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美洲大陆阳光明媚,今天分享汇仲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费宁律师和合伙人赵芳律师的关于《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回复意见的最后一期(总结),文章附上了全部意见(第一至第五期)。
文章一气呵成,内容翔实,3万多字。两位作者倾注了大量心血和精力,足见其对中国仲裁的“爱”,中国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像他们这样真正热爱并为之奉献自己的才学和能力的仲裁人!
在此,“TAO仲裁圆桌”及专栏作者田洪涛老师由衷地向两位作者及汇仲律师事务所致敬🫡!!!
以下是文章精要总结:
文|费宁、赵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草案》”)于2024年11月8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认真阅读了《草案》,并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下为我们意见的精要总结。各位读者可点击文末“阅读全文”以获取“对《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回复”的系列全文。(一)修法目标
总体上,我们认为本次《草案》较之于《仲裁法》有不少新意和亮点,但仍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依然有很大改进空间,立法者需要进一步严肃考虑,现行《仲裁法》的修法目标到底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为实现修法目标而做具体的条文制定。目前我国的仲裁事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仲裁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仲裁程序法律的完善,更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在实施层面的具体落实。《仲裁法》的修订必须以国家战略为指导思想,指导思想、目标和具体做法必须统一,相互之间不能矛盾和掣肘,否则将导致仲裁法律体系的混乱,并严重影响仲裁事业在未来几十年的发展。
现行《仲裁法》之所以需要修订,我们认为原因有四:
第一,《仲裁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1995年,《仲裁法》颁行之时,中国正处于“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在这一年,国家提出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根本性转变目标。[1]《仲裁法》为了辅助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应运而生。而当前,中国已经进入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4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对外而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全球商业实体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对外投资分布全球的189个国家和地区;[2]与此同时,实际使用外资的投资者也源自186个国家和地区。[3]对内而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开始。[4]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仲裁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的要求是参照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流发展方向,在做法上与国际接轨。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发展方向是自由、开放、包容、多元,同时,法律基础友好且避免行政权力的干预。新《仲裁法》的目的地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高地,为此,《仲裁法》的具体规定要符合建设国际商事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高地的基调,即进一步的自由、开放、包容、多元。
第二,发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手段的核心是培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目前,涉外商事争议方面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加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需求和严重短缺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之间的矛盾。《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为培养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铺平道路。
