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文推介||生命伦理学当前的挑战——与邱仁宗的对话

文摘   2025-01-31 09:00   安徽  


作者简介

本文原发于Distinctio,2024年第3期,第7-33页。

受访者简介:邱仁宗(1932—),江苏苏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道德和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美国乔治城大学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终身成员,美国海斯汀斯中心Fellow,国际哲学院荣誉院士,主要研究方向:科学哲学、生命伦理学。

访谈者简介:尤里·佐夫科(Jure Zovko,1957—),克罗地亚扎达尔大学哲学教授,曾任克罗地亚科技部副部长(1993—2000),先后当选为国际哲学院院士(2008)、国际科学哲学院院士(2010)、国际黑格尔学会副会长(2010)、国际哲学联合会执委(2018)、国际哲学院主席(2021—2024)和国际科学哲学院主席(2021—2028),主要研究方向:诠释学、古希腊哲学、德国唯心论和科学哲学。

摘要:2024年5月,国际哲学院前院长、现荣誉院长尤里·佐夫科(Jure Zovko)教授在北京与我国第一位国际哲学院院士、现荣誉院士邱仁宗教授进行了一次对话,就生命伦理学当前面临的多重挑战展开讨论。内容涉及哲学如何成为改变世界的哲学、科学价值中立、智人物种基因组增强、伦理规范是否威胁科学研究自由、世界观的第三次去中心化、脑神经研究结果是否否证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对主要伦理学理论的评价、实践伦理学的重要性、对自由主义人权模型的挑战、全球化时代哲学应扮演的角色等重要领域。

关键词:改变世界的哲学;伦理规范;基因编辑;自由意志;实践伦理学

1.亲爱的邱仁宗教授,我想从2015年9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国际哲学院会议开始我们的对话。当时,你做了题为“生命伦理学语境下的人之维度与超越”的演讲。我们在同一场讨论会上,主题是“人类科学视野下的人之维度”,由赫塔·纳格尔-多切卡尔(Herta Nagl-Docekal)主持。我对你的演讲记忆犹新,9年前,你将马克思著名的《费尔巴哈论纲》第11条应用于当前的生命伦理学状况:在生命科学研究的情境下,保护我们的生命世界是很重要的。自那时以来,人类基因研究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我想听听你对这一尚未得到充分阐释的研究领域的意见。

也许有两个理由说明我对卡尔·马克思的“哲学应该改变世界”的遗愿比较敏感。第一个理由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小学四年级的时候在学校接触到儒家思想。在这所学校里,儒家著作是一门必修课,要求学生背诵《论语》和《孟子》中的段落,而不管他们是否理解。我永远记得《论语》开头两句话:“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第一句是说,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是多么令人喜悦的事啊!“说”即悦字,这种喜悦来自内心深处。第二句话是说,能与来自远方的朋友相聚是多么令人愉快的事啊!“乐”这种快乐来自外部。与“来自远方的朋友”相比,“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因此,可以推论,儒家主张哲学研究应基于现实世界(real world或Lebenswelt)的经验,而不是立足一些中国哲学家所痴迷的抽象的、形式化的世界。

第二个理由源于我在中学时的个人经历,当时我的家境也许可以说处于现在的“小康”水平。我第一次接触哲学时是一个高中生,我的父亲在苏州经营一家绸布店,而我母亲的两位姐妹生活却十分艰难,有时只能靠稀粥勉强度日。读了几本哲学著作后,我产生了一个想法:哲学能否帮助我们找到减轻甚至消除普通人苦难的方法?从那时起,这个想法一直伴随着我。这是我对马克思的哲学遗愿感到敏感的另一个理由。

我在北京协和医学院担任助教时阅读了马克思的《费尔巴哈论纲》。后来,我入职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在那里遇到了许多年轻的同事,他们曾在著名大学的哲学系接受系统训练。但他们在象牙塔中长大,基本上不知道普通人面临的艰辛和挣扎。这些同事坚持两个流行的教条:(1)哲学是哲学的历史;(2)世界上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从结构良好的哲学理论中演绎出方案来解决。他们对我的工作不屑一顾,不是直接对我说,而是向我所领导表示:“邱仁宗所做的不是哲学!”然而,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成为国际哲学院院士,也没有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阿维森纳科学伦理学奖。

尽管如此,我并没有因他们的轻蔑言论而畏缩。入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后,我选择了科学哲学和生命伦理学作为主要研究领域。然而,临床医学、生物医学研究和公共卫生发展中的紧迫问题迫使我专注于生命伦理学。尽管工作重点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在科学哲学领域的学术成就,我还是一度被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科学哲学系主任,并先后担任中国科学哲学学会副会长、会长。

我认为以生命伦理学发展一种不仅旨在诠释世界而且旨在改变世界的哲学正当时。在我看来,生命伦理学是一门植根规范性实践伦理学的学科,通过使用伦理学理论、原则和方法,鉴定、分析和解决临床实践、健康相关研究和公共卫生活动中出现的规范性问题(实质性和程序性伦理问题)。这项工作旨在帮助专业人员(包括临床医生、生物医学科学家和公共卫生工作者)以及监管机构作出明智的决策并采取合适的行动。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末甘肃省对智障者强制绝育的规定。1989年,我从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应Daniel Wikler邀请)和牛津大学皇后学院(应Jonathan Cohen邀请)访问回国后,得知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他们认为这一举措是提高人口质量(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一种办法。很快,其他省份也纷纷效仿。中国哲学家历来忽视各级政府颁布的法规所引起的问题,我觉得有必要采取行动。一种选择是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论证该法规不可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这是一种传统和常规的径路。然而,我相信,对一个寻求社会(世界的一部分)有意义变革的哲学家来说,这是不够的。

