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 茨
卡茨(Jerrold J. Katz,1932—2002),美国华盛顿人,哲学博士,纽约城市大学研究生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语言哲学、语义学。
译者:寇静茹(1999—),女,辽宁沈阳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刘叶涛(1977—),河北沧州人,哲学博士,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
本文译自 Jerrold J. Katz.:The End of Millianism: Multiple Bearers, Improper Names, and Compositional Meaning,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1年第3期,第137-166页。
摘要:密尔主义针对经典描述论提出的模态论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将弗雷格型含义看作含义的唯一类型,忽视了非弗雷格型“薄含义”的存在。以非弗雷格型含义为基础可建构一种纯粹元语言理论(PMT),该理论不但可以避免密尔型模态反例,还可以有效化解关于名称同一性语句意义的弗雷格之谜、克里普克的信念之谜、单称否定存在句的意义等难题。自然语言使用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多重承担者问题说明,密尔主义无法解决名称如何获取唯一指称对象的问题,只有实质性地利用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非专有名称的大量存在被密尔主义者忽视了,名称可以具有由实质属性组成的含义。意义的组合性原则认为,句子的意义是由构成句子的词项的意义组合而成的。
关键词:密尔主义;含义;多重承担者;非专有名称;组合性意义
用密尔(Mill)本人的话说,密尔主义的主张如下:
专有名称不具有内涵。它们表示那些用这样的名字称呼的个体;但它们不表明或蕴涵任何属性属于那些个体。
密尔论证说,专有名称“达特茅斯”不可能被认为具有“位于达特河河口的城市”这一内涵(含义),因为:
假如沙子把(达特河的)河口堵塞了,或者地震改变了它的流向,使它远离城镇,而这个城镇的名称并不必然因此发生改变。所以,这个事实不能构成该词意义的一部分;否则,当这个事实显然不再成立时,也就没有谁会想到再去使用这个名称了。
尽管这个论证清晰有力,而且出现在一本由一位极具影响力的哲学家所写、并被广泛阅读的名著当中,但该论证却经过了一个多世纪才对语言哲学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影响之所以会延迟产生,是因为那些用自己的研究影响了关于名称的讨论的哲学家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密尔的论证。弗雷格密切关注了密尔在《逻辑体系》第二和第三卷中关于数字的论述,却忽略了他在第一卷中关于名称的一切表述。罗素发展了他的理论,认为像“苏格拉底”这样的专指名词(proper noun)是摹状词,但没有提到密尔反对这类理论的论证。维特根斯坦本可以采纳密尔的观点,最后却采纳了一个明显不相容的观点,大致意思是一个名称与说话者根据使用场合所选取的摹状词家族相关联。此外,我们在卡尔纳普节重构弗雷格语义学的名著《意义与必然性:语义学和模态逻辑研究》中找寻他对密尔论证的看法,却一无所获。最后,塞尔从维特根斯坦对名称的讨论中得到启发,提出了他的“数量足够多但并不明确的[摹状词]”的观点,但同样没有提到密尔的论证。直到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对密尔型模态推理作了富有想象力的阐述,该论证才开始展现其独特性。在接下来的数十年里,克里普克那一连串密尔风格的反例,成功地说服了大多数语言哲学家相信密尔主义就是真理。
一、纯粹元语言理论
我多年来的一贯主张是,密尔型模态推理并没有确证密尔主义就是真理。这种推理表明,经典的弗雷格型描述论是错误的,但由于它并没有表明描述论本身是错误的,故而它没有表明密尔主义就是正确的。这种推理表明,专有名称并不具有弗雷格型含义,但这并不说明它们不具有含义。问题就在于,弗雷格型含义概念并不是唯一的含义概念,因而经典描述论也并不是描述论的唯一形式。除了经典描述论,还有一种经修正的非弗雷格型描述论。
这一选项像极了密尔的论证,它也被忽视了,尽管它被忽视肯定是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这种非弗雷格型描述论之所以被忽视,并不是因为哲学家有意为之,而是因为他们把含义径直等同弗雷格型含义,因而也把内涵主义与弗雷格型内涵主义直接等同,而丝毫没有意识到它的独立存在。因此,纠正这种情况的第一步,是给“含义”提供一个非弗雷格型定义。这就是(D):
使得(D)成为含义的一种非弗雷格型定义的是,(D)将含义作为含义性质和关系的决定因素,而不是作为指称性质和关系的决定因素。
转换到(D)的好处在于,含义不再必须包含会导致密尔型反例的实质属性。按照经典描述论,含义作为指称的决定因素,必须包含足以确定指称的一簇实质属性。否则,它们就没资格作为真正的含义。而我们用(D)就有可能构建描述理论的另一个版本,其中名称的含义不再包含任何实质属性。之所以不需要实质属性,原因在于我们不必确保名称的含义决定其指称性质和关系。于是,(D)就可以让我们建构一个避免密尔型反例的描述理论。
这个理论就是纯粹元语言理论(简称PMT),它认为一个名称的含义只包含“作为其承担者的名称”这一名义上的属性。按照PMT,专有名称“N”的含义就是下面(1)的一个实例:
(1)那个作为“N”之承担者的事物。
其中“x是‘N’的一个承担者”可理解为表达个体与其所承担的名称之间的关系。PMT之所以持有这个观点,是因为(D)要求判断一个词项是否具有含义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含义,应该基于对该词项的含义性质和关系的最佳解释推理。例如,我们将“作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之承担者的那个事物”这一含义视为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这个名称的含义,不是因为这样做能够让我们决定其指称对象,而是因为这样做能够让我们解释清楚为什么从(2)可以分析地衍推出(3):
(2)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写了《逻辑体系》。
(3)“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承担者写了《逻辑体系》。
与之类似,将“苏格拉底”的含义解释为“作为‘苏格拉底’之承担者的那个事物”使我们能够解释清楚为什么(4)是分析的;或者用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话来说,为什么它是不足道的:
(4)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的一个承担者。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纯粹性——名称的含义中缺乏实质属性——是否足以保证不存在密尔型反例。只要出现在(1)的实例中的名义属性本身不会产生这种反例,那就足够了。稍后我将解释为什么它们不会,随后将描述这些考虑与克里普克关于认识论和模态的挑战性论点有哪些关联。
