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三万块,借条到期仍拒绝还钱!贷款人起诉,法院判了

学术   2024-10-31 17:20   四川  


近日,致高律所宋毅寒梅律师分享了一则小额诉讼案例: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三万元,且双方签订借条,借款到期后,经贷款人多次催告,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贷款人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


据了解,本案中,原告(贷款人)和被告(借款人)于2023年10月14日签订借条,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三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2月29日。被告若违约,应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返还。于是,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从本案来看,致高律所宋毅寒梅律师认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贷款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借条中写的“资金周转”表意模糊不清,无法直接表明具体的借款事由,所以借款理由真实性及用途合法性成为庭审重点。在此,建议借条载明具体借款事由等内容。

第二,为促使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及更加降低贷款人诉讼成本。建议借条载明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

另外,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致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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