因此,我选择了另一种径路:在原卫生部的支持下,我决定与曾任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的产科医生和生命伦理学家顾湲一起对甘肃实地访问。我们与甘肃省负责这些政策的官员进行了讨论和辩论,咨询了省会兰州的遗传学家,并走访了几个村庄,在那里我们遇到了被贴上 “痴呆傻人”标签的人员。

经过努力,我们发现了6个关键点:(1)在甘肃省,被归类为 “痴呆傻人”的人员主要是克汀病患者,克汀病是先天性疾病,而非遗传病。(2) 甘肃省接待我们的人员没有说明为什么 IQ 分数 49 是强制绝育的阈值。(3)甘肃省的遗传专业人员数量有限,这引发了关于如何在如此广阔的地区准确鉴别归因于遗传因素的智力迟缓的问题。甘肃省相关人员回答说,如果三代被确定为 “痴呆傻人”就足够了。这一理由与美国最高法院霍尔姆斯大法官的观点相呼应,后者支持弗吉尼亚州对他所谓 “低能人” 强制绝育法律,他当时说:为防止国家 “被低能人淹没……三代‘低能人’就够了”。(4)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在法规中使用歧视性术语“痴呆傻人”,而不是“智障者”。(5)患有克汀病的女性患者在分娩期间的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很高,婴儿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加,因此限制她们的生育对她们可能是有益的。(6)没有澄清为什么不规定要求知情同意或父母代理同意;但是,我们观察到一些县确实要求父母代理同意。

1992 年,我组织了一次关于限制和控制生育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全国会议,从医学、伦理学和法律的视角来看这种法规能否得到辩护,会议得出的结论是“不”。当时有一项全国调查表明,只有 17% 的智力迟缓病例可归因于遗传因素,而克汀病是由于孕妇怀孕期间摄入的碘不足引起的。会议报告建议在碘含量不足的地区(如甘肃东部)食用盐加碘。

此外,任何可得到伦理学辩护的绝育措施都应在智障者仍然有行为能力时获得他们的知情同意,或在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时获得他们代理人的同意。由我起草的该份报告随后由原卫生部作为行政建议转发给全国省级和市级卫生管理部门,甘肃省后来废除了原来的规定。该报告发表在《中国卫生法》杂志上,我在鹿特丹和北京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发表了题为“为什么强制绝育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的演讲。在北京会议上,美国科学-医学-工程学院人类基因组专家委员会前主席阿尔塔·沙罗(Alta Charo)教授还应邀就女性的生殖自主权发表了演讲。几年后,曾任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甘肃省省长多年的宋平先生邀请了已故原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先生和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的一位专家与我座谈,我汇报了在甘肃的调查结果和会议纪要。这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宋先生和钱先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

通过甘肃一案我逐渐明白,对努力改变世界的哲学家来说,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至关重要,尤其是普通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此外我认为,作为哲学家必须警惕利用遗传知识来提高人口质量,包括增强人的能力。因此,生命伦理学家不应该仅满足于发表学术论文;相反,我们必须努力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以改善社会的决策和行动的政策建议。我们的生命伦理学共同体已经出版了总计数百万字的出版物,同时向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立法机构提供了总计近百万字的政策建议。

贺建奎是科学界臭名昭著的人物,被称为“流氓科学家”。他在美国莱斯大学迈克尔·迪姆(Michael W. Deem)的指导下获得生物物理学博士学位,后在南方科技大学任职。2018年11 月 27 日(按:应为11月26日),就是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在香港举行的前一天,他突然向记者宣布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他在世界上首次(私自)创造了基因编辑的人类婴儿——2018 年 10 月中旬出生的双胞胎女孩,她们的化名是露露和娜娜(此后出生的第三个 CRISPR 编辑的婴儿名叫艾米)。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他预料自己会获得诺贝尔奖,然而他却在中国(依法服刑)和全球范围内面临广泛的谴责。

为了从贺建奎事件中汲取教训,我与雷瑞鹏、翟晓梅和朱伟合作,于 2019 年 5 月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极具影响力的评论,题为《重启中国的伦理治理》。随着中央政府发布旨在建立科技伦理治理机制的指令,“伦理治理”概念得到了关注。这一举措包括成立国家科学技术伦理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制定了科技伦理治理原则,强调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人民福祉。我的一位学生和同事翟晓梅是这个委员会的成员。科技伦理治理原则中要求的“伦理先行”概念,则是由我另一位学生和同事雷瑞鹏与我一起提出的。因此,“伦理治理”概念已经从学术讨论中的一个术语转变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政策行动。

我与雷瑞鹏在Annals of Bioethics & Clinical Applications 2022年第5卷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将经过CRISPR编辑的人视为脆弱者的论证”的论文,我们论证说,由于与 CRISPR 婴儿相关的不利的风险-受益比,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目前是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的。

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成熟往往会导致脱靶效应;即使编辑中靶,在细胞修复因编辑留下的“伤口”时往往发生严重差错,并且与靶位点相邻的基因也可能产生不需要的、有害的、意想不到的和以前未被重视的变化。基因组测序显示,基因组编辑发生许多镶嵌现象。此外,贺建奎在胚胎基因组编辑过程中犯了若干错误:选择 用CRISPR 预防 HIV 缺乏有效的医学适应证;在露露的1号染色体上发现了脱靶效应;在娜娜的胎盘中发现了她的基因有一个突变;露露和娜娜都显示有镶嵌现象。此外,考虑编辑后基因组的其余部分会发生什么也很重要——但他没有检查露露和娜娜基因组的完整序列以寻找在他干预后是否有任何异常发生。

CRISPR 编辑导致的基因组改变可能不仅对被编辑的个体构成重大风险,而且对他们的后代和未来世代也构成重大风险。因此,我们主张暂停生殖系的细胞基因组编辑,并谋求这一暂停建议转化为法律。我们的建议最终被采纳,20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了一条禁止生殖细胞基因组编辑的条款,强化了已经实施此类禁令的现有政府法规。

2.长期以来,科学哲学接受了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马克斯·韦伯)。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研究的三个标准已经确立:无偏倚、中立和自主。科学在价值方面的中立性可得到辩护,因为科学理论在其逻辑蕴涵中没有价值判断。但是,过去30年生物技术科学的快速发展使我们面临一个事实,即科学研究与伦理问题密切相关。人类物种的未来和命运可能会因生物技术研究,特别是基因技术而受到威胁。作为国际公认的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的专家,你对这些问题有何看法?

