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以案说基金:从首例赔偿案及监管案例谈私募管理人公平义务

财富   2024-10-09 17:0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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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基小律

文章作者 | 何沐青


基小律说:

2024年7月底,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全国首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正式生效;2024年9月,深圳证监局公布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而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出具警示函,公平义务再次活跃在了各投资机构视野中。本文将从全国首例赔偿案及近三年监管案例出发,探讨私募管理人的公平义务,提出合规建议,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何沐青 | 作者

目录

一、全国首例赔偿案
二、规则回顾及监管动态
三、启示

公平义务作为一项信义义务,核心在于平衡受益人之间相冲突的利益,早在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便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自私募基金行业高速发展以来,中基协与证监会始终关注着管理人是否存在差异化对待基金产品/投资者,无论是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亦或是处罚处分案例,无不体现着公平义务对于基金管理的重要性。时至今日,公平义务已贯穿了私募基金全流程,尤其在首例公平义务赔偿案生效后,各管理机构更应引起足够重视。




1

全国首例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1日,投资者余某与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投资100万元认购了由该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中约定,该基金的投资方向系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形成的应收账款,投资期限18个月。在基金的后续收益分配中,余某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并未按照基金份额占比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仅部份投资者获得了全部本金及收益的分配,而余某作为投资者之一,并未获得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计算的分配金额。

余某因此将基金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公平分配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两项争议焦点,一系管理人是否违反了《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公平分配要求;二为管理人如确有不公平分配,其赔偿责任应如何界定。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指出:(1)《基金合同》约定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收益分配原则系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届时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分配的,则应按照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分配收益时或基金终止时再行分配和补足。据此,虽然案涉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B类,但区别系享有不同的业绩基准(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签署时预期基金在正常运作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存续期内能够实现收益的最高年化收益率),收益分配顺序并无不同,亦不代表对收益的保证;(2)《基金合同》约定每期基金份额的投资期为自该投资起始日至届满18个月对应日止,而案涉基金当期投资方向是受让案外人承建工程形成的应收账款。由此可见,基金应为封闭式基金,投资方向单一,投资人退出时间应为一致;(3)案涉基金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已全部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如按管理人所述以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配,则意味后认购的投资者可能本金全失,而先认购的投资者却能分配到全部本金与收益,显然违背公平分配原则。据此,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向部份投资者分配的行为,损害了余某获得公平分配之权利,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法院就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计算如下:(1)根据管理人不同期间所获分配总款及余某所持基金份额占比,计算出余某应得分配款,扣除管理人已向余某支付的分配款,得出余某应得而未得分配款项,即因管理人不公平分配行为而少取得的款项总额;(2)管理人应当就前述款项赔偿利息损失,经审理,法院酌定以某某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管理人最后一笔分配款支付之日。

(三)审判要点分析

1. 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原则系私募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义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投资利益。而公平对待投资者,具体包括公平对待其管理的同一基金下的投资者和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2. 投资者公平受偿权。与管理人公平对待投资者相对应的即投资者公平受偿权,管理人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公平对待同一类别的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分合理理由,不能任意为之。在本案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通过分析案涉基金性质、基金运作方式、投资方向、退出时间,详细说明了如以投资者认购时间来进行差异化分配,将可能导致后认购投资者本金全无,从而必然产生不公平分配之结果,据此该差异化处理并无充分合理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在过往司法案例中,对于管理人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化安排,法官亦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出发,结合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意,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之行为。[1]

3.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九民纪要》第九十四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相比,在基金运作及回款情况、收益分配安排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管理人尽到了公平分配义务更为容易。本案中,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按照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了分配,应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4.赔偿责任范围。本案最终判决的赔偿责任同时包含了本金损失(因管理人不公平分配行为而少取得的款项总额)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少取得款项的利息损失),以确保余某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救济,为后续公平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




2

规则回顾及监管动态
私募基金作为资管产品中的一种,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公平义务作为一项信义义务,与忠实义务有着不同侧重点——忠实义务约束受托人利益与受益人利益的冲突,而公平义务则强调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2]。就公平义务而言,受托人需要遵守三大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谨慎投资人原则、充分披露原则。[2]我国对于“公平义务”的规定散落在各项条文之中,就基金领域的公平义务主要规则如下:

颁布

名称

公平义务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国务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基协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三条 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应当公平对待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标准等相关要素,对不同份额类别可以设置差异化的认(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不得设置差异化的开放日、封闭期、份额锁定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第十九条 业绩报酬计提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者亏损。

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含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七)不公平对待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由上述规则可见,公平义务由来已久,在全国首例赔偿案生效之前,证监会及中基协就管理人不公平对待产品/投资者已有不少处罚处分案例,经不完全统计,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就违反公平义务而作出的监管案例主要如下:

监管部门

处罚时间

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

浙江证监

2022-03-25

未谨慎勤勉,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出具警示函

内蒙古证监局

2022-06-24

管理的部分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出具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

2022-01-04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责令改正

2022-01-06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责令改正

2024-08-06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责令改正

深圳证监

2024-05-09

未按照相关私募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出具警示函

2023-07-17

未按照基金的合同约定及时调整估值方法,不公平对待基金的不同投资者,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出具警示函