即使是最精致的弗雷格型名称理论(如塞尔的理论),也会面临密尔型模态问题;同样,即使是最精致的密尔型名称理论(如克里普克的理论),也会面临弗雷格型语义问题。而PMT不会面临任何这些问题,因为它不具备导致这些问题的任何特征。
弗雷格型理论之所以会面临密尔型模态问题,是因为名称的弗雷格型含义包含了实质属性。弗雷格型理论必须说名称具有含义,这个“必须”源自促使引入含义概念的弗雷格难题。按照这种理论,这个“必须”自动就转化为必须说名称具有一种弗雷格型含义。如此,名称的含义被认为具有确定指称所必需的实质属性,结果便是存在针对所谓表达名称含义的摹状词的模态反例。而有了(D),名称就可以具有作为(1)之实例的含义,并因此得到无需弗雷格型含义的、针对弗雷格难题的弗雷格型解决方案。
可以肯定,克里普克认为模态反例在元语言描述理论中也会出现。但与PMT不同,出现这些反例的元语言描述理论并不纯粹,因为它们为名称含义的元语言关系补充了实质属性。威廉·尼尔声称,“苏格拉底”意指“被称为‘苏格拉底’的个体”,因为“告诉[某人]苏格拉底被称为苏格拉底,是明显不足道的”。克里普克首先反对尼尔的理论,因为“希腊人是否的确称呼他为‘苏格拉底’,这是值得怀疑的”。这个批评并不适用于我们对(4)的分析性解释,因为“x是‘N’的承担者”和“x被称为‘N’”是不同的关系。前者而非后者才是“‘N’是x的名称”的逆命题,后者的意思类似“被称呼为”(is addressed as)。相应地,承担关系的y-位只取专指名词,而“x被称为y”这个关系的y-位也可以取普通名词(common nouns)——例如,“史密斯被称为小偷和卑鄙的谋杀犯”。因此,虽然克里普克正确地断定,像“苏格拉底被称为‘苏格拉底’”这样的句子并不是不足道的或分析的,因而可能是错的;但(4)是分析的,因此不可能是错的。可见,克里普克针对尼尔不纯粹的元语言描述理论的反例并不能照搬到PMT上。
克里普克对尼尔的元语言描述理论的“主要”反对意见是,“(这样一种理论)明显违反了非循环性条件”,正如克里普克所说:
依照尼尔的看法,[对名称“苏格拉底”来说的]摹状词是“被称为‘苏格拉底’的那个人”。这里,(大概是因为这被认为是如此的不足道!)它根本就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这样理解它,似乎根本不是什么指称理论。我们问:“他用‘苏格拉底’指称谁呢?”给出的回答是:“哦,他指称的就是他所指称的那个人。”
克里普克准确指出,如果在一个理论中名称的含义的确不足道,这个理论就“根本不是什么指称理论”。但这又怎么样呢?并不是所有的描述理论都要成为指称理论。由于PMT旨在成为一种只是关于名称含义的理论,因而,PMT为“苏格拉底”这样的名称所提供的含义只需要去决定名称的含义的性质和关系。
密尔型理论之所以出现了弗雷格型语义问题,是因为那些理论认为专有名称根本就没有任何含义。当名称的含义包含实质属性时,由于密尔型理论将含义等同弗雷格型含义,因而,为避免密尔型反例的需要就变为彻底拒斥含义的需要。然而,一旦给定了(D),内涵主义者声称名称所具有的含义和弗雷格主义者声称名称所具有的决定指称的含义,就是有区别的。因此,密尔主义者虽然正确地否认了名称具有决定指称的含义,却错误地否认了它们具有含义。由此来看,(D)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即认为名称具有含义,但它们所具有的含义只是决定了它们的含义的性质和关系。
这种薄含义(thin sense)对于破解密尔型理论未能破解的难题是必需的。一旦采纳了密尔主义,弗雷格关于名称的同一性语句难题就会重新出现,因为我们仅有的用于区分(5a)和(5b)这样的句子的东西,是它们当中所含专有名称之间在指称和拼写上的差异。
(5a)长庚星是长庚星。
(5b)长庚星是启明星。
正如弗雷格本人所指出的,指称和拼写都无法解释像(5a)这样的句子为什么会是“先验成立,而且按照康德的说法,是分析的”;而像(5b)这样的句子则“包含着对我们知识的非常有价值的拓展”。但是,如果我们为名称赋予含义,哪怕是PMT那样的薄含义,我们也可以解释清楚(5a)和(5b)这样的句子之间在意义上的差异。认为“长庚星”和“启明星”具有作为(1)的实例的含义,也就是认为这些名称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解释清楚为什么(5a)是分析的,而(5b)不是。
同样,将“Londres”(法语“伦敦”——译者)和“London”视为具有作为(1)的实例的含义,便是认为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这正是破解克里普克的皮埃尔谜题所需要的。皮埃尔的信念现在是“作为‘Londres’之承担者的那个事物是美丽的”和“作为‘London’之承担者的那个事物不是美丽的”。皮埃尔关于他读到过的那个城市和他当下所居住的城市的信念和陈述是不一样的,这里并没有不一致之处,也就没有什么疑难问题存在。
司各特·索姆斯认为:“显然,[皮埃尔]说过,London既是美丽的……London又不是美丽的……”但皮埃尔从未相信或说过伦敦是美丽的。你当然可以说,皮埃尔相信或说过,London是美丽的,但这并不是说他相信或说过London是美丽的。如果俄狄浦斯相信并说乔卡斯塔(Jocasta)是他的妻子,那么关于他的母亲,俄狄浦斯相信并说她是他的妻子,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相信并说他的母亲是他的妻子。皮埃尔相信和说的是“作为‘Londres’之承担者的那个事物是美丽的”,这与相信和说“作为‘London’之承担者的那个事物不是美丽的”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看来,PMT就清楚解释了为什么从可接受的经验证据所做的无误推理不会使皮埃尔陷入矛盾。而且,这些动作也不应该使他陷入矛盾,这一点无疑符合所有人的直觉。
一旦采纳了密尔主义,弗雷格关于包含无承担者名称的表达式和句子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也会重新出现。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论证的,脚注45,这个问题最尖锐的形式是像下面的(5c)这样的真的、因而也是有意义的句子:
(5c)圣诞老人不存在。
由于密尔主义者声称像“圣诞老人”这样的无承担者名称也是无含义的,因而这些名称对句子的组合性意义没有任何贡献。由此,密尔主义者必须否认像(5c)这样相当有意义的存在语句有意义。这些句子是密尔主义的反例。与此不同,在PMT中,像“圣诞老人”这样的无承担者名称具有含义,因此会对包含这些名称的句子的组合性意义做出贡献。因而,像(5c)这样的存在语句是有意义的。
此外,我们应该简要说明PMT如何处理克里普克的帕特雷夫斯基(Paderewski)案例。如果有人意识到那位政治家和那位音乐家是同一个人,他们可能会通过说“那位政治家帕特雷夫斯基是那位音乐家帕特雷夫斯基”来表达这个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次出现的“帕特雷夫斯基”含义中占位词项的“事物”(thing)被解释为同位语“那位政治家”的含义,而第二次出现的“帕特雷夫斯基”含义中占位词项的“事物”被解释为同位语“那位音乐家”的含义。因此,这个句子就具有这样的含义:“作为‘帕特雷夫斯基’之承担者的那位政治家,是作为‘帕特雷夫斯基’之承担者的那位音乐家”。由于对占位词项的填充是在形成“政治家帕特雷夫斯基”和“音乐家帕特雷夫斯基”的组合性含义的过程中进行的,因而这些名词短语的含义包含实质属性这一事实,并不影响PMT所主张的像“帕特雷夫斯基”这样的专指名词不包含任何实质属性的说法的地位。(1)对包含专有名称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那些成分的含义,没有作出任何断言。