我同意你的断言,即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的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值得在科学哲学中重新评估,并且科学研究的三个基本价值——公正、中立和自主——已经确立。此外,我还想提出其他几项基本的价值,包括诚信、保护研究参与者以及对动物和环境友好。诚信在科学研究中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我相信对这个原则几乎没有争议。我的评论如下:

第一,在马克斯·韦伯的时代,充分发展的科学主要是物理学和化学。生物学、以科学为基础的医学、心理学、行为科学、认知科学和生态学等领域仍在兴起,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生物学和生态学研究涉及有感受能力的动物以及环境,然而,当时的社会学家对有感受能力的动物的道德地位和内在价值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缺乏充分的理解——这些要素对人类的存在和自然界中所有生命都至关重要。因此,马克斯·韦伯没有将这些重要价值观纳入他的理论框架中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人类生物学和医学科学(医学依赖科学而不是巫术或仅仅依靠医生的个人经验)、心理学、行为科学、认知科学的当代科学探究需要人类受试者的参与,而这些研究会给人类参与者带来潜在的身体、心理或社会风险。这些领域的许多研究人员都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任何涉及人的研究不可避免地生成可识别身份的个人信息,这可能会导致侵犯隐私风险,即在参与者未被告知及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个人信息而产生风险。从“纳粹”医生对人进行违反伦理的实验犯下的历史性暴行中吸取教训,生命伦理学把知情同意确立为一条基础性原则——这是指导当今涉及人的研究的伦理行动的核心信条。

在韦伯和他的同时代人的心目中,很少考虑这样一些关键的价值,例如科学研究中的风险规避、减少伤害和伤害最小化,以及当科学家邀请人类受试者参与他们的研究时获得知情同意。

第三,与韦伯时代的科学不同,当代科学——尤其是新兴技术——变得越来越复杂,科学、技术和工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神经科学和遗传学等领域就是这种整合的例证。特别是在合成生物学中,微生物学和遗传技术或工程学密切相关。这种协同作用使得生产拯救全世界数百万疟疾患者生命的药物或其前体(如青蒿素)成为可能;然而,它也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即合成生物学家可能会生产对疫苗有抵抗力的致病病毒,这可能导致全球大流行,导致数百万人的大规模死亡。

第四,与马克斯·韦伯时代的科学景观不同的是,今天情境的特征是,资本市场迫使科技公司追求最大利润——卡尔·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描述了这一现象。对最大利润的这种追求往往导致利益冲突:对利润的追求会破坏推动科学增加人类福祉的基本目标。因此,各国政府已采取措施控制关键科技项目(包括太空探索),以缓解这些冲突。

3.由追求基因增强的支持者推动的对人类完美的追求,表面上旨在追求人类的进步和改进。生命伦理学中超人类主义的代表(Nick Bostrom, Julian Savulescu, Ingmar Persson, Thomas Douglas, Mark Alan Walker)认为科学家在基因工程领域进行科学研究以推进进化过程是道德义务,因为人类本身显然并不完美。这种为了改进或增强智人物种而改造人类基因组的想法是不是就像打开潘多拉魔盒一样?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基因增强——就像任何形式的增强,包括神经增强或认知增强——尚未被科学证据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其次,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全球,这种增强已成为很大一部分人的迫切需要,尤其是与贫困等紧迫问题相比。最后,需要改进的是我们的社会,而不是我们的物种,即智人物种本身。

必须澄清“增强”(enhancement)概念及其与“改进”的区别。改进是指因干预(例如基因组编辑)而引起的变化,保持在物种设定的正常范围内。例如,虽然人类也许能够达到40英里/小时的最大跑步速度——尤塞恩·博尔特(Usain Bolt)的世界纪录约28英里/小时——但如果基因编辑使个体能够以 38英里/小时的速度跑步,这是人类跑步能力的一种改进。与之相对照,如果基因编辑引起的变化超出正常范围并超过为我们物种设定的限制,它们就是增强。例如,如果我们能够以与猎豹相当的速度(70英里/小时)奔跑,或者拥有类似猫的夜视能力,那么这种进步将被视为增强。

这将我们引导到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是科学问题:增强是否可行?第二个是伦理学问题:增强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吗?几位国际哲学界同事对新兴技术在增强领域的表现过于乐观,他们往往低估了涉及当前增强技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复杂、不确定和未知的诸多因素。例如,在基因编辑方面,经过多年的研究,目前只有一种体细胞基因组编辑疗法被批准用于临床,疗程费用约为200万美元。贺建奎所从事的是旨在预防艾滋病的生殖系细胞基因组编辑,可以归类为增强。然而,科学界广泛谴责他采用了不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这可能会对经过CRISPR编辑的婴儿和后代造成重大伤害。鉴于贺建奎不计后果的鲁莽行动,许多国家重申或暂停为了预防疾病和增强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这种情况凸显了缺乏科学证据支持基因增强可行性的信念。

