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仲裁实践中,经常碰到有仲裁员抱怨自己已经申请了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但办案寥寥无几。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在于大多数是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相比于一线城市仲裁机构普遍会指定具有丰富经验的异地仲裁员,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指定异地仲裁员的比例较低。笔者也兼任多个地区多家机构的仲裁员,确实也有的仲裁机构没有指定笔者作为首席或独任,但丝毫没有影响笔者对仲裁的热情。是金子会发光,别人看不到你的光,可能是你的光不够亮或者埋藏的较深,也或者是别人(机构)的眼睛不够“慧”和视野不够宽,还有可能是别人看到你优秀,但愧于业务案件量有限等多种因素。有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仲裁资源的分布并不均衡。相比于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指定异地仲裁员的比例较低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但,同时,仲裁机构也有自身的难处和困境。笔者希望通过对中小城市仲裁案件的特点、仲裁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机构运行机制和本地保护主义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期望提出一些可执行的建议,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增加仲裁员与机构之间的相互理解,共同推动仲裁事业向前稳步发展。 第一,仲裁员主要来自本地。其实这个问题不是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大城市也同样如此,大部分都是本地的仲裁员,这是存在现实原因和必要性的。但我们也同样看到另外一个事实,有些仲裁机构存在“排外”情绪。有些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异地仲裁员的数量往往较少,仲裁员主要由本地的法律、商界和学术界人士担任。异地仲裁员,即来自其他城市或地区的专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进入当地仲裁员名册。相信这个问题大家都看得清楚和明白。第二,异地仲裁员参与案件有限。中小城市的仲裁案件通常指定当地仲裁员负责,即使在个别专业领域,异地仲裁员也较少参与。这导致外地仲裁员难以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和仲裁独立性,对当地仲裁质量提升有限。当然,这并非是全部仲裁机构的现状,有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在异地仲裁员指定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曾经有一个调查,衢州和铜陵等地仲裁机构相对会好一些,但其他地区有些机构不尽如人意。有仲裁员反馈山东、辽宁等某些地区的仲裁机构多次增聘,但在指定异地仲裁员方面还有待提升。不轮流指定,不吸取仲裁员的建议。第一,仲裁案件数量有限。这是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中小城市的仲裁案件量相对较少,尤其是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或需要专业化处理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倾向于使用当地资源,避免因异地仲裁员参与增加的费用和管理成本。关于这一点,我们的仲裁员也要多一些理解,如果其案件量确实有限,难以顾及更多的异地仲裁员也属现实困境,属于力不从心。第二,仲裁员资源分布不均。大多数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仲裁员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而中小城市的仲裁资源相对匮乏,往往难以吸引外地高水平仲裁员,导致异地仲裁员名册人员不足。此外,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仲裁机构难以提供与大城市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其实这个问题,不难理解,笔者接触一些国际仲裁员更有体会,为何一些国际顶尖的仲裁员不能被吸引到国内的一些仲裁机构?道理是一样的。第三,经济发展水平限制。说白了,都是“钱”的问题。中国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仲裁机构的经费和人力资源较为有限,且当事人普遍更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方案。指定异地仲裁员可能涉及较高的出行、住宿等费用,增加了案件处理成本。仲裁机构在成本控制的压力下,往往选择指定本地仲裁员。这是原因之一,但又不是唯一的理由。因为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比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做得还要好。第四,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某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可能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倾向于保护本地利益。指定本地仲裁员可以减少外部人员对地方事务的介入,同时保障本地仲裁员的职业机会。此种做法虽有助于本地仲裁员的职业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异地仲裁员的选用,降低了仲裁机构的公正性。第五,仲裁机构运行机制的局限。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运行机制相对简单,往往缺乏完善的异地仲裁员遴选机制,甚至缺乏跨区域仲裁员的交流机制。