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最近,仲裁界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的修订持续热议。在热议过程中,笔者发现可能部分读者对一项法律议案从提出到公布的过程不是很了解。从而误解了修订一部法律过程中的意见征询意见稿和提交审议稿。因此,笔者今天想谈谈《仲裁法》从法律案提出到通过后正式公布的程序过程。
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由此,我们可以顺着这个基本的程序,来梳理《仲裁法》的修订过程也同样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01 法律案的提出主体
根据中国立法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
上述谈及的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全国人大不能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两者的权限存在差别,有些法律案必须全国人大通过,例如《宪法》,有些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无需全国人大通过,例如《体育法》。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也包括两个: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本次《仲裁法》修订草案的提出是国务院负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02 《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仲裁法》修订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修改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立项,作出立法决策。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法律修订规划,每年还制定年度立法(修订)计划。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将需要制定和修改法律的项目列入规划和计划,并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时间。五年立法规划经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实施。如果没有列入规划和计划,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认为需要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决策,组织起草。在作出立法修订决策时,应当初步明确修改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应当把握的主要原则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二,建立起草班子,开展修改法律的起草工作。立法修改列项后,根据提出修改法律案的时间要求,承担起草任务的机关或部门即着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专门的起草人员,组成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例如本次《仲裁法》的修订是司法部负责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与了立法修订的工作。如何起草修订的草案?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调查研究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等各种形式。
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全国政协曾经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仲裁法》的座谈会并进行了有关调查工作。
调查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二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四是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五是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形成《仲裁法》修订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修法目的,并按照逻辑结构拟出法律框架以及对主要问题的意见,确立起草思路。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基本可行,有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并报起草机关的领导审定,以确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础上。
第四,起草修法的法律条文。确定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后,在研究明确法意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法条,即运用立法技术,科学地表达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对于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起草班子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以作出正确决策和判断。
第五,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形成后,通常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网上传出的是《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并非送审稿,也不是提交审议的审议稿,更不是表决稿,大家不要混淆。
第六,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前,起草单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正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案机关不同,对送审稿的审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国务院部门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审稿形成之后、国务院决定提出《仲裁法》修订议案之前,一般可以先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七,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仲裁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的修改议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修改现行法律的议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03 《仲裁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
审议《仲裁法》修订案,是仲裁法修改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修订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202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仲裁法》修订案。那么,一项法律议案的修改要经过哪些程序?主要程序如下:
首先,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其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再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后经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看到一部法律从提出修改到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也并非轻轻点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
当然,根据实际情况,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本次《仲裁法》的修订,是《仲裁法》实施近30年来的首次重要的修改,在这之前,也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无论是《仲裁法》修改的规模还是过程,都不如本次修改的意义重大,因本次《仲裁法》的修订涉及一些重要制度的设立和规则的调整。
由此可见,本次《仲裁法》的审议,是否能够交付表决,仲裁界翘首企盼,似乎已经等待了很久,就差公布一样。但实际上,只有经过交付表决,才有公布的可能性。
03 《仲裁法》法律案的表决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由此可见,《仲裁法》经过审议后,只有经过表决,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正式通过。正式通过,也并非完事大吉,还有一步重要的最后一道工序。
04 法律条文的公布
修改《仲裁法》后的最终法律条文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
05 小结
仲裁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修改牵动人心,给予立法的严肃性,必须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进行,修法不是儿戏,修法要体现民意。
仲裁法从修订工作的立项展开到最终提交审议,再从审议后提交表决直至通过,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也凝聚了不少人的民智。如今,我们只需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稿,看看是否提交表决,也看看是否最终通过后正式公布。在这之前,没有所谓的修订后的“全文”。
关于作者: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TAO仲裁圆桌公众号”仲裁员专栏“作者。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