第三,《仲裁法》修订之际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均非常复杂,同时需要解决内外有别、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对外而言,东西方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冲突加剧,脱钩和对抗升级,使得国内出海企业在境外的发展和生存受到挑战。在此危急之际,特别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为国内企业在境外的争议解决保驾护航。《仲裁法》应当起到保障海外企业权益的重要后盾作用。对内而言,30年的仲裁事业发展,使得一部分头部仲裁机构具备了国际竞争力,但相对而言,实力还有限,需要政策倾斜,以谋求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国内一大批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对仲裁的理解有待加深,仲裁执业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审查对这些仲裁活动的监督不能放松。《仲裁法》修法之际面临的是“既要发展又要监管”、“既不能束缚手脚也不能不管”的两难局面。为此,立法者需要极大发挥智慧,解放思想,针对不同需求果断采取“双轨制”。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解放思想,“不管黑猫还是黄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结果导向论。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要通过试点探索改革路径和形式,为全面改革提供经验的“以点带面”方法。这些方法论在目前仲裁事业的发展方向上极其有用,且应当使用。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因地制宜,在过去三十年采取了“双轨”仲裁制度,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量身定制了不同的仲裁法,使得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双双一跃成为国际顶级仲裁地。他们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的立法者在修订《仲裁法》时予以重视和参考。
立法者须知,在目前《仲裁法》引导的全国仲裁事业转型之际,我们决不能走回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强监管的老路,更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看到哪里存在问题,就“胡子眉毛一把抓”,对任何问题都只下同一剂猛药。我们必须要区分对待问题,有的放矢,量体裁衣。也只有实事求是,量体裁衣,统一思想,解决主要矛盾,才能使得我们的仲裁事业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有更大的发展。
第四,制定先进的仲裁制度需要符合《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强文化自信、弘扬文化传统的基本理念。仲裁法的核心是促进商事发展,仲裁制度的核心是以专业人员解决商业问题。仲裁专业人员来自全球各地,均按照商事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处理商事纠纷。商事交易习惯植根于文化传统和处事习俗,而法律规则是将商事交易处理习惯上升到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通过国家和国际背书来肯定商事交易处理的方法和原则。因此,仲裁活动的本质也是文化传统的弘扬和处事习惯标准的设立。仲裁活动看似处理商业和法律问题,但实际上是增加跨国人际交往、加强相互了解和相互包容、共建共创的一个重要桥梁。一部先进的仲裁法,有助于吸引全球仲裁专业人士亲临中国参与仲裁活动,加强了解,增强互信,并进一步带动中国涉外仲裁实践的专业化发展,培育更多的涉外专业人才。人才的培养是多方位的,而人才的作用也同样是多方位的。中国培养出的高精尖仲裁专业人士并不仅仅只从事涉外业务,他们将全方位参与国内仲裁建设、替代争议解决建设。同时,由于仲裁业务和司法制度的交互,仲裁专业人员也会加强和法院的互动,为国家打造更先进的司法系统献计献策。更重要的是,中国通过30年时间实践现行《仲裁法》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实用的技术,也需要通过加强交流,讲好中国故事,将我们的先进经验加以总结和发扬。一言蔽之,我们的仲裁社会需要“走进来”也需要“走出去”。只有开放、包容的仲裁制度所打造的仲裁环境,才能支持这种有益的文化交流,才能实现文化自信,进而加深文化影响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起实施至今已30年时间。在《仲裁法》实施的30年内,中国恰逢改革开放大潮,人民思想得到解放,经济体量高速发展。《仲裁法》从根本上摒弃了过去在计划经济指导思想下形成的行政仲裁体制,其确立的自愿仲裁、独立仲裁、一裁终局和司法支持等先进理念也促进了中国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头部仲裁机构在近年得到了国际认可,中国的仲裁案件数量快速飙升,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办理案件超60万件。[5]我国已经崛起为仲裁大国。但面对成绩,我们不能自满,因为中国仲裁事业虽然在过去三十年取得了初步成功,但也暴露了一些明显的短板。例如地区发展不平衡、涉外人才供给不足,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效果不佳。
第一,地区发展不平衡。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虽然办理案件超60万件,标的总额1.16万亿元,但其中6000亿元标的来自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的8家仲裁机构办理的7.9万件案件,标的额占全国标的总额52%。[6]在仲裁质量方面,近年的全国仲裁司法大数据显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的裁决质量普遍高于其他地区,撤裁数量和不予执行数量显著较低。而部分地区的裁决质量堪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比例可达50%。[7]国内很多地区的仲裁实践仍需司法指导和司法监督。