此外,一些仲裁机构没有建立开放、透明的仲裁员选任标准,限制了异地仲裁员的引入和使用。笔者毫不客气的说,有些仲裁机构的治理水平很低,基本靠着一些习惯做法在运营,如何指定仲裁员?没有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方法,靠着“大脑的惯性思维”,停留在“原始社会”。谈这个问题的必要性是什么?换言之,是笔者多管闲事呢还是对仲裁发展来说很有必要?当然是后者。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能够提升仲裁专业水平。异地仲裁员通常在专业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广泛见解,引入异地仲裁员能有效提升仲裁机构的专业水平,尤其在涉及复杂专业知识的案件中更为明显。当然,并非否定本地仲裁员的专业性,而是能够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达到1+1=3的效果。其次,能够增强仲裁机构公信力。在中国内地,不少人是讲“关系”的。异地仲裁员的参与有助于打破本地人际关系的干扰,使裁决更具公正性和独立性,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仲裁声誉。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例子是铜陵仲裁委。有些案件他们通过指定异地首席仲裁员来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破除可能对案件带来的影响。最后,能够推动仲裁资源的均衡分布。尽管这是一个长期目标,但异地仲裁员的参与确实可以促进中小城市与发达地区的仲裁资源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弥补中小城市仲裁资源的不足。这个道理不用多讲,80年代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提高中国经济管理水平也是一个道理。第一,完善异地仲裁员名册。指定的前提,首先是入册。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可以通过扩大异地仲裁员名册的方式,吸引更多专业领域的异地仲裁员加入。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遴选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异地仲裁员的引入程序公正、合规。最近江苏省的盐城仲裁委选聘了新一届仲裁员,名额达到了800多名,在江苏省的仲裁机构中,是非常宽胸怀可以多地区吸纳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第二,加强异地仲裁员激励机制。为吸引更多外地优秀仲裁员,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在财力可支持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提供差旅补贴、增加仲裁酬金等激励措施,减轻异地仲裁员的负担。此外,还可通过建立定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异地仲裁员的归属感和参与感。有些仲裁机构增聘仲裁员后,跟仲裁员就再无实际联系,既不指定办案,也不办理座谈,这是要逐步改善的地方。第三,推动仲裁员交流与培训。仲裁机构可加强与其他地区仲裁机构的合作,开展跨区域的仲裁员交流和培训活动,帮助本地仲裁员提升专业水平,同时吸引外地仲裁员的参与,为日后案件中引入异地仲裁员奠定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看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不少,但机构之间的仲裁员之间交流不多。有些仲裁机构之间交流也基本限于一些官方的“形式主义”。不解决实际问题,形式主义作风有待改善。第四,提升仲裁机构的运作透明度。关于这一点,可能会触及有些人的利益,因为透明意味着公开,意味着可以在阳光下。建议可以通过提高案件分配的透明度、公开仲裁员选任流程和标准,消除当事人对异地仲裁员的疑虑和不信任,推动当事人接受异地仲裁员的参与,促进仲裁公平。好的制度靠人去执行。只有透明化,就会给人一信心。第五,加强政策支持与财政保障。这是对机构的设立者来说的,你设立一个仲裁机构,不能只是靠他挣钱,也要给他补血。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帮助仲裁机构解决资金问题,降低异地仲裁员的使用成本,由此来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异地仲裁员的有效利用。 否则,在业务量足够情况下,让这些异地仲裁员“躺在沙滩上”晒太阳不干活,可能也有些浪费资源。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指定异地仲裁员比例较低的问题,既有资源分布不均、地方保护主义和案件很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仲裁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的局限。为改善这一现状,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可以不断优化仲裁员引入和管理机制,加强跨区域资源共享,吸引高水平异地仲裁员参与,从而推动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公正化和权威化,提高仲裁质量,增强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希望仲裁员也要从自身能力提升上多做功课,力所能及推广仲裁;仲裁机构从仲裁业务和指定仲裁员方面多拓展思路,机构与仲裁员良性互动,为提升仲裁公信力作出各自的努力。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TAO仲裁圆桌公众号”仲裁员专栏“作者。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田律师超过15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以境内外代理人身份办理民商行政案件上千件。截至目前,以仲裁员身份审理各类仲裁案件已超过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