现在我们转向伦理学问题:基因编辑用于增强是否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支持基因增强的论证声称增强可以有效预防疾病、促进教育平等或确保代际公正。但这些论证缺乏足够的可靠性。例如,没有客观证据表明,避免暴露在阳光下或利用基因增强,哪一个能更有效地预防皮肤癌。同样,没有数据支持通过基因编辑增强先天学习能力比改进标准教育实践更为有效。此外,鉴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差距,即使有基因增强干预措施,它也可能加剧而不是缓解教育不平等。由于缺乏证据证实其功效,现在就认为基因增强是保护未来世代的可行方法还为时过早。

从我们的视角来看(我的同事,包括翟晓梅和雷瑞鹏,已经在国内举行的一些国际会议上提供了反对基因增强的论证),对与基因增强相关的决策或行动的评价应基于两个基本标准:(1)与干预相关的风险-受益比必须是有利的;(2)必须尊重患者或研究参与者,包括尊重他们的自主性、实施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和确保公平可及。

如何评估基因增强的干预措施?在出于治疗目的进行体细胞基因组编辑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根据数十年的基因治疗经验和最近涉及基因编辑的临床前研究来评估风险-受益比。此外,我们可以通过向潜在的研究参与者提供有关干预期间将发生的情况及相关风险和受益的全面信息来履行有关知情同意的伦理义务。然而,评估基因增强的风险-受益比存在重大挑战。

在考虑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时(例如在贺建奎的案例中),由于许多不确定或未知的复杂因素,要充分评估这一风险-受益比会面临困难。因此,即使我们事先审查他的研究方案,仍然无法预测编辑后的结果:我们成功编辑了基因吗?在贺建奎的案例中,婴儿没有被成功编辑,导致镶嵌现象,这些镶嵌现象对孩子的健康有没有影响,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干预是否影响了正常基因?他只检查了80%的正常基因,以确定它们是否受到干扰。这种干预会不会对这些婴儿及其后代构成健康风险,对他们未来世代的健康和福祉是否有潜在的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如何定义受益?如果露露和娜娜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我们如何确定这个结果完全归因于贺建奎的编辑,而不是其他因素?

由于所涉及因素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即使是科学家也无法获得许多信息,我们如何充分告知潜在的研究参与者?当不能够向候选参与者披露充分的信息时,他们如何能够就参与基因增强临床试验作出理性的决定?

我们的结论如下:鉴于我们对人类基因组和基因编辑技术的了解有限,基因增强目前不可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优先顺序应为:

(1)体细胞基因组编辑可得到伦理学辩护。

(2)可遗传基因组编辑(HGE)应暂停临床试验;但是,基础和临床前研究应该仍然允许进行。

(3)用于医疗目的的基因增强可允许进行基础性研究和临床前研究。在具有缺陷的基因组的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操作与在具有正常基因组的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操作之间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区别,因此,用于医疗目的的基因增强必须比 HGE更加谨慎。

(4)当前不应考虑用于非医疗目的的基因增强,因为它涉及更复杂、更不确定和更多未知的因素。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目前研发基因增强既不被允许,也不是道德上的至上命令。

哲学必须与现实世界紧密结合。根据现有数据,全球只有约 20% 的人口享有与发达国家公民相当的生活水准。这意味着大多数人生活仍在明显比较贫穷的条件下。大多数人都渴望减轻贫困并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而不是追求增强自己的基因或渴望成为超人类的人。

在我看来,当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点不应该放在完善智人物种上,而应该放在改善我们的社会上。

4.人类并非一直存在,而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最著名的超人类主义者声称,科学技术的目的是提高人类的能力,尤其是智力、记忆力、注意力集中和延长健康寿命的能力。医疗技术的巨大进步,例如干细胞疗法,已经使一些致命的疾病变得可以治疗。像这样的成功让一些科学家想知道,为什么我们应该将自己局限于治疗疾病,为什么不继续改善人类功能的无数方面。作为哲学家,我们应该欢迎生物科学家的这种说法,还是应该通过声称可能的负面后果是不可预见的来为自己辩护?

在中国,我们将“有益”(beneficence)作为生命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将增加人类福祉作为科技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同时我们也高度重视尊重个人自主性和人的尊严。这两种观点都可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在过去的8年,中国经过不懈努力,使1亿人口(包括我的许多亲戚)摆脱了贫困,而不是专注于增强。同样,在贵国,投资5.5亿欧元用于建造Pelješac大桥,为人们提供便利的交通,而不是将资金用于增强。我想知道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增强作为智人物种成员的穷人的创收能力来脱贫,或者通过增强作为智人物种成员的贵国人民从克罗地亚东南部的半飞地到全国其他地区的游泳能力来解决交通问题。中国和克罗地亚采取的行动可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并最终使各自的人民受益。从医学和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增强人类的能力超过智人物种,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并不在我们研究的视野之内。

我重申,关于增强有两个关键问题:(1)增强人类的能力、智力和寿命超越智人物种的特征在科学上是否可行?迄今为止,没有证据支持这种可能性;(2)将人类增强到超出智人物种是否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到目前为止,这种增强缺乏伦理学的辩护。尽管干细胞疗法、基因治疗、基因编辑和脑机接口 (BCIs)等先进技术令人兴奋,但这些创新往往因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担忧而变得更复杂。

5.生物医学工程的倡导者认为,伦理学和对道德原则的考虑实际上是自由的科学研究的主要障碍。现代技术和基因工程忽视了旨在维护和保护人类尊严的规范性原则。与此同时,伦理学家被指责对人性令人怀疑的神圣化,在基因研究专家看来,这威胁到研究自由。你对此有明确的立场吗?

