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专栏 | 中小仲裁机构为何都在争着发一条信息?如何实现境内仲裁机构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文摘   2025-01-07 17:50   阿联酋  

导语

连日来,笔者发现围绕一起“仲裁员涉嫌严重违法”事件,不少仲裁机构在竞相转载、自己刊登此类信息,更有甚者,直接在仲裁员工作群中发布,引起不少热议。笔者善意理解,这些仲裁机构想表达的意思可能是:“看看,仲裁员涉嫌严重违法了,被监委调查了,所有仲裁员必须注意了,要警惕了。”

目前,笔者看到的一些转发和刊登在自己机构公众号或者发布在自己仲裁员群中的机构,大多数属于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有的是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笔者没有看到头部机构刊登这样的信息,并不代表他们不重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培训,相反,我们经常看到贸仲、北仲、深国仲等头部机构对仲裁员的各种培训,并存在较为详细的规则约束。当然,笔者也不能就此说,一家仲裁机构的在册仲裁员都是清清白白,毫无缺陷。笔者承认,任何一家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从仲裁机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干事创业、塑造仲裁公信力。靠什么?精力往哪里聚焦?笔者最近也看到ICC和LCIA发布的报告,相信不久,境内的头部仲裁机构同样会发布自己的年度报告。而我们这些跟着凑热闹的仲裁机构,是否也编制总结一份年度报告,给仲裁用户和仲裁员看看,这一年都做了哪些工作?让大家对仲裁机构的透明性和业务运作情况有所了解,增加对仲裁机构的了解,增加对仲裁的了解。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的建立不是靠“蹭热度”,而是扎扎实实的去做,一点一点的积累。

由此,笔者想谈谈境内仲裁机构的竞争这个话题,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有的机构目前存在“吃喝等死”的状态,也有的机构之间存在有意或者无意“互掐”的情况。如果你的本意是告诫仲裁员,但也要注意方法,不要做莽夫。当然,被伤的仲裁机构也不要过于懊恼,谁让自己家确实出了点事呢?!好了,转入正题,想到目前仲裁机构的竞争问题。想聊一聊:

01 仲裁机构在竞争领域存在的问题

尽管大家都承认,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实际上来看,一方面,这种竞争一直以来,在相当一部分的或者绝大多数机构之间并未充分显现,竞争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又出现“竞争无序”或者不当竞争的状态。
第一,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
商事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时间短短的30年。中国商事仲裁不是源自民间,而是通过政府行为自上而下建立和发展起来。仲裁机构虽然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实践中大部分仲裁机构仍然属于政府部分拨款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中政府官员占比较高。有的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在其官网直接向公众说明,自己是县级单位,自己受是市政府领导。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大都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任命,人、财、物实际上均由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支配。
仲裁业务市场如何拓展?除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推广宣传外,还往往通过政府发文或法制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以联合发文、召开会议、政府官员打招呼等方式来落实仲裁条款。在这种体制下,仲裁机构运作基本上行政化,办事作风机关化,缺乏服务意识和竞争的压力,直接压制了竞争的动力与活力。仲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仲裁员办案报酬偏低且不能按时支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收入与业务发展不挂钩等都挫伤了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这样,仲裁机构自然也就缺乏竞争的意识、竞争的自觉性及发展的动力。
第二,仲裁机构治理存在短板。
有很多的仲裁机构实行的是委员会制,而大家可以挨家机构看,这些委员都是来自哪里?委员相当一部分是法院、检察院、司法、发改委、商务局等等,有的仲裁委员会不能正常换届,一拖再拖,仲裁员的聘任机制不健全,有一些机构还是在靠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或发展“入会”,有的机构负责人靠自己的人情来发展。常年在自己的小圈内繁衍。缺乏公开选拔仲裁员的畅通渠道,有的所谓的公开,走走形式。治理结构的缺失,使仲裁机构难以规范运作,更难以有效参与仲裁市场竞争。
再比如,有仲裁机构的管理比较松散,不能形成对外竞争的合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仍然存在一些仲裁机构中,坐吃山空,所以,多年来,业务不但不发展,反而出现萎缩。
第三、机构之间竞争出现无序和不当,混淆与社会自媒体的定位。
仲裁机构本身存在业务推广的必要,也存在管理仲裁员的现实。但仲裁机构必须注重不要给仲裁同行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无意间可能寝室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良性竞争。仲裁机构的公众号运营者不能与社会自媒体相提并论。社会自媒体可以发布的信息未必仲裁机构适合发布,仲裁机构更应该谨慎。审慎自己亲自上马,大标题一列XX仲裁委如何如何。道有道规,行有行规。仲裁机构应该审慎对待媒体发布的涉及同行之间的可能带来的负面信息。
社会自媒体有一个舆论监督功能,而机构官微的功能不应如此与之混同。你可以监督自己,但以广而告之的方式监督其他仲裁机构似乎带来不便。
正如本文中,我们谈到的案例,某某仲裁委的原仲裁员尽管出现了被调查的信息,作为兄弟单位,应该审慎处理此类信息,防止出现负面竞争。
有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更是缺少媒体敏感度和仲裁机构定位认识,认为只要为了增加自己的知名度,不管三七二十,导致机构之间出现可能的“抵触”,不利于机构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作为机构负责人,更应把好关,守好门。
02 如何破解境内机构的竞争困境?
归纳仲裁机构的竞争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竞争意识不足,二是竞争无序。
第一,改善商事仲裁机构竞争的外部制度环境。
首先,《仲裁法》的修订已成为仲裁理论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尽管尚未审议通过,但目前的建议稿似乎也不是很理想。如果还是停留在官方定位的色彩,无法体现仲裁的本源。笔者认为,要坚持仲裁的民间化和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过去仅仅强调说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其实,还应该包括除了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组织。
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在头部机构相对较好,因为治理机制相对健全,但一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仍然存在少部分的人为干预情况。对于干预、妨碍仲裁活动情节恶劣、影响极大并造成当事人重大实际损失的有关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有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有所作为?
其次,已经相当多的地区和国家借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我们如何做?如果接轨,毫无疑问,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竞争力,因为我们跟别人在一起“玩”,而规则不一样,是否会有“异样”?,当然,此时,“国情说”就会登场了,如果考虑现实,考虑我国目前社会诚信和社会自治水平较低,不宜在全部境内非涉外仲裁领域放开临时仲裁的实践,那么,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之外的法律或专业人士担任具体案件的仲裁员的人选?只要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并经该仲裁机构认可的,则可以担任该案件的仲裁员。虽然有几家机构已经这样做,但相当大部分还在延续填表,申报、邮寄等老程序。
另外,由于仲裁市场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仲裁机构的自治性,应当许可仲裁机构根据自身的定位制定符合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仲裁规则,不要搞一刀切,一刀切可能窒息机构的竞争活力。

