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仲裁|中国邻邦——蒙古国仲裁法历史、现状及最新修订

文摘   2024-11-15 20:50   日本  

导语


域外仲裁系列第四期,介绍蒙古国的仲裁法。蒙古国的仲裁历史悠久, 尽管其作为适应国际标准的正端解决方法的实践只有在苏联解体后才开始具有较快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蒙古国在2017年对仲裁法予以修改,且有趣的是,他们同样参照《示范法》文本。



01 蒙古国仲裁历史


蒙古国的第一家仲裁机构, 称为对外贸易仲裁法院, 成立于 1960年7月2日。1975年, 《关于解决经济关系引起的大陆法系争端进行仲裁的公约》在莫斯科签署。正如我们知悉的那样,在苏联时期根本不存在投资仲裁。出于意识形态原因,苏联禁止外国投资。


苏联解体后, 1995年,蒙古国通过了《对外贸易仲裁法》,  2003年,该法被蒙古国通过的《仲裁法》替代。根据 2003 《仲裁法》, 对外贸易仲裁法院更名为蒙古国家仲裁中心。今天, 该机构被称为 蒙古国际仲裁中心。


苏联解体也鼓励了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和蒙古加入国际组织的立法的发展。 蒙古国批准了ICSID公约。


02 蒙古《仲裁法》的框架结构


2017年,根据《示范法》,蒙古国修订了他们的《仲裁法》,根据修订后的仲裁法,目前,它分为九章、52条,框架内容如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章,临时措施;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章,决定、裁决和终止程序 ;


第七章,撤销裁决;


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九章,附则


03 蒙古国《仲裁法》内容解析


蒙古《仲裁法》(以下所称《仲裁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蒙古国的《仲裁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阐明:按照“国际规范调整以仲裁程序解决权益纠纷有关的关系”。


第一,实行单轨制。2017年通过的《仲裁法》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仲裁。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单轨制。适用于订立仲裁协议时经营地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 除非国内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事项。哪些事项是法院专属管辖不可仲裁?蒙古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包括土地注册纠纷和商标注册纠纷等。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范围。 按照《仲裁法》第12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尽管仲裁员的确切人数将由当事方确定,如无特殊约定,则默认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法》第13条规定,所有仲裁员必须满足的几个先决条件: 包括独立, 没有利益冲突或当事方指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同时,条文中还规定,不得因其国籍而排除任命仲裁员,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特别约定。


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一旦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的权利。同时,该条文还规定,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独立或可分离的原则,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包含该协议的合同的无效性的影响,这一点,中国的仲裁法也早有规定,形成共识。


第四,临时措施。仲裁庭有权批准临时措施。根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庭作出的的任何临时措施决定, 除非其执行受到国内法院的质疑。


第五,裁决。最终裁决中, 如果争端的实体法律由当事方决定,则仲裁庭应根据适用于争端实体的法律作出裁决。当然,在没有这种约定情况下, 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合同条款决定, 同时考虑到适用于该交易的任何交易习惯。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仲裁庭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还应说明仲裁日期和地点并由仲裁庭的所有成员签署。


第六,裁决的补正。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 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期限, 各方均可要求仲裁庭更正任何计算错误、仲裁裁决的文书或印刷错误 。另外,如果双方同意, 各方还可以要求仲裁庭澄清仲裁裁决的解释。仲裁庭应在以下范围内决定上述要求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各方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要求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中提出的但在仲裁裁决中省略的索赔作出额外裁决。 仲裁庭如果认为要求是合理的,则应在 60日内作出。 


第七,撤裁。根据《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90日内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如下:


1.签署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民事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无效;


3.寻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方未得到适当通知来选定仲裁员;


4.仲裁庭在裁决中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5.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则, 即, 不符合双方的协议;


6.根据蒙古国法律,争端的主题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要么该裁决与蒙古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第八,关于加入《纽约公约》情况。蒙古国批准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蒙古国在1994年加入《公约》时发表了两项声明: 包括它将在互惠的基础上适用《公约》,并将仅将公约适用于“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 不论是否签约, 根据蒙古国法律被认为是商业性的”。而2017 的《仲裁法》已经与《纽约公约》一致。



资料信息来源参考:

【1】蒙古国家工商会的官方网站;

【2】《国际仲裁》;

【3】《金融时报》;

【4】路透社;

附《仲裁法》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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