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浙江温州的曹女士在网上出售了一款二手劳力士手表,标价148000元,后被一位买家买下。该买家通过银行卡和支付宝先后向曹女士转账140000元和8000元。然而在转账当晚,曹女士发现银行卡被冻结。
对此,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中心派出所告知曹女士,其已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列为网逃人员挂在网上,而她所收到的14万资金系诈骗案中的涉案资金。
在得知缘由后,为了配合警方调查,曹女士将自己的报案笔录、作为受害人的立案决定书、原件相关的网上交易聊天记录和视频材料、证明是其本人的劳力士手表合法材料等,均通过当地警方提交给云岩分局经办人。
6月25日,曹女士在筹集14万元后联系云岩公安要求将涉案金额退给警方,“但他们不同意,一定要我把钱退给他们当地的受害人。”而在退还后,曹女士被解除网逃信息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外,云岩分局向她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明确写到“经核查曹某目前排除涉案嫌疑”。曹女士表示,她在此案中同样是受害者,也在事后一直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但后续问题让她无法接受。曹女士质疑,事情过后,她的表没了,钱也被没收了。
曹女士卷入诈骗案被列为网逃人员是否合法合理?曹女士所得钱款算赃款吗?是否需要退还给受害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维权?
面对曹女士的遭遇,致高律师事务所王位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于曹女士被列为“网逃”人员的问题。
“网逃”就是通常所说的“网上追逃”的简称,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将在逃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发布到特定的内部系统或公开网站上进行通缉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会对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
①有明确的犯罪事实;
②证据或线索指向嫌疑人,对刑事案件有作案嫌疑;
③无法查实嫌疑人行踪或抓捕过程中未抓获,嫌疑人处于逃逸状态。
被列为网逃的后果:实践中被列为网逃人员后,嫌疑人一旦被发现,如使用身份证进入火车站、机场等场所,酒店开房,或在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下被大数据识别,就会触发警示信息,属地的警务单位就可能将嫌疑人挡获,并移交给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
本案中,诈骗案件的侦查机关通过资金流向,发现赃款进入曹女士的账户,及时予以冻结止付,并将曹女士作为嫌疑人进行侦查,是合法合理的侦查措施。曹女士通过报案,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已经排除其作案嫌疑,并出具了情况说明。但诈骗案件的侦察机关仍可以通过传唤曹女士、调取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进一步查实案件事实,如曹女士不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解除其嫌疑人身份及相关网逃措施。
将曹女士钱款退还受害人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体现为:交易中善意一方可以从表征上得知交易对手具有完成交易的相关权利,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且交易已经完成。这种情况下,善意一方就能够依法取得所有权。
在本案中,曹女士以相对合理的价格(并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公开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展示并出售自己的“劳力士”手表,其不可能得知或预见买方的资金来源情况,现有证据也可以证实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这种情况下,曹女士收受买方交付的货款,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就通过损害曹女士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对其进行补偿。公安机关应继续追查该手表的去向,如能够追回,则应在执行阶段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变现后,将相关钱款退还受害人。
遇到此情况,曹女士应如何维权?
曹女士在无奈之下,选择“主动”退还钱款,这种情况下,曹女士实际可行的维权办法只能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购买其手表的买家追偿。
律师提醒:
近年,由于电诈案件高发,在电诈、网赌等犯罪行为的下游形成了庞大的资金转移、洗钱的犯罪链条,使得大量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的普通人变成了“犯罪分子”。在大量的案例中,有的人自己参与网赌,或者进行非法“虚拟币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殊不知其将获得的收益提现时,到账的资金都是电诈等上游犯罪的黑钱。在此种情况下,一旦被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相关钱款就会被全部追回。
其次,有的人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有偿“借”给他人使用,甚至“卖”给他人获取利益,殊不知自己已经构成帮信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有配合输入密码、刷脸等行为,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律师再次提醒:希望读者都能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反诈意识,同时,在遇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时,不要紧张,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