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专栏|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庭遇到“刑民交叉”,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0-19 13:19   日本  

导语

在审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如何处理?这是一个涉及民事与刑事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关乎仲裁程序的独立性、效率性以及司法公正性。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个争议不仅仅是涉及是否移送有关司法部门的问题,还涉及如何推进案件的仲裁程序问题。笔者将从法律规定、实践操作及其理论基础等多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问题提供较为全面的分析。
01 仲裁制度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首先,仲裁制度的独立性问题。仲裁是一种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争议的非诉讼法律途径。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为仲裁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仲裁的自主性、独立性和终局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纠纷案件不进入仲裁的审理视野,并规定仲裁庭的独立自主的审理案件不受不当干涉。仲裁程序以商事纠纷为主,仲裁庭负责审理并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商事争议,而非涉及国家公权力的刑事案件。
其次,刑事案件具有独特性。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或商事案件,其涉及国家刑罚权和公共利益。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因此,仲裁庭无权审理刑事案件,但,现实中的事物是个“万花筒”,可能各种法律关系交织,在商事仲裁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涉及刑事问题的事实,例如欺诈、贿赂、伪造证据等等。
最后,仲裁与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商事仲裁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刑事问题。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由于一方存在刑事违法行为(如合同诈骗、恶意串通等)而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仲裁案件的审理进程和裁决结果。因此,如何处理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的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02 仲裁程序中刑事问题的处理
第一,《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或是否中止审理。然而,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才有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探讨的必要,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庭在商事争议中的独立审理权,仲裁庭仅依据商事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
第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仲裁庭并不具备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换言之,仲裁是“私法自治”,因此,没有强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若在仲裁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或事实,通常需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由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三,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司法解释并非一定进入适用范围,我们还是需要了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刑事问题时,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对于仲裁程序,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仲裁庭在遇到刑事问题时必须中止审理。这与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快速解决商事纠纷的特点有关。我们仲裁庭需要警惕不要想当然的具有“诉讼代入感”,那么,到底应否中止审理呢?
03 仲裁庭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
有两种观点:
首先,中止审理的理由观点。当仲裁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中止审理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对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例如,若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涉嫌诈骗,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对合同有效性、欺诈行为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如果仲裁庭不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就作出裁决,可能会导致与刑事判决相冲突的结果,进而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统一性。
此外,刑事案件通常涉及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不可逆性。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仲裁庭可能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从而避免裁决后因刑事案件的新进展而被撤销或修改。
其次,不中止审理的理由。与中止审理相对立的观点认为,仲裁的独立性和效率性是其核心优势之一,仲裁庭不应因为刑事案件的介入而中断对商事争议的裁决。仲裁案件的裁决不必与刑事案件完全一致,因为两者的法律适用和审理范围不同。例如,仲裁主要基于合同法、商法等民事法律,而刑事案件则涉及刑法。因此,即使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仲裁案件的某些事实,仲裁庭也可以基于现有证据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以当事人为中心,仲裁的价值之一是高效性,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选择仲裁往往是为了追求更快速、更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仲裁案件因刑事案件的介入而无限期中止,将大大削弱仲裁的效率优势,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 仲裁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先看内地的实践,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中止。以笔者的经验为例,在中国的实践中,仲裁庭在遇到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时,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中止审理。仲裁庭会考虑刑事案件对商事纠纷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提起了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等待刑事案件结果的必要性。原则是,若刑事案件对仲裁的核心事实有重大影响,仲裁庭可以建议当事人中止仲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但若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的关联不大,仲裁庭通常会继续审理。这需要仲裁庭的独立判断能力。
第二,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申请仲裁庭中止审理,理由通常是刑事案件的结果将影响到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当事人的申请将由仲裁庭综合考虑,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第三,等待刑事判决的影响。如果刑事案件的判决已经作出且涉及仲裁案件的核心事实,仲裁庭通常会尊重刑事判决的结果。例如,如果刑事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仲裁庭将基于该判决结果作出与之相符的裁决。
