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中国著名法学教育家、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第一、二、三、四、五届主任,享有国际声誉的法学泰斗和资深仲裁员江平先生逝世一周年。笔者撰写此文,是为了缅怀为中国仲裁事业作出巨大贡献的、并具有崇高威望的江平先生。
2023年12月19日,天地哀鸣,江平先生永远的离开了我们。他的八宝山送别仪式上,我们看到了“重量级”人物送的花圈,足见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力和受到从上至下各个阶层的敬重。尽管先生身体已经远行,但他的思想、理念、品格、自由的精神却影响着我们后辈。
说到江先生的生平简历,恐几乎都能有人说出关于他的一些故事或者名言。1948至1949年,江先生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留学苏联回国后,进入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承担民商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79年,北京政法学院复办,江先生回到了阔别多年的讲台,率先开设了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课程。商法,股份制、公司制度、票据制度,这些完全是市场经济的东西,现在看来已经习惯而不陌生,但,在当时的中国,无疑是新鲜的,新鲜的东西对青春的学生来说,自然非常欢迎。
江先生还不断参与立法工作。1988年至1993年担任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3年以后,他依旧陆续参加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等立法工作。
1995年,《仲裁法》开始实施,江先生已经在法学界名望很大,当时的北仲,由江先生担任主任,可谓是荣幸之极,毕竟中国的仲裁机构才成立不超过5家,所以,如果没有好的开始,成功路上就少了一半。正因江先生担任北仲主任长达五届,也奠定了北仲如今发展的辉煌。
(图:江平先生的青年时期)
今天,当所有关心《仲裁法(修订草案)》的仲裁从业人士期盼中国仲裁能遵循仲裁规律,照顾中国现实,接轨国际先进标准和理念之际,在中国仲裁机构已超过280家之际,在中国仲裁员已经超过6万人之际,我们,作为仲裁领域的从业者,应该思考什么?
笔者认为,不妨回忆江先生在北仲首届委员会成立大会的讲话作为缅怀先生在仲裁领域的思想和理念,以启迪仲裁从业者能肩负起中国仲裁发展的重任。
(图:江平先生1995年在北仲,此地为最早的办公地,是在一居民楼内)
关于江平先生在北仲首届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文章,“TAO仲裁圆桌”公众号曾经转载发布过,链接如下:
北仲首届主任江平:仲裁员要虚心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完善职业道德
江先生的讲话中,笔者归纳出三点,作为缅怀江先生,激励我们继续前行的最好精神食粮。
第一,仲裁区别于法院的诉讼,对仲裁员水平要求更高。江平先生谈到:“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本身是个一裁终局,这样的一个一裁终局,从某种意义上说,比法院有二审、有监督、有再审这样的一种程序说来,它所要求的仲裁的质量更高了。或者说,它要求仲裁员的水平应该说更高了。”
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是它与诉讼相区别的优势所在,正因为它的一裁终局,所以,才显示出仲裁的高效性。仲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法院的一审判决则要经过送达后到期没有上诉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由于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程序既是对当事人的第二次救济,也是对一审法院审判的再监督。甚至还有再审程序,判决更是可能会被第三次检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至少法院的诉讼程序多了一些“保障”,但仲裁一旦作出,对当事人来说,从实体上已经基本无救济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的仲裁裁决质量要高。
裁决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的。所以,江平先生才提到,仲裁要求仲裁员的水平要高,仲裁员对待案件要谨慎、独立、专业、高效审理。在没有具备这些条件或能力之前,宁可不要承接案件,否则,因水平低下可能会给仲裁当事人造成不可低估的损失,进而影响到仲裁的公信力,影响到整个社会对仲裁的观案。
由此可见,尽管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中国的仲裁法才刚刚实施,仲裁机构才刚刚建立,但江平先生对仲裁的深刻把握和高瞻远瞩,已经为仲裁从业者做出了指引。
第二,如果裁决不公正,机构信誉就会受到影响。江平先生谈到:“如果我们的仲裁裁决不公正,受到社会各方的指责,那么,可以说使得我们仲裁机构一成立的时候,信誉就会受到影响。”
仲裁不仅仅影响到仲裁当事人,而且通过影响到仲裁当事人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为信息是流动的,仲裁的保密性无法阻隔裁决是否公正在社会中的有效传播。尤其是现在,随着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用,随着众多上市公司参与到仲裁中来,他们的证券信披义务将会导致有些裁决公布于世,接受民众的监督,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
同时,我们也清晰的理解,仲裁裁决的最后一道监督阀门是司法审查。而法院的司法审查文书是可以公布与众的。实践中,我们已经真真切切感受到一些裁决因为出现问题而对仲裁机构造成声誉毁损的案例。可能机构90%的案件是公正的,但,一旦出现一起不公正裁决案件,将会对机构声誉和仲裁员声誉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例如,中国某某地区的两家仲裁机构,就因爆出“丑闻”,而影响了当事人对其公信力的质疑,从而可能对其避而远之。仲裁没有了当事人的选择,如何开展业务?没有了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如何立足?仅仅靠政府强制条款吗?那不是永久持续发展之计。
所以,江平先生在北仲成立之处,就告诫仲裁从业者,一定要倍加珍惜自己的“羽毛”,倍加珍惜自己的声誉,不可辜负当事人的信任,要裁决公正,不能偏袒。可见江先生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亲切关怀和厚爱。
第三,仲裁员要公正、廉洁,守住道德底线。江平先生谈到:“仲裁机构完全的是靠当事人对你的信任,当事人选择你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好,选择你这个仲裁员也好,都是基于对于你的素质、公正的信任。所以,我深深地感觉到我们的任务很重。我们必须具备一个公正、廉洁的品质。”
仲裁的来源是当事人的信任,无论是仲裁机构的选择还是仲裁员的选择,均体现为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为什么信任你仲裁机构?
