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时代,股东减资须三思——减资税务风险有哪些?
文摘
社会
2024-07-26 19:00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7月1日起施行后,实缴出资的法律责任趋严、出资时间有了严格限制,这成为企业主股东的新型债务风险。不少企业将减资排上日程,但是减资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甚至涉及股东补税。这些风险,需要公司减资前深入了解、谨慎决策。壹:新《公司法》下实缴期限大幅压缩,实缴压力下股东减资冲动大
7月1日,新《公司法》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同步施行。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则对于存量企业设定了3年缓冲期。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结合上述规定,对于存量公司,不管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实缴完成期限,存量公司最终全部实缴期限都不能晚于2032年6月30日。对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认缴注册资本过高而实缴过低的股东,实缴出资的资金和时间压力都很大。因此,新《公司法》公布后,迎来了一波公司减资热潮。新《公司法》公布后仅半个多月内,全国就有超1.2万家企业完成减资。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很多股东会选择减资来释放出资压力。但是,减资和增资不同,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牵涉债权人利益,所以按照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减资必须履行如下程序:所以,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顺利减资。如果违法减资,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东需要退回减资部分,股东及有责任的董监高还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减资的严格程序,企业主有一个很大的知识盲区——减资实质上是收回投资,有可能涉及股东纳税问题。减资是否涉及纳税,主要取决于股东减资收回的对价是否包括投资收益。具体计税规定如下:实务中,大量企业系针对未实缴的部分进行减资。如果股东并未因减资而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取得对价款,则不会产生税负。同时,即便股东因减资取得对价款,如果金额没有超过初始投资金额,即相当于产生投资损失,也无需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企业股东减资时应扣除初始出资:“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项则规定了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股东而言,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减资股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我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20%。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及相关税费,税率为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了个人减资的税务处理:“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则规定了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公司法》以同比例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在定向减资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仍须根据股东是否取得投资收益的规则进行计算。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金小于投资成本,则无须缴税,但倘若股东通过减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投资收益,则需据实纳税。4.公司采取简易减资调整财务报表,是否涉及股东纳税尚存争议简易减资制度系本次修法的新增内容,其适用的前提为当公司出现亏损且依次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简易减资股东并未从公司取得对价,只是财务上记账的调整。简易减资补亏的税务处理问题暂无明文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部门认为,减资补亏应拆解为两步:第一步,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股东;第二步,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因此减资补亏应按照企业接受捐赠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但多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向证券交易所的回复意见中则认为,企业减资补亏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不涉及纳税事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企业亏损,从而使得企业亏损额减少或未分配利润从负到正,本质上仍为财务报表结构的调整,不产生资金流动,企业未实际取得收入,股东亦无法从中取得投资收益。因此,在未实际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股东理应无需缴纳税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加资合的组织,减资是公司的权利。合法、依规减资是企业主动适应法治环境的体现,只要不违法法律、没有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减资也是可行的。增资、减资,都是公司自主决定的事项,也是企业主对公司、公司法不断加深理解的理性选择。当然,新公司法时代,是否减资、如何减资,需要企业的掌舵者根据实际情况,在咨询法律、税务专业建议的基础上谨慎决策。笔者建议,拟减资的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拟减资的实际税务成本,预演成本、明明白白减资。新公司法是一场全体创业者的风险教育,包括法律,也包括税务的常识与认知。加油!亲爱的读者,感谢您对薛京律师公众号的关注,想要了解更多私人财富管理和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知识和实操指南,请扫码关注“薛京律师”视频号。分享更多专业输出!🌈期待与您在视频号里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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