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雁雷
程雁雷(1963—),女,安徽黟县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数字法学、教育法学。
马锦涛(1998—),女,山西朔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数字法学、行政法学。
摘要: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与考验,有必要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分析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总结实践经验,检视不足与困境,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向科学规范型、协同高效型、开放共享型、安全保障型和智能集约型的目标迈进。
关键词:数字政府;法治政府;科学立法;公共数据;数字安全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我国政府行政模式的变革,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步入了数字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依法依规推进技术应用、流程优化和制度创新。”这标志着数字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推动了政府治理模式的系统性变革,逐步形成了数字化与法治化相结合的新型治理形态,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治理基础与制度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强调,要“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而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在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确保“数字技术与法治系统的良性互动”,以应对数字治理难题。本文立足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践,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理念,以建设科学规范型、协同高效型、开放共享型、安全保障型和智能集约型的数字法治政府为框架,破解当前实践难题,以期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一、高质量推进科学规范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基础和保障的现代化,同时也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决定》明确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数字治理的实践应深植于法治理念之中,确保数字法治政府的有效运作与可持续发展。唯有在法治轨道上,数字法治政府方能“实现善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科学规范的立法能够提供明确的规则框架,为数字技术的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并有效防范和应对数字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高质量推进科学规范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已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联动推进的立法体系,为数字法治政府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在中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专章对政务数据开放作出明确规定,为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分别规定政府在维护网络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指导意见》(2022)的发布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整体框架和路线图,促进政府治理模式的革新,有助于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从安全治理等多个维度初步搭建起数字法治体系,为数据要素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制度支撑。在地方层面,各省级立法机关,根据上位法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和管理实践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1)精准对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的实际需求,明确提出了政府治理的“数据赋能”战略,为大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法治保障;《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2)紧密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规定了政府治理的“智慧”模式,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上海市政务云暂行管理办法》(2022)精准对接了上海市政务信息化发展的迫切需求,明确规范了政务云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广东省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2024)作为国内首部数字化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将广东省在数字改革实践中的有效措施和制度创新上升为法规,为地方立法借鉴。综上,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上下联动,形成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纵向治理结构,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积累立法经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作为新兴领域立法,已有的数字立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若干难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数据保护立法尚待完善。作为数字法治政府运行的核心资源,公共数据安全不仅影响政府的日常管理运作,还直接关系政府的科学决策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虽为公共数据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在公共数据使用权限、分类标准与责任主体方面的规定仍存不足。一是公共数据使用权限未规定。政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使用公共数据、使用范围应如何界定等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应明确公共数据的使用权限,包括使用数据的具体情形、使用对象与范围,以及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公共数据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得以高效利用。二是公共数据分类标准需细化。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公共数据的分类标准仍显笼统。明确不同类别数据的保护等级与具体要求,实现数据的精细化管理,为数据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公共数据保护责任主体应明确。公共数据保护的问责机制已初步建立,但由于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易在实际执行中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制定具体的数据保护责任清单,将公共数据保护责任按数据来源、管理层级和使用部门进行细致划分,通过明确每个环节、每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治理合力,全力推进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二,算法治理立法亟须强化。作为数字技术的核心要素,算法正广泛渗透于政府决策、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21)和《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等虽为算法治理奠定了立法的初步基础,但在治理场景、治理主体和治理内容方面的规定仍存不足。一是算法治理边界需明确。不同场景的算法应用各具特色,其潜在风险也各不相同。应明确算法治理的边界条件及伦理审查标准,详细规范算法在设计原则、开发流程、部署标准以及应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明确对算法使用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标准,实现科学有效的算法治理。二是算法治理主体需界定。多元主体参与的算法治理涉及广泛,其责任分配也各不相同。应清晰界定算法开发者、使用者和监管者等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详细规范各主体在算法设计、开发、部署、应用及监督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实现协同高效的算法治理体系。三是算法治理内容需精细。不同领域的网络安全问题复杂多样,其潜在威胁也各具特点。应着眼于算法治理内容,聚焦算法的社会影响及风险评估。通过制定周密的算法审查标准和流程,构建全面的算法影响监测机制,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实现算法治理的精细化。
