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仲裁员的培训是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仲裁员办好案件,熟悉仲裁规则的重要基础。仲裁规则更新,仲裁热点难点问题,时常可能困扰仲裁员。积极组织培训和参加培训是机构和仲裁员提升办案能力的重要途径和重要职责。本次贸仲特别邀请了享有声誉的国际仲裁员陶景洲老师、张勇健老师为360多位仲裁员(包括一些长期在象牙塔里的大学教授仲裁员)讲解关于临时措施和早期驳回制度。
(图:贸仲北京总会现场,来自贸仲)
01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在国际案件中时常发生,也被称为保全、保护或临时救济措施,是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前,临时为了保障某一方的某项具体的权利免受“不可挽回或不可补救”的损失而由仲裁庭临时作出的裁决或命令。
境内通常是当事人申请保全,然后仲裁机构转交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根据仲裁地法律或仲裁规则,临时措施可以由仲裁庭直接做出。
区别于一些仅有理论而实践经验不足的仲裁员,陶景洲老师作为国际知名仲裁员,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毕业后出国深造,在法国获得硕士学位并成为著名的法国律师,出版外文专著多部,在多家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仲裁经验十分丰富。
陶老师以临时措施为主题,介绍了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利来源,并比较临时措施与司法保全的重要区别,临时措施是意思自治权的体现,而司法保全是公权力的体现。
另外,临时措施的优势是具有高效性和便利性。临时措施如何作出?临时措施如何审查?他讲解了审查条件以及临时措施的作出形式。
临时措施的审查,归纳来说包括程序和实体,例如,申请人的主体身份和仲裁庭的管辖、必要性和紧迫性等等。临时措施作出的形式多样,可以是行为、证据、财产等。
(图:资深仲裁员陶景州,来源于贸仲)
02 早期驳回
张勇健老师,早先在最高院工作。目前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卡塔尔国际法院及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法官,也是资深的仲裁员。
早期驳回制度,张勇健老师曾经在某个场合谈及过,最早是2016年版的“early dismissal”,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里最早正式出现。近年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国际仲裁机构都在商事仲裁领域中引入了早期驳回制度。
在中国的一个规则进展,就是贸仲新版《仲裁规则》正式引入了早期驳回程序。而西安仲裁委也作出了内地首期“早期驳回”的决定书。
本次培训,张勇健老师以早期驳回程序为主题,介绍了早期驳回制度的基本概念、起源和价值理念,着重解读了贸仲2024版《仲裁规则》项下早期驳回程序的适用范围、标准、受理程序和决定形式。
贸仲对早期驳回程序适用的规定仅仅适用于仲裁的请求和反请求,不适用于答辩。其次,在实际操作层面,早期驳回适用于实体争议中的法律问题或者是事实问题,还是说适用于管辖权异议等?张勇健老师倾向于认为,早期驳回制度在处理期限上晚于管辖权异议程序,事实问题往往须经过事实质证辩论环节等查明,暂时不应考虑纳入适用范围。
(图:资深仲裁员张勇健,来源于贸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