第二,涉外案件数量占比过小,涉外人才短缺严重。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数量仍十分有限。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虽共受理仲裁案件60.7万件,但涉外仲裁案件仅3100余件,涉外案件数仅占办案总量的千分之五。[8]中国长期保持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与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互有投资和经济往来,但我国仲裁界却严重缺乏有能力处理涉外仲裁的专业人士。2021年数据显示,当时全国50余万名律师中,真正具备国际仲裁代理或仲裁员出庭丰富经验的(以10案件次为标准),全国不过100人;能够参与代理、与境外律师合作管理境外仲裁案件的律师不足1000人,占全国律师的0.2%。而由于我国涉外人才的严重稀缺,也导致中国企业在境外交易中的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严重限制。统计显示,大型国企在涉外业务中90%以上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但与外方订立合同时,外方100%不愿选择中国仲裁。65%受访企业表示在境外仲裁时,难以选出适格的中国籍或了解中国法律的仲裁员。65%的受访企业认为境外仲裁员、代理律师专业性强及经验丰富,并普遍反映我国的仲裁员、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实力悬殊,无法满足企业需求。[9]
第三,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状况堪忧。在“双循环”发展格局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踏上了“出海”之路。截止2023年,中国企业出海数据显示,自2005年起,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高于9500万美元的项目共计1.43万亿美元,其中约有4400亿美元的投资项目失败。[10]同时,近年以来,投资仲裁也日益增多,成为商事主体维权主要手段。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ICSID登记的案件数量达到了967起,案件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截至2022年3月31日,以中国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已公开国际投资仲裁案共有8起,中国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共提起了19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11]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涉外交易显著增长、境外争议解决需求也日益增长的同时,公开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的国际仲裁中“十案九败”。[12]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企业不够了解境外仲裁制度乃至其法律文化背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涉外人才供给严重不足,中国企业缺乏能够有效代理其处理争议的涉外仲裁专业人士。
为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中国急需一部先进的仲裁法。一部积极、开放、包容、多元和有效的先进仲裁法,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未来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因为仲裁法是商法,商法的核心作用就是解决商业问题,促进商业发展,增进全球经济实体的互信与交流。因此,一部好的仲裁法最直观的证明,就是全球商业实体对于该法的“信心”二字。
(三)仲裁制度核心问题与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目前《仲裁法》修订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三:(1)互信的信心;
(2)人才的培养;
(3)地区发展不平衡的解决之道。
在商事仲裁领域,互信的信心来自于对仲裁法律制度基本逻辑的尊重。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逻辑是:意思自治、在商言商、且观感中立。要遵循商业主体和仲裁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就要避免在《仲裁法》中设置过多监管规则对商业主体自由意思加以不当干涉,特别是不宜使仲裁机构和仲裁活动隶属于行政权力,并使行政权力对仲裁活动实施强监管。1985年通过并于2010年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多次强调了减少司法系统对仲裁的干预是仲裁活动发展的应有之义。蜚声国际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伦敦、瑞士、香港和新加坡等,均在《仲裁法》中确保法院系统对仲裁活动的最小干预,上述地区也并无任何一部《仲裁法》曾经授权行政机关对仲裁活动加以干预,更遑论施加强监管。目前《草案》新增第二十三条,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和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力和处罚权限,空前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国境内仲裁活动的行政监管权。这种立法思路不仅出人意料,更与目前国际仲裁发展的主流趋势背道而驰,绝不利于在目前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的工作推进与实施。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涉外仲裁、国际仲裁具有跨国流动性,全球范围内的仲裁专业人士均依照全球商事主体的选择而展开仲裁活动。而全球的仲裁专业人士来到中国开展仲裁活动,将不可避免受到仲裁地仲裁法的监管和约束。《草案》第二十三条向全世界传递的信息,无异于昭告全球仲裁专业人士,中国的司法行政机构将对他们实施行政强监管。这种做法和西方仲裁活动开展的基本理念完全冲突,无法兼容。对于中国吸引全球商业主体到中国仲裁,对于中国吸引全球仲裁专业人士支持中国仲裁,百害而无一利。与此同时,互信的基础也来自于尊重商业规律,尊重自由发展。仲裁活动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目的就是为了脱离诉讼,寻求“民间救济”。因此,仲裁活动之所以产生,是仲裁参与方排斥诉讼管辖的结果。当事人自由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独立第三方以公平和独立的方式,快速、有效解决双方争议。仲裁参与方也为将为该独立第三方解决双方争议而提供报酬。