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司法局官方公众号发布的消息,近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受理的一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且获得北京法院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成为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裁定保全并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
就在7年前,2017年末,北仲曾受理了中国内地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仲裁案件。
该案申请人通过申请北仲紧急仲裁员颁布的临时措施,在香港顺利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执行命令。后来,此案经过仲裁庭高效的庭审组织和各方代理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终以和解方式妥善解决了相关争议。
两个case的相同之处都是临时措施的作出,区别在于作出的主体不同,要求的条件和执行的法院存在差异。
01 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
第一,什么是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在最终裁决之前,由仲裁庭应当事人的申请所作出的临时性决定。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延迟导致权利受损或最终裁决难以执行。临时措施的内容可以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第二,什么是紧急仲裁员?
所谓紧急仲裁员,是指在正式仲裁庭组建之前,由仲裁机构临时指定的一位仲裁员,用于快速处理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措施申请。
紧急仲裁员的主要目的是在仲裁程序正式开始之前,为当事人提供紧急救济,防止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紧急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临时决定,通常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禁令等紧急措施。
02 关于两次临时措施的异同
北仲2017年受理的内地首例通过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临时措施与本次通过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的都是临时措施,都要接受司法审查。但也有重要的区别:
第一,紧急仲裁员能快速响应,因为紧急仲裁员一般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几天或几周内指定,并快速举行程序,以确保紧急措施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生效。核心在于仲裁庭还没有组成,这之前需要紧急处理当事人的申请,而本次的临时措施是仲裁庭组庭后作出。
第二,紧急仲裁员的决定通常是临时性的,在正式仲裁庭成立后可能会被复核、修改或撤销。紧急仲裁员的管辖权通常只持续到正式仲裁庭成立。
第三,申请紧急仲裁员的门槛较高。申请方通常需要证明紧急情况的存在,即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将面临无法弥补的损害风险。
紧急仲裁员机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采用,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该机制适用于《紧急仲裁员规则》或其他适用条款,前提是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排除该机制。
第四,本次的保全和执行法院是北京的法院,是机构所在地法院,内地法院。而上次的临时措施被香港高等法院的执行命令。相对来说,更为严格!毕竟已经跨法域。
03 中国内地仲裁屡传“首例”的意义
本次北仲仲裁庭作出首例临时措施,充分体现了仲裁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维护权益方面具有更多的“工具”可用。也体现出机构和仲裁庭在不断尝试国际化的仲裁措施,去年中国海仲的“临时仲裁裁决”、西安仲裁的“早期驳回”等等,都迈出第一步。值得内地仲裁届“骄傲”。希望目前的中国《仲裁法》修改议案能顺应时代潮流早日通过,为仲裁的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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