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储目的下,闲置用地估价能否用剩余法? ︱ 估价细节

文摘   2024-11-21 12:20   美国  


一位估价师朋友问,一个已认定为闲置用地收储估价任务,出让性质,并且出让时间较早,有规划条件,但没有开发,想选择剩余法,但考虑到剩余法适用的利用方式是最高、最佳,有些不太确定是否合适。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特别是现在收储项目较多,我想,这种情况应该不少。

在估价中,我们选择一种方法,有很多制约因素,其中,估价目的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可用的资料条件。估价目的涉及到经济行为,经济行为又涉及到交易偏好,而交易偏好又跟估价原则的设定有关。

在收储目的下,政府是交易的主导者,这实际上是一个买方市场,收购的价格比起一般的市场要低一些,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为什么收储价格评估一般使用谨慎原则的原因。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评估价值定义时,要明确是收储价值。

以估价谋生
做人,做事。做事是为了做人,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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