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值是一个中性词,如果没有定义,它其实描述不了什么。
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标准或者规范进行定义。比如房地产估价规范的定义,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很显然,在这个定义中,很强调公平交易。
而在土地估价技术规程中,根本没有市场价值这个名词,只是对地价有一个定义,强调是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或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市场关联各方可接受的价格。但看得出来,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公开市场”的条件。
美国的《统一专业评估实践标准》(USPAP),市场价值的定义如下:“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平销售所需的所有条件下,竞争性和开放市场中,某一财产应带来的最可能的价格(以货币计)。这个定义,似乎既强调了“开放市场”也强调了“公平市场”条件。
这里,我想离开上面这些定义,简单谈一谈关于市场价值一个框架。
首先是真实市场价值(True Market Value),它涉及到价值是真实存在的。
真实市场价值基于真实的市场。真实市场是我们评估对象所处的真实环境,真实市场价值则是实际发生的价格或价值。我认为真实市场是混沌的,无序的,我们不能完全了解,这与世界是不可完全了解一样。
所以,真实市场价值也是不可了解的,但是它确实存在,而且很重要,是评估价值结论的基础。
其次是,客观市场价值(Objective Market Value),它涉及到价值只是在可测量的范围内。
从字面上可以理解,客观市场价值是我们观测到的市场价值,基于我们在专业能力下能够测量的市场价值。
所以,客观市场价值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价值,它是我们定义,并能够测量的真实市场的一部分。我们可以通过专业能力尽力去了解它,比如做一些基本假定、设定,并要做尽职调查。这就像我们不了解一座冰山的内部,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钻探取样去做一些判断。
客观市场价值,要求市场是开放、公开、透明和界线明确的。
第三是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它涉及到形成价值的交易行为是公平的。
公平市场价值强调,除了上面的真实存在,和可测量外,要求所有的价值都应该是在公平市场交易环境和条件下的结果,估价双方能够接受。
美国的估价标准中,有一条要求明确,选择的案例必须达到一定的“交易曝光时间“,就是为了解决公平交易识别问题。在我们估价标准中,公平交易作为一个原则,在市场比较法中,有“交易情况”修正。
第四,我给它命名为合理市场价值(reasonable market value),美国估价指南中是公允市场价值(它的英文是Fair market value,是针对特定交易的,比如税收),它涉及到具体交易活动中的合理性,是有条件的公平价值。
合理市场价值不是基于整体市场,而是细分市场,基于特定目的的,与估价目的相匹配的。
比如说,我们遇到最多的抵押目的,整体的抵押市场价值普遍相对较低,这是因为贷款方(买方)的优势市场地位所决定的,所以相对态度保守、谨慎。
反过来,出让土地的情况下,政府(卖方)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所以,出让价格普遍高于一般市场的价格。
不同的估价目的对应的经济活动类型,形成不同类型的市场,或者是称之为细分市场,每一类市场的平均价格是不一样的,这正如不同的用途下,土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差异一样。
整体上,在估价过程中,我们对市场价值的认识,是从真实市场价值,经过客观性界定、公平性界定,又回到估价目的对应的经济活动要实现的“合理价值”。其中,经济活动是真实的,它所对应的“合理价值”也是真实的。
所以,虽然估价中间有很多假定、假设,但我们的最终估价结果,实际上还是回到了更具体的真实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