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人不淑,出借近300万元本息难以收回。雪上加霜,被反目闺蜜起诉,要求偿还195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对方有借条、有转账记录、有还款记录,证据充分,如何把握关键实现绝地反击?
近日,媒体发布《借贷还是代理?债权人、债务人、代理人的三重身份》一文,致高律所郑华贵律师在节目中对亲办案例进行分享普法。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恩爱夫妻,丈夫李先生是多家公司的老总,运筹帷幄、驰骋商场;妻子张女士则是全职太太,在家相夫教子。
2022年12月,夫妻二人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二人竟被张女士的好闺蜜王女士给起诉了,要求其偿还借款195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高额利息。同时,王女士还申请法院将夫妻二人名下的银行卡、房产等进行了保全查封冻结。
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述材料后,李先生对此一脸茫然。这些年其一直忙于公司经营,对所谓的张女士欠王女士195万元本息巨额债务的情况完全不知情。李先生始终认为自己的妻子在家全职带娃,社会关系简单,不可能牵扯到这么大的经济纠纷中,他带着满心的疑惑与震惊,向妻子张女士了解情况。在丈夫的安慰下,张女士终于将事情的来龙去脉缓缓道来。
2018年4月,张女士在送女儿去学游泳时,发现了游泳池的老板陈某是她的老乡,双方一来二去熟络起来成了朋友。经过多次交流,张女士发现陈某谈吐得体且年纪轻轻就事业有成,不仅是泳池老板还从事电商行业,自己创建了XYZ电商平台专门销售高端礼品,在成都多个高档小区都购置了房产,相当有实力。
2019年3月,陈某找到张女士提出因电商平台经营资金周转想向其借款50万元,期限3个月,并承诺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由于二人系老乡,相识后交流密切,而且此前陈某也曾找过张女士周转过好几次资金,借款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都按期还本付息。在张女士的认知里,陈某经济实力相当雄厚,50万对其根本就不算事,于是她向陈某出借了这笔钱。借款后陈某果然如约每个月主动支付了1万元利息,并在期满后及时归还了50万元本金。
此后,陈某声称准备把销售平台推广到全国,需要大量的现金流便多次找到张女士借钱,每笔借款都是按照月息2分支付的高额利息。张女士认为陈某人靠谱,借给陈某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利息收入,是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于是一直在向陈某提供借款。
2020年3月,陈某再次找到张女士借款40万元,此时的张女士暂时没有钱出借。在与闺蜜王女士约饭时,张女士与王女士聊起看此事。
王女士:这钱我可以借啊,但前提是陈某要靠得住。
张女士:这人很靠谱。这几年我一直在借款给陈某,每次他都按时还本付息。我靠着这些利息都能每个月稳定收入数万元。
王女士:听着这人还是挺靠谱的。但是我不认识他,还是有所担心。
为了打消王女士的疑虑,张女士答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王女士出具这笔40万元借款的借条。于是王女士便同意了借款,但因不认识陈某,便直接由张女士代转。
王女士:这个的机会是通过你才有的,我只要1分5的利息,多的5厘利息就给你作为感谢。
张女士:亲爱的,你太好了,发财还不忘了我。那我就接受了哦。
事后,陈某仍是按期还本付息,王女士也更加信任陈某。此后,陈某多次以资金周转、宣传推广、订货等为由向张女士、王女士借款,所有借款的本金支付及还本付息均是统一由张女士代转。期间,陈某还主动多次邀请张女士、王女士到他的公司参观,请二人吃饭,给二人赠送礼品卡、礼品等。此后,张女士的另外两名闺蜜赵女士、钱女士也加入了向陈某借款并收取利息的行列。
四人和陈某之间的借款往来一直持续到2022年6月。当月月初,陈某提出因疫情封控不能按时支付利息需要推迟几天。起初四人因此前陈某一直按时付款故并未在意,但直到月底陈某都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到了7月初,再也坐不住的四人一同到了陈某的公司找他还钱,被堵住的陈某无奈摊牌,称自己因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无力再偿还四人的借款本息。这一消息宛如晴天霹雳,经四人逐一核算,发现在陈某的高息诱惑下已累计借了七八百万给陈某,尚未偿还的本金还有五百多万元。其中张女士款项最多,尚欠的本金高达295万;王女士次之,尚欠195万;赵、钱二人各尚欠50万元。
在陈某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王女士认为要不是张女士介绍,自己根本就不认识陈某,也不会吃这么大一个亏。转念一想,自己的钱都是转给的张女士,张女士还向自己出具了借条,也有转账支付利息、本金的记录,于是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张女士偿还其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一场闺蜜反目成仇的闹剧就此上演。
而作为当事人的张女士,不仅积攒多年的积蓄295万元难以收回,还面临着来自闺蜜195万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高额起诉,甚至连丈夫也被牵扯到诉讼中。面对这样的困境,在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张、李夫妇下定决心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在借条、出借转账记录、还款转账记录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律师能否帮助其破局,实现绝地翻盘呢?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及其代理人否认了事先就知道款项是借给陈某的。由于张女士换手机导致原来的聊天记录找不到了,无法举证证明。就在王女士因为缺乏证据面临输掉官司时,一个重要证据出现了。这是一段虽然离奇但又极其重要的聊天记录,时张女士和律师在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取证时,从赵女士的手机上发现的。王女士比较迷信,在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后,她找到了微信名为“灵姐”的泰国佛牌经营商,想通过迷信的催债法事方式追回借款。她在与“灵姐”的聊天记录中,自述与朋友张女士、赵女士、钱女士四人共同借款给陈某,并将陈某的照片、生辰八字等发给了“灵姐”让“灵姐”找大师做法事。事后,王女士在与赵女士讨论如何找陈某催债时,将自己与“灵姐”的这段聊天记录分享给了赵女士。这段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了王女士是明知自己的借款是借给陈某的,她选定了陈某作为相对方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张女士和王女士之间系委托代理而非民间借贷,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郑华贵
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有借款的记录如转账凭证等,其二是双方要有借款的合意。
本案中,王女士不仅有向张女士出借借款的转账记录,还有张女士向其出具的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同时其主张后面的借款没有打借条的原因是二人本就是多年闺蜜,互相信任。且其已提交了张女士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由于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其陈述后面的借款没有打借条的理由比较符合常理,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从形式上基本已满足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对张女士而言,自己也有近300万的借款至今未能收回,仅因为自己帮忙转账就要面临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她又该如何应诉呢?