第二,仲裁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竞争能力。

首先,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后的任期,有的规定五年,有的规定三年。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组成?如何组成才能消除仲裁用户对其独立性的质疑?如何组建才能消除对其专业性的质疑?笔者认为,既要保障委员中党政、司法机关以外的法律、经济贸易、科技界等民间专业人士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也要照顾境内外,本地和异地的人员比例。尽管你这家机构是地级市设立的,但,参与你们仲裁的不仅仅包括当地企业,或者你们不能满足于本地企业。所以,要多样化的委员参与。还拿头部机构做例子,深国仲为何在国际上打响了名声,因为理事会成员的来源足够让人信服。

其次,仲裁机构应当在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和机制。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谁都无权手里可以有两票来做决策。这样防止独裁发生。

再有,有的机构鉴于人数的有限,经费的有限,没有真正的核阅部门人员,所以,需要仲裁机构建立对仲裁文书的核阅制度。仲裁机构可以在秘yi书处内成立文书核阅小组,对仲裁庭起草的裁决书或决定书进行核阅,对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文字错漏等进行把关,对文书反映出来的程序、实体问题通过秘书长向仲裁庭提出,建议仲裁庭予以考虑或纠正。

还有,在仲裁员的选聘环节上,要摒弃暗箱操作,要公开透明。仲裁员的选聘方式直接影响仲裁机构的竞争力,因为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水平,为何有些仲裁机构已经换完届了,还要增聘?一次不够还要两次?就是因为选聘程序出了问题,没有考虑周全,真正有水平的仲裁员没有吸引进来,导致又不得不放下高傲的头颅,“求爷爷告奶奶”的发出邀请。因为,他们发现,仲裁用户对他们的仲裁员名册不满意,没有可用之人,又不许可仲裁用户名册外选人,所以,仲裁用户之后可能会转而选择其他仲裁机构。

最后,仲裁机构领头人或者负责人很重要,我们看到有仲裁机构发展的很好,之前发展业务停滞,之后换了新的领头人,机构焕发活力。为什么?因为干事创业的人总在想办法,不干事的人总在想困难。

所以,作为地区仲裁机构,你们的市政府,要有足够的诚心和魄力去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同时要物色一位干事创业的德才兼备人才带领机构团队不断探索。

总而言之,每一个环节形成一个链条,合力对外竞争,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建立退出机制,事关竞争局面。