如果说话者只是简单地说“帕特雷夫斯基是帕特雷夫斯基”,那就必须在上下文明确指明这种说法是对先前“帕特雷夫斯基是不同的人”这个假定的否定。PMT为这个假定提供了所需的语句意义,“帕特雷夫斯基”含义中的不定量词使得我们可以作有区别的指称,限定量词和词项则使得我们能够将“帕特雷夫斯基”的出现与背景信息(如职业)联系起来,背景信息能够让它们的出现在表明对具有特定信念(如职业)的某人作有区别指称方面具有语境确定性。
从专有名称的含义中消除实质属性可以将模态反例消除掉,仅(1)的实例中的名义属性不会导致这样的反例出现。大卫·布劳恩坚定地认为它们会导致这样的反例,他说,对于(4)这样的分析句来说,PMT会得到“错误的模态结果”,因为它的分析性使得PMT承诺了苏格拉底在所有其所存在的世界都作为“苏格拉底”的承担者,但事实上,某物所承担的名称只是它的一个偶然属性。布劳恩的批评基于对PMT的错误理解,但假如我先前关于名称的讨论能够更清楚地说明为何像(4)这样的句子被视为分析句并不意味着PMT必须宣称某物承担着它所承载的名称是它的一个必然属性,也许就不会有这个误解了。这些讨论包含这样一条原则,它解释了为什么不存在任何这样的承诺,但它们并没有利用这一原则去提供这种解释。
布劳恩的误解在于,他把构建PMT所依据的内涵主义等同了弗雷格和卡尔纳普的内涵主义。确实,在弗雷格和卡尔纳普的内涵主义中分析语句表达必然(或弱必然)真理,因此,据其构建的元语言描述理论会得到“错误的模态结果”。但是,PMT所据以构建的内涵主义在如何理解分析性以及如何理解含义方面与弗雷格和卡尔纳普的内涵主义是不一样的,不但含义不是决定指称的因素,而且分析语句也不是必然(或弱必然)真理。我在《语义理论》中定义了简单句的含义——具有谓词P(x1,...,xn)形式的句子,其中词项t1,...,tn占据了自变元位置,如果存在一个包含P(t1,..., ti-1, ti+1,...,tn)的词项 ti,且t1≤ti≤tn,那么这个句子就是分析的。这里的“包含”(containment)和弗雷格定义中“包含”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字面上的“房梁在房屋当中”的包含,而后者是比喻性的“植物在它们的种子之中”的包含。我们说的分析性是整分(mereological)结构,而弗雷格的分析性是逻辑结构。
弗雷格所讲的分析性,指的是依据逻辑法则和定义的可证明性。按照蒯因对弗雷格分析性的表述,一个分析陈述是一个逻辑真理,我们在其中用“同义词代替同义词”。由于弗雷格分析性是逻辑真理的一种,因而对弗雷格分析性的指称解释就可以通过对逻辑真理的指称解释来固定;而我们说的分析性并不是这样的,由于分析语句的整分结构并不能让它们成为逻辑真理的实例,于是我们就可以为分析语句提供不同的指称解释原则。在早年出版的作品中,我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分析句是“稳固防误的”(secured against falsehood)。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分析句的字面用法表达了一个陈述,它就是一个真陈述。这是因为,如果所包含词项有指称,由于这种包含,它指称的就是一个使该陈述为真的事态;而如果词项没有指称,这个分析句也没有做出任何陈述。
稳固防误并不意味着必然或弱必然。如果我使用(4)的一个殊型(token),这个殊型在现实世界必定做出了一个真陈述,但它做出的这个陈述是偶然的,这个陈述所关涉的人本可能不是“苏格拉底”的承担者。由于PMT并不承诺我们用(4)所做的陈述在所有苏格拉底存在的世界中都是真的,所以在一个苏格拉底并非“苏格拉底”之承担者的世界苏格拉底的存在并不是PMT的反例。可见,PMT并没有导致“错误的模态结果”。
我们的结论是,PMT避免了弗雷格型描述论没有避免的模态反例,并解决了新密尔主义没能解决的关于含义的弗雷格难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结论并没有声称PMT解决了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一文留给我们的所有难题。这些难题并非全都是关于含义的,PMT没有义务去化解与含义不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弗雷格关于晦暗语境中共指名称的替换难题,虽然常与关于含义的难题混为一谈,但并不就是这样一个难题。可以肯定的是,它似乎与弗雷格关于名称和无承担者名称的同一性语句难题相关联,尤其是在他那里所有这些都是可以基于他的含义概念而解决的问题。但是从(D)的观点来看,替换难题并不属于有关名称和无承担者名称的同一性语句难题。后者是如何解释句子含义的性质和关系(分别是分析性和有意义性)的问题,但前者并不是这样。替换难题是一个关于有效替换推理条件的问题,也就是关于陈述真值的问题。因此,它属于指称理论,在以(D)为基础的含义理论范围之外。
现在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接下来我将论证,PMT和新密尔主义在这一问题上都是错误的。PMT和新密尔主义都认为(T)是错误的,但事实证明它是正确的:
(T)名称可以具有由实质属性组成的含义(正如经典描述论所主张的那样)。
在这一点上,(T)的真理性注定会让人感到惊讶,因为把它和克里普克的全部反例一起使用时,密尔型推理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但实际上,(T)的真理性与密尔那些确实驳倒了经典描述论的反事实论证的逻辑地位无关。相反,它与一类未被充分理解的特殊表达式的语义学有关,我把它们称为非专有名称(improper names)。
因此,本文的论点如下:(T)是正确的,因此新密尔主义和PMT均需要修正。PMT只需要较小修正,较小修正就是它的终点。实际上,同样的较小修正对新密尔主义来说初看之下似乎也是终点,但事实并非如此。此外,对于名称如何获得其唯一指称这个基本上被忽视的问题的考察表明,即使按照克里普克的理论,这种指称的实现也离不开使用摹状词。
这就把新密尔主义和PMT之间的争议归结到了密尔主义。继而我将提出一个反驳密尔主义的论证,最终结论是:PMT的修正版本是唯一立得住的名称理论。
二、多重承担
本节我想要表明,专有名称的有意义性是新密尔主义和PMT之间唯一的争议。乍看之下,摹状词是否介入名称的指称似乎也是这两种理论的分歧,特别是新密尔主义者宣称他们的理论无需使用摹状词。然而这只是一个由如下两个因素造成的表面现象,一个是克里普克提出的新密尔主义者必定会拒绝接受的想法,另一个则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非弗雷格型内涵主义者可以从他关于命名的因果画面中接受多少内容。
(一) 语言证据。自然语言中绝大多数专有名称都有多个承担者,然而它们绝大多数殊型都有唯一的指称。由于经典描述论者认为专指名词在语义上类似普通名词(common noun),他们试图通过主张专有名称有歧义来调和多重承担者与唯一指称的矛盾,从而通过消除歧义来解释这种“有歧义的”专有名称的殊型的唯一指称。但是专有名称并不是有歧义的,它们只是在指称上含糊。它们具有多重承担者,而不是多重含义。如果我在对哲学家说话时使用如下(6)中的殊型:
(6) 内格尔在纽约市教过书。
他们的问题不是如何在一个词(名称“内格尔”)的两个含义之间做出选择,就像我使用的如下(7)的殊型:
(7) 咱们就在bank见面吧。
而是如何在厄内斯特(Ernest)和托马斯(Thomas)这两位(“内格尔”的承担者)哲学家之间选择。我们通过引用其含义间的差异来消除普通名词的歧义,但对专指名词我们无法这样做。哪种含义上的差异可以消除专有名称“内格尔”的歧义,就好比“斜坡”和“金融机构”含义上的差异可以消除普通名词“银行”的歧义呢?
