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潘女士一家在杭州租了一套房子,住了8年。上个月夫妻俩买房后准备退租,没想到,房东却要收一笔房屋损耗费。潘女士表示,8年来她们相处得很好,对房东和亲人一样,这样很伤感情。
潘女士说,“什么钢化玻璃、空调都要算的这么仔细,都要我自己赔。违约金是4000元,房子押金3200元,淋浴房的玻璃门200元,电视机1000元,空调维修费250元,沙发的清洗费200元,去年房东自愿给我们减免的2000元也让我们赔给她。”按照房东的算法,潘女士总计要赔偿11160元。
潘女士要求提前解约,可以扣除违约金,但是3200元的押金必须退还,另外所谓的房屋损耗费她并不认可。
而房东朱阿姨则表示应该补偿自己的损失,潘女士是违约退租,扣违约金理所应当,租房押金也要没收,另外,房屋内的一些损耗一样要赔偿。
对此,许多网友对所谓的“房屋损耗费”表示不理解,认为除非“人为损坏”,把房子弄旧了并不会找租客赔钱。
那么,在上述报道中,除开房租外,房东收取额外房屋损耗费是否合理合法?遇到这样的房东,房客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致高律所卢振磊律师表示:
一、除开房租外,房东收取额外房屋损耗费是否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款规定,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租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租赁合同本身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获得租金的对价就是让渡租赁物使用权与收益权给承租人。那么,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必然伴随正常损耗,房屋正常损耗费用已包含在租金中。
当然,如果损耗是由于承租人的不当使用或过错造成的,承租人应当进行赔偿。此外,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东可以收取房屋损耗费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该笔费用。
二、房东此举算不算敲诈房客?
原则上,房东此举不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而敲诈勒索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无法律依据,二是使用了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本案中房东的行为并未满足上述条件。故而,本案中房东的行为不涉嫌敲诈勒索。
三、遇到这样的房东,房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房屋损耗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若房东恶意索赔,建议承租人据理力争,不要放弃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房东以诉讼的方式明晰责任。此外,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应固定相关证据,在承租房屋时拍摄相应视频及照片作为合同附件,通过与交房现状进行对比,以此说明房屋使用过程中并未有不正常损耗现象,并证明自己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未出现恶意损害或使用不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