之前,中国社科院研究仲裁的毛晓飞老师曾提到过仲裁机构的“生死”问题。实际在讲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
我国仲裁机仲构的数量以肉眼可见的方式递增到了283家,照目前的设立体制和规定,每个地级市都有权力设立仲裁机构,笔者认为,如果不加限制,今年有望满格,因为中国大陆有293个地级市。其实,相当的仲裁机构一年不到200件仲裁案件,仲裁员比仲裁案件多。
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什么?我们已经施行市场经济了,自由竞争的法则要求,有准入也要有退出机制。不少人不愿谈及死亡,不少机构更是不愿谈及自己的退出。不愿谈及,不意味着问题不存在。随着仲裁机构竞争的加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有的仲裁机构维持不了生存可能被兼并或解散。否则就是在拿财政补贴过日子。
应对仲裁机构之间的兼并和解散等问题我们缺乏详细的规则规定,尤其是退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并或许可以做大做强,境内目前真正出现合并的案例,只有深圳仲裁委员会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家合二为一,成立了现在的深国仲。不得不承认,深圳这块热土,有着敢为人先的精神,有着大胆改革的勇气,所以,成就了目前境内进入TOP3的仲裁机构,有的指标已经在境内仲裁机构排名第一。在国际上也有了相当的知名度。
笔者认为,有些机构如果出现不能维持的情形,应尽量由具备良好条件和声誉的仲裁机构予以兼并或许是解决其发展困境的好办法之一。当然,如果仲裁机构还要承载地方政府的其他“功能”,另当别论。
第四, 规制不当竞争。
笔者认为,中国境内大多数仲裁机构之间是良性互动的关系,例如,有的仲裁机构之间会联合主办培训活动;有的仲裁机构之间会相互走访相互学习和借鉴;有的仲裁机构之间还存在仲裁员共享机制等等,所有这些,无不体现了仲裁机构的良性互动竞争关系。
仲裁机构之间虽然基于地域的切割,存在一些差异,但存在竞争是客观事实。如何竞争?现实中,我们已经看到:
第一,存在有仲裁机构通过以给予回扣的方式拉案源、以低于行业最低的收费标准争案源等行为。
第二,仲裁机构出现负面信息,机构之间互相拆台。大张旗鼓的展示他人的“不堪”,以此赢得自己的“荣光”。也许有的机构无意冒犯,但所作所为可能会冒犯到其他仲裁机构。
第三,仲裁机构在竞争中采取的不当手段,如有政府部门也加入,就对仲裁公信力形成较大的损害。给当事人甚至是外国当事人留下非常不好的观感。
我们再拿另外一家仲裁机构北仲来说,北京市政府对北仲“最大的支持就是不干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于2006年4月在报导中国仲裁时,给与较高的评价。变管理为扶持和不干预,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商事仲裁机构在财务上实行自收自支,将仲裁机构逐步推向市场。
因此,对于仲裁机构之间,应是服务的竞争,是产品的竞争,是规则的竞争,是品牌的竞争。不是看谁出事少的竞争,不是看谁有热度的竞争。
笔者想用一个事情来总结,大家都知道目前境内仲裁引入的“紧急仲裁员”制度,最早是AAA创立的,后来各个国际仲裁机构都引入,境内的贸仲、北仲、深国仲等都已经写入仲裁规则,并且也已经实践。这个事情说明了什么,每个机构都是从事仲裁业务,但,大家在竞争什么?竞争看谁的产品好,看谁的服务好,看谁的制度优,互相借鉴。AAA并未嘲笑其他仲裁机构的后学后用。
因此,仲裁机构的竞争不应是“刀光剑影”“你死我活”,而是相互借鉴,共同发展。说的直白一点,仲裁机构的仲裁业务案件量咋样?仲裁员报酬咋样?规则落后吗?工作人员人浮于事吗?能留住秘书吗?这些问题哪一个不是制约仲裁发展的重要因素?天天浪费在形式主义上或者“东家长李家短”上,岂不是断送了仲裁发展的宝贵良机?
03 小结
仲裁机构在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存在竞争意识不足和竞争无序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有其背后的原因,包括竞争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治理机构的影响。如何破解这些问题,主要从改善制度环境、完善治理结果,建立退出机制,规制不当竞争四个方面。
仲裁机构只有避免出现“刀光剑影”的竞争,才能获得细水长流的共同发展,要聚焦业务核心发展,不要偏离方向左右而言他。否则,可能伤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关于作者:

田洪涛,律师,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多次被选定和指定为首席、独任和边裁审理涉建工、投资、贸易、知产、新能源等领域的案件。

田律师也作为代理人或顾问协助客户处理境内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案件。


       

小编声明:


由于工作安排,除非特殊情况,北京时间2025年1月8日-1月12日停止更新。2025年1月13日“开业”。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信任!

TAO仲裁圆桌
专注于商事仲裁、体育仲裁。服务于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秘书、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探讨仲裁理论与实务,讲述仲裁故事,介绍仲裁人物,独立推广仲裁品牌在世界各地的传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