密尔主义者也面临多重承担者问题。根据密尔的观点,名称是毫无意义的标记,声音或拼写就能将它指称的对象区分开。回想一下他拿《一千零一夜》中的强盗所举的例子:强盗在房子上标记粉笔线以便识别,但是,
莫尔吉娜(Morgiana)以类似的方式,在其他所有房子上也都标记了粉笔线,破坏了这个计划。怎么做到的呢?消除那所房子与其他房子外观上的差异即可。粉笔线还在,但它再也起不到作为独特标记的作用。
密尔的说明未能解释清楚自然语言的说话者如何在使用名称时执行识别功能。因为所有的约翰·史密斯都是“约翰·史密斯”这个名称的承担者,因而密尔关于专有名称的识别功能的论述所依赖的“外观上的差异”并不存在。对密尔来说,自然语言的说话者和被莫尔吉娜挫败了的强盗是一样的情况。
追随密尔,认为专有名称的区分功能是通过声音或拼写来实现的新密尔主义者也面临多重承担者问题。由于“约翰·史密斯”这个名称的声音和拼写对一个又一个约翰·史密斯来说都是相同的,因此“约翰·史密斯”无法用来作为区别众多约翰·史密斯的标记。在新密尔主义者看来最理想的情况是,名称可以通过与给囚犯分配编号相同的方式精确标记它们的承担者。但在现实世界,自然语言中名称的声音和拼写并不像监狱编号那样是一个可以追踪其承担者的标记。
因此,新密尔主义者面临相当大的压力,需要超越密尔并构造一种标记,使得一个约翰·史密斯的名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与另一个约翰·史密斯的名称不同的标记。克里普克屈服于这种压力,提出应当“采用一种术语体系……按照这种术语体系,使用完全相同的声音去命名不同的对象要被算作不同的名称”。克里普克认为这种术语体系“类似将同音异义词称为不同的‘词’的做法”(ibid.)。这显然是错误的。同音异义词,比如“bear”(熊)和“bare”(光秃的),在词源、(通常的)拼写、句法和含义上都不一样。而克里普克提出的不同名称,比如用于命名一个人的“史密斯”和用于命名另一个人的“史密斯”,在词源、拼写、句法或含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两个名称“史密斯”,作为名称,被认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克里普克的上述想法可以、有时已经被解释成了这样的主张,即像“史密斯”这样的名称具有未发音的下标,可以根据该名称不同的承担者区分不同的“史密斯”。由于这一主张构成了语言的实质性假说,因此必须用实质性的语言证据提供支持,特别是因为接受这一主张将会牺牲一个长期适用的语言学原则,即诺姆·乔姆斯基的句法自主性原则。语言学方法论要求提供假定潜在语法形式的语法证据,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未发音的下标是专有名称语法形式的一部分。
此外,克里普克本人承认,他的术语系统“与最常见的用法不一致”。稍后我们就考察他的术语系统与语言事实之间的冲突,但在此之前我们应该看一下克里普克提出的旨在缓和这一让步的两个考虑。首先他提出,他的术语系统适用于回答这个问题:“这本电话簿中有多少个名字?”但是,假设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将一个名字的每次出现都计为一个不同的名字,而不是把每个名字仅仅看作同一个名字的不同出现,那就犯了乞题谬误,回避了问题。其次,克里普克提出他的主张:“出于理论目标,有大量值得推荐的地方。”对此他没有详加说明,但可以推测,他所说的目标并不是为新密尔主义提供不同承担者的不同名称,因为那样的话克里普克就是从自己的理论出发进行论证了。我们唯一记得的是,他的术语系统要在逻辑中达成的那些目标,例如在克里普克的量化模态逻辑中达成的目标。但一个形式化系统在人工计算中有用,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明它在自然语言的语法中也有用。
经典描述论者为指称上含糊的名称添加了含义,而克里普克则是添加了名称本身。然而,克里普克的添加并不是通常对简单性原则的违背,即这个提议虽然能够说明相同的证据,但效率较低。在这里,这个违背简单性的提议也与广泛存在的语言结构证据相矛盾。
有证据清晰地表明,专指名词“约翰·史密斯”是一个具有多个承担者的单独名称。我们可以十分自然地说出(8)和(9)这样的话:
(8)那五十个住在纽约的约翰·史密斯都是洋基队的球迷。
(9)我认识一个约翰·史密斯,但在美国肯定有更多的约翰·史密斯。
但按照克里普克的提议,这是不正常的。最引人注目的是,他的提议否认两个约翰·史密斯在做出类似(10)或(11)的断言时,说的是字面上的真理:
(10)我们有相同的名字。
(11)“约翰·史密斯”也是我的名字。
他的提议还确证了两个约翰·史密斯在说(12)时,说的是字面上的真理:
(12)我们有不同的名字。
此外,克里普克的提议还认为,两个约翰·史密斯在说(12)时,对他们的名字所做的断言与一个约翰·史密斯和一个玛丽·波特在说(12)时对他们的名字所做的断言是相同的。此外,如果不认为名称具有不止一个承担者,就很难理解(13)这样的句子中的定冠词是什么意思了:
(13)那位埃尔伯特·爱因斯坦曾住在普林斯顿。
再者,一个约翰·史密斯可以向另一个约翰·史密斯“证明”,对方的名字并不是“约翰·史密斯”。前提1,“我的名字是‘约翰·史密斯’”;前提2,“克里普克的提议是正确的”;结论,“你的名字不是‘约翰·史密斯’”。
此外,由于克里普克的提议是一个语言学主张,接受它也就意味着说英语中的“同名同姓者”这个词在(14)这样的句子中是一个必然为空的词项。
(14)我的名字也是玛丽·史密斯,所以我是她的同名同姓者。
对一个人来说,不可能有一个同名同姓者,就好比不可能有一个男性姐妹。
此一情境的另一方面涉及改名问题。如果莫妮卡·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嫁给肯尼斯·斯塔尔(Kenneth Starr),她可以选择保留她的姓氏,也可以改为她丈夫的姓氏。但按照克里普克的提议,“指称对象的不同将是名称不同的充分条件”,因此这种选择是不存在的。按照他的提议,即使莫妮卡·莱温斯基确实选择了“斯塔尔”这个名字,她也没有把她的名字“莱温斯基”改成她丈夫的名字。
这种情况与布伦达·斯塔尔(Brenda Starr)嫁给肯尼斯·斯塔尔的情况混为一谈了。尽管克里普克的提议对后一种情况给出了正确答案,却是出于错误的原因。布伦达·斯塔尔在嫁给肯尼斯·斯塔尔时不能选择是否改变自己的名字,并不是因为指称对象的独特性使得在逻辑上不可能拥有另一个人的名字,而是因为她丈夫的名字也是“斯塔尔”,因而谈论她改名没有意义,不存在把“斯塔尔”改为“斯塔尔”这样的事情。
该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涉及家族名称。按照克里普克的提议,在惯常意义上不存在任何一个家族名称使得史密斯家族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相同的名称“史密斯”。更为反直观的是,该家庭成员中没有一个人真正拥有“史密斯”这个家族名称,因为它的承担者应该是一个家庭,因此是一个集合体,而不是个体。难不成史密斯家族如此愚昧,竟为了传承“史密斯”这个好名称而忧心,或是担心家族败类雷蒙德会败坏家族的名称!
