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专栏 | 律师费两次主张,是否构成“重复仲裁”?以某仲裁委的案例谈“重复仲裁”

文摘   2024-09-14 00:10   中国  

导语

2020年8月,金某以胡某为被申请人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之一是请求裁决支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及律师风险代理费。2020年11月,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了金某5万元律师费的请求,驳回了其律师风险代理费的请求。

裁决生效后,根据金某与其代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金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代理律师事务所支付70万元律师费。后,金某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胡某向其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70万元,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胡某向金某支付律师代理费19.7万元。胡某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认为该案构成“重复仲裁”。

什么是“重复仲裁”?此案构成“重复仲裁”吗?“重复仲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01 什么是“重复仲裁”?

“重复仲裁”通常是指在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争议中,仲裁当事人再次提起仲裁程序的行为。“重复仲裁”的核心要义在于因同一个事实或相同的纠纷再次提出仲裁的行为。

“重复仲裁”可能会在如下情形下发生:

第一,同一个争议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或者同一个仲裁机构不同的仲裁程序中重复提出;

第二,在涉及多个合同或协议的争议案件中,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同的仲裁条款,从而导致同一个争议在多个仲裁程序中被处理。

第三,一方当事人往往在最初的一次仲裁裁决未得到执行或者未能满意的情况下,重新提出仲裁。

02 此案是“重复仲裁”吗

尽管申请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出的仲裁请求均是“律师费”的范畴,并且也是因同一个案件委托所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第一次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第二次主张依据的事实不同,所以,属于并非同一个事实。第二次主张的律师费是第一次仲裁裁决后新发生的事实,因此,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不构成“重复仲裁”。

03 “重复仲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关于“重复仲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法定理由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分析论述:

第一,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裁决作出后产生法律约束力,通常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而法院在审查该裁决是否可以撤销时,尽管各国可能存在些许不同,但我们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及《纽约公约》为基础,可以归为以下几个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超越权限或无权仲裁;

3.程序不公,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或当事人未得到公平对待;

4.违反公共政策;

5.重复仲裁问题。尽管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者没有规定”重复仲裁“作为撤销裁决的直接理由,但,“重复仲裁“可能会构成撤销裁决的间接依据,进而引申为可以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

第二,“重复仲裁”到底对仲裁程序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的《仲裁法》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金某提出第二次仲裁请求支付律师费,胡某以构成重复仲裁为由申请撤销,其理由的落脚点就是从仲裁的终局性考虑,认为违反了中国的《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退一步讲,如果胡某的“撤裁理由”成立,法院会依据《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还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撤销呢?因此有必要谈重复仲裁的影响:

首先,会存在程序不公的风险。“重复仲裁”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在多个程序中被反复拖入相同或类似的争议中,增加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不说,还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程序上的不公平感受。例如,败诉的一方通过提出重复仲裁,试图通过多次仲裁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做可能会破坏了仲裁程序的公平性,给当事人造成压力和负担,此情形下,“重复仲裁”就可能被视为违反程序正义,从而构成撤裁理由之一。

其次,我们知道,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裁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不可以通过类似诉讼的“上诉”来进行改变。“重复仲裁”的发生,将会动摇这种终局性。是的仲裁裁决无法真正解决争议。例如,如果当事人通过不同的仲裁条款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提出相同争议的仲裁,可能会导致不一致的裁决结果,损害仲裁的权威性。因此,此时,法院可能会考虑撤销其中的一个和多个次裁决,避免造成混乱。

最后,我们谈公共政策问题。“重复仲裁”是可能违反公共政策的。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违反公共政策是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同样,在涉及重复仲裁的情形下,重复仲裁的行为同样可能被认为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或滥用仲裁程序,进而认为违反公共政策的角度予以撤销。

第三,如何对“重复仲裁”加以限制?

正如我们看到中国的诉讼实践中所发生的情形,即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该原则同样也被参照到仲裁实践中。即同一个案件不可以重复审理,一旦某一个争议案件被仲裁庭处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再次提出仲裁。中国的《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即是如此。

另外,在处理涉及多个合同或多个仲裁条款的争议案件时,需要仲裁庭通过严格的仲裁条款解释,通过合并处理,避免“重复仲裁”的发生。

04 小结

“重复仲裁”通常是指在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争议中,仲裁当事人再次提起仲裁程序的行为。因此,在界定是否构成重复仲裁时,需要把握是否是相同的事实引起的相同的纠纷。

之所以认为“重复仲裁”是可以所谓撤销裁决的理由,基于“重复仲裁”可能是对仲裁程序的破坏、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影响、公共政策的违反。法院审查相关裁决是否构成“重复仲裁”从而撤销该裁决时,通常考量程序的公平性、裁决的终局性和是否违反公共政策,是否存在无权仲裁的情形。

为了防止“重复仲裁”的发生,有必要从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条款的严格解释和合并仲裁审理方面对“重复仲裁”加以限制,从而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备注:案例参考来源于人民法院网

关于作者: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等领域的案件。田先生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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