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期待已久的
致高青年律师成长学院
第三讲正式开课!
致高高级合伙人郭勇安律师结合自身从入行到3年创收逾100万的经历,为大家带来青年律师成长背后的底层思考逻辑,干货满满!
本期以“成长要想不滑坡,大脑必须先‘开挂’——律师科学思考之洞察本质的六个问题”为主题。
青年律师汲取的经验多碎片化、难以复制落地。郭勇安律师结合过往经验,指出青年律师存在的众多思考误区,提出如何快速找到适合的思考模式。郭律师认为,“提一个好问题”是引发高质量思考的开关,而好问题的标准在于答案触达本质且具体。课上,郭律师从谈案子、设计诉讼策略、审查合同等多个律师日常实际会遇到的事件入手,教导大家如何以目的为抓手,进行多维度提问——“问目的”“问过程”“问构成”“问共性”“问根源”“问内核”。郭律师认为,这是启动思考过程一个非常重要的抓手,是对大脑极具「牵引力」的提问,也是很多思考、决策的起点。
「目的」是做任何事情的抓手,当事人来咨询,又是诉苦又是抓狂,如果不问「目的」,聊了几个小时下来,可能人家的目的并不是要打官司。如果客户委托我们代理诉讼,我们也要问「根本目的」,目的不同,策略不同。如果审查合同,不应该只是删除不利条款,增加有利条款。而是先问「目的」,基于一个合同目的,梳理交易流程,然后设计关键履约环节:比如,一份上百页的加工承揽合同,我们一开始并不是要去删掉不利条款(若谈判地位低,也删不了)。而是基于某个目的去宏观审视实现目的的过程:3.模拟公平且安全的交易结构应该是: 乙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甲方支付预付款-乙方到货-甲方付到货款-乙方安装-甲方付安装款-乙方调试-甲方验收后付尾款。(安全交易的原理:每一履约行为,支付相应对价)
这时,律师需要在应然层面根据这样的结构去审核合同,看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则应该将合同框架的交易结构进行调整。
追问目的的方法:目的的背后还有目的,要追问到根本目的。
如果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考个好大学,那么考个好大学的目的是什么?假设学习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找一个好工作,那找到好工作是否只有「上个好大学」这一个路径呢?所以,我们做一件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非常关键。「定位」根本目的,我们才能列举更多实现目的的选项。在郭律师看来,就连事实相互矛盾的案件,也可以通过罗列可能的「过程」分别论证。
两桌人同时在餐厅用餐,互不认识,但都喝了餐厅提供的散装白酒。两桌人各死了一个人。对死者进行尸检确定为甲醇中毒,剂量是致死量的3倍。两名死者除餐厅用餐外,没有相同的行动轨迹,没有其他摄入甲醇的机会,中毒迹象发生时间相同。公安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死者家属委托你代理侵权纠纷,会以什么样的策略应对呢?郭律师解析认为,以上事实不合常理的地方在于:既然都喝了酒,不可能只死两个人。但现象的存在,不是凭空出现,定有过程。这个不合常理的事实,可能发生的过程有:1.所有人都因饮酒而甲醇中毒,其他人身体好,扛过去了;2.两名死者与其他人喝的东西不一样,只有两名死者喝到了甲醇;——这种情况,因为酒是餐厅提供的,两名死者行动轨迹只有在餐厅饮酒是重合的,饮酒与死亡仍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中毒症状发生时间,以及行动轨迹可以排除;另外,这属于被告为反驳原告而主张相反的事实,被告应当举证。郭律师认为,「问过程」的场景很多,如果你知道基层法官审理案件的普遍过程,你也许就放弃所谓可视化的展示了,可能会一切从简。
如果你知道建设工程从立项阶段到竣工备案的全过程,你就可以清楚每个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可以在合同中进行预判,并设计一些条款解决风险。如果你预判你的对手会采取哪些策略,你可以模拟对方的实施过程,提前做一些拦截。事物总有构成它的要素,郭律师给大家例举了“马斯克做电动车”的案例:马斯克要做电动车,发现电池太贵,然后他问,组成电池的最小材料有哪些,然后发现原材料很便宜,还能找到「平替」,于是自己采购自己组合电池,成本大减。这个案例被用来证明所谓的「第一性原理」,其实和原理无关,只是「第一性的材料」而已。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权利+义务,物质的构成要素,由大到小,分子-原子-质子-夸克。如何运用方面,郭律师认为可以找样本进行拆解。比如一个人的成就,可以从经历、资源、能力、机会、努力、意志力、思考力等维度去了解,然后作为参照,哪些我们可以复制,哪些可以平替。《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抽逃行为千千万,哪是用语言可以穷尽的呢?如果你要学习这个法条,你会怎么学呢?郭律师认为,其实所有的行为表述,究其「共性」,都有「转出」资金的行为。而假账、假合同、关联交易等都是给「转出」行为批了一层“外衣”而已。“别人学这个法条,要背诵,你来学这个法条,就是一句话: 虚构合法外观来转走属于公司的资本,都是抽逃。”在观察对象较多的情况下,根据共性,按照一定的顺序将事物进行有序排列,将复杂的事物整理为有序的思维过程,是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事物存在有核心原因,「问根源」是我们要找事物背后到底是什么在起决定性作用。比如苹果手机和华为手机对比,华为信号好,速度快,兼容性强……但,苹果手机没有广告弹窗,就冲这一点,我今后还是会用苹果。