此外,按照克里普克的提议,如果以父亲的名字命名的儿子乔治·史密斯的名字与父亲的名字不相同,那么与儿子名字相关联的“小”(junior)便毫无意义了。按照克里普克的提议,像(15)这样的句子中的形容词“小”将是多余的或不必要的,但实际并非如此:
(15)我想让你见见小乔治·史密斯。
此外应该注意,新密尔主义者即使拒绝接受克里普克的提议,也无法解释形容词“小”如何组成句子(15)的含义。使用(1)中表示的量词结构,PMT可以说这个形容词是通过将作为“N”的另一承担者的儿子这一属性归给充当其中动词之对象的“N”的承担者而成为其含义组成部分的。这样,PMT就解释了为什么(15)意味着至少有两个乔治·史密斯。
最后,词典编纂者们会这样说,比如专有名词“史密斯”(Smith)与古挪威语中的“Smitr”、丹麦语和瑞典语中的“Smed”以及哥特语中的“Smitha”有关。他们认为这样的陈述关涉这个现代英语单词“史密斯”的词源。无疑,他们说得对,只在(普型)意义上,英语中只有一个单词“史密斯”,皮尔士(C. S. Peirce)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英语中只有“单词”(word)这样一个单词。现在,每个史密斯都可以同样自豪地说:“词典编纂者们会发现,如此有趣的是我的名字。”此外,当词典编纂者们讨论“史密斯”与古挪威语“Smitr”之间的关系时,两个史密斯争论谁的名字是正在谈论的名字,这是毫无意义的。但若按照克里普克的提议,则确实有这种可能。此外,就克里普克的提议而言,在普型意义上并不存在单一的名称“史密斯”,这个提议意味着词典编纂者们正在谈论空无,而这是荒谬的。
克里普克提出让步的方法——这个术语系统“不符合最常见的用法”——使人觉得它除了偏离语言习惯的某些表面特征之外,没有其他更多问题。实际上,从刚才引用的语言学证据的立场来看,克里普克关于何时将语音学普型和殊型视为不同专有名称的提议,代表了对早期哲学家如弗雷格、卡尔纳普和古斯塔夫·伯格曼等人试图改革自然语言的构造论规划的一种回归。克里普克的提议清楚地表明了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净化,升格符号本身”,与弗雷格提出的通过给指称为空的表达式指派任一指称对象或完全消除它们来改革语言的提议,是一脉相承的。很难看出,相比弗雷格面对没有承担者的名称时升华语言的做法,为什么人们会对克里普克在面对有两个或多个承担者的名称时升华语言的做法会更加容忍。
(二)哲学上的后果。名称与分配给囚犯的编号不一样,对于专指名词或是它们的殊型,每个承担者都没有一个在发音或拼写上不同的名字。名字也不像普通名词那样是有歧义的,多重承担者与克里普克的提议和经典描述论都构成矛盾。相反,PMT与多重承担者却是一致的,而且它还预测了名称具有多个承担者的可能性,因为(1)具有与命名关系的承担者位置相关联的不定量词。新密尔主义者原则上无法预测,这种可能性是专指名词语法上的结果,因为他们不允许名称有含义,因而就不存在引入多个承担者这一可能性的不定量词的位置。
为了使他们的名称理论与语言事实一致,新密尔主义必须拒绝克里普克的提议。但是拒绝这一提议又会在新密尔主义者关于说话者如何在使用名称时实现唯一指称的说明中留出一个空白。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新密尔主义者不得不诸摹状词,从而放弃了他们无摹状词理论。
考虑克里普克关于名称传递的理论:
当这个名称“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时,在我看来,接收到这个名称的人必定带着与传播这个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它。
对具有多个承担者的名称来说,我们会从不同的老师那里接收到同样的名称,而老师们却用它指称不同的对象。每一次这样的传递都是可以返回到不同“命名仪式”的不同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对于“史密斯”这样的常见名称,我们会淹没在众多因果链当中,每一根链条都包含相同的名称“史密斯”,但每一次都是不同的史密斯。因此,说话者想用与由以获得这个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该名称,不足以获得唯一的指称。
一方面存在沟通问题,听者不会读心术,因此,除非说话者提供一个个体化的摹状词,否则听者不可能知道指称上含糊的名称指称的是哪个承担者。另一方面存在指称问题,如果说话者的指称意向中没有适当的实质内容,他或她就无法使用指称上的含糊名称去指称可以回到“命名仪式”的多个链条中的一条所指称的特定对象。大卢易(Big Louie)相信黑手党中有许多个科利昂(Corleone),如果他给警察报出“科利昂”这个名称时没有加上任何识别性摹状词,那就等于没有指称任何人。
由于新密尔主义理论不依赖摹状词去识别想要的承担者,因此该理论受到本质上与克里普克对尼尔理论所提出的相同的批评。更简单一些,我们可以提问:“他用‘史密斯’指称的是谁?”给出的回答是:“哦,他指称的是数条从命名仪式开始的‘史密斯’这个名称的因果链中的一条所指称的对象。”在这里,克里普克针对尼尔理论的反对意见自食恶果了:“如果这就是专有名称的全部意义,那就不会有任何指称能够成功实现了。”由于新密尔主义理论是一个指称理论,它所声称的名称的使用不依赖摹状词的主张在多重承担性面前就失效了。由此,这样的理论就再也不能宣称无需摹状词了。
是,虽然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必须停止,但该产品还不必下架。我们可以更新并改进作为名称的纯指称性说明的新密尔主义,在其中加入摹状词作为名称使用的一部分,其功能是区分预期承担者和其他语境显著的承担者。这仍然是密尔主义的一个版本,因为新密尔主义并未被迫做出让步,从而让摹状词成为名称的含义。
但是,当这样修正名称的新密尔主义说明时,摹状词在其对命名的说明中起到的作用就与其在PMT说明中起到的作用完全相同了。因此,新密尔主义和PMT关于摹状词之作用的所谓争议也就消失了。此外,由于没有任何障碍能够阻止PMT对克里普克的命名仪式和名称传递的理解作为对(1)中承担关系的解释,因此新密尔主义和PMT在赋予和传递名称方面也不存在任何争议。这样的话,问题只剩下一个:密尔主义。
由于针对经典描述论的批评来自密尔主义者,因此针对经典描述论的一个基本反对意见被忽略了。也就是说,经典描述论者所主张的能够表达名称含义的摹状词,从语言学角度看是不充分的。
这是因为,像“柏拉图的学生和亚历山大的老师”或“领导以色列人逃出埃及人的囚禁”这样的摹状词,妨碍了我们解释包含像“亚里士多德”和“摩西”这样的专有名称的句子之含义的性质和关系。例如,如果句子的谓词表达的摹状词实际是句子主语的含义,那么像“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和亚历山大的老师”和“摩西领导以色列人摆脱埃及人的囚禁”这样的句子,就本应是不足道的,可它们并非如此。弗雷格认为,只要为名称选择的摹状词能正确指称,我们就无须特别关心含义。经典描述论者接受了弗雷格的这种“宽容”态度,但这种态度在语言学上是不充分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与弗雷格基于同一性语句的分析为含义做论证时明确诉诸康德型分析性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
