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专栏 | 投资人为何青睐商事仲裁解决他们的纠纷?

文摘   2024-12-04 00:00   美国  
导语
进入2024年的最后一个月,笔者发现,如果梳理2024年仲裁领域已经公布的重大标的或有影响力的案件,有三件案件引入关注,一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国仲)大连万达创始人王健林先生与物美超市的股权纠纷案;二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受理的苏宁电器与大连万达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三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受理的月之暗面的创始人杨植麟、张宇韬与循环智能时期的投资人金沙江创投、靖亚资本、博裕资本、华山资本和万物资本(统称投资人)投资合同纠纷案。
同时,笔者办理的涉及投资纠纷的案件中,仅有一件是约定了诉讼(投资人所在地法院诉讼),其他都是约定的仲裁解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尽管商业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但,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已经越来越受到投资人的青睐。本文将探讨投资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原因,并分析仲裁在现代商业文明环境中的优势和存在的局限性。
01 商事仲裁的特点
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它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或者通过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无需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诉讼更快捷、更灵活,更注重保密性,且在170多个国家可以承认执行。由此,可以看出仲裁的特点:
第一,自愿性。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同意将争议提交商事仲裁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法出现仲裁。与之对比,法院的诉讼则无需当事人的合议选择,依然可以启动。
第二,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仲裁员来源广泛,知识结构多样,能够满足商事纠纷所涉及不同行业的知识要求。
第三,灵活性。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定制,例如,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符合特别要求的仲裁员,对仲裁员的专业、教育、经验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只要该规则和程序是合法可实施的。这无疑体现出规则和程序的灵活性。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可以部分裁决,也可以合并裁决。
第四,保密性。仲裁程序和裁决通常不对外公开,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五,一裁终局性及多国可执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可上诉。即使不服,也只能通过“撤裁”和“不予承认和执行”救济。相比诉讼来说,更具有高效性。另外,由于《纽约公约》的巨大吸引力,仲裁裁决可以在多国执行。
02 投资人青睐仲裁的原因
以上所阐述的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特点,那么,投资人为何青睐仲裁解决他们的纠纷呢?笔者根据观察和对部分投资人的沟通,大致归纳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仲裁的高效。投资人在商业活动中追求的是效率和速度。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诉讼更快捷,因为它不受法院排期的限制,可以更快地安排听证会和作出裁决。
例如,一个诉讼案件,目前在中国内地,均有诉前调解程序。如果懂行的律师,还可以建议当事人直接拒绝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直接进入法官审理还好一点,但,诉讼案件巨大的案件量导致法官必须排期安排开庭。有的法官一年处理几百件案件,而在仲裁中,极少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目前境内三大头部仲裁机构如贸仲、北仲、深国仲中,案件最多的也就1万多件,所以,不太会出现仲裁机构给你排期很久或者仲裁员给你排期很久的情况。选择仲裁员组庭后,可以快速安排开庭,结案时间也基本要求组庭后2个月和4个月(普通程序)。
对于投资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可不是说说而已。他们期盼裁决的可预期和稳定性,期盼尽快结束“纷争”。而诉讼则需要耗费一审、二审和可能产生的再审程序,时间成本很高,裁决具有到长期不稳定性。
第二,专业性和灵活性。投资人往往希望争议能够得到专业和公正的处理。说的通俗一点,就是要求“懂她/他们”的仲裁员来审理他们的案件,仲裁允许投资人选择具有特定行业知识的仲裁员,这保证了争议能够得到专业和深入的分析。
例如,有的投资人投资的领域涉及区块链,有的投资人投资的领域涉及生物科技,有的投资人投资的领域涉及新能源,有的投资人投资的领域涉及比特币,有的投资人投资的领域涉及外太空卫星发生等等。而具备特定行业背景的专业人士可以从行业角度来知悉当事人的诉求,能够更好的解决他们的争议。
另外,投资人投资企业看重的是投资回报,及时退出等。仲裁正由于其程序的灵活性,能够满足投资人的特别喜好。
第三,保密性(不公开)。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保护对于投资人至关重要。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使得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不会在公开的法庭程序中被披露。商业秘密是商海战场上的“秘密武器”,同时,如果一旦产生争议案件,投资人通常不太喜欢“抛头露面”,而是选择“静悄悄的”处理。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维系投资人与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同时,利于保障其投资的商业目的,减少“负面”信息对投资的影响。