所以,没有广告弹窗是我成为苹果忠实用户的决定性原因。一个产品能不能卖出去的根本原因不是你产品功能有多齐全、有多高级,而是到底有没有解决别人的痛点。假设你开完庭,发现遗漏一个观点,写代理词又担心法官太忙,注意不到。你最先应该提的问题是,引起注意的核心原因是什么?“我曾经遇到过这种问题,引起注意的原理很简单「趋利避害」,在代理词用一号字体注明:「本案的案眼问题只有一个,如不审查必被发回」,后来确实引起了法官的重视。”再比如,明明赢了官司,但客户并不欣喜,原因是什么?其实,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同,默默无闻、检索案例、做可视化图表、写代理词是工作质量的体现,而服务质量是:有没有随时汇报、沟通、协同、分析利弊,有没有帮客户考虑更多的内容。所以,我们要解决一个问题,实现一个目标,一定要问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到底是什么,然后在决定性要素上发力。能用一句话或一个词概括知识精髓的,就是「内核」。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你来提炼法条内核,会如何提炼呢?
对农用地(如林/耕):(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数量较大→大量毁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是,还不够sharp,数量多大算大?怎样才算毁坏?
郭律师给大家分享了一个小规律,凡是法条中词语定义不明的,定有司法解释或权威的法律释义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此时,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五亩以上,耕地十亩以上≥5基/耕10
非法占用=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这里可以「问共性」:
再次对事实行为的萃取就是:建/取/堆,而毁坏,就是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污染,最终,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取/堆——>毁坏种植条件/严重污染+基5耕10。
但,还是不够sharp,若结果没有毁坏种植条件,只有数量和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所以,最终需要我记忆的只有:基5耕10的种植条件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郭律师认为,要促进思考,承认自己一无所知,并且对任何现象充满好奇,养成几个习惯:如果有人告诉你专业好,所以业务多。那我会不停追问,专业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为什么专业好,业务会多,起关键作用的原因是什么呢?过去,太阳东升西落;今天,太阳东升西落;明天,太阳一定东升西落。
若有个隐含假设成立,这句话才成立,即:过去=现在。拿律师行业举例,如果我想深度地了解律师行业,求同法就是找到与律师行业类似的行业,提炼共性。比如,与律师类似的职业,有会计师、设计师、评估师、咨询师等等,比较之下,共性明显,比如都是项目制、提成制;时间相对自由;提供专业服务;必须有交付周期;基本没有上市公司;收入有天花板;集中度低。再拿律师行业举例,随便找个特性去和其他行业「求异」,比如就「收入」而言,律师有天花板,软件行业没有。律师行业集中低,软件行业存在赢家通吃。生产方式决定的:软件一次开发,反复出卖;律师,每个业务都要以时间为对价,而时间有限,所以天花板低,而且无法赢家通吃。软件行业可以标准化,律师服务大多是非标。后置位的问题:家长愁孩子的学习,孩子不喜欢学习怎么办?前置位的问题:创收高的要素是什么?哪个要素是主要原因?创收高的律师都有什么共性?致高青年律师成长学院自8月宣布成立以来,已持续开展三期,后续还将从青年律师执业风险防范、高效沟通技巧、个人品牌建设与营销等方面提升青年律师执业各方面能力,促进青年律师加快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