基于现实性(actuality)算子的经典描述论最新方案乍看起来似乎是相对专有名称在现实世界的指称,它通过直接严格化处理其指称来避免这个问题。这个想法是试图使用类似“实际的约翰·史密斯”或“现实世界中的约翰·史密斯”这样的严格摹状词去固定指称。但是,多重承担问题的存在使得以这种方式严格处理名称的指称成为不可能的事。问题在于,在现实世界有太多的约翰·史密斯,到底哪一个是那个约翰·史密斯呢?为了防止像“约翰·史密斯”这样的名称具有多重承担性而引发这个问题,有必要采纳克里普克的提议。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自然语言中多重承担性的证据排除了这一可能。
三、非专有名称
与PMT和新密尔主义相反,(T)是正确的。英语中有这样一些名称,它们的含义具有实质属性。它们的存在有时已被注意到,但并没有得到足以正确理解它们的重要性的关注。我认为,这是因为专指名词和名称这两个类别被错误地认为与专有名称这个类别完全相同。因此,我们首先要给出一个更好的分类。
专指名词和普通名词都有含义,但前者的含义包含了元语言谓词“x是‘N’的一个承担者”,而后者的含义则没有。专指名词分为(16)当中这样的专有名称,及(17a)和(17b)当中这样的非专有名称:
(16)达特茅斯,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摩西,哥德尔,……
(17a)开膛手杰克,阿提拉大王,狮心王理查,恐怖的伊凡,恶霸丹尼斯,魔术师曼德拉克,……
(17b)超人,蝙蝠侠,蜘蛛侠,塑胶人,神奇女侠,……
与专有名称的含义不同,非专有名称的含义除了元语言谓词“x是‘N’的一个承担者”之外,还包含实质属性。
现在来考虑一些支持(T)的证据。非专有名称包含有意义的句法成分,例如(17a)中的限定摹状词,“开膛手”“大王”“狮心王”等,它们似乎和任何其他修饰成分一样,直截了当地具有意义。事实上,(17a)中的非专有名词最初给我们的印象是作为组合上有意义的修饰成分的冻结形式(frozen form)。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到限定摹状词“恐怖的”首先是作为这样一个修饰语出现的:它将那个特定的伊凡与同名的其他伊凡区分开。
非专有名称的含义包含实质属性的另一种形式的证据,是像(17a)中那样的非专有名词中限定摹状词的递归可拓展性。不仅“丹尼斯”的含义与“那个”和“恶霸”的含义组合性地结合起来,形成“恶霸丹尼斯”的含义,而且对这种非专有名称中的那些名词进一步修饰也是可能的——例如我们可以得到像(18)这样的形式:
(18)艾姆街恶霸丹尼斯,艾姆街和学校操场的恶霸丹尼斯……
这种递归拓展的每一步在组合上都是有意义的,每一步都只是因为在该步骤中添加的修饰语的意义与前一步不同而有所不同。
非专有名称有意义性的进一步证据,来自这样的事实,即与专有名称不同,它们可以翻译成外语。因此,专有名称“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专有名称“海因里希·希姆莱”(Heinrich Himmler)在英语中并不被表示为“路易斯·维特根斯坦”(Louis Wittgenstein)和“亨利· 希姆莱”(Henry Himmler),但非专有名称“狮心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 Hearted)在法语中表示为“Richard Coeur de Lion”。
非专有名称“超人”的含义包含着类似“拥有超越常人力量的人(例如,一跃而过高楼大厦,比子弹飞得更快)”这个实质属性,“蝙蝠侠”的含义包含着类似“使用蝙蝠象征超级英雄角色的人”这个实质属性,“塑胶人”的含义包含着类似“能够将身体伸展成几乎任何形状的人”这个实质属性。
由于与(17a)中的例子具有不同的语法结构,(17b)中那样的非专有名称不能有效拓展。“恐怖的伊凡”是包含一个专有名称和一个修饰语的短语,“蝙蝠侠”则是一个类似“黑板”的复合普通名词。因此,后面一组词的拓展性是不同的。它可以拓展出复合的专指名词,例如“蝙蝠战车”(Batmobile),意指“为蝙蝠侠在他的超级英雄角色中使用而设计的带有蝙蝠象征的汽车”。
为了说明像(17b)中那样的非专有名称不是专有名称,让我们想象一个使用金色象征的超级英雄角色,他也因此被称为“金色侠”(Goldman)。当我们将其与拼写相同的专有名称“戈德曼”(Goldman)比较时,非专有名称“金色侠”的有意义性就显而易见了。与那位超级英雄不同,专有名称“戈德曼”的一个承担者可以是一位与金色没有什么关系的女士。此外,非专有名称的有意义性还表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这个非专有名称的复数形式是“金色侠”(Goldmen),如(19a)所示:
(19a)三位金色侠(Three Goldmen)驾驶金色战车(Goldmobiles)前来救援了。
而专有名称的复数形式是“戈德曼”(Goldmans),如(19b)所示:
(19b)三位戈德曼(Three Goldmans)乘坐奥斯莫比(Oldsmobiles)来做客了。
也就是说,非专有名称中出现的“man”不同于专有名称中出现的,它经历了从“man”到“men”的复数形式变化,意义也从一转变为多。
非专有名称含义中的实质属性制约了它们的指称,其制约方式与普通名词含义中的实质属性本质上相同。因此,当在字面上使用时,非专有名称含义中的实质属性表达了其承担者的必然属性。如果一个人只具有普通人的能力,他就不可能真是超人。超级英雄(superhero)也不可能是女性。请注意,说没有女人可以真成为超人(superman)并不是说非专有名称不能用于指称女人。假设肯特(Kent)一家错误地认为卡尔·艾尔(Jar El)这个女人是一个男人,并将她按男孩养大,而她意识到假扮成男性可以成为一个更成功的超级英雄,因此继续维持着这个虚构的身份,按此场景,大都会的市民使用“超人”(“看天上……那是超人”)来指称一个女性,这就是一个在错误摹状词下指称的案例。在另一种情况下,胆小的理查命令他的臣民称他为“狮心王理查”。再换另一种情形,一个无害的伊凡由于其坏名声被称为“恐怖的伊凡”。这些案例也是在错误摹状词下的指称。
由于非专有名称的含义包括实质属性,与专有名称不一样,它们具有类似普通名词的实质性适用条件。专有名称“伊比尼泽·斯克鲁奇”(Ebeneezer Scrooge),即使他被吓得变成一个基督教爱的典范,也仍然适用斯克鲁奇。但非专有名称“恶霸丹尼斯”,在丹尼斯逐渐成熟、不再那么盛气凌人并成为一个温和、善意的成年人后,就不再适用于他了。从技术上讲,人们仍然可以称呼他“恶霸丹尼斯”,但那也只是在比喻意义上这样做,比如说只是出于记仇而提醒他别忘了自己以前是个什么样子。
对于“恐怖的伊凡”这样的案例,情况则更加复杂。即使他年老体弱,再也无法让别人害怕,认为他仍然是这个名字的承担者似乎也是合理的。我们甚至可以在他年老时说“恐怖的伊凡是一个老甜心”。这表明,非专有名称的指称条件与其适用条件的时间结构并不相同。暂且不论这种复杂性,重点是,伊凡要想成为“恐怖的伊凡”,他必须在生命的某个时期得到坏名声。不然,这个表达就仅仅是一种像“莱尔·艾布纳”(Li’l Abner)(译者按:漫画、电影、戏剧中的一个角色,形容傻里傻气)那样的讽刺形式。
