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花80万买了三栋房子,但一直没有去办理产权转移,只是签了合同,2年后迎来城乡规划,拆迁款450万打到原房主的卡上了,没想到原房主后悔了,找各种理由不给拆迁款,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两年前,张先生来到县里做生意,他是外地人,门市一开张生意就很好,就想在当地买个房子,能长期在这里发展。
就这样他花80万买下了刘某的三间闲置房子,就这样,他们成了门对门的邻居。
附近的人都知道,张先生是个热心肠,经常帮助周围的人,而刘某则是个精明的人,两人虽性格不同,但相处得还算融洽。
因为城乡规划,张先生和刘某的房子都被纳入了拆迁计划,张先生很开心,毕竟才买了两年的房子。
拆迁补偿款总共有450万,这对于普通人家来说,绝对是笔巨款。按照面积算,张先生可以分得208万。
可问题这时候出现了,房子虽然是张先生住,但名字还挂着刘某,这就意味着补偿款得打到刘某的账户上。
一开始,刘某还算光明磊落,把钱转给了张先生。然而,转了几次之后,还剩下58万没转,这时候刘某开始各种推脱,找借口。
张先生想着,这两年他们相处的还不错,还有买房时签了合同,应该不至于赖他这笔钱。
但张先生多次提醒刘某后,刘某依然各种借口,一会说最后一笔钱还没到账,一会又说才买两年,剩下这58万应该是他的。
这下张先生急了,他可是把刘某当朋友,没想到刘某会这么不地道。
他拿出双方当年签的合同,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朱某支付其应得的58万元补偿款。
02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有给付货币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其他条款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选择给付国家法定货币。
从这一规定来看,刘某作为款项的接收方,有义务按照两人之间的约定,把张先生的拆迁款全数转给他。
然而,这个事情有一个复杂的地方,张先生和刘某之间的约定只有购房合同,房子还在刘某名下,这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证明。
刘某在法庭上主张,张先生是外地的,交易时房子所在的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自己卖给他房子是违法的,签订的合同当然也就无效了。
但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张先生在买房前户口就迁到了这里,虽然跟他不是一个村,但都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也就是说,他们交易合法有效,刘某应该返还剩余的58万拆迁款。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张先生支付剩余58万。
03 案件教训
网友们表示:别人都怕你过得比他好,以后做什么事都得留个心眼儿,太实在真容易吃亏。
这世上像刘某这种不地道人有很多!就像网友们说的,别人生怕你过得比他好。所以我们跟别人有交易的时候,该走的手续一样也不能少!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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