正因为仲裁员提供的争议解决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因此仲裁员需要就工作收费。具有竞争力的收费模式将培养和塑造有能力精细化工作的仲裁专业人士。但是,如果将仲裁专业活动变为无报酬或者少报酬的公益活动、市场推广活动,则无益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拥有高度专业能力和能够提供符合国际要求细致工作的仲裁专业人员。《仲裁法》能否理解商事仲裁的商业底层逻辑,支持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和收费模式,也是仲裁制度是否能吸引涉外仲裁专业人士的重要参考标准。目前《草案》新增的第八十七条未能考虑商事仲裁的商业底层逻辑,依然将仲裁收费置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管理之下。这一规定一方面和国际仲裁通行的市场收费方法相悖,将令全球仲裁专业人士产生疑虑,认为其在中国开展仲裁活动将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严格监管,收费无法参照市场标准,劳动报酬得不到合理保障;另一方面,这种收费监管措施和近年以来我国头部仲裁机构制定的涉外仲裁收费办法直接冲突,不利于这些头部机构进一步开展涉外仲裁活动。更重要的是,近年以来,国家政府一直大力推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力求引进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来华展业。北京、上海、海南等地区已经出台多项鼓励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积极与国际仲裁机构协商,鼓励他们来华展业。目前《草案》新增第八十七条的做法将使得这些努力成为泡影。因为所有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的收费方法均采用市场收费标准,他们无法根据《草案》的规定在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强监管下制定出与他们的服务相匹配的收费方案。目前,国际认可的仲裁地均需要提供“硬件”与“软件”的配套设置,硬件包括便利的交通、齐备的基础设施,软件则包括友好的签证手续、平等自由的营商制度、繁荣发展的经济环境以及支持仲裁的法律环境等。[13]支持仲裁的法律环境就包括仲裁法律要尽量做到观感中立,既不做政治宣告也不要求商业主体“政治站边”,可以使得商业主体便利开展经营无需为“政治站边”而作额外考量和作各种安排。这些额外考量和各种安排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就是额外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全球范围内的商业主体来自不同的地区,秉承不同的文化传统,并各有本地不同的政治环境。全球商事主体均需要依托于本国的政治环境并且求得本国认同,才能在境外顺利开展业务。“本国根基稳定”是全球商业主体均需考虑的第一要务。目前全球范围内政治冲突严重,地缘危机四伏。东西方冲突,已经使得全球政治环境极度复杂。在我们已经面临如此复杂的全球局势之时,在我们本国的政治影响力仍处于需要进一步加强之时,我们应该避免在《仲裁法》这样一部重要商事法律中做出严肃的政治性宣告。这也是为了避免给全球来华商业主体增加负担。目前《草案》中新增的第二条内容包括了严肃的政治性宣告内容。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目前仲裁事业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是否应当在《仲裁法》这样一部重要商法中做出政治性宣告是需要十分审慎的。处理不当则会引起国内外商事主体、仲裁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特别关注和不当联想。在目前中国面临严峻的东西方政治冲突情况下,不在《仲裁法》中做出政治性宣告,是为了避免别有用心之人恶意利用相关表述,抹黑中国仲裁制度,避免过去30年中国仲裁事业不易取得的成果付之东流。《仲裁法》的修订应坚持遵循宪法原则,只要坚持遵循宪法原则,就是坚持既有政治路线。需要关注的是,在《仲裁法》中加入严肃政治性宣告,会为国家建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整体目标制造困难。由于中国经济体量的显著提升,中国经济的活力发展和商业创新,境外仲裁机构、境外仲裁员对于来华开展仲裁活动实际上有很强的意愿。但是,将严肃政治性宣言明确表达在法律之内,只会引起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疑虑。我们需要换位思考,理解这些境外仲裁机构和专业人士所面临的本国舆论环境和中国国内不同,要求这些境外机构和专业人士无视本国和专业团体的舆论,在舆论面前特别表现出力挺中国的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明确姿态,是不现实的。特别是,立法者应理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仲裁活动具有跨国界性,依照《纽约公约》,所有成员国的仲裁裁决均可在其他缔约国执行。如果《仲裁法》中包含明确政治性宣言,会给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创造条件,并且在政治、法律、商业、舆论的综合层面给我们制造困难,甚至损害我们国家企业的重大商业利益。这些企业很可能是大型国企和具有核心技术的重要商业企业,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也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综上,我们认为,通过《仲裁法》打造全球商事主体对于中国仲裁的信心,必须要尊重商业基本逻辑,使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在观感上具备中立性。《仲裁法》的修法目标应当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设计逻辑框架,并且在具体规定层面加以落实。如上所述,仲裁活动本质是一种服务,服务只能由人开展,因此高质量、高水平、高专业度的仲裁活动只能依赖高水平、高度专业的仲裁人员来实施。在中国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高地,必须有一大批高度专业、了解国际仲裁实践的专业人员,否则,不可能实现建设目标。