鉴于这些非专有名称的存在,所以(T)是真的。于是,我们必须将(1) 仅限制为专有名称含义的模式,并专门增加一种用于非专有名称含义的模式。于是就有了下面的(1’):
(1’)(i)如果“N”是一个专有名称,它的含义就是作为“N”之承担者的那个T(“T”实际上是(1)中的占位词项“事物”)。
(ii)如果“N”是一个非专有名称,它的含义就是作为“N”之承担者的那个T *,其中的“T *”是一个不同于占位词项“T”的包含实质属性的词项。
在(17a)那样的案例中,“恶霸丹尼斯”这样的非专有名称中专有名称部分T的出现,变成了T *在该名称含义的组合形式中的一次出现:同位短语的含义填充了占位词项(参见上文对帕特雷夫斯基案例的讨论)。而在(17b)那样的案例中,T *的出现则是非专有名称固有的特征,也就是它们的词汇特征。
克里普克承认:
也许在有些情况下,描述论的画面是正确的,例如某个人确实通过走进自己的私人密室并表示指称对象就是那个具有特定识别属性的唯一对象从而给出一个名称的。“开膛手杰克”就是我提到的一个可能的例子。
尽管事实上克里普克将这一让步表述为只是一种可能,但很显然,以《命名与必然性》中可用的语法区别看,“开膛手杰克”也是和任何其他专有名称一样的专有名称,因此,该表达式构成了密尔型观点(名称没有含义)的一个反例。至少,“开膛手杰克”具有“切割或撕扯的引发者”这个含义。考虑到“开膛手杰克”之殊型字面上的指称对象,在语义上必须是切割或撕扯的引发者,因而克里普克必须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描述论的画面是正确的”。
克里普克还写道,这种让步只在某个边缘情况下才是必要的,就好像“开膛手杰克”一例只是一个例外,而 (16)那样的案例才是常态。但这里的区别不在于例外与常态,而在于归属性用法和指称性用法(或实指)。“开膛手杰克”一例可以作为同时引入专有名称和非专有名称一般策略的模型。专有名称“达特茅斯”不也可以像非专有名称“开膛手杰克”那样,以同样的方式固定其指称吗?无疑,英国当局本可以进入他们的私人密室并规定“达特茅斯”的指称对象就是位于达特河河口的那个城市,不论它是哪个城市。如果达特茅斯就是这样命名的,那么根据克里普克本人的说明,“达特茅斯”就将同“位于达特河河口的那个城市”同义。由此,这个专有名称就会有一个含义。
据我所知,埃文斯是第一个提出命名仪式上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可以为专有名称提供实质内容的人。他举的是“朱利叶斯”(Julius)的例子,他通过规定这个名称指称的是那个发明了拉链的人(无论他是谁)来引入这一名称。埃文斯称这种名称为“描述性名称”(descriptive names),因为他认为它们具有实质内容,并认为“否认‘朱利叶斯’属于与其他专有名称属于相同的语义范畴,并不是十分合理”。命名仪式上摹状词归属性用法一系列案例的存在开始让人觉得,克里普克对“描述论画面”的让步可能比他让我们认为的更具破坏性。
埃文斯的“朱利叶斯”、我的“达特茅斯”,乃至克里普克的“开膛手杰克”,也许都是假想的案例;但有理由认为许多实际中的命名案例也是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许多情境正如“朱利叶斯”和“开膛手杰克”案例中所想象的那样。这里做一个总结: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命名仪式上的命名者无法直接把握要接受命名的对象,他们对这些对象唯一的把握渠道便是对象满足某个特定摹状词的描述。这就是许多理论命名仪式当中发生的实际情况,比如在克里普克“海王星”案例中;许多日常命名仪式也是这样。此外,在有些情境中对象尚未存在,就好比一个发明家只是有了一个产品的概念和一个市场名称,但还没有实际制造出该产品。因此,认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依赖归属性地使用的摹状词的命名仪式,似乎是合理的。
然而,细致考察像埃文斯“朱利叶斯”这样的名称,最后发现并不是密尔主义核心论点的反例。埃文斯说,“否认‘朱利叶斯’与其他专有名称属于相同的语义范畴,并不是十分合理的”,但这只有在把新密尔主义限定在《命名与必然性》的语法区分中才能成立。如果他们采用我们分类中所做的区别,新密尔主义者便可以主张像埃文斯这样的批评家无权说出比“‘朱利叶斯’是专指名词类别中的一员”更强的言论。由此,新密尔主义者对埃文斯型批评做出了回应:专指名词“朱利叶斯”是一个非专有名称的缩写。正如埃文斯所提出的,“朱利叶斯”这个词项是基于以特定形式的语句所作出的言语行动而引入的,比如“让我们称发明拉链的任何人为‘朱利叶斯’”,这个言语行动要求我们将“朱利叶斯”用作非专有名称“那个发明拉链的朱利叶斯”的缩写。由于埃文斯所用的词项“朱利叶斯”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专有名称,而是一个非专有名称,因此它不与“专有名称没有含义”这个受限定的密尔主义论题相矛盾。
因此,导致克里普克让步“描述论画面”的错误与我们所犯的错误类似,并且同样是可以修正的。新密尔主义者应当区分专有名称与非专有名称,并将密尔主义的观点限定于前者。这样做并不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因为一直以来专有名称才是他们唯一真正关心的名称。
如果(20)被视为分析陈述的方式类似“朱利叶斯是拉链的发明者”,那么,(20)就是一个必然真理。此外,假如像克里普克在为自己关于先验性和必然性的主张辩护时所想象的那样,勒维列(Leverrier)基于“导致某某行星运行轨道被观测到的某某扰动的原因,不论那会是什么”这一摹状而指派了“海王星”这个名称,那么,他认为“另外某个占据其位置的对象本可以引发这些扰动”的想法便毫无意义了,这就类似认为“荷马并没有写《伊利亚特》和《奥德赛》,这是另一个同名的古希腊人写的”。因此,克里普克声称像(20)这样的先验真理不是必然真理,似乎是错误的。
假定分析性就是弗雷格型内涵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克里普克的主张就是错误的;但如果分析性是我们非弗雷格型内涵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他的主张就是正确的了。由于我们的分析性概念并不是弗雷格在逻辑上的分析性概念,而是第一节所描述的整分论意义上的分析性概念,因此像(4)那样的分析性语句并不表达必然真理,尽管事实上我们可以先验地知道它是分析的。按照我们的内涵主义,(4)的分析性只容许我们说我们对它的使用要么做出了一个真陈述,要么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陈述。在我们的世界,(4)做出了一个真陈述,但该陈述是偶然的,因为苏格拉底本可能不是“苏格拉底”的承担者。类似地,在我们的世界,(20)做出了一个真陈述,但这个陈述是偶然的,因为海王星本可能不是导致某某行星运行轨道某某扰动的原因。
四、一个反密尔主义的论证
尽管新密尔主义者仍然可以主张专有名称没有含义,但密尔的论证或克里普克型变体都无法证实这一主张,这样的论证只适用于反对弗雷格型含义。密尔型论证可以决定(而且确实决定了)专有名称是否具有弗雷格型含义,因为这个问题隶属指称领域;但它们无法决定专有名称是否具有含义,因为这个问题隶属含义领域。下面我将提出一个可以决定这个问题的论证。
