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诉讼中有追加当事人相关规定,但基于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和约束力,要想加入仲裁程序,必须与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的合意,尤其是案外人。在决定是否允许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时,组庭后的仲裁庭需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核,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加入仲裁程序中。
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大法官(Mimmie Chan J)在其审理的香港案件 Wv A, B and C(当事人信息以W、A、B、C代替)中,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决,推翻了此前HKIAC仲裁庭作出的允许追加仲裁当事人取代原申请人作为合同协议以及其中仲裁协议主体的决定。该案涉及香港高等法院对《香港仲裁条例》(下称:《仲裁条例》)第 34 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解释,该项判决的作出,确立了法院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进行重新审查的原则,同时,该案也反映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有权考虑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的新证据和论点。
01 案例概况
在W v A, B & C 一案中, W(仲裁中的原申请人以及法院判决中的原告)与第一被告就 2018 年的某些投资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产生争议。W声称被告未遵守 2018 年投资实物分配的要求,违反了第二次经修订的有限合伙协议(LPA),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被申请人向香港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仲裁程序中,C (判决中的第三被告)申请作为申请人加入仲裁。原因在于C 声称自己是 W所作投资的真正主体和受益人。理由是:她与她的家人向代表 W控股股东的代理人偿还了 3 亿元人民币,这种偿付足以证明她是协议的受益所有人以及合法当事人。
但,同时,W辩称,C偿还款项的唯一目的是协助 C 的家人实施股份操纵计划,与 2018 年的投资无关。
仲裁庭经过审查,最终裁定 C 是争议协议的真正主体和当事方。C加入仲裁程序作为申请人的目的暂时达到了,但W不认同仲裁庭的理由,于是,根据香港法律启动了法庭诉讼程序,并提出了新的证据以撤销。根据《仲裁条例》第 34 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法庭宣布仲裁庭对追加的当事人缺乏管辖权,原告是争议协议的真正主体和当事人,并要求法庭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
02 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第一,确定仲裁庭在裁决中的决定是否构成关于管辖权的决定?第二,仲裁庭关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裁决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问题,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关于仲裁庭只回应了管辖权问题的一部分或裁决是有关实体争议的论点。相反,法院认为,仲裁庭的裁决在管辖权方面的理由已经足够充分和全面,既解决了谁是 LPA 受益所有人的问题,也解决了 "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 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C是否可以由此成为LPA的真正主体。在对此做出裁决时,法院并未受仲裁庭对其自身管辖权看法的约束。法院有权独立审查关于管辖权的裁决,重新考虑证据,并根据收到的证据做出自己的决定。这将确保对管辖权问题的公平评估。
另外, 法院的审查也不限于仲裁庭的裁决或仲裁期间提出的证据。法院将进行重新审查,根据收到的所有证据,包括仲裁程序期间未提出的任何新证据和论据,自行决定管辖权。
基于以上认知,本案中,W提供了新证据,证明人民币 3 亿元并非偿还款,而仅是为了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操纵计划而转移的。此外,还提供了证据证明该笔汇款并非来自C的家人,而是来自 W 母公司垫付的资金。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即使证据未曾提交给仲裁庭,法院仍可以接收与管辖权问题有关的新证据。
第二,在重新开庭审理时,如有必要,可以传唤证人,证人有权就管辖权问题提出新的论点,而法院有权予以考虑。
第三,法院在权衡审查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法院会考虑可信度、完整性和是否符合程序规则等因素。如果故意隐瞒可靠性的证据,法院将不予考虑。
第四,关于举证责任,寻求证明受益所有权不同于财产法定所有权的一方应负有举证责任,即第三方C 应有责任证明他们是投资的受益所有人。
03 法院裁决
香港高等法院通过权衡并考虑了新证据以及新论点后,撤销了仲裁裁决并宣布仲裁庭对 C 无管辖权。
法院得出结论为:C既没有证明存在以偿还方式支付的款项,也未能证明 3 亿元人民币是据称的偿还款项,因此未能证明他们自己是所涉投资的受益所有人。法院判定 仲裁庭对 C 的索赔没有管辖权。法庭撤销了裁决,于此同时,命令 C 和被告在赔偿的基础上支付诉讼费用。
04 简评
该案涉及《仲裁条例》第 34 条规定的管辖权的边界问题,通过判例再次确认了法院在重新决定仲裁庭管辖权决定时对新证据和论点重新审查的权力。
不可否认,终局性原则是仲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平衡终局性原则与公平公正也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如何平衡终局性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换个角度,采纳新证据,并不是要使仲裁裁决失去作用,它是防止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导致不公正的一种保护机制。所以,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行使其考虑新证据和新论点的权力,并考虑到主张取代表面上的当事人作为仲裁协议的当事方的一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后,W恢复了其作为仲裁申请人的合法地位。
当然,除此之外,香港高等法院还为该类案件如何处理新证据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公平平衡各方的利益。我们的仲裁从业人员及相关的仲裁当事人,可以从该判例中领会学习很多,并为自己将来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种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备注:案例来源于香港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