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第七版),该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期实行。该规则旨在实现如下目标:
一是程序的公平性;二是仲裁的效率与争议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相称;三是每一份裁决的可执行性。
新的规则对比旧规则,有何特点?我们分析一下,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01 背景
据SIAC称,2025年实施的《SIAC 规则》(下称:新规则)是在与 SIAC 的用户和利益相关者(包括 SIAC 用户委员会、仲裁从业者、仲裁员、商业实体、内部法律顾问、政府代表、学术界和学生)进行广泛公众磋商后制定的。这项工作的反馈由 SIAC 秘书处与 SIAC 仲裁院密切合作处理。新规则反映了 SIAC 根据 2016 年 SIAC 规则管理 3,000 多起国际案件的案件管理经验,这些案件涉及来自 100 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涉及一系列仲裁地和管辖法律。
由此可见,SIAC 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广开门路。开放的视野吸收各界意见,完成规则的修改。因为一份《仲裁规则》他涉及到仲裁用户和代理人、仲裁员、机构及其他相关者,规则是服务仲裁程序,完成仲裁工作。同时,规则还涉及到营商环境的变化,所以,SIAC感谢所有参与 SIAC 规则制定的人,并将继续致力于根据这些新规则始终如一地向所有用户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的国际仲裁管理。
我们内地的仲裁机构,在规则创新和完善方面也应该积极借鉴他人先进经验和做法。说的通俗一点,所谓的争取“国际仲裁中心高地”、所谓的“商事仲裁中心”,离开了良好的仲裁规则,就如同水中捞月一样,一摸就散,一打就乱,毫无章法。
02 六大看点
第一,简化程序折扣价格,快速程序提高门槛。
本次规则修订,做了简化程序的规定,这也是专为复杂程度不高且争议价值不大的争议案件而设计。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任何时间同意适用该程序。或者,除非仲裁中心主席根据一方的申请另有决定,否则在争议金额低于 100 万新加坡元的情况下,该程序适用。
该程序要求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决,并规定了仲裁庭为在该时间范围内完成仲裁而可以采用的程序机制。简化的不仅仅是程序,还包括了仲裁费用的节省。根据新规则,在简化程序下的仲裁中,仲裁庭的收费和 SIAC 管理费的上限为收费表下最高限额的 50%。
另外,作为对引入简化程序的补充,当事人请求适用快速程序进行仲裁的门槛已提高至 1000 万新加坡元。这样就会更加高效的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的任何时间同意根据快速程序进行仲裁。快速程序的适用要求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二,初步裁决。
新规则还澄清并明确了仲裁庭在初始阶段对仲裁中的任何问题做出最终和有约束力决定的权力。
例如,新规则将仲裁庭在不同阶段决定不同问题的固有权力编纂成文,并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了一个指引,通过考虑在早期阶段可能被证明具有决定性的问题的裁决,利用此类程序机制来提高效率。
根据新规则的第 46 条,初步裁决可以由申请人提出,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能够证明该裁决将节省时间和成本或加快争议的解决,或者仲裁庭认为情况允许。 如果仲裁庭接受初步裁决申请,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 90 天内做出决定、裁定、命令或裁决。
第三,加强紧急仲裁员程序并引入保护性初步命令申请。
新规则引入了改进措施,以提高当事人寻求和获得紧急临时和保全措施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现在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要求指定紧急仲裁员,现在要求在 7 天内提交通知。当事人现在还可以寻求保护性初步命令,指示当事人在通知任何交易对手寻求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之前,不要阻碍所请求的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
紧急仲裁员必须在指定后 24 小时内决定保护性初步命令的请求。申请人必须在命令后 12 小时内立即将任何此类初步命令转交给任何交易对手,否则保护性初步命令应在发布之日起 3 天后到期。引入此程序,在争议的早期阶段,各方可能需要立即和紧急地获得救济,同时平衡维护程序完整性和公平性的需要。
第四, 协调多项仲裁程序,积极推广调解。
新规则在处理多合同、多方争议的现有条款(特别是合并和合并条款)的基础上,引入了一种机制,专门规定了在指定同一仲裁庭的情况下,协调解决涉及常见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多个仲裁。
根据新规则,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同时或按顺序进行多项仲裁,以一致的程序步骤一起进行审理,或者要求在任何其他仲裁裁决之前暂停其中一个仲裁。该条款旨在提供额外的程序机制,以简化多个复杂仲裁的解决,降低结果冲突的风险,并避免多个程序中的重复成本。
新规则继续鼓励尽早解决争议,包括向仲裁庭提供提示,以促使当事人在仲裁的各个阶段考虑友好的争议解决方法,例如调解,包括根据 SIAC-SIMC Arb-Med-Arb 协议进行的调解。除了提示仲裁庭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提高采用此类方法的可能性外,仲裁庭还有权做出任何指示,包括暂停程序,以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的任何阶段采用这种友好的争议解决方法此外,新规则6.4和7.3条鼓励当事人在仲裁开始时考虑这种友好的争议解决方法。
第五,第三方资助安排,优化任命仲裁员。
新规则为协助仲裁员履行其披露义务,并保持仲裁员的高标准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程序的完整性,在第 38 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披露任何第三方资助协议的存在以及第三方资助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此外,新规则授权仲裁庭可以下令进行此类披露,并在分摊费用时考虑任何第三方资助协议。在仲裁庭组成后,一方不得签订可能与仲裁庭任何成员产生利益冲突的第三方资助协议。
如果被质疑的仲裁员是 SIAC 仲裁院或理事会的成员,则 SIAC 的委员会在考虑对仲裁员提出质疑时,可以任命一名独立成员。
同时,新规则还将仲裁庭指定仲裁庭秘书(包括 SIAC 秘书处成员)的权力以及仲裁庭秘书在仲裁中的预期编纂成文
第六, 信息安全措施。
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技术层出不穷,SIAC认识到保护敏感数据的重要性,新规则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庭考虑并提出有关信息安全(包括网络安全)的有效安全措施和相关最佳实践。
如果一方不采取必要措施来遵守当事方商定或仲裁庭指示的信息安全措施,仲裁庭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发布制裁、损害赔偿或费用的命令或裁定。这将有利于信息的安全传递并促进信息服务仲裁的规范发展。
备注:以上内容,参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2025仲裁规则,内容详见:https://siac.org.sg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
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