认为伦理考虑和道德原则构成自由科学研究的重大障碍的断言可能源于对科学探究实际情况的误解,尤其是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自从与技术和工程学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的当代科学出现以来,特别是在新兴技术等领域,有远见的科学家在无意之中为不受限制的研究制造了障碍。与牛顿时代的科学领域不同,新兴技术(包括基因编辑)的研究成果对患者、研究参与者和客户/消费者有直接影响。在贺建奎的案例中,不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加上他的错误操作可能会对CRISPR编辑婴儿及其后代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使用ChabotGPT的客户可能会因其个人信息存储在ChatGPT公司中而成为隐私侵犯的受害者,并且还面临与种族或性别歧视相关的风险以及来自黑客或深度伪造的威胁。因此,科学家及其组织,如国家科学院或国际协会,应在哲学家或伦理学家的意见影响下制定伦理准则,为相关科学家和技术人员提供规范性框架,以便对他们的研究自由进行规制。

在生物医学研究中,建立限制科学家科研自由的规范尤为重要。在“纳粹时期”之前,欧洲和美国的科研人员在很长时间内往往通过引起不相称的风险和缺乏知情同意来剥削人类受试者(例如,1900年6月Walter Reed在古巴的黄热病研究)。“纳粹”医生在集中营内对受害者进行了不人道和强迫性的实验,记录在案的、不同国籍和年龄段的被强迫的受试者达15,754例。然而,实际数字要高得多。许多人在这些实验中丧生,而其他人则以不可逆转的残疾幸存下来。在纽伦堡审判结束时,主审法官作出了最终裁决,其中包括“允许的医学实验”(后来称为“纽伦堡法典”)的第二节,含12项原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原则“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不可少的”(后来发展为我们现在所说的“知情同意”),以及涉及伤害-受益评估的其他原则。“纽伦堡法典”由奥地利裔美国神经学家利奥·亚历山大(Leo Alexander)和美国生理学家安德鲁·艾维(Andrew Ivy)起草,他们既不是哲学家,也不是伦理学家。科学家、哲学家、监管者和整个社会能否以自由科学探究为借口而对研究参与者构成的风险和伤害无动于衷?当然不能。因此,“纽伦堡法典”中概述的原则及其更完善的版本已被所有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组织和国家采用。

也许我们应该进一步询问:在一个利用纳税人税款支持科学研究的社会中,科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是为了科学家的好奇心、科技公司的利润、对诺贝尔奖等著名奖项的渴望(正如贺建奎所设想的那样),还是最终为了人的福祉?中国的科学家、哲学家、监管机构和公众都清楚答案:它在根本上是为了人的福祉。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攸关者不能追求好奇心、利润或荣誉;然而,当这些目标与人的福祉这一首要目标发生冲突时,后者必须优先。

从上面论证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科学研究不应该完全不受限制,它必须在规范性原则的框架内进行。在许多当代案例中,自由科学研究的主张不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除非这种研究与人、有感受能力的动物或环境的完整性无关。作为生命伦理学家,我们有责任协助科学家和技术人员遵守旨在维护和保护人的尊严、动物的福利和环境的完整性的规范性原则。尽管如此,任何提议的或已经规定的科学和技术的规范性原则都必须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我已经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来论证科学研究应该受规范性原则的约束。然而,我们拒绝认为我们的论证是基于人性的观念。相反,在我的同事和我的演讲中,我们质疑哈贝马斯基于人性反对基因工程的立场。首先,人性的概念既有争议又模棱两可,可有各种不同的诠释和论述,这种歧义使其不适合作为论证的基础。其次,人类基因组——无论是已增强的还是未增强的——并不能单独地决定一个人的身份;反之,个人身份来自一个人的基因组、身体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哈贝马斯的这种推理路线蕴含着遗传决定论(相信基因决定一切)和基因本质论(“我是由我的基因定义的”)。最后,从古代开始,哲学家们就争论人性是好是坏。也许,在人性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如何作为评估我们的决定或行动是好是坏的规范或标准?人性告诉我们“是”什么,但并不规定我们“应该”做什么。因此,基于人性的论证陷入了自然主义谬误:从“是”推论到“应该”。倡导增强的哲学家往往与基因本质论的观点保持一致。菲利普·鲍尔(Philip Ball)的《生命如何运作:新生物学用户指南》一书表明了每一个发育步骤都是基因与内部/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基因不能被视为生命的蓝图。

6.哲学家们已经建议(例如Ronald Dworkin, Thomas Nagel, Jürgen Habermas),考虑到人性的未来,我们准备将胚胎出生缺陷的基因治疗视为可以接受的,从而接受哥白尼和达尔文革命之后的“我们世界观的第三次去中心化”。我们必须牢记,唯有有教养的责任感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才能防止基因疗法肆无忌惮的商业剥削,以及如果这种类型的疗法作为消费品提供,可以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在“基因超市”按需求购买,则可能出现滥用。我们应该尝试通过对科学家进行伦理教育,还是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来解决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一部分时,我尊重那些认为我们应该准备接受胚胎出生缺陷基因治疗的哲学家的意见,但我不同意。出生缺陷被定义为出生时存在的物理或生化异常,这可能由遗传或环境因素(如克汀病)引起。目前的研究表明,很大一部分出生缺陷被认为是由遗传和环境因素复杂相互作用引起的,估计大约20%~25%可完全归因于遗传原因,而大多数涉及更复杂的病因,包括环境暴露和遗传易感性。

