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花100万在学校里开零食店,刚开了2天,就被校方强制关门。原因竟是因为卖的便宜,学校让涨价他不涨。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浙江的黄先生做了十几年食品批发,2023年一天,他去一所学校的商店送货,看到校内一个商铺门口贴着招商信息。
回家后他和妻子商量这事,自己有进货渠道,校园里的消费群体稳定,客流量也大,但是投入会比外边要多很多。
两口子商量了好几天才决定下来,签合同的时候,学校特别强调了一点:商户必须遵守校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商户的经营。
黄先生觉得在学校里做生意,听学校的话很正常,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前前后后各项投入差不多100万。
开业第一天,黄先生的店里人气特别旺,学生们还说:这个价格也太实惠了吧!比别的店便宜好多,终于等到一家良心店了。
刚开两天,一个学校工作人员推开店门说:你这个价格定得太低了,已经有好几个商户投诉了,说你们在恶意竞争,建议你们把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黄先生感觉自己的定价完全合情合理,打听才知道,原来是隔壁几家老店主觉得生意被抢走了,一起去找学校领导告状了。
但他没把这事放在心上,还是坚持这个定价。
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他来开门的时候,发现门上被加了一把锁,学校后勤主任还说:除非你把价格调到跟其他店一样的水平,不然这门就别想开了。
这把黄先生气坏了,从没听说过价格实惠还有错的,他无奈之下找学校后勤办公室求情,还承诺自己会小幅涨价。
但每次都达不到学校的要求,黄先生越想越气,自己都交了钱了,价格跟校外超市差不多,凭什么不让开门营业。
见学校一直不给开门,气得黄先生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继续让他营业,并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02 法律分析
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学校与黄先生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虽然约定了“商户必须遵守校内管理规定”,但这种管理应当是在发生突发情况下的管理,或者是学校基于安全等因素进行的管理。
学校不能将这条约定扩大解释,把不合理的价格管制强加给承租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权利的滥用。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场出发,商品价格本应由市场调节。
黄先生提供了证据,他出卖的价格高于进价,且与校外商品价格相差不大,由此可以证明,黄先生不存在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
况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对商品价格的约定,学校干预定价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损害学生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法院判决,黄先生和学校继续履行合同约定,驳回了经济补偿的诉求。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虽然赢了,但估计还会被学校各种刁难。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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