因为你在当事人心中是真正服务于当事人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争议解决平台的,是守规则的,不是可以胡来的。这就要求我们的仲裁机构必须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多想想如何服务当事人。
这里必须警惕的是,服务当事人是一味迁就当事人,也不是为了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中国仲裁机构体量很大,可能有些机构的服务质量会差强人意,但要积极弥补自己的短板。
当事人为什么信任你这个仲裁员?
我们的仲裁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仲裁员的来源多样化,不少仲裁员并未学习过法律,对程序的把握不是很到位。而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笔者对此深有体会,我们的某些仲裁员老师可能是某个专业的行家,但对仲裁程序不熟悉甚至不懂。所以,也会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因为看得见的正义都实现不了,期望实体实现正义似乎有些难,即使实现了实体正义也往往效果大打折扣,因为程序的不正义会损害整个仲裁程序,并造成当事人“不管过程,只要赢了案件”就可以的观感。
而我们知道,中国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可能会在执行程序中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不仅仅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审查,甚至会被拿到国外去承认和执行。往往我们不重视“程序正义”的短板就会暴露无遗,司法审查对程序的严苛要求就可能导致裁决的不予认可,最终将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也损害机构的声誉甚至损害中国仲裁的声誉进而影响到我们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宏伟战略,这样的案例,我们也早有耳闻并真实的存在。
所以,仲裁员要公正。不仅仅是实体公正,还要程序公正。
仲裁员廉洁并守住道德底线,既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也不要做道德败坏的事。因为廉洁问题被追责的案例也是存在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仲裁员办案过程中,要洁身自好,远离各种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在实践中,或许曾碰到过有人“打招呼”的方式让你“关照关照”,采取的措施是:“立即远离并采取措施隔离,对其警告不要试图破坏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廉洁办案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机构的保护,更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对案件的负责!
当然,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一些机构的仲裁员之间或者与机构之间可能存在某些牵连,但,我们仲裁员自身要分清角色和定位,不要因为“熟人”就越“雷池”,不要因为“关系”就丧失道德和良心。
如果论人情和关系,可能江平先生拥有最广的“人脉关系”和资源,他“桃李满天下”,又担任各种“要职“,但,江平先生为我们仲裁员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他从未因被认识而失去独立自由的精神,他能被称为”社会的良心”就是最好的例证,也是我等仲裁后辈需要时刻向他学习的典范。
(图:江平先生为北仲书写的“铸造公信力”。)
先生已去,精神永驻。先生虽走,品格永留。
关于作者:
田洪涛,律师,仲裁员。“TAO仲裁圆桌”公众号专栏作者。2009年从事律师执业工作,2015年参与商事仲裁,以代理人身份和仲裁员身份办理了大量涉及建设工程、投资贸易,新能源、知产,破产、金融证券等领域的仲裁案件。
“作为争议解决律师,能在上千件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是他最为值得自豪的事情。同时,基于其在仲裁领域的孜孜追求和不断探索实践,因扎实的专业基础、高效的程序推进能力及优秀的裁决文书质量而被多次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审裁多起案件,包括多件争议金额超亿元的案件。”
他常说:“好的仲裁,离不开好的仲裁员。”“仲裁员好不好往往影响案件质量,影响机构声誉,影响仲裁公信力,最终影响当事人选择。”
文章引用:
https://www.bjac.org.cn/news/view?id=4683,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8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569557781742617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