高度专业,能精细化工作并且满足国际仲裁活动需求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士并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因仲裁活动的公益性、收费低廉性产生。要吸引更多的国内专业人士、国际专业人士积极支持中国仲裁,则按劳取酬是任何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逻辑。如果要求仲裁从业人员以高标准、高质量处理复杂的商事争议,就必须佐以市场化的收费标准。市场化的收费标准才能鼓励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并且督促他们按照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能力。因此,合理的服务报酬体系,能够实现专业水平提高的正向循环。我们同时认可,没有任何一种收费体系不存在缺陷。市场化的收费体系也会滋生效率问题,也可能会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从而影响仲裁活动的效率。但是,任何问题都需要辩证看待,特别是需要结合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核心看待。中国仲裁事业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核心,是培养更多高质量高水准的专业人才。基于此目标,我们要争取更多的积极力量,共建共创中国的仲裁社会;要吸引更多专业人士,来华开展和发展仲裁活动。我们的立法手段要与最核心的目标一致。否则就会出现“进一步退三步”、“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立场,使得立法内容相互掣肘,减损了推进发展的力量,自己给自己的发展制造阻力。同样,吸引高水平、高质量、高专业度的国际仲裁专家来华共建仲裁事业,要避免使其感到需要在政治上站队,也要避免使其感到受行政力量的强监管,更要使其感受到自由与人身安全,否则“吸引力”无从谈起。由于仲裁员的仲裁服务有“准司法”特征,仲裁员必须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判,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和裁决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为仲裁员是独立于双方的专业人士,本身没有义务参与双方争议,如因热心提供争议解决服务而使得仲裁员遭受行政强力监管,甚至受到处罚,则将严重损害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意愿和信心。[14]为此,包括英国、法国、瑞士、新加坡在内的很多国际仲裁发达国家,在仲裁法中为仲裁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豁免,以保护他们在履行职务时免受法律责任。目前英国正在修订1996年仲裁法,其中着重讨论的内容就是如何加强对仲裁员的豁免,以更好提升仲裁活动的未来发展。[15]而我国现行《仲裁法》中并没有任何仲裁员豁免机制,反而在《草案》新增第二十三条,增加了行政强监管内容,赋予行政机关严厉处罚仲裁机构的权力。行政机关处罚仲裁机构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直接传导至仲裁员,并自然形成对仲裁员的处罚。这种立法思路,无助于团结国际友好专业人士,积极支持中国仲裁活动。基于上述,目前《草案》中新增的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七条均不利于打造国际化仲裁专业队伍,无益于增强涉外仲裁专业人员培养。仲裁活动发展不均衡并非中国大陆在发展仲裁事业过程中独有的问题。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在30年前开始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过程中都遇到过类似问题。而香港和新加坡均采取了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施不同制度的“双轨制”,解决了本地仲裁和涉外仲裁发展的较大差异问题,并且都最终建成了受国际认可的国际仲裁中心。因此,我们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本土/涉外双轨制”仲裁制度,值得立法者在目前修法之时予以参考和借鉴。香港于1989年引入《示范法》,将单轨制的仲裁制度修改为双轨制,即在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领域使用不同规定。1989年之前,香港采取的是以1950年英国《仲裁法》为蓝本的《仲裁条例》,对仲裁采取较强的司法监督,并且对本地和国际仲裁适用统一制度。1980年起,香港开始摸索仲裁法律制度改革,并且深刻认识到仲裁法律制度对经济的重大推动作用。但在当时,香港地区的仲裁案件数量很少,仲裁活动无法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专业仲裁人员。[16]面对上述困难,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87年建议港府采纳《示范法》,赋予仲裁员更多自主权、减少司法干预,力求打造国际仲裁争议解决中心,以使得香港成为亚洲地区主要国际商业中心。当时,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示范法》与当时香港《仲裁条例》的不同,以及当时香港法院对于仲裁的司法监管力度。为提升促进国际仲裁效果并且减低对本地仲裁的负面影响,香港最终仅在国际仲裁领域引入了《示范法》,减少对国际仲裁案件的司法干预;而本地仲裁依然适用原《仲裁条例》,保留了原有司法干预手段。[17]香港地区在国际仲裁领域引入《示范法》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快速增加,香港的直接投资和GDP也在此后大幅增长。[18]香港在短短的30年内,成为了全球国际仲裁商事中心,有目共睹。由于香港仲裁事业的高度发展,也直接带动了本地仲裁活动的专业水平。因此,香港在2011年修订《仲裁条例》,将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双轨合一,重新回到了统一的仲裁制度。[19]无独有偶,新加坡在打造国际商事高地的过程中也与香港有类似经历。1953年,新加坡颁布《仲裁法》,主要依据1950年英国《仲裁法》,同样保留司法系统对仲裁活动的较强监管。