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北仲曾经开创内地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在香港法院获得通过的先例。所谓紧急仲裁制度,它是一种允许争议各方在仲裁庭正式组成之前请求紧急临时救济的机制。它的目的是在等待仲裁庭组成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害情况下提供迅速的临时措施。
在诉诸紧急仲裁之前,应考虑几个重要的实际考虑因素。例如平衡紧迫性和公平性。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紧迫性和快速行动以及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之间存在固有的紧张关系。法院与紧急仲裁员被授予临时救济的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相互排斥, 可能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01 紧急仲裁
国际上大多数主要仲裁机构过去都规定了紧急仲裁条款,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2014 修订版 )第 9B 条;另外,SCC的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都引入了紧急仲裁员条款。这些规定现已成为大多数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的标准特征, 提供一个快速机制,以便在法庭成立之前获得国际争端的紧急救济。
当事人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诉诸紧急仲裁:
第一,保护资产的迫切需要。防止一方处置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资产或“不可弥补的伤害”;
第二,证据保全。确保关键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
第三,行为禁令。停止可能破坏仲裁程序或导致不公平优势的行为。
在决定是否诉诸紧急仲裁时,各方应考虑一些实际考虑因素和可能出现的困难。该程序与法院获得临时救济的程序不同。它在很多方面也与常规仲裁程序不同, 主要是由于其速度和更简化的加急程序。
紧急仲裁还给予立即临时救济,旨在作为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临时解决方案。 因此, 通常用于紧急情况, 时间敏感的救济。 如果情况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并且救济不能等到仲裁庭组成, 紧急仲裁无疑可能是正确的选择。
02 紧急程序中的一般规则
具体的紧急仲裁程序取决于相关仲裁机构规则,然而, 事务的规律性有相似之处。万变不离其宗。所有仲裁规则下的程序大体相似的。
第一,当事人提出紧急仲裁申请或请求,是在组庭之前, 在某些情况下, 甚至在仲裁开始之前。 但通常与其仲裁请求/仲裁通知一起。
第二,紧急仲裁员的申请或请求必须包含有关救济性质和情况紧急程度的详细信息,并附有相应费用已支付的确认书。有关机构确定此类申请是否可接受。
第三,收到申请或要求后, 紧急仲裁员通常是在 1 至 3 天需要确定。
紧急仲裁员享有广泛的权力,但应在有限的时间内就所请求的事项作出决定, 通常介于 5 和 15 天。主要取决于相关机构规则。
第四,紧急仲裁员的管辖权一般仅限于所寻求的临时救济,并不延伸至全部争议。紧急仲裁员可以就需要紧急关注的具体问题发布命令, 但他们没有管辖权来解决整个争议。
通常, 除非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紧急仲裁员不得在与引起申请且紧急仲裁员已代理的争议有关的任何仲裁中担任仲裁员.