第三,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有待健全。网络安全是数字法治政府运行的生命线,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须依赖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机制。《网络安全法》等为政府网络安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但在政府网络安全管理职责、监管手段及应急响应机制上仍存诸多待完善之处。一是政府网络安全管理职责需明晰。政府各部门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界定不明,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管理盲区。应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构建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政府网络的安全稳定。二是政府网络安全监管手段需创新。网络安全威胁日益复杂多变,现有的监管手段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网络安全需求。应积极探索和创新网络安全监管手段,引入先进技术工具,完善相应新兴领域立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三是政府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需细化。政府应出台统一的应急响应指南,明确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流程、分级响应机制、技术支援和法律追责等关键环节。通过细化规定,确保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响应和协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切实提升政府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
二、高质量推进协同高效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指出,“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是新时代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基本方向,强调从传统科层制管理模式向扁平化、即时性治理模式转变,旨在构建政务服务理念升级背景下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既使政府内部各部门打破壁垒,实现信息的紧密共享与高效协作,又使政府与其它主体间的互动更为顺畅,形成治理合力,高质量推进协同高效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作为协同高效型数字法治政府的基础设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承载着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一方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技术赋能,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与服务效能。《纲要》提出,要建立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促进政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各省市力推政务平台建设,如,浙江省率先通过整合各类政务资源,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出“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多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和“一网通办”,显著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增强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树立政务服务创新标杆;“皖企通”APP通过集成多项政务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等功能,实现企业办事的“一站式”服务,显著提高企业办事的便捷性和效率,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苏服办”APP更加注重服务的全面性,通过整合涵盖政务服务、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诸多功能,深度融入税务申报、项目审批、融资对接、政策推送等一系列企业经营所需的关键服务,为省内企业打造“一门式、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极大提升企业处理各类事务效率,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建立,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等多元主体提供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渠道,促进各方的协同合作。如,深圳市成功打造的“i深圳”这一涵盖社保、公积金、税务、工商等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智能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集成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的深度融合外,还设立“民意速办”板块,鼓励市民直接参与城市治理,提出意见与建议,政府通过平台快速响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该实践以全面、便捷、高效的服务模式,以及开放互动的治理理念,为全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构建提供有力示范与引领。
多元协同治理具有显著优势,但其推进过程却频频受阻,需突破原有治理束缚,从职责完善、成本精简和价值共识等方面优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确保其顺畅运行并发挥最大效能。
第一,多元主体职责亟待完善。因多元主体法律定位、职能差异及资源分配不均等,协作治理时常遇梗阻,难以凝聚合力。一是多元主体职责界限模糊。数字技术催生大量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不仅丰富经济形态,也无形中模糊政府与其它治理主体间的职责边界,阻碍协作效率的提升,甚至为责任推诿提供可乘之机。如何精确划分与归类多元治理主体权责,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优化政府职责架构与组织体系,推进机构、职能、权限、流程及责任的法制化,是提升行政效能与公信力的核心路径。为实现多元主体职责的法定化界定,构筑权责明确、协同流畅和高效透明的多元治理生态,应清晰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针对数字技术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或实施细则,通过制定详尽的职责清单和责任矩阵等方式,将多元主体的职责进行细致划分和量化处理,确保每项职责都有明确的承担主体和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多元主体职责争议解决机制缺失。多元主体履行职责时,一旦遇到职责交叉、界限不明等争议冲突,便因缺乏明确解决机制而无所适从。应构建涵盖职责争议识别、申报、审议及最终裁定等环节的解决机制,为不同主体间的职责冲突提供明确的法律路径,确保职责争议或界限模糊出现时能够迅速且公正地予以处理,保障职责界定的有效执行与动态优化。
