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中,当必须参照其它用途评估时,有什么原则可遵循,可以如何做?

文摘   2024-10-21 11:20   美国  


在“只谈土地估价”群里看到有人在讨论“参照其它用途评估”问题,是关于交通运输用地评估参照工业用途评估有什么依据?

参照其它用途估价,一般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的一种估价方案。从根本上看,是市场比较法的一种灵活运用,只是比较的案例不那么标准。

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是替代原则,参照其它用途估价时,也必须基于这一点,用来比较的土地与估价对象需要有一定的可替代性。

需要解释的是,当我们说“选择其它用途土地估价”时,并不是说看用途是否相近,而应该是在同一属性下选择比较对象,其中也可能包括用途相近的比较对象。没有证据表明,两种用途相近的土地,它们的价值就一定相近。

比如,当我们说,交通运输用地和工业用途价格比较接近时,实际上是因为这两种用途在价格形成基础,或者是它们之间某种属性比较接近,具有可替代性。

那么,我们可以从可替代性属性上寻找“参照用途土地”,这样会更准确地发现“可比用途土地”。

当存在几种不同用途可选择时,应该如何思考?

1)收益,或租金相近,是第一个值得衡量的标准。在自由均衡市场状态下,收益是最能体现土地价值的,这就是为什么收益还原法被作为基本估价方法的原因。虽然在需要“其它用途估价”时,市场肯定不好也不活跃,但是,没有市场价值,土地使用价值总是存在的,收益或租金能够反应土地基本价值。

假如我们在城市郊区,需要评估某块养老院用地,不得不选择住宅用地作为比较对象时,虽然养老院具有商业性质,但是在收益上可能与住宅的收益相近,能够互为估价比较对象。

2)取得成本相近。如果收益不好衡量,可以寻找土地的成本,包括原始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等。两块土地如果原始取得成本接近,再考虑开发程度、使用的情况进行比较。如果土地取得成本相近,可以比较两者的开发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修正。

交通用地、以及其它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大多数情况下,它们的收益性差,但是在取得成本上是相似的,必要时可以作为估价的比较对象。

3)土地使用方式相近。如果收益、成本不太好比较,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方式相近程度确定是否可以互为估价的比较对象。使用方式决定土地基本收益,但是不同用途的使用方式可能会差别很大,不太好比较。但是,一些情况下是可以的,比如低收益率的工业用地和交通用地,土地都是作为“设施”的场地,“设施”场地就是一种共同属性,所以它们之间在使用方式上有相似之处。

又比如,果园用地和一般耕地,虽然两者的收益相差可能较大,但是它们都属于种植用地,这是它们的共同属性,所以可以互为估价比较对象,也可以上它们从使用方式相似进行解释。

4)对于一些未能充分利用的土地,可以通过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形态,以及土地利用限制条件的相似性,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估价的比较对象。

5)也可以根据收益、取得成本、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判断,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估价的比较对象。

这里仍然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一个基本思路,是判断的方式。比如说,如果根据经验,我们选择工业用地作为交通用地的比较对象,也未尝不可,但是心里要知道判断过程是如何的。

尤其是当要上法庭,或者遇到专家质疑时,我们需要有能够解释的依据,上述的思考方式,就是建立解释的一种可能的逻辑和思路。


以估价谋生
做人,做事。做事是为了做人,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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