笔者以实际案例来分析:例如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中,某公司与甲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指控某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某公司负责人的诈骗行为。仲裁庭决定暂缓作出裁决,等待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最终,刑事案件的法院认定某公司负责人构成合同诈骗,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判决合同无效。
而在另一仲裁案件中,某建筑承包公司与乙公司因建设工程款纠纷提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指控某建筑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并向检察机关举报。尽管涉及虚假材料的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笔者认为,该刑事案件对工程款支付的争议影响较小,继续审理仲裁案件并作出了裁决。
其次,我们把视野放远,看看国际仲裁实践:
在国际仲裁领域,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仲裁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大多数国际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程序中遇到刑事问题时是否应中止审理,而是由仲裁庭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例如,在英国,虽然仲裁庭不能审理刑事案件,但在涉及欺诈或贿赂等刑事行为时,仲裁庭可以依照现有证据作出裁决,而不必等待刑事法院的处理结果。国际仲裁通常更加注重程序的效率和终局性,因此即使遇到刑事案件,也不轻易中止审理。
在美国,仲裁机构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时应中止审理,但有些案件可能会参考刑事案件的进展。仲裁庭一般会依据民商事法律独立作出裁决。
05 制度完善的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和机构规则。现行法律对仲裁程序中遇到刑事案件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在《仲裁法》及相关规则中增加明确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中止审理,并引入具体的操作程序。
关于机构规则,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可以制定更加细化的仲裁规则,以应对复杂的商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案件。例如,仲裁机构可以引入专家审查机制,在遇到刑事案件时,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中止审理或如何处理刑事与仲裁交叉的问题。实践中,有机构是按照类似处理方式处理的。
关于操作程序,可以建立统一的中止审理程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1)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决定。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仲裁案件的裁决有重大影响时,可以申请仲裁庭中止审理。同时,仲裁庭在发现刑事问题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中止。
(2)审查刑事案件的相关性。仲裁庭在决定是否中止审理时,需要审查刑事案件与仲裁争议的相关性和影响。如果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对仲裁案件的核心事实有决定性作用,仲裁庭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3)明确中止的期限。为了避免程序的过度拖延,中止审理应当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刑事案件长期未决,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证据继续审理仲裁案件,保障仲裁程序的效率。
第二,明确仲裁庭的中止审理标准。尽管仲裁庭经验很重要,但,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公平和效率,应当明确仲裁庭在决定是否中止审理时的标准。这样,即使一些“经验不足”的仲裁员也会“心里有数”,不至于出现“束手无策”。例如,可以规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时,仲裁庭才应当中止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中止,保障仲裁的效率。
即使有了标准,也不代表仲裁员的能力提升问题可以忽略。因此,仲裁员在遇到刑事案件时,如何妥善处理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挑战。未来可以通过加强仲裁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刑事问题的敏感性和处理能力。仲裁员应当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在遇到刑事案件时作出合理的判断,避免仲裁裁决与刑事判决发生冲突。
第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尤其是在中国内地,仲裁庭通过仲裁机构应与司法机关保持一定的沟通与协调,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等待刑事案件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快刑事案件的审理速度,减少对仲裁程序的拖延。
在中国,仲裁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并非少见,但如何平衡仲裁的独立性与刑事案件的影响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我们梳理了仲裁制度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在中国仲裁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时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接下来,将继续从国际视野角度进一步探讨该问题。
第四,国际视野对中国的启示。国际仲裁实践为中国的仲裁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首先,中国可以借鉴国际仲裁中灵活的处理方式,在仲裁庭是否中止审理上给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仲裁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仲裁庭在审理商事案件中的独立性,减少刑事案件对仲裁程序的干扰。
同时,中国仲裁法可以考虑增加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条款,明确仲裁庭在遇到刑事案件时的权力范围以及中止审理的程序要求,确保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06 小结
在中国仲裁程序中,发现刑事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这一问题,涉及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与效率、刑事案件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通过对法律规定、实践案例以及国际经验的分析,可以看出,仲裁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的处理需要在尊重仲裁独立性和确保程序正义之间取得平衡。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望在立法和规则实践中为此类问题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确保仲裁程序在遇到刑事案件时能够既高效又公正地进行处理。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平和可预见的纠纷解决途径。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田律师超过15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以境内外代理人身份办理民商行政案件上千件。截至目前,以仲裁员身份审理各类仲裁案件已超过百件。


田洪涛电子邮件:chinalawyertian@126.com。



TAO仲裁圆桌
专注于商事仲裁、体育仲裁。服务于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秘书、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探讨仲裁理论与实务,讲述仲裁故事,介绍仲裁人物,独立推广仲裁品牌在世界各地的传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