第二,协同决策成本需精简。因各级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各异,加之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决策需历经多轮磋商、协调与磨合,导致决策过程繁琐复杂,成本高昂。这一现状不仅挫伤外部主体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决策民主性与协同治理的实际效能。一是政府部门间协同决策成本较高。为有效降低决策成本、提升决策效率,构建高效协作机制势在必行。应加快制定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规范,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平台间数据互联互通。依托数字技术,开发高度集成与兼容的技术架构,确保各政务平台实时共享信息、无缝对接工作,提升政府部门间协同决策的效率,有效降低因沟通不畅而产生的额外成本。二是政府和其它主体间协同决策成本较高。需建立健全多元主体间的协作流程和规则,明确各方在协作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分担及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协作会议,为各主体提供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决策的平台。完善协作项目管理制度,对协作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保障决策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政府与其它主体间的协同决策成本。
第三,价值与目标导向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虽以社会公益和共同利益为导向,但由于政府与其它主体在身份角色和利益诉求上存在差异,导致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公共价值导向与非公共价值导向的冲突。政府更加注重公共利益,企业和社会组织则更多关注自身发展与经济效益,因而多元主体参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应是协同其对于治理价值与目标的基本认知。一是协同治理价值之维。公共价值集合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将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众需求相匹配,为政府提供超越传统效率和效益考量的新视角,强调政府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公共价值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公共价值理论和数字法治政府研究的深度融合,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公共服务绩效,又为公众参与公共价值联合制作和共同创造过程提供支持。应借助数字平台,通过召开研讨会、公众参与活动和多方利益相关者会议,确保多元主体在公共价值的定义与优先级上达成共识,实现功能互补和利益共存。应将公共价值共识制度化,确保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有统一的价值依据,并通过数字平台监督和指导执行,既提高各主体行动的统一性,又通过数字记录和追踪减少因个体偏差带来的决策冲突。二是协同治理目标之向。在价值协同基础之上,治理目标协同同样至关重要。多元主体间虽各有利益诉求,但应寻求目标的最大公约数,共同推动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与法治化进程。各主体应在尊重彼此差异的同时,通过协商与合作,明确共同的目标愿景与实现路径。应设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治理目标、策略与进度进行充分沟通与协调。建立目标追踪与评估体系,实时监测治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与资源分配,确保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高质量推进开放共享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决定》提出,应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作为政府简政放权和提升服务质效的有力抓手,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不仅推动政府内部流程的优化重组,减少不必要的信息孤岛和行政壁垒,还极大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在实现增强政府透明度的传统目标下满足释放数据经济社会价值的创新期待。应深化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促进数据顺畅流通与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确保数字法治政府运作实现公共数据价值的最大挖掘,高质量推进开放共享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加强数据治理,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确保各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2023)强调打造一批包括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在内的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一系列政策引导下,一方面,各地加大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力度,编制并公布开放目录,动态更新数据资源,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数据获取渠道。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率先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特别是交通、教育和医疗等重点领域数据实现即时更新与高效开放,为公众与企业的数据获取提供极大便利,树立公共数据开放新标杆,展示数据开放共享在实际操作中的巨大潜力和价值;江苏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聚焦生态环境和民生服务数据的开放共享,通过实时更新环保数据,不仅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也促进民生服务的精准化和个性化发展,为科研机构研究环境变化趋势、企业开发环保产品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各地正逐步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如,浙江省以其深厚的数字经济基础和活跃的创新氛围,成为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的先锋。该省通过严格筛选,授权一批具备强大数据处理能力和严格合规体系的企业作为官方数据运营机构,对交通、金融、健康等关键领域的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开发与创新应用,促进数据价值的最大化释放,有效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福建省采取“管运分离、授权经营”的公共数据运营模式,由福建省大数据集团作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工作,为政府决策、企业创新、社会服务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一模式清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展现福建省在公共数据治理上的前瞻性与创新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虽取得初步成效,但相关机制仍待健全,应从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操作流程和健全权限管理机制来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开放共享效率。