密尔本人和克里普克、普特南和唐纳兰这样的新密尔主义者,都不是外延主义者。新密尔主义者认为普通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都是有意义的,而且可以假。只要他们看到上一节中的语言学证据,他们就会同意正如克里普克在“开膛手杰克”一例中所承认的那样,非专有名称也有含义。他们否认专有名称具有含义并不是源于像蒯因那样否认含义本身,而是源于那些哲学家所认为的专有名称所具有的特殊性质。由于新密尔主义者在大部分语言理论上是内涵主义者,他们需要一种涵纳语言整体的含义理论。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论,他们的语义学就像只涉及一种性别而不涉及另一种性别的性别描述一样,是不完整的。
这种语言的含义理论必须满足语言学理论的标准。无论是关于语音学、句法学,还是含义理论,一个语言理论都应基于其成功解释了句子的相关性质和关系而得到证成。因此,将含义归给语言的表达式,必须基于这些归属在解释句子含义的性质和关系上所起的作用。假如新密尔主义者选择了一个不能满足语言学理论合理标准的含义理论,他们的立场将同所选含义理论一样遭到失败。
语言学理论的任务是解释其领域内的所有现象,也就是解释具有适当语言性质和关系的所有表达式的语言性质和关系。因此,含义理论在解释领域内的现象时,不能有任何偏袒。就像句法理论在解释一类或另一类表达式的句法性质和关系时不能有任何偏向一样,含义理论在解释一类或另一类表达式含义的性质和关系时也不能有任何偏向。因此,新密尔主义者致力于提出这样一种理论,它能够解释所有具有这些性质和关系的表达式和句子含义的性质和关系。
因此,如果包含专有名称的句子具有含义性质和关系,新密尔主义者提出的含义理论就必须能够解释它们的含义的性质和关系。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些包含专有名称的句子具有“是有意义的”这个含义性质,(5c)就是一个例子。我们还注意到一些包含专有名称的句子并不是同义的,(5a)和 (5b)便是例子。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有些包含专有名称的句子是分析语句,有些句子分析地衍推其他句子。(4)是分析性例句,而 (2)和 (3)则提供了分析型衍推的例子。此外,(21)和 (22)是有歧义的例句(在分析含义和综合含义之间存在歧义,参见注释1)。
(21)男孩们是“男孩”的承担者。
(22)史密斯们是“史密斯”的承担者。
最后,(23)是综合语句,(24)是矛盾语句。
(23)约翰·洛克是“乔万尼·洛克”(Giovanni Locke)的承担者。
(24)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不是“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承担者。
组合性(Compositionality)使我们能够从包含专有名称的句子的情况,论证得出它们所包含的专有名称的情况。解释一个句子如何具有其所具有的含义性质和关系,也就是解释这个句子如何具有其所具有的含义。举例来说,解释一个有意义的句子就是解释它至少具有一个含义,而解释一个有歧义的句子就是解释它具有两个或更多的含义。现在来看,由于意义是组合性的,解释一个句子具有其所具有的含义(习语除外)就是解释这些含义是如何从它的词项和句法中组合而成的。因此,解释一个句子的有意义性或歧义性就是对它的含义如何从其词项的含义组合而成的说明。
如果(5c)中的专有名称“圣诞老人”不具有可以贡献给这个句子的组合意义的含义,那么(5c)就没有含义,也就不是有意义的。如果(21)和(22)中的专有名称“男孩”和“史密斯”没有可以贡献给那些句子的组合意义的含义,这些句子也就不具有两个含义,也就不会是有歧义的。因此,(5c)具有一个含义、(21)和(22)各自具有两个含义的事实意味着它们的主语即专有名称“圣诞老人”“男孩”和“史密斯”都具有含义。在(2)(3)(4)(23)和(24)的含义性质和关系的解释中,情况也是这样。由于组合性使得一个含义理论将含义归于这些句子中的专有名称,以便说明它们的含义的性质和关系,因此那些接受含义理论的人也会接受这个描述论观点,即专有名称是有意义的。
因此,在承认普通名词和其他包括非专有名称在内的表达式是有意义的同时,新密尔主义者也致力于构建一个能够解释句子的含义性质和关系的含义理论。包含专有名称的句子具有含义性质和关系这一事实,意味着该理论必须解释这样的句子,而一旦给定解释的组合性质,该理论的解释就必须将含义归于句子中的专有名称。而给定了组合性,新密尔主义者也将致力于构建一种认为专有名称具有含义的含义理论。因此,新密尔主义者实际上持有一种声称专有名称没有含义的哲学理论,同时持有一种声称相反观点的语言学理论。
五、结 语
对于一些主张专有名称有含义的主要论证,包括弗雷格关于像(5a)这样的句子是分析的而像(5b)这样的句子并非如此的论证,克里普克写道:
若能回答所有这些问题,那自然很好。我不是完全有能力去回答可能提出的每一个这样的问题……不过,我认为有一点相当确定,即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是错误的。
克里普克认为经典描述论是错的,这个看法是对的;但他认为有可能“回答所有这些问题”,这就错了。描述论是正确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个正确结论的有力论证。在试图用密尔型论证来捍卫密尔主义时,克里普克试图完成不可能的任务。他试图用那些只是针对认为专有名称具有决定指称的含义这个弗雷格型观点有效的论证,去反驳专有名称具有含义这个描述论观点。
我们已经看到,克里普克对密尔型论证能够驳倒描述论观点的信心建立在他将含义等同弗雷格型含义、将内涵主义等同弗雷格型内涵主义的基础上。克里普克这样等同的做法绝非孤例,维特根斯坦、蒯因以及大多数现当代分析哲学家也将它们等同起来。这种等同处理在哲学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我在其他地方论证过,这限制了哲学家在许多争论中所考虑的方法。除了关于名称的争论,还有其他争论,在那些争论中,由于未能考虑非弗雷格型内涵主义而妨碍了人们提出直觉上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其他争论中直觉上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也来自将非弗雷格型内涵主义引入其中的话,那么,分析哲学这一源自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和蒯因,以及现在大多数英美哲学家均从事于斯的传统根基,就迫切需要重新审视一下了。
(责任编辑 吴 勇)
原文刊发于《江淮论坛》2024年第5期,编发微信时有删减。
原文引用:杰罗德·J.卡茨. 密尔主义的终结——多重承担者、非专有名称与组合性意义[J].寇静茹,刘叶涛,译.江淮论坛,2024(5):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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