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山东淄博一女子称多年来在淄博齐商银行存款40多万元,取款时余额却为零。有记者以储户身份致电齐商银行淄博支行了解此事,工作人员表示,据她了解,是该储户将银行卡账户和密码等信息泄露给了他人导致存款被取,具体信息还要向总行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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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山东淄博高新区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将嫌疑人路某某(女,59岁,临淄区人)、高某某(女,62岁,高新区人)抓获。
此事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关注,储户的存款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消失,具有保管义务的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呢?对于以上问题,致高律所李羽律师从相关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解读。事实上,储户和银行之间建立的这种储蓄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所以,银行是否应当对储户存款丢失负责,主要取决于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的一方,是否尽到了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具体案件中,最终银行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了需要审查银行是否未尽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要综合是否存在储户方以及其他第三人犯罪或者过程所导致。如果储户或其他第三人也负有责任或过错的,法院会综合各方权利义务和过错最终确定银行具体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本次事件中,倘若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消失”确系第三人挪用、盗窃所致,那么该第三人若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其恐将面临“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刑事罪名的指控;该第三人若为非银行工作人员的,其恐将面临“盗窃罪”刑事罪名的指控。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资金保管义务,加强内部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防范仿制、盗刷,发现异常时积极提醒用户并妥善处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储户作为资金权利人,也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卡片信息、交易密码、身份证件、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如发现存款余额、交易异常时,应当立即向银行告知并申请挂失或冻结账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报警回执、留取证据证明人卡未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