第一,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职责分工尚需明确。职责分工不清晰直接影响公共数据的有效管理和高效利用。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各部门和机构易出现推诿扯皮或重复设置,难以形成高效统筹的推进态势,导致部门在数据维护、更新和共享中的责任不清,使得数据质量下降或更新滞后。一是细化数据开放共享职责分工需考虑实际操作与自主权限。从理论层面看,各部门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中的职责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数据开放共享的具体场景和数据敏感度来灵活划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基于公共数据共享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将职责细分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利用四个部分,并结合实际情况,为各部门分配具体的角色和职责。还应充分赋予各部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的自主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提高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效率,还能确保各部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调整,更好满足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实际需求。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需强化跨部门协作与沟通机制。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涉及多部门和多机构,需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作与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能够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应明确各部门在数据共享中的具体角色和责任,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规范,还应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共同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操作流程亟待优化。从数据初步收集、精细处理、开放共享到最终利用,各环节间往往缺乏清晰的操作流程指导,致使不同部门在执行时步调不一,时而出现工作重叠,时而遗漏关键步骤,影响整体效率。加之流程的非标准化和透明度不足,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进程易受阻碍,数据的时效价值及实际应用效果大打折扣。一是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化操作体系需构建。应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基准、格式规范、质量要求以及数据提交、审核、发布、访问等每一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通过确立统一标准与流程,确保公共数据在开放共享链路中的每一步精准执行。二是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操作流程的执行监督与反馈机制需强化。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各部门对操作流程的遵循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鼓励部门间相互反馈开放共享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不断优化调整操作流程,使之更为贴合实际需求,形成良性循环。通过监督与反馈的双重保障,确保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操作流程得以高效规范执行。
第三,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权限管理机制尚需健全。由于缺乏明确的权限划分和管理机制,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数据未能得到相应保护。高敏感数据可能在未经严格授权下遭到非法访问或篡改,增加数据泄露与被滥用风险。同时,权限管理不明也使访问权限范围模糊不清,数据使用者难以准确界定访问权限边界,易发生越权操作,破坏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因此,建立健全权限管理机制,对于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举足轻重。在健全权限管理机制上,一是权限分配标准需明确。应根据数据敏感度、重要性以及使用目的,制定出差异化的权限分配标准。对于高敏感数据,须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经过特定授权的人员或机构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才能访问。二是权限审查机制需确立。定期对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权限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权限分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应定期对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权限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权限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必要之处,确保权限分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促使权限管理机制不断健全。
四、高质量推进安全保障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宏伟目标,并针对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决定》进一步重申并深化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要求,明确指出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征途上须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预防与及时妥善的解决,为国家长治久安筑起坚固防线。《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4)提出“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核心原则,强调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高效利用的同时,须营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坚实保障。高质量推进安全保障型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深度践行与细化落实,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全面升级与革新。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数字安全立法,为数字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网络安全中的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信息系统进行分级保护,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重点保护。《数据安全法》就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设专章即第五章,明确政府以及技术方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均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明确的安全保障型法律制度,确保在数字化进程中依法治网。在数字安全立法指引下,一方面,我国大力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特别是在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前沿领域,鼓励自主研发和国产化替代,减少对外部技术依赖。通过政策扶持和资源投入,有效提升我国在数字安全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可控能力。