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由致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商业特许经营(加盟模式)——真伪识别与风险控制策略”讲座在致高29楼沙龙会议室举行。
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兰逸超为企业家、律师们进行了合规开展加盟模式、加盟者识别假加盟陷阱、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等的干货分享。
现场照片
兰逸超律师以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开场,并从“商业特许经营(加盟)分布”数据,探讨了“法律人与客户的双重困境”,现场参与的企业家、律师们纷纷赞同“风险甄别与预防特别重要,前期合规大于后期维权”。
一、加盟真伪识别之7看
看人——看特许人是否是企业,自然人、个体户不可作为特许人
2.看能力——看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可复制的经营模式、规模(二店一年)
3.看备案——特许人是否依法备案(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
4.看资源——细查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商标、专利等)
5.看合同——关键条款不踩坑
6.看披露——法定权利不放弃,加盟前特许人应依法披露加盟信息给加盟商
7.看广告——谨防“天上掉馅饼”与“高额回报率”
二、企业可作为特许人,但需查证,以下是一些核查特许企业信息的途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基础信息、商事登记变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异常经营)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信用中国(违法失信)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ex.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
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查询附着于特许经营资源下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合格)
http://txjy.syggs.mofcom.gov.cn/index.jsp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三、如特许人未完成备案就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是否无效?
可通过背调核查经营资源。合同有效才涉及解除,若合同无效,则合同自始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备案的加盟协议并不当然无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是特许经营资源,该资源应当具备排他性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拟投资的被特许人应当了解特许人是否享有经营资源排他性的使用权,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地位。
调查经营资源的专有权属性、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是否与特许人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类别一致,是否已经在成熟的模式下开展了实际的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是否存在可能侵害第三方权利等的情形。
四、注意!经营资源有瑕疵,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无经营资源,则无法完成备案,将面临行政处罚:责令备案并处1万-5万;逾期不备案的,5万-10万罚款并公告。
五、特许人披露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同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8.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