是一场激烈斗争的纪录。我们一寸一寸地从邪恶势力手中夺回土地,逐渐将人类生活从「强者为尊」的不义统治中拯救出来。虽然前路仍需努力,但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值得骄傲的成就(48)。废除奴隶制只是争取自由劳动权斗争中的一大步,认识到奴隶制的不公正,仅是在生产领域领会正义需求的初步。这场斗争直至今日,依旧在持续进行中。
那么,让我们回到道德认识论的问题上来。我们如何知道,在不偏袒我们当前的道德信念的情况下,从接受奴隶制到谴责奴隶制的巨大转变,确实是一种道德上的进步?首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对奴隶制度的道德支持根源在于:有权势者在道德正义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巨大混淆。这些人由于与外界的隔离,缺乏足够的道德压力来纠正Ta们的误区,未能削弱Ta们自诩的道德权威感。同时,Ta们对奴隶制涉及的广泛利益缺乏全面了解,因此,这些与奴隶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的道德观点,并不可信。其次,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废奴主义社会运动具有某些特质,这些特质若能影响社会的道德观念,则有助于纠正那些原本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有权势者的无知与混淆。废奴主义者揭示了有关奴隶制及奴隶贸易的信息,尤其是其残酷性的方面,这些信息之前并未被充分注意,但根据当时的标准,这些信息被认为具有道德相关性。废奴主义者们让那些有权势者体验到了道德问责,让那些有权势者感受到了Ta们所具有的道德权威的失落以及Ta们所维护的规范的不稳定性:这些经历是必要的,能够激发道德反思,并使有权势者(以及那些习惯性或自满地追随Ta们的人)明确道德正义与纯粹自利之间的区别。因此,有权势者们从接受奴隶制到谴责奴隶制的观点转变,是由我们有理由相信能够促成更为明智、更为公正、更少自恋的道德观点的过程所引发的。第三,我们通过实践中的(准)自由劳动新制度,这些制度取代了奴隶制,证实了它们与文明的进步相兼容,其中文明的进步理解为经济发展和高级的劳动分工。在更自由的劳动体系下的经济发展,也促成了对文明理想的重新评估,使得工人被视为其成果的合理受益者,而非仅仅是创造这些成果的工具。在所有人普遍认同社会每一成员都应获得道德考量的共识背景下,这种针对文明理想的修订几乎无人能够质疑。当一个由奴隶制利益所推动的文明理想,无理剥夺那些辛勤劳作维护文明的广大工人享有其成果的权利时,这样一种理想又怎能保持其信誉呢?我们能否从英国废奴主义的案例中提炼出一些关于道德进步的更广泛教训呢?我并没有主张社会运动总是正确的,哪怕它们最终获得了成功。社会运动有助于纠正道德偏见以及混淆:但这种纠正仅在它们向权力阐述真相时才会发生。相反,那些试图给较弱势群体施加不利条件的反动运动,并不倾向于解决混淆,这种混淆常见于相对更有权势者之间,Ta们经常将个人利益与道德正义混为一谈。同样,那些试图通过传播虚假或误导性言论来寻求变化的运动,同样无法有效纠正无知。即使这类社会运动成功地揭示了现状的某些缺陷,但它们也并不总是能够提供一个既能有效解决问题又具备可接受副作用的替代方案。这也阐明了为什么仅凭道德论证,无论其多么引人信服,在未经实际生活的考验证实其正确性之前,都不应被视为确凿无疑。道德主张,如同事实主张一样,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多一个点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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