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李先生花56万买的毛坯房,3年没住竟成了别人的家,物业说房子空置太久,以为没卖出去就自作主张卖给了他人,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
01 案情回顾
2020年春节前,李先生在江苏一小区看中了一套100平的毛坯房,花了56万买了下来,产权证也顺利办理完成。
当时因为李先生工作长期在外地,偶尔回来也只是确认没有漏水或其他明显问题就离开了。
谁知3年后的一天,李先生带着装修队来看房,却发现房子的门锁已经被更换。
透过窗户往里看,原本的毛坯房竟然已经被精装修,还放着家具,看起来像是有人已经住了很久。
李先生赶紧敲门,开门的是一位中年男子。“你好,请问你是?”中年男子一脸疑惑地看着李先生和装修队。
李先生说:“这是我的房子,我是业主,你是谁?为什么住在我的房子里?”
张先生也愣住了,“你说什么?这怎么可能是你的房子?我去年从物业公司买的,都装修好住了大半年了,你再不走我就报警了!”
李先生立即联系物业,得到的答复却让他更加震惊。
物业主管解释说,“这房子一直没人住,我们以为是开发商没卖出去的存量房,就自己处理了。”
李先生气得不行:“这是我花钱买的房子,产权证都在这儿,你们凭什么说卖就卖?你们有什么权力处置我的私人财产?”
事情很快惊动了小区业委会,原来,物业公司去年擅自将这套房子以45万的价格卖给了张先生。
张先生买下后又投入了20多万进行装修,一家人已经在里面住了大半年。
李先生情绪激动地说,“这房子是我省吃俭用买的,是我的私人财产,我不管他花了多少钱,必须得要回来。”
于是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协助他收回房屋。
02 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李先生作为合法产权人,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居住、出租或者暂时闲置房屋,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就他人的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即使物业公司已经收取了张先生的购房款,这份买卖合同依然无效。
有人说张先生能否主张善意取得呢?
《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虽然张先生可能确实不知情,且房屋交易价格基本合理,但因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再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其行为已经严重超越了职权范围,擅自处置业主私有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先生财产权的侵犯。
最后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与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物业需协助李先生收回房屋;
物业向李先生赔偿房屋装修折损、以及其他因房屋被侵占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这物业公司是翻身做主人了?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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