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用一个半版面公布的一份公告引发关注。
该份公告涉及曾在黑龙江鸡西、鹤岗担任过副市长的李传良,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该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过31亿元,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超14亿、查封1021处房产等。
▲李传良
2017年3月,54岁的李传良辞去公职。据此次《人民法院报》发布的公告披露,在辞去公职后1年多的2018年11月15日,李传良逃匿境外。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外逃贪官资产从法律上讲该如何处置?
对此,致高律师事务所张雪婷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
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一些贪腐官员在落马前便预先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尤其选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作为逃亡目的地。这些国家因与中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使得我国的追逃和追赃工作面临较大困难,许多逃犯长期无法到案。2018年刑诉法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为这类外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嫌疑人未归案,法院也可以依法进行审判和资产处置,从立法上解决了外逃官员带来的司法僵局。
一
国内资产处置
(一)冻结与查封
纪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追查贪官的国内资产,一经发现违法所得会被及时冻结或查封。该过程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反腐败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法院判决没收
如果贪官的犯罪事实被认定,法院会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下达判决,将贪污所得的资产依法没收。在嫌疑人逃亡境外的情况下,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缺席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没收。
(三)国有化或拍卖
贪官的国内涉案资产种类多样,包括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和特定权利等。针对不同类型资产的处置,通常采用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措施,确保依法没收、公开拍卖、归入国库或用于民事赔偿。
1、现金、存款与有价证券
涉及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
处置方式:
(1)冻结:公安、检察机关通过银行系统冻结涉案账户资金。
(2)没收:若法院判决认定属贪污、受贿所得,将非法所得依法没收并归入国库。
(3)拍卖/兑现:部分有价证券(如股票)可通过公开市场变现,款项归入财政。
2、不动产(房产、土地)
涉及资产:住宅、商业地产、办公楼、土地使用权等。
处置方式:
(1)查封:在立案阶段即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防止转移。
(2)没收:法院裁定后,非法所得的房产会被依法没收。
(3)拍卖:没收后不动产一般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如阿里拍卖)公开拍卖,所得资金归入国库。
3、动产(车辆、珠宝、艺术品等)
涉及资产:奢侈品(名表、首饰)、豪车、古董、艺术品等。
处置方式:
(1)扣押和鉴定:公安机关扣押后会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估值。
(2)拍卖:合法程序结束后,奢侈品和艺术品通常通过拍卖平台处置。
4、企业股权及投资性资产
涉及资产:贪官或其亲属控制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
(1)股权冻结: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冻结贪官名下的公司股权。
(2)强制转让或拍卖:法院判决后将股权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归入国库。
5、债权和合同权利
涉及资产:贪官与他人签订的债务合同、贷款协议等应收债权。
处置方式:
(1)债权转让:法院裁定后可将债权转让或拍卖,资金归入国库。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若贪官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受害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优先赔偿
二
境外资产追缴与返还
由于涉案资产流向海外,涉及多国司法合作,因此追缴过程更加复杂:
(一)国际司法合作
1、截至2024年,中国已经与5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条约覆盖了世界五大洲,通过这些条约获取证据、冻结资产或引渡嫌疑人。这些合作加强了中国在跨境追逃和追赃领域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在反腐败和打击其他跨国犯罪方面。除此之外,中国还可以依据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与更多国家进行引渡合作。
2、即便某些国家与中国尚未正式签订引渡条约,双方也可能基于“互惠原则”实现引渡,或通过遣返的方式处理涉案嫌疑人。中国通过这种灵活的司法合作方式,进一步织密国际追逃网络,提升跨国执法合作的效果。
(二)资产冻结与没收程序
中方会请求境外司法机构协助冻结贪官的非法资产。部分国家对资产冻结要求严格,需要提供确凿证据,且程序可能较长。
(三)资产返还
1、返还程序遵循国际法原则,例如确保追缴的资产不被挪用、腐败所得的最终用途合规等。
2、一些国家可能以资产分成形式返还(如美国曾与马来西亚在1MDB案件中进行此类合作)。
总体来看,中国对贪官涉案资产的处置强调依法办案、公开透明和国际合作,通过严格的国内法律程序和广泛的国际协作追缴逃犯及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