投资人通常希望避免与争议相关的负面影响。仲裁的非公开性有助于减少媒体关注和公众讨论,保护投资人的公司形象。也利于被投资主体的商业利益,避免因为公开导致投资项目受到影响。
第四,国际承认和执行。对于跨国投资,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执行是投资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已经超过170多个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在多个国家得到执行。
投资人的投资不仅仅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还有不少投资人注册在开曼群岛等一些离岸之地。由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可能也在不同的法域或者国家和地区,所以,他们还需要考虑裁决作出后,有可能去不同的国家执行。而仲裁是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超过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的裁决无论如何都不可与仲裁相比。
03 商事仲裁的局限性
尽管笔者是仲裁员,有义务推广商事仲裁在各地各主体间的传播,希望更多的商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他们与创业者或者与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但,必须客观的指出,任何一种争议机制,都带有他的局限性,所以,商事仲裁也不例外。
第一,缺乏上诉机制。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诉来纠正可能的错误。
但,关于一点,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性的提出“选择性复裁”程序。该选择性“复裁”程序规定,有人所称与中国仲裁制度的一裁终局相冲突,从而提出“合法性质疑”,之所以有人提出前面这个观点,可能对深国仲的“选择性复裁“了解不够。
首先,正如我们所知,深国仲是1983年成立,成立背景是为了主要解决涉外案件的仲裁,自此之后,深国仲无论是案件来源和仲裁员还是仲裁治理机构都具有国际性,仲裁当事人来源于世界各地,为了满足境内外客户的不同需求,必然要为客户“量身定做”规则和程序。而“选择性复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不限制,也就是说,是允许的,比如,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不限制仲裁内部的上诉制度。
其次,正因上述情形,深国仲的“选择性复裁”是有先决条件的,适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例如,深国仲的《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就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的,从其约定。适用本规则快速程序的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的选择性复裁程序。”
所以,规则特别强调了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才适用,快速程序不适用。深国仲的“选择性复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所谓“缺乏上诉机制”带来的局限性。积极探索的态度还是值得其他仲裁机构学习的。
第二,程序复杂性和国际仲裁的高成本,有时仲裁程序可能变得复杂和漫长。由于仲裁的国际性,境内仲裁裁决相对不是很负杂,但国际仲裁的程序相对复杂,导致有些当事人可能必须聘请专业仲裁领域的律师代理仲裁案件,而我们也知道,仲裁的费用高昂不仅仅是仲裁费高,仲裁律师收费也相对较高。所以,不少仲裁机构也已经倾听到广大仲裁客户的心声,在积极改进仲裁收费,并积极推进快速解决程序。无论是ICC还是HKIAC都有自己的快速程序以满足客户的低成本诉求。深国仲也在去年提高了快速程序的适用标的额,提高到了1000万元人民币,是内地仲裁机构中,适用快速程序解决案件标额最高的仲裁机构。有利于仲裁案件的高效解决。
04 小结
投资人青睐仲裁解决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其效率、专业性、不公开性、国际认可和执行的便利性。尽管仲裁也存在某些局限性,但仲裁从业者的自我创新和纠偏能力不容忽视,其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的优势使其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之一已经势不可挡,并逐步发展和完善。
随着智慧技术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仲裁作为投资者及其他商事主体选择争议解决机制的态势日渐成熟,仲裁的内容也将更加丰富。相信商事仲裁将在促进商业文明和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于作者: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

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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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仲裁圆桌
专注于商事仲裁、体育仲裁。服务于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秘书、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探讨仲裁理论与实务,讲述仲裁故事,介绍仲裁人物,独立推广仲裁品牌在世界各地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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