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因为区域功能发展的要求,多用途用地混合出让可能是个趋势。
遇到大宗土地出让,在容积率设定上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比如按区域给定平均容积率,或按照用途给予容积率,还有可能按照整个地块给定容积率,以及按照地块给定容积率,都有可能。也有可能还有别的情况。
这个时候,如果要估价,对于如何设定容积率,应该如何考虑?
我们知道,容积率是土地利用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容积率的设定首先要适合土地利用条件和方式,也就是要与土地利用相匹配,这是一个基本前提。
除此外,当我们估价时,对容积率设定还需要进一步,因为我们需要得到一个客观价值,而客观价值的一个前提是,我们估价对象的土地应该处于最有效利用状态下,这就是估价原理和规程所说的“最有效利用原则”。
最有效利用原则强调,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最有效利用为前提估价。
最有效利用原则进一步解释,判断土地的最有效利用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用条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限制、市场要求和最佳利用程度等为前提依据。
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基本的思路。首先是,1)在用途等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对给定容积率的情况进行评价,看看是否与未来的建筑开发相匹配,并且是合法状态,比如是否通过规划设定。如果是模糊不清,或没有充分对应,则需要考虑重新设定。
举一个简单的示例,一宗商住混合用地,比例3:7,商住也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只是有一个整体容积率2.5,商住没有具体的容积率,这就是一种容积率与用途对应不明确。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对给定容积率是否为最佳利用状态。
所以,2)需要对容积率是否符合土地最佳利用原则进行判断。在上述示例的情况下,虽然整体容积率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两种用途不是正好都是2.5,或者即使是但没有明确界定,我们可以认定,给定的容积率不符合最佳利用。所以,不能直接、简单地将整体容积率平均分配给商住两种用途。
这有点像影像与实物因为对焦不准产生模糊和误差,我们可以采用专业原则进行“纠正”。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表面上合法,但实际上不确定或者合理的做法,应该进行“专业纠正”。在这里,最佳利用原则就是“专业纠正”的工具。
3)如果容积率设定不符合土地最佳利用原则,需要寻找最合理的容积率设定方案。对于上面的例子来说,任务是如何给商住两种用途的土地分别设定合理容积率。
合理的容积率应该来自市场,所以,使用市场平均容积率,结合估价对象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然后综合确定。这种情况下,新设定的容积率可以采用两种用途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平均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无论是哪种方案,都需要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
4)如果既没有建筑面积可以计算,也没有可比的市场资料,在必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假定的容积率设定方案。这种假定容积率依赖估价师的专业经验,具体说是依据建设项目所在行业的基本经验数据,以及本地的市场容量、同类城镇相似的案例经验等,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得到一个替代性的容积率分配方案。
在此需要重点强调一下,这种思路一定是在必要的前提下才使用,所以,一是要进行必要性分析(就是说明非用不可的理由),二是要对容积率方案进行充分的可替代性分析(就是证明有基本的可靠性),三是要对容积率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存在可控的误差),以及对估价结果的影响(可预测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