王女士提交的证据虽均是真实的但是片面的,刻意营造了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表象,混淆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
虽然王女士与张女士存在形式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张女士系受陈某委托向王女士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陈某是委托人,王女士是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订立合同时王女士明知委托人是陈某,故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王女士和陈某,王女士的借款应由陈某偿还,而非张女士。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及其代理人否认了事先就知道款项是借给陈某。由于张女士换手机导致原来的聊天记录找不到了,无法举证证明,故民法典第925条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前提,在此情况下又该如何应对呢?
我们认为即使王女士事先并不知情,但根据民法典第926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在受托人张女士因委托人陈某原因无法向王女士偿还借款本息时向王女士披露了委托人陈某,且王女士已经选定了陈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则王女士无权在选定相对人后再变更为向张女士主张权利。
如何证明王女士已经选定了陈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呢?
2022年7月,王女士四人曾一同到陈某公司要求其还钱,该事实可以证明王女士已经选定了陈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缺少录音、录像、照片、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虽然可以申请赵女士和钱女士二人作为证人出庭,但没有其他证据仅凭证人证言很难得到法官的采信。为此张女士和律师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取证,最终在赵女士的手机上发现了一段虽然离奇但又极其重要的聊天记录:
原来王女士比较迷信,在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后,其找到了微信名为“灵姐”的泰国佛牌经营商,问其能不能找大师买催债神符,通过迷信的催债法事方式追回借款。在其与“灵姐”的聊天记录中,自述其与朋友张、赵、钱四人共同借款给陈某,并将陈某的照片、生辰八字等发给了“灵姐”让其找大师做法事。事后,王女士在与赵女士讨论如何找陈某催债时,将自己与“灵姐”的前述聊天记录分享给了赵女士。该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了王女士不仅明知该款项是借给陈某的,且在陈某无力还款后其还通过迷信的手段向陈某进行了催债,即选定了陈某作为相对方主张权利。
在此情况下,法官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了当事人之间系委托代理而非民间借贷,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假设最后法院认定王、张之间属于民间借贷,那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张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否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呢?
首先,本案中李先生对张女士借款事宜完全不知情,也从未对所谓的张女士向王女士借款事宜进行过任何追认。虽然王女士声称张女士借款时曾向其说过借款是用于李先生的公司经营资金周转,但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明。其次,195万元的巨额借款明显也不符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最后,我们还提交了张女士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张女士每次收到王女士转账后都第一时间转给了陈某,进一步证明了该借款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因此,即使假设法院认定张女士与王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女士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借给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共有,二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张女士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近300万元的巨额存款擅自出借给陈某且无法收回欠款,张女士的该行为已经损害了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李先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权被侵害的一方,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的主要维权途径如下:
(1)主张张女士的处分行为无效,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张女士擅自处分高达300万元的存款,明显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该处分行为对李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李先生有权起诉要求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由于陈某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此途径没有太大意义。
(2)请求法院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规定,张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李先生有权请求法院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3)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对方少分或部分财产。
如李先生欲与张女士离婚,由于张女士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行为,李先生有权在离婚时根据民法典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根据1092条主张王女士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和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构成本罪,单位也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体:侵害的是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案符合诈骗罪的主客体要件,但主客观方面还要综合更多证据才能认定。如陈某事先在明知自己并无偿还能力而举借七八百万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则可以推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陈某在借款时是通过虚构自己的资产、伪造公司经营交易合同等方法来骗取受害人信任,使其相信陈某具备还款能力,则可以认定其使用了欺诈方法骗取财物。如上述假设成立,由于涉案金额高达七八百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等待陈某的将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