如,作为科技创新高地,北京市通过建设物联网产业创新中心,加速物联网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等核心技术的国产化进程,为构建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有效保障城市运行的数据安全和系统自主可控;深圳市通过“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推动5G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与商用化,积极布局区块链技术,建立区块链创新生态,支持本地企业在区块链底层技术、应用服务等方面的自主研发;成都市依托深厚的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打造信息安全产业高地,通过引进和培育信息安全龙头企业,加速国产密码算法、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等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进程,为全国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纷纷打造坚实的数据安全底座,确保数字治理的高效与可靠。如,厦门市推出的“数字身份(厦门码)”项目,巧妙融合生物识别技术与高级加密手段,为市民提供既便捷又安全的数字身份验证服务,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隐私与安全,为全国数字身份认证体系建设提供范例;作为数字经济的前沿阵地,上海市建立的数据资源交易中心采用严格的数据脱敏处理确保公共数据在开发、利用及交易全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合规性,既促进数据的流通与价值释放,又维护数据的安全底线,为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与示范样本。尽管安全保障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已初见成效,但相关安全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应减轻公共数据在供给、流通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隐忧,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一,公共数据供给环节安全风险须防范。公共数据的高集中度与广泛关联性使其成为隐私泄露的潜在“高危区”。无论是硬件如服务器集群和存储媒介还是软件包括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各类应用平台等,任何一环遭受侵袭或存在安全缺陷都可能引发敏感数据的非法泄露、恶意篡改、严重损坏乃至全面丢失。亟需推行公共数据的精细化安全防护策略。一是分级分类安全防护体系须完善。应紧密结合公共数据属性与潜在风险级别设计分级分类标准与防护指南,实现数据的“科学化分层,精准化防护”。二是公共数据智能化标签管理与动态监控须推行。通过引入数据标签技术,结合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与大数据分析能力,对公共数据进行智能化识别、自动分类与动态分级,提高分类分级的精确度与执行效率。应建立数据状态实时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响应数据安全事件,确保数据防护措施的时效性与有效性。还应严格管控数据访问权限,依据公共数据分级分类结果,实施精细化访问权限分配,确保仅有获得明确授权的个人或系统能够访问对应级别的数据资源,有效遏制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第二,公共数据流通环节安全管控须加强。公共数据在穿越纷繁复杂的网络节点与设备时,犹如行走在信息的“十字路口”,面临被窃听、篡改或非法截取的安全风险。在跨部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中,由于业务领域的多样性及数据使用目的差异,若缺乏明确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议与规范,易导致数据滥用与误用。同时,政府与其它主体间的数据流通,时刻面临黑客窥伺与病毒侵袭。确立并强化公共数据流通环节的安全标准,成为守护数据安全的一道坚固防线。一是公共数据流通协议须明晰。应细化公共数据流通协议,明确各方权责,确保公共数据在流通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通过技术手段应用,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性,为数据流通穿上“防护服”,实现数据的透明与安全流通。二是公共数据流通监管与应急响应机制须健全。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流通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或第三方委托机构进行定期审计与评估。应构建快速响应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能够迅速定位问题、追溯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数据泄露与损害。还应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培训,提升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共同织就严密的公共数据安全防护网。
第三,公共数据使用环节安全保障须强化。使用公共数据如同挖掘宝藏,对释放公共数据巨大潜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但若存在公共数据权限管理松懈、公共数据处理流程不规范等操作性失误,便如同在数据的安全防线上凿开漏洞,使黑客与攻击者有机可乘,利用钓鱼陷阱或恶意软件,对数据发起侵袭,导致数据外泄或被恶意篡改。应加强公共数据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守护公共数据宝藏。一是公共数据使用权责体系须明确。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界定公共数据使用过程中各类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与权责范围。从公共数据采集者、存储者到处理者、应用者,乃至销毁者,每一环节都应明确具体职责,确保在公共数据使用全链条上的责任主体清晰可辨。二是公共数据安全责任追究与监管机制须完善。应构建严密的公共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对于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数据使用活动的监管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共数据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不当行为。还应积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共同为公共数据的使用筑起坚不可摧的安全屏障。
五、高质量推进智能集约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行动战略,标志以人工智能为引擎的新质生产力正加速孵化并走向成熟。党的二十大报告从促进产业升级和强化安全治理的双重维度,强调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与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其独特优势赋能政府服务智能化升级,不仅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和智能分析,还助力政府在集约化治理模式下,构建智能稳健的运行机制,高质量推进智能集约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旨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政府治理,助力政府科学决策和违法行为监测。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政府科学决策,使政府全面掌握数据资源及其分布情况,实现数据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这种对数据资源的精准掌控,不仅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更确保公众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体现政府治理的智能化与集约化。如,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先行者,杭州市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对城市交通流量、人口分布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从而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上海市政府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多维度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构建智能预测模型,准确预测未来城市发展趋势,特别是在城市交通管理领域,对交通流量、车辆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据此优化交通信号灯控制策略,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助力违法行为监测。