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3年,中东“土豪”阿联酋也对仲裁法完成了修改。同年12月,阿联酋经济部在一场媒体简报会上,重点强调了2023年15号联邦法令的颁布,该法令对2018年第6号联邦法关于仲裁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改。阿经济部副部长萨利赫称,2023年第15号联邦法令的颁布,是联邦与地方合作伙伴、国内仲裁机构的共同成果并强调了加强商业环境及治理的重要性。
域外仲裁系列第三期,介绍阿联酋修改仲裁法的情况,包括目的、修改核心内容、修法可能给阿联酋整个国家带来的影响及中国的借鉴。
01 修法目的及考虑
阿联酋此次修改仲裁法,是为了实现商业环境质的飞跃,并支持知识型经济模式。仲裁是商人发生纠纷后首选的解决争议方式之一,也是很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某些时候可以实现商业目的。修法后,新的仲裁机制具备高水平的响应性和灵活性,助力阿联酋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并确保最高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阿联酋修改仲裁法时,综合考虑国内仲裁中心、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等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和观点,核心是要解决阻碍商业发展和投资发展的障碍。
由此,可以看出,修法目的很重要,如何修改也很重要。是为了谁而修法?需要明确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需要顾及修法核心关键问题。
02 修法核心内容
阿联酋修改仲裁法有几项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允许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仲裁工作。
尽管之前的法律规定了技术手段的应用,但范围仅限于会议,本次修法,应用范围大大扩大,所有的仲裁工作均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更加方便当事人和仲裁员,仲裁员即使在异国他乡,仍被选定仲裁员;即使在异国他乡,也同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开庭审理案件,为当事人节省开支。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
另外,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推进仲裁程序,提高仲裁的高效性。
当然,这对仲裁机构来说,需要跟进技术发展步伐,充实技术人才,提供软硬件设施,履行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仲裁工作”的法律义务。
第二,规范仲裁员的任命和工作流程。
仲裁案件的审理,关键是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核心是仲裁员的任命。如何保障仲裁员的任命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是阿联酋本次修改仲裁法考虑的重要问题。
本次阿联酋修改仲裁法要求仲裁员不得是庭长,仲裁员的任职、免职和规避更加规范。且,如果违反,将可能被提起法律诉讼,该诉讼包括了裁决无效或民事赔偿。
举例来说,修改后的仲裁法放宽了仲裁机构任命仲裁员的限制,但也要满足如下八个条件:
一是仲裁机构不禁止;
二是仲裁机构应该确保公正性的方式组织仲裁员的工作,防止任何利益冲突和规范任命、解聘仲裁员的机制建立;
三是仲裁员不可以担任庭长;
四是当事人书面形式承认仲裁员的任命无异议;
五是仲裁机构应由专门机制安全报告仲裁员的任何违规行为;
六是仲裁员每年不能担任超过五起案件的成员;
七是仲裁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避免利益冲突,并避免影响仲裁程序;
八是仲裁员还应遵守相关仲裁机构确定的其他任何条件或要求。
修法还禁止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具有“直接关系”,并作出公正和独立的声明。何谓“直接关系”?法律并未详细规定。但,尽管看似模糊,也并非不可执行。阿联酋的判例法及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准则也许可以提供指导。
以上这些是规范仲裁员管理和任命的规定,特别严格的规则背后,肯定是其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大家也许知道,迪拜最高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在阿联酋获得承认和执行时,非常重视形式。例如,迪拜最高法院案号109/2022,确认仲裁员不仅必须签署仲裁裁决的执行部分,还有推理部分等,由此可想而知形式主义的影响(这里的“形式主义”并非我们中国语境下的贬义词)。
第三,确保仲裁过程的保密。
仲裁具有保密性,这是原则,允许例外。本次阿联酋修改仲裁法,扩大了保密范围。之前保密是会议保密,这次是仲裁工作的全部范围。
当然,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仍是优先,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公开则为例外。
第四,赋予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本次修法,赋予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的决定权,只要没有违反诉讼基本原则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同意采用的仲裁程序,有权决定该程序的管辖。
同时,仲裁庭无论是在接受或评估当事人之间的交换的陈述事实、意见、经验、时间等方面,仲裁庭均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修法后的33条规定,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决定使用的证据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公共政策相冲突。
当然,这里我们注意一个问题,即所谓的公共政策是阿联酋的整个国家的公共政策的情形下,仲裁员审理案件就要特别注意,避免使用非法证据。
03 修法给阿联酋带来的影响及对中国修法的借鉴
阿联酋不仅仅是个能源国家,其实,他的商业也很出色,商业的出色离不开其经济立法的保障。阿联酋修改仲裁法后,必将推动阿联酋作为前瞻性立法领先中心的排序,修法也利于整个投资环境的优化,利于商业投资的净流入。
近30年前,我们中国的《仲裁法》实施后,有效促进了商业纠纷的解决,放在当时的背景下,法律已经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时代在变化,中国《仲裁法》过去了近30年,我们迈向修法的重要阶段,把中国的《仲裁法》修改为何种“模样”展现在国内外商事主体的面前,攸关我国的经济发展,攸关投资环境是否进一步改善。阿联酋的修法或许也是一种借鉴,尽管他并非具有开创性,但与现代国际标准保持了一致的开放态度。
中国的修法要借鉴什么?借鉴之一就是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的开放态度。把多年来改革积累下的市场和法治意识作为基础,把开放带来的国际化环境作为有利于的“抓手”,认真学习,理性思考,专业修法,广纳意见建议,完成✅良法善治,融入现代文明。
备注:后附阿联酋《仲裁法》全文。
特别致谢:特别感谢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姜丽丽老师,本文及“域外仲裁”系列的撰写也来自笔者与姜老师的沟通所产生灵感,在中国《仲裁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的背景下,笔者所写的“域外仲裁”系列文章,希望对中国仲裁法修改有点滴帮助。希望“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希望各位仲裁同仁积极建言献策,理性发声,共建良好的仲裁大环境。为仲裁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田洪涛,律师,仲裁员,在“TAO仲裁圆桌”公众号开设”仲裁员专栏“,撰写文章超过百篇。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阿联酋仲裁法,共计6章,61条,以下是全文(修法之前的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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