1994年,新加坡为满足大力发展国际仲裁、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国家目标,制定了《国际仲裁法》。[20]该法采纳了《示范法》的精神、理念和主要规定,对新加坡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业务采取了自由开展、大力支持和轻度干预的组合措施。双轨制仲裁法律制度实施后,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也大幅上升。此后,新加坡还采取了更多扶持手段,包括建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和监督国际仲裁的进一步发展。到2021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新加坡已经一跃成为顶级仲裁地,与伦敦并列全球第一,彰显其在国际仲裁界的强大影响力。[21]目前,中国也面临复杂的仲裁发展前景。一方面,国内一部分仲裁机构和一部分专业人士已经具备进一步发展国际仲裁业务能力,向着高度专业化、精细化工作不断前进;另一方面,国内很多仲裁机构和专业人士依然对仲裁根本逻辑理解不深,将仲裁作为法院活动的附属,仲裁服务难以达到国内平均水平,更谈不上与国际接轨。面对这一复杂情况,我们应当发扬改革开放初期的创新精神,敢于为重要的战略发展领域划出“前沿阵地”,让一部分人先学起来,让一部分人先进步起来。然后再以点带面,逐步统一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实践之间的差异。为此目的,仲裁修法的重中之重并不是大力推进和打造临时仲裁,因为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更加需要高水平专业人士的组织和加持。《仲裁法》的修订需要审时度势,大力发展机构仲裁,发展机构的国际仲裁业务,将一部分领先机构的水平和一部分领先专业人士的水平再推上一个台阶,达到国际水平,解决一部分商业主体的业务需求,再谋求中国仲裁的更大发展。基于此,《草案》中关于“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员披露义务”、“仲裁地”的确定、“裁决的撤销”、“临时仲裁”等内容均可考虑依据“国内与国际的双轨制”理念重新加以设计或调整。此外,第一版《草案》已涉及,但本次《草案》没有提及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司法审查机制的简化”、“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增强仲裁公信力和透明度”等提升仲裁理念、发展仲裁专业实践的系列机制,也均可在“双轨制”的条框下进一步讨论和设计。(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再次强调现行《仲裁法》修订之际,时机的重要性。《仲裁法》修订之后,必然需要实施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观察和理解立法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因此,一次修法就代表了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我们可能也要再等待下一个30年才能再次审视各种问题并着手解决。目前是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重要窗口期和转折期。在下一个30年内,中国的仲裁事业是进一步走向繁荣还是走向曲折发展,《仲裁法》的立法方向具有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在目前国际形势下,中国的经济虽然暂时遇到发展挫折,但中国的经济体量已具有决定性,中国的经济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再度获得重大发展机遇。在国家经济走强的同时,必须辅以同样现代化的仲裁制度,才能使得国家仲裁事业进一步走向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才能使得国家大政方针中打造国际仲裁高地的目标有实现可能。在中国打造公平、公正、快速、有效的仲裁体制,吸引更多的商业主体在中国仲裁,是中国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发展方向。只有建设真正国际化的商业仲裁制度,才能真正保护中国企业的核心利益,才能实现中国企业在海外提升竞争力的宏远目标。
为此目标,仲裁社会全体成员均应不懈努力。
[1]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https://www.gov.cn/test/2008-07/10/content_1041271.htm,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8日。
[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4年。
[4]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2.htm,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8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2024年。
[6]司法部:“我国已有282家仲裁机构正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409/t20240910_505751.html,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1日。[7]仲裁圈:“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大数据分析”,https://www.sohu.com/a/536389157_121123817,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