2024-05-09

未按照相关私募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责令改正

2023-07-02

未实际参与xx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计划、xx股权投资1号基金管理计划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不公平对待xx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出具警示函

中基协

2022-04-19

隐瞒投资标的的重大风险,通过份额转让的方式实现管理人及目标公司股东的提前退出,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在基金所投项目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后,在未向受让方做任何披露的情况下,转让基金财产份额提前退出。

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2023-03-30

不公平对待投资者。xx资产管理的A基金通过受让陈某某所持有的产品进而间接持有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8月,陈某某与A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湖州xx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系基金所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市场价值溢价14元/股计算,且部份转让价款含按照年利率8.8%计算的额外收益。2022年2月,双方基金份额转让完成,湖州xx实现退出。

据查,2018年8月该上市公司股价为6.81元/股,前述转让价格非以当时交易时点的证券市场公允价值计算,而其他投资者只能根据实际股票价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xx资产签署行为构成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2023-12-5

在私募基金内部分设投资单元,不公平对待投资者。xx机构管理的某厦门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某自然人投资者全部基金认缴出资用于投资A项目,根据该项目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不参与对B项目的投资,亦不参与分享其未来产生的投资收益;其余4名投资者均投资A项目及B项目,并按照各自各项目投资份额分配收益。xx机构在同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内部分设投资单元,构成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五条关于禁止分设投资单元、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规定。

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2024-04-19

不公平对待某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向基金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预警止损线的信息。

撤销管理人登记

根据上述监管案例汇总可知,近年来管理人违反公平义务的常见处罚情形主要包括:

(1)未按照相关私募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从而导致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况;

(2)同一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从而导致不公平对待投资者。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投资收益与各投资人所持份额比例挂钩,而非以投资金额来差异化处分;

(3)未按照约定及时调整估值方法或部份投资者的份额估值未按照交易时点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可能损害投资者公平受偿权;

(4)在基金内部分设投资单元,不同投资者划分不同投资项目,享受不同的投资收益。该安排违反了中基协禁止分设投资单元、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之要求;

(5)未向所有投资者/受让方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受让方之间存在信息差,导致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例如未向个别投资者披露预警止损线相关信息、未向受让方披露项目公司重大风险等。




3

启示
公平义务虽看似抽象,但如若紧扣 “平衡受益人之间相冲突利益”这一核心要点,依然可以帮助各投资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或基金产品之行为。从上述首例赔偿案及监管处分可知,管理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1. 当事人合意并非万无一失,如违反监管要求或涉及差异化对待投资者且无充分合理理由,仍然存在违规可能性。在中基协[2023]340号处分案例中,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分设投资单元系所有投资人合意,但因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即便管理人在收到中基协整改要求后立即改正并表明系投资者主动提出只将其全部份额投资于A项目,仍然难以避免处分。在首例赔偿案生效之后,法官明确指出“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收益分配作出安排,但投资者之间的差异化处理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理由,不能任意为之”,更是直接向各大管理机构敲响警钟:即便基金合同赋予了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自行安排或决定收益分配的空间,但仍受公平义务的限制,若无充分合理理由,不能平衡好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切不可随意行权。

2.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条款,重视估值公正性。不难发现,在监管案例中,出现频次较高的处罚行为便是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基金合同中涉及的投资条款无疑是各出资人的关注重点,往往是多方谈判磋商之结果,如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擅自对投资方向、投资分配进行变动,在违约同时亦可能导致部份投资者受益而部份投资者亏损之情形,从而导致不公平的发生。另外,在中基协 [2023]64号处分案例中,管理人对某投资者份额的估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违反了公平义务,构成不公平对待各投资者。基金份额估值与投资人利益直接挂钩,必须做到合理公正,而管理人作为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重视公允价值估值原则,遵循《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等相关指引之要求。

3.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书面留痕。在利益冲突的场合,确保透明度便是公平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是中基协还是证监会,信息披露义务都是其检查要点,处罚处分案例也时常出现。常见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包括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区别对待披露对象等,对应到公平义务时,区别对待披露对象以及未披露重大危险事项系中基协的重点关注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了完整全面的信息披露并明确取得了投资人同意,则可能构成对公平义务的豁免,例如在过往案例中,对于管理人就不同产品未按出资比例分配股票认购获配金额,最高院表示投资人知情且同意的,不构成不公平对待。而最高院对于“知情且同意”的主要认定依据系投资人签署的《确认函》。[3]因此,管理人信息披露时应当保证对象是所有受益人、内容包含所有风险信息且及时、准确,同时对于已履行了披露义务做好书面留痕,避免争议。

参考文献:

[1] (2019)粤01民终21112号判决书:谢x主张x鑫公司存在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对比五号基金和一号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相关约定,两个基金为不同的产品。一号基金是否设置预警线由该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自行商议,与五号基金无关,故谢x主张x鑫公司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 应婷瑶,《结构化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公平义务法律问题研究》

[3] 翁两民,《论结构化信托中受托人的公平义务》

[4] (2018)最高法民申1423号裁定书:原审认定张x签署《确认函》应视为其对获配股数明知且认可,并无不当,张x主张xx资管公司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由于1号资管计划的获配金额是经张x同意后确定,所以xx资管公司虽然未按两个资管计划的出资比例分配获配金额,也不存在违背公平对待义务应当向张x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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