然而,许多出生缺陷的确切原因仍然未知。这些发现表明,大多数胚胎出生缺陷并不能够通过基因治疗得到有效的治疗或预防。也许,只有少数哲学家认为胚胎出生缺陷的基因治疗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少数哲学家的接受并不能证实基因疗法对大多数胚胎出生缺陷的科学有效性。目前,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是探索基于核酸酶的基因疗法治疗遗传性单基因疾病亚群,包括囊性纤维化、杜氏肌营养不良症、骨髓疾病和血友病。这些试验也突出了相关的挑战和未来前景,科学家估计,至少需要20年才能解决这些单基因疾病基因治疗面临的障碍。这意味着我们在20年后才能知道基因疗法对单基因疾病引起的出生缺陷在科学上是否安全和有效。到目前为止,科学家们还没有考虑采用基因疗法来治疗大多数出生缺陷,因为它们的病因更复杂,涉及环境暴露和遗传易感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我的结论是,现在接受基因疗法治疗所有出生缺陷还为时过早,更不用说声称它代表了继哥白尼和达尔文革命之后的“我们世界观的第三次去中心化”了。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二部分时,我认为仅通过对科学家进行伦理教育无法充分解决对基因疗法和其他新兴技术无所顾忌的商业利用。如前所述,科学和技术主要是在一个资本市场的情境下发展起来的,其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以贪婪为特征的——资本的内在本性构成了重大挑战。在中国和美国,许多科学家同时从事商业活动,导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并不仅限于作为个人的科学家兼企业家,它在根本上植根于更广泛的资本市场体系。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7.自“利贝特实验”以来,一些人认为脑生理学家的实验倾向于提供自由意志不存在的证据。尽管生理学研究的结果提示,意志是脑产生的感觉,而不是独立的实体,但关于我们如何通过道德来培养我们的意志选择,有许多哲学上的讨论。而另一些哲学家声称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是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时代,我们的伦理学立场是否应该成为自由意志的先决条件,否则我们可能会一直不断地去寻找论据来为不道德的行动作生理学上的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一部分,几十年来,挑战自由意志概念的科学家和哲学家的数量似乎有所增加。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在1929年说过:“我不相信自由意志。”然而,他的“不相信”不能证明自由意志不存在,而仅引用一句话并不构成论证。神经科学家认为,在有意识地觉察到决策之前的几秒钟,可在脑部活动中检测到有关决策的信息,这种现象被称为“准备电位”(readiness potential)。

虽然演示准备电位的实验是有效的,但它们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存在自由意志。本杰明·利贝特(Benjamin Libet)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首次证明了准备电位效应的存在,表明无意识的神经因素可能影响人的决定或行动,但这种决定或行动不是决定论的(Robert Kane)。利贝特还观察到,尽管弯曲手腕或手指的意向是无意识的,但受试者可以“否决”这种意向,这提示存在着有意识的、反对手腕或手指弯曲的决定,这会阻止弯曲这一行动。我认为,利贝特的实验并没有决定性地支持否定自由意志的主张,他将近端欲望与远端意向混为一谈了。可能存在一种无意识的手腕或手指弯曲欲望,然后是有意识的弯曲意向,这些心理过程与后续行为之间是因果关系。由于远端意向(而不是立即反应)使人有可能为未来的计划执行特定的行动,即使当前的行动来自无意识的神经活动,这也不会否定它们与有意识过程的联系,至少部分有助于这些行动的长期规划。

此外,批评者断言,关于准备电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琐碎的任务上,例如按下按钮或手腕屈曲——这些动作与我们的意识关系很小。涉及投资公司或辞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太可能是潜意识的,并且不能用“准备电位”来充分说明。

根据一份报告,乌里·毛兹(Uri Maoz)在2019 年考察了准备电位是否可以应用于更重要的决策过程。在这项研究中,参与者的任务是确定两个非营利组织中的哪一个应该收到1,000美元的捐款。对照组也被要求作出选择,但被告知无论他们选择什么,每个非营利组织都将获得500美元。虽然对照组表现出了准备电位,但作出有意义决策的组并没有表现出这种效应。因此,尽管准备电位是一个有效的构思,但它并不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此外,较小和琐碎的任务——例如用钥匙锁门——有时可能确实缺乏自由意志的元素;然而,重大决定是由我们的自由意志决定的,我们在重要时刻运用我们的自由意志。我们的生活显然是属于我们的,因为我们在真正重要的时候运用了我们的自由意志。

关于问题的第二部分,我认为没有科学研究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来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因此,人应该对自己不道德的或犯罪行为负责。现有的法律框架已经通过诸如宣布被告无刑事责任、监禁和住院以及强迫无限期住进精神病院等机制来处理患有精神病的个人所犯的罪行,目的是平衡患者接受治疗的权利与确保公共安全的义务。

如果将来确定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可归因于脑的异常结构或功能,我们同样必须努力平衡患者的治疗权利与确保公共安全的义务,同时考虑行动者神经精神病的强迫性与他们行使自由意志的作用,这在全球化的情境下将不会有变化。

8.我们目前有几种伦理学思潮(德性伦理学、效用论伦理学、遵循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在伦理学话语中也有很强的体现。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你更喜欢哪一个,哪种伦理学世界观主导了中国哲学话语?

