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说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的,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买卖合意,可以参照适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情形即可排除执行。
否定说认为,以房抵债协议是以消灭债权为目的,区别于一般购房者签订合同系以满足居住需要为目的,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债权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期待权,因此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综上,在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续处理上,法院出于司法裁判统一性的考量,往往倾向于在一个诉讼即执行异议之诉中处理各种纠纷,不允许案外人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便提到,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