[8]中国网:“去年我国仲裁机构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9.4万件,占比36.5%”,http://news.china.com.cn/txt/2024-09/09/content_117416832.shtml,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8日。[9]姜丽丽:“加快中国特色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步伐”,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831/Articel10003GN.htm,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10]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 Better but Not Well: China’s Global Investment Needs More Fuel, 2024.[11]池漫郊、任清:《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2)》,2022年。[12]荆门仲裁委员会:“中国企业海外仲裁十案九败”,http://www.jmac.org.cn/a/jingmenzhongcaiwei/zhongcaidongtai/18.html,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人民网:“中企海外仲裁为何‘十案九败’?”,https://news.ifeng.com/c/7faBcTIJ5lY,访问时间:2024年12月7日。[14]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4)》,2024年。[15]英国法律委员会:《1996年仲裁法回顾——咨询报告》,2022年。[16]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Report 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981.[17]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Report on The Adoption of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f Arbitration, 1987.
[18]Macrotrends, Hong Ko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1970-2024, https://www.macrotrends.net/global-\metrics/countries/HKG/hong-kong/foreign-direct-investment (last visited December 11, 2024).[20]《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1994年。
[21]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 2021. 费宁律师
管理合伙人
邮箱:feining@huizhonglaw.com
费宁律师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等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副主席。费宁律师还担任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委员会(ICC Belt and Road Commission)副主席。2013 年至 2019 年间,费宁律师是历史上第一位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的内地人士。2023年1月,费宁律师被迪拜国际仲裁院(DIAC)聘为仲裁院委员,被中华仲裁协会续聘为中华仲裁国际中心仲裁院委员兼副院长。2023年2月,费宁律师当选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理事会理事(Governing Board Member)。
费宁律师曾先后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以及国内外各大仲裁机构进行的数百多起诉讼案件、商事仲裁中代理过中外客户。自2006年以来,费宁律师连续上榜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中国争议解决领域的第一等级律师,被评价为“一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因其高水准的专业精神而受到赞赏,擅长提供高效、明智的商业建议”,“他是中国最有经验、最国际化的仲裁律师之一”。
赵芳
管理合伙人
邮箱:zhaofang@huizhonglaw.com
赵芳律师是汇仲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任合伙人。赵律师执业时间逾二十五年,曾代表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案件。赵律师也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开庭大律师资格,长期代表客户在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体育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日前,她被任命为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委员,与来自全球119个法域的170名专家共同处理仲裁院事务。她是有史以来获得任命的第四位中国籍仲裁院委员。赵律师处理过的案件涉及各行各业,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能源、交通、电信、建筑、知识产权、劳动、体育和娱乐传媒等。赵律师同时在多家仲裁机构任职仲裁员,她目前是HKIAC、SIAC、CIETAC、BAC、SHIAC、SCIA、LAC的在册仲裁员,并受邀担任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工作组成员、HKIAC规则修改委员会委员。赵律师同时还是伦敦ADR-ODR 国际调解中心经认证的调解员和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
赵律师连续被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列为全球和亚洲地区的商事仲裁领先律师。赵芳律师也同时被Benchmark Litigation列为诉讼之星,商法将她列为A-list律界精锐,Legal 500将她列为中国首届仲裁权威榜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