03 给予紧急救济的标准
仲裁机构规则中并不总是明确规定给予紧急救济的标准。大多数仲裁规则, 事实上, 没有明确确定是否应批准紧急措施申请的标准。 因此,紧急仲裁员的广泛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评估是否应给予救济,还可以确定评估时适用的标准。当然有关理论和仲裁实践已经建立了一些基本标准,这些标准源自紧急仲裁的三个主要原则:
第一,救济不能等待仲裁庭组成。申请人需要证明启动成功的合理可能性。换一种说法, 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主张有效,值得在后续仲裁程序中予以考虑。紧急仲裁并不存在于真空中。 需要明确的是,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仲裁的前奏。
第二,索赔人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寻求紧急救济的一方必须表明他们将遭受痛苦“不可弥补的伤害“如果不给予救济,这种损害必须足够严重,以至于以后无法通过损害赔偿来充分补偿,因此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损害的严重程度也是仲裁庭在常规仲裁程序中准予临时措施最具争议的标准之一。仲裁员一系列潜在危害, 有时指“不可挽回的”, “严肃的“ 要么 ”充实的” 给予临时措施所必需的等等。
第三,索赔人有紧迫感。这是紧急仲裁的核心,也是其“存在的理由” 。
所寻求的救济是否可以等待法庭组成?如果可以等的话,不应启动紧急仲裁。请求方必须表明情况紧急,不能等待整个法庭的组成。这种紧迫性通常与防止迫在眉睫的伤害或在做最终决定之前维持现状的需要有关。
这一紧迫标准被称为最难满足的标准之一,大多数问题可以等待仲裁庭的组成。紧急仲裁和仲裁庭临时申请的紧急程度标准也不同, 这使其成为紧急仲裁的核心和决定性特征。
在紧急仲裁的背景下, 紧迫性和不可挽回的伤害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并且是相互并列考虑的。满足紧急标准,损害的风险必须是有可能在法庭组成之前的时期内实现的。如果不存在这种迫在眉睫的伤害风险, 那么就无法满足紧急标准。这是他们的辩证关系。
最后一点,紧急仲裁要考虑比例性和利益平衡。
请求的救济必须与所防止的伤害成比例。这是比例原则在仲裁中体现。紧急仲裁员将评估给予救济的好处是否超过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的潜在损害。实质上, ,原则确保紧急措施是适当的、合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一些仲裁员考虑利益平衡,评估给予或拒绝救济将如何影响争议双方。尽管使用不同的术语,例如有时被称为“权益余额”, “利益平衡”,“便利性的平衡”,或“艰难困苦的平衡”。 要点是紧急仲裁员必须尽量减少不公正的风险。这涉及评估哪一方会因该决定而遭受更多损失。
大多数紧急仲裁规则并不限制申请的判定标准。 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紧急仲裁员有权采取他们认为适当或必要的措施,这赋予了灵活性, 允许他们考虑其他相关标准.
04 紧急仲裁的优点和缺点
在考虑是否通过紧急仲裁寻求救济时, 各方应仔细考虑潜在的优点和缺点。紧急仲裁的一些主要优势有哪些?
第一,速度和效率。紧急仲裁可快速应对紧急情况。通常,紧急仲裁员可以在几天至两周内发布临时措施。 这比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寻求法院命令更快 !
第二,保密。维护程序的机密性和隐私的能力, 这是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三,中立和公正: 紧急仲裁允许当事人避开法院,并在快速和中立的程序中获得临时救济.
第四,灵活性。仲裁员在确定给予救济的标准时具有灵活性,因为, 如所示, 没有应用一成不变的标准。法院可能更加严格。
一枚硬币两个面,紧急仲裁也有其缺点:
第一,有限的权力范围。紧急仲裁员的权力范围有限,因为他们的权力基于当事人的同意。紧急仲裁员不能发布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的命令或对其采取措施。申请人缺乏针对第三方或仲裁协议非当事人的追索权。即使此类第三方与索赔标的或寻求的紧急救济相关。
第二,不确定。缺乏授予紧急救济的具体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确定性和可能不一致的命令.
第三,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决定本质上是临时性的,不构成最终裁决. 仲裁庭完全组成后, 它可能会修改或推翻决定。
第四,可执行性。虽然许多机构都表示紧急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但他们没有提供明确的违规程序, 执法存在不确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司法管辖区。
05 小结
紧急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用的仲裁机制来解决国际争议中的紧急问题,而无需诉诸国内法院。他有基本的标准需要遵循。它并非没有缺点, 然而. 实际问题主要源于平衡紧迫性和为被申请人提供充分答辩机会(作为基本正当程序正义的一部分)之间的内在张力。
对于仲裁员来说,平衡公平性和紧迫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紧急仲裁旨在提供快速救济,单,这绝不能以牺牲正当程序和公平为代价。仲裁员应在尊重双方权利的同时尽力迅速采取行动,使用临时措施保护仲裁程序不逾越限制或不造成损害。仲裁庭对紧急决定的最终审查是确保最终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
田洪涛,律师,仲裁员,在“TAO仲裁圆桌”公众号开设”仲裁员专栏“,撰写文章超过百篇。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