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资讯 | 北仲出裁决,评述万达与银泰之股权纠纷仲裁案

文摘   2025-01-12 00:30   美国  

导语


财经类消息看《财新》,2025年1月8日,财新报道,银泰2022年底向万达集团发起的仲裁已出结果。当初,申请人银泰方面(旗下公司联合实业)要求万达退还银泰方面XX亿元,并按照X%的年化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该案件涉及2019年万达集团旗下百年人寿的股权转让。



2024年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就该笔交易的部分股权转让款作出裁决。加之其他来自融创、永辉、苏宁方面的三次仲裁案,由此,我们看到万达四件仲裁大案,分别被贸仲受理2件,上国仲受理1件,北仲受理1件。


01 基本案情


2019年底,银泰通过旗下联合实业与万达签订框架协议,计划从万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处受让百年人寿合计不超过42亿股股权,占比约53.9%,后实际签署交易合同的为27亿股,占比约34.6%。

由于联合实业此前已向万达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股权受让始终未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复。这种情况下,已交付的股权收购资金如何要回?于是,银泰发起仲裁。2022年11月4日,北仲受理了该案,案号是(2022)京仲案字7094号,但申请人银泰方面提出仲裁申请后,万达启动了仲裁程序中的一个仲裁协议确认程序,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万达集团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万达方面的申请。自此,该案进入仲裁程序审理。

02 案件结果

该案经过审理,终于作出裁决。不同于其他仲裁案涉及上市公司披露,该案的详细情况包括结果,因为仲裁的保密性,裁决不能对外公布。

03 如何评述?


针对该案透出的一些关于仲裁的问题,我们邀请本号”仲裁员专栏“作者田洪涛老师予以分析。


TAO仲裁圆桌:田老师,不好意思,周末打扰您。请问田老师,据我们所知,仅在2024年,除了本案,还有其他三件过10亿元的大案都已经披露了相关信息,有的仲裁案结果还已经公布,我们也报道了。请问为何本案我们不能看到裁决的详细结果?


田洪涛: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优势或者特点包括仲裁的一裁终局高效性、保密性和意思自治性,因此,保密性作为商事仲裁的特点,也是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之一,仲裁结果可以根据双方意愿选择性披露,或者根据法律对上市公司要求予以披露。卷宗、庭审情况,仲裁庭意见等等,一般都不会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此,我们看到,有些案件涉及上市公司信披露的予以披露。本案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不对外披露。仲裁庭,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TAO仲裁圆桌:根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万达商管公布的2024年公司债券中期报告,截至6月30日,万达商管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为104.8亿元,流动资产合计1306.7亿元,流动负债合计1159.7亿元,流动比为1.13,属于偏低范围。仲裁案加起来的仲裁标的已经超过200亿元,如果是败诉方境内资产不足以履行,胜诉方应该如何处理?


田洪涛:这是涉及到裁决的执行问题。之所以众多商事主体选择仲裁,在于仲裁的另外一大优势,裁决的跨境流通性非常强,目前已经超过170个国家可以申请承认与执行,明显高于法院的诉讼判决。所以,如果败诉方在海外有财产,胜诉方完全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不局限于境内的财产,只要这个执行地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


TAO仲裁圆桌:境内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境外执行会一帆风顺吗?有无可能被拒绝?


田洪涛:这个问题很好。《纽约公约》仅仅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机会权利,到底是否可以执行,还需执行地法院的审查,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是,随着境内裁决质量的提高,目前境内这些头部仲裁机构已经非常注重裁决的质量,比之前有了明显的水平提高。境外被拒绝的概率非常非常的低。但也需要提醒我们的当事人:


第一,申请撤销裁决与境外承认与执行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审查范围和标准存在非统一性。执行地法院是外国法院,法官的审查认知与境内会有较大差异。所以,务必要重视境外的执行程序,尽力委托在执行地具有丰富经验的当地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申请,避免因“水土不服”而影响自己的权利。


第二,基于可能的裁决跨境执行,在选择仲裁员时,务必注意仲裁庭组成的多样性,尤其是要注意裁决的执行地。例如,如果可能到欧美执行,如果能够选择到一位懂得英美法又知悉中国法的仲裁员是最好的。相对来说,英美法仲裁员会平衡,并对裁决将来的司法审查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意见,利于把控裁决的质量和可执行性。


TAO仲裁圆桌:最后一个问题,为何这些大标的案选择在这些头部机构?其他机构是否还有机会?


田洪涛:仲裁机构能否接到如此标的的大案,主要考虑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水平。而公信力和服务水平又是一种长时间、持续的努力的结果。


其实,境外世界知名机构受理的大案更多,这与他们的常年的积累和达到的水平(包括仲裁员的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有关,哪家机构的仲裁员水平更高,裁决质量更好,以当事人为中心,就会吸引更多的人选择这家机构。如果仲裁体验不好,自然可以用脚投票,把争议解决条款一改就可以。据我所知,境内仲裁机构受理标额超过10亿元的不是很多,超过100亿元的更是少之又少。截止目前,北仲单个案件最高标额是120.72亿元人民币。受理单个国际商事案件标的额最高的是深国仲,单个案件标的额超过了250亿元人民币。可能一个案件就是一些其他机构10年的案件争议案件总金额。


其他机构当然有机会,但不能将之视为唯一的追求,尤其是北上深广之外的仲裁机构。


首先,要分析哪些案件容易产生大标额?基本是汇集到股权投资金融和建设工程大类中,当然每年稍微有名次变化。


其次,还需要提醒的是,其他机构的发展不要一味盯着大标额案件,要走出自己的业务发展特色,目前来说,大标额案件不是常有的,所以,还需从量变到质变来考虑,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


最后,有些机构不太可能承接大案,就要想方设法多增加案件数量,通过数量来提升办案水平,通过案件量增加仲裁员办案机会,逐步形成良性循环后,自然会吸引更多客户选择,商事主体是聪明的商人,他们的眼光独特,他们当然喜欢选择水平高、服务好的仲裁员和机构,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能丧失信心,也不能一蹴而就。


TAO仲裁圆桌:谢谢田老师,辛苦了!


田洪涛:不客气。



信息参考来源:《财新》。

TAO仲裁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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