政府能够运用技术挖掘潜在违法迹象并提前预警,采取更为精准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提升违法行为的监测效率,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数字监管能力。例如,深圳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率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全国领先的食品安全智能监管体系,利用人工智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北京市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环境监测网络,对环境指标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系统自动分析数据后识别出超标排放、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并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政府迅速响应并采取包括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在内的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其它城市提供可借鉴范例。尽管智能集约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初见成效,仍应从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规制、加强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着手持续深化。
第一,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的法律规制须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可能导致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偏离正轨,产生安全隐患或侵犯公民权益,阻碍效能的充分发挥与深度融合。一是法律规制应紧跟技术创新步伐,结合产业和技术实践需求,对算法优化、模型构建、系统集成、智能应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细致规范。应为各部门设定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既鼓励技术创新,又确保技术应用的合法性。二是法律规制还需强化跨界融合与协同治理。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决定其创新应用必然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融合。应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促进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合作与交流,明确各方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中的权责边界,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确保技术创新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评估与保护,激励各方积极投入创新资源,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智能集约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第二,公共数据资源整合须加强。公共数据在跨越不同系统与平台时,仿佛穿梭于信息“迷宫”,存在数据丢失、错乱或非法复制风险。在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整合中,因数据来源的广泛性及应用场景的多样性,若无统一的整合框架与操作规范,容易导致数据整合的混乱与失效。同时,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数据交互面临数据泄露与恶意攻击的威胁。强化公共数据资源整合成为推进智能集约的一道关键屏障。一是确立公共数据集中原则。为实现公共数据价值最大化利用,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进行集中存储与高效管理。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资源,还应建立健全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机制,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与随时可用。二是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制度体系须完善。应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推动先进数据处理技术与智能算法的有效集成,同时利用云计算的弹性资源与自动化管理优势,构建起高效、统一的一体化公共数据处理与服务支撑平台。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服务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制定严格的服务质量评估标准与监控流程,实现对数据服务性能的实时监测与定期评估。还应设立专门的反馈渠道,鼓励用户积极参与服务评价,不断优化数据服务质量。
第三,智慧城市建设须推动。智慧城市是智能集约型数字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决定》强调要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2024)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迈向“体系重构、质效提升”的全域数字化转型新阶段。一是智慧城市建设需聚焦体系重构。智慧城市的发展不仅是技术的集成应用,更是对政府治理结构和效能现代化的深刻实践。应依托智能技术,重塑政府治理架构,促进多元主体的高效协同治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为民众和企业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环境。还应强化城市运行智能监控与应急响应体系建设,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城市运行态势的精准监控和快速响应,切实增强城市的安全韧性和稳定性。二是智慧城市建设需注重质效提升。在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新阶段,智慧城市建设应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双重提升。应加强对智慧城市项目的科学规划和精细化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须推动智慧城市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的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城市经济转型升级。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智能技术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还应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的评估和评价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定期对智慧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评估。
综上,为回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诉求,应高质量推进科学规范型、协同高效型、开放共享型、安全保障型和智能集约型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科学规范型作为治理基础提供法治边界,协同高效型的运作效率依赖于开放共享型的数据流通和信息透明,而开放共享型的开放与透明须在安全保障型所设定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框架内进行,智能集约型则提供技术支撑以推动治理优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应顺应数字技术发展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要求与高质量发展任务全面实施,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 曹树青)
原文刊发于《江淮论坛》2024年第5期,编发微信时有删减。
原文引用:程雁雷,马锦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J].江淮论坛,2024(5):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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