我将规范伦理学分为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元伦理学是否具有规范意义是有争议的,因此我将在我的回应中把它放在一边。你提到的理论——德性伦理学、后果论/效用论伦理学和道义论伦理学——构成了一般的规范性理论,我称之为理论伦理学。这些理论旨在发展全面的道德标准框架,用于评估人类在所有领域采取行动的是非曲直。在这些框架内,后果论/效用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与人的行动直接相关,代表了生命伦理学和科技伦理学中采用的两个主要的伦理学理论。

然而,正如库尔特·哥德尔(Kurt Gödel)所指出的,任何理论体系都是内在不完备的。后果论/效用论伦理学强调一个基本价值: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行动的后果。然而,我们不能只关注行动的后果,而忽视我们的义务。同理,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了另一个关键价值: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义务(例如对人的尊重)。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些行动的后果。

一些后果论/效用论的支持者承认他们各自理论的局限性,并试图通过规范后果论和罗斯(William David Ross)版本的义务论伦理学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这些径路包含着理想的理论不应有的内在矛盾。在整合这两种基本价值(行动的后果和义务)时,生命伦理学和科技伦理学必须建立一套基本原则,有效地将这两种价值观结合起来。因此,在这个基础框架内,诸如不伤害/有益、福祉、尊重人、公正、对动物和环境友好、共济和其他相关价值观等都被整合在其中。

规范伦理学的另一个方面是实践伦理学,通常被称为应用伦理学。我更喜欢“实践伦理学”这个词,它强调我们专注于鉴定、分析和解决各个领域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应用伦理学”这一名称可能传达误导性的含义,即应用是仅仅从一个本不完备的理论中演绎出的结论。与决策和行动密切相关的伦理问题的解决并不取决于单一伦理学理论的演绎,而是涉及不同价值的权衡。在生命伦理学和科技伦理学等领域,相关伦理学家协助科学家、医生、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工程师和监管机构处理规范性问题——特别是实质性的伦理问题(我们应该做什么)和程序性伦理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做)——以达到一个既是好的(good,产生积极的后果)又是对的(right,履行某些义务)的决策或行动。严格遵守一个理论框架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一种单一的理论足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所有规范性问题。正如邓小平的名言所说:“不管黑猫白猫,会捉老鼠的就是好猫。”

在一次国际会议(在巴基斯坦)和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和而不同”的论点,可以翻译为“Harmonious but not identical”。不顾社会、历史、经验和文化差异,确定一个适用所有国家的单一伦理理论是不切实际的。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建立一组所有国家都勉力的核心价值,例如有益/不伤害、尊重人和公正。这些价值实际上也深深植根于儒家传统中,例如孟子说“无伤,仁术也”,而荀子则强调“仁者,必敬人”。仁是儒家思想的中心信条:关心他人,为他人做好事。在不同的国家、文化中,这些原则的优先次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基于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我们通常会将有益/不伤害原则置于尊重人之前。同时在这组核心价值的外围也可存在差异,例如家庭在医疗决策中的作用可能因不同的文化情境或同一文化情境下的不同地区以及个人的价值观而有很大差异。这种径路使我们能够避免伦理学相对主义和伦理学帝国主义。

9.我还想问你关于人权的哲学基础。自1948年联合国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以来,人权的哲学基础已在巴黎宣布,并已被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采用。自《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1990年)发布以来,伊斯兰国家提出了一种普遍人权的伊斯兰模型(“本宣言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均受伊斯兰教法的约束”——第24条)。你认为中国,因为文明和传统不同,也应该提出自己的人权模型,这应该是中国文明的表达吗?或者你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中国的人权模型与西方的模型是一致的?

你提出的人权问题至关重要,值得作为哲学家的我们认真研究。2001年至2010年间,我与同事们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组织了5次关于政治哲学的学术会议。这些会议讨论的主题包括公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良治和人权。这些会议收集的论文已出版在第一卷《政治哲学导论》(2016年)中,而第二卷《政治哲学各论》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和其他困难而推迟,但可望不久出版。在我看来,伊斯兰的人权模型应该受到尊重和欢迎,因为它符合“和而不同”的原则。我强调它“应该得到尊重”,因为不同文化对人权的不同诠释反映了接纳自己文化框架的人们的自主性——不管我们对他们的信念系统是否有不同意见。而且,西方文化之外的代表有效地挑战了许多哲学家认为理所当然的自由主义人权模型。我相信,宣布伊斯兰人权模型将鼓励伊斯兰社群接受人权清单,并促进它们在伊斯兰国家内的实施;同时,该模型中的任何潜在缺陷都可以在伊斯兰人民、社群和国家的实际应用过程中被鉴定出来而得到改进。

人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帮助中国 1 亿人减贫是人类在全球人权方面取得的最大成就之一——但这并不是在宣称人权的旗帜下完成的,而是通过毛主席和习近平主席提供的指导实现的。同样,伊斯兰人民可以在真主的指示下行使他们的人权。归根结底,重要的是人们行使他们自己的人权,崇高的目标确实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实现。

由于篇幅限制,我不能在这里提出关于人权的详细论述,仅提出若干关键点:

(1)《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清单代表了所有国家人们生活的理想,借鉴了从“纳粹”统治中吸取的教训。该框架的出现是在尊重二战后国家之间差异的同时寻求共同点的结果,包括西欧和美洲国家以及众多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概念等同西方出现的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模型或其应用。此外,期望所有国家——每个国家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并拥有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在短时间内或以相同的方式一致地实现这些理想是不现实的。即使在最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影响原住居民、少数族群、弱势妇女、无家可归者以及其他脆弱人群的严重人权问题。

(2)许多概念问题仍未得到充分解决。在“人权”语境下,“人”和“权”是什么意思?例如,“人”指的是什么?它仅仅是智人物种的一员,还是标示受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等历史运动塑造的“现代人”?在欧洲特定历史和文化条件下产生的特定人权在推广到具有不同历史和文化的社会时,如何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我们认为“人”指的是广义的智人物种的成员,这些权利如何能与生活在完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原始洞穴居民或亚马孙森林深处的部落人群相关?如果我们将其定义为与“现代人”有关——鉴于几乎所有资本主义社会或利用资本进行工业化的社会(例如一定程度上的中国)都产生了明显的贫富不平等——那么,每个社会成员如何平等地享有这些列出的权利?

