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看什么是地价影响因素

文摘   2024-09-30 11:20   美国  


最近看过一个b站切片,网红播主正在与一位连线者辩论。辩论的内容是,英国某广场正在直播钢琴演奏,现场有几个华人被摄入画面,结果华人要求删除带有他们的视频,连线者的观点是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

播主持反驳他,认为不合理。后来连线者说,我可以拍摄你吗?并且免费放在网上,你同意吗?播主说,我同意,但是有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合,二是你不要邀请我。

播主还说(大意),“你(连线者)在公共场合拍摄,我走进了现场,或者我本来在这里,作为名人,我也许能够利用我的肖像权带来更多的眼球,对你来说,这是被动的,我没有理由找你要钱,更不能找你麻烦。

如果你邀请我,假使我同意,我们就形成了契约关系,我和你都是主动的,所以我可以找你要钱。如果我不同意,协议没有达成,我可以选择离开,也可以选择继续在这里,但没有权利找你要钱。”

我认为这很符合逻辑,让我想起以前一个关于土地增值收益的话题。

一块土地,由于政府在它旁边修了一个地铁站,并改变了周边的环境,这块土地增值了,有人说,政府应该征收部分土地收益,理由是没有这个地铁站,土地的价值不会增加。

我当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记得当时我只是说,土地先在那里了,地铁站是后来建设的,没有理由找人家要土地增值收益。现在我想到了一个概念,就是土地的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

土地的被动增值,意味着地铁站给土地带来的增值收益并不是双方约定的。既然没有约定,土地所有者就不应该向政府支付土地增值收益。

不过这不是讨论的重点,我想讨论的是,通过主动性增值与被动性增值,看看什么是真的地价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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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带来主动性增值的行为有几个点,包括,

1)它是由土地权利人的行为改变带来的额外收益,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自发,有目的的行为,比如接受各类投资、融资、授权,和获得规划条件改善许可等。

2)这些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批准或授权的文件、合同协议,政策的规定等,即使没有这些,行为是在法律之内的,比如产权人将房地产自行的合法改造升级。

3)这些行为能够量化成资本,除了直接投资外,即使是产权的释放,比如划拨性质变为出让,又比如土地容积率增加、用途变更等,这些行为的价值或资产量也是可以评估出来的。对于估价来说,这一点很关键,我们可以根据资本的多少,去评估它给估价对象带来的价值量。

4)这些行为能够给土地直接带来改良,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终获取额外的土地收益,使土地的价值增加。

地价影响因素给土地也能带来增值收益,但是被动性的增值收益。

与主动性增值相反的是,地价影响因素不是土地权利人的自发行为,而是周边环境或市场的变化引起的,比如上面所说的地铁站建设,完全是政府的单独行为,与土地产权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从这里我们看到一些点,

1)地价影响因素与我们的估价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关关系,相关关系是不确定的关系。不确定的关系,意味着某个因素对某块土地的价格带来的价值不是必然的。即使是我们熟知的土地级别,其中好的级别未必就有好的地价、和好的地租。级差地租也未必是必然的。

2)影响因素可以被量化,但是不能被量化成资本,与估价对象之间没有直接的收益关系,所以不能成为价值量(价值高低)增高或者降低判断直接依据。不同因素对地价的提升或降低,只是相对关系,没有绝对的量的联系。

3)即使是个别因素,它是土地的属性,只是区别于其它土地的特征,它对土地本身的价值影响也没有直接量化关系,因为它对土地价值的增加或者减少,也是在与土地之外的土地相比较才能体现出来的。

比如一块土地的规模比较大,它的基本价值已经通过具体的面积体现,规模大是否提升土地的价值,需要看它所在区域土地的规模是不是都比较小,如果不是,这种规模优势就不存在,所以规模优势带来的价值也不是必然的。

地价影响因素是一种主观想象,所以,我们需要去调查土地产权人或经营者,看看他们最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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