(3)联合国人权清单反映了具有不同历史和文化的国家之间的共识。因此,要求他们共享同一个基础是有问题的——这是一种基础主义。不同国家可能基于不同的基础接受人权。

(4)在西方情境中盛行的自由主义人权模型源于特定的历史环境。因此,它应该只作为具有独特背景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参考,而不是普遍强加给不同国家的模板——这是一个缺乏伦理学辩护的要求。

(5)根据情境因素,联合国人权清单内可能存在冲突。每个国家都保留视某些所列人权优先于其他人权的权利和权威——包括清单中未明确提及的人权——并且这种优先顺序因国家而异。

(6)“人权”主要被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道德原则还是政治意识形态?“人权”权利与普通权利的区别是什么(这些权利也是人的权利),为什么“人权”权利变成类似扑克牌可以战略性使用的王牌?为什么西方大国在自己国内明显侵犯人权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利用这一“王牌”通过“颜色革命”或直接军事行动干涉独立国家的内政,同时扩大其霸权?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干预国家在历史上都是殖民主义国家,而受影响最大的是发展中国家或曾经被殖民的国家——这是殖民主义的延伸吗?干预往往产生灾难性的结果,导致数百万人的死亡和人道主义灾难,而丝毫也不能缓解现有的本地的人权挑战,反而会进一步加剧这些挑战,因为真正实现人权需要公民、公民社会和政府在每个国家内部通力合作。

(7)西方大国在遵守人权方面所持有的双重标准越来越明显,这引发了对自由模型本身固有缺陷的诘疑。

(8)联合国如何调和对人权“至上”的承诺与倡导不干涉他国主权事务原则之间的明显紧张关系?历史表明,外部干预造成的(对人权的)危害远远超过内部发生的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看到像罗尔斯/拉兹(Rawls/Raz)这样受人尊敬的学者为在人权名义下干涉他国内政辩护,我感到震惊。实际上,这种干预往往会重温“强权即正义”这一臭名昭著的论点。历史上,强国曾以维护人的权利为借口干预较弱的国家。然而,当基本人权(如人身安全)受到枪支暴力等问题的威胁时,这些较弱的国家能否为干预强国辩护?我认为,没有一个国家既有意愿又有能力采取这种行动。

10.与其他具有荣誉地位的同事不同,你是国际哲学院非常活跃的成员。你如何评价国际哲学院的国际活动?国际哲学院是否仍然过于以欧洲为中心?除了最近去世的查尔斯·帕森斯(Charles Parsons)之外,美国同事并不活跃。你认为应该增加国际哲学院中国成员的数量吗?

我希望国际哲学院的年会能够更多关注现实世界中的哲学(包括伦理学)问题,而不是柏拉图式的理念世界或形式化世界中的问题。正如我在交流中了解到的那样,美国同事对现实世界中的哲学问题更感兴趣。辛提卡(Jaakko Hintikka)教授鼓励我推荐更多的中国哲学家加入国际哲学院,最终我只成功推荐了陈波教授一位。问题是,中国同事对用英文发表论文不太感兴趣。我希望我能够进一步努力。

11.你有一部引人入胜的学术传记和著作书目,你的人生很长,经历过许多政治动荡,在中国同事中,你是学术权威。你有没有可以提供给别人的成功秘诀或公式?你认为哲学在全球化时代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我不相信有一个通用的配方或公式可适用于让每个人都过上相对健康和长寿的生活。事实上,我经常反思我应该做什么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出乎意料的是,我在保持正常身体和智力能力的同时还能长寿。我可能有胃肠道癌症的遗传易感性——这些疾病夺走了我父亲、母亲和舅舅的生命。然而,我将我的健康归因于我的生活方式选择,其中包括有限的红肉摄入量(但老年人仍然需要足够的蛋白质)和增加蔬菜、水果、坚果的摄入量以及定期锻炼,目前,我几乎每两天走3,000到5,000步。

一个关键点是老年人应该继续从事身体和智力活动。这包括阅读和写作以及做家务。在我的童年时期,我是一个害羞的男孩;经过多年的磨难和经验,我现在乐于表达我对影响普通人的政策问题的想法。我在微信上有一个名为《生命伦理学评论》的公众号,在那里我发表与生命伦理学和科技伦理学相关问题的博文,读者是哲学家或伦理学家、科技工作者、监管机构、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此外,我还为自媒体例如《今日头条》撰写关于社会改革、教育、留守儿童、可爱的猫咪、有影响的电影/电视剧,甚至国际事务的文章,读者都是普通老百姓。

一般来说,我在早上和晚上工作,午饭后我会睡一会儿,然后在公园、历史遗迹或博物馆等处参观散步。让自己忙于各种活动,学会忘记艰难时刻和个人不幸带来的痛苦是至关重要的。顺便说一句,我和两只猫咪住在一起,她们明白她们陪伴人类的使命。她们非常依恋我,需要我的爱。她们既可爱又聪明,我认为她们是我真正的非人类孩子。

目前,我正在阅读休伯特·德雷夫斯(Hubert Dreyfus) 的书《人工智能仍然不能够做什么?》(What AI Still Can’t Do?)。这本书表明,我们——作为哲学家,包括那些研究欧洲大陆哲学的哲学家——在这个以新兴技术为特征的时代可以作出什么贡献。如前所述,我开始接触哲学是出于缓解普通人遭受的苦难的愿望。在全球化时代,哲学家绝不能忽视这些人,尤其是脆弱群体,应积极努力采取行动减轻他们的艰难困苦,改善他们作为人的存在的条件,同时也必须关注有感受能力的动物和脆弱的环境。这代表着朝着有意义地改变世界迈出的重要一步。

(责任编辑 吴 勇)

原文刊发于《江淮论坛》2025年第1期,编发微信时有删减。

原文引用[克罗地亚]尤里·佐夫科,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当前的挑战——与邱仁宗的对话[J].江淮论坛,2025(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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