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指定 | 我们做错了什么?仲裁员指定考量因素有哪些?

文摘   2024-12-21 03:20   美国  

导语

无论是境外的国际仲裁,还是境内非涉外仲裁,尽管在各类仲裁规则中,都规定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指引条款,将选定仲裁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当事人无法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情形。即使将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选定的两位仲裁员,也会存在仲裁员无法共同选定的情形。问题就自然延伸到机构如何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代为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有人可能会讲,仲裁机构当然有自己的一套指定办法或者考量因素,没错,的确有自己的考量因素,但往往有少部分境内的仲裁机构考量因素有些“另类”,且基本没有好的改观。

到底应该如何考量?是靠熟人关系?是靠本地认识?是靠“谁拍马屁就指定谁”?是靠谁的成本低就指定谁?还是靠经验和实力或者仲裁的口碑?这个问题在境内一些机构还是比较突出的。比如,一些仲裁机构聘请了大量的仲裁员,但指定仲裁员往往就集中那么几个人或者十几个人。一方面可能某些仲裁员的确做的很好,另一方面却是机构在回避一些异地和异国仲裁员,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人或者本身聘请他人进入自己的名册就是“目的不纯”,不是让这些外地仲裁员来办案的,而是让他们来“充门面”的或者“引进案源”的。

指定仲裁员过程中,不应考量哪些因素?应考量哪些因素?到底如何指定才算是一个现代化的仲裁机构?

仲裁员指定系列文章,本期文章——我们做错了什么?仲裁员指定应考量哪些因素?

01 指定仲裁员考量因素

指定仲裁员时考虑哪些因素,特别能够显示出仲裁机构治理的水平和有关负责人的格局和仲裁理念。

我们认为,应当优先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争议的性质和情况。这决定了决定争议所需的专业知识或专业类型。仲裁员多如牛毛,但各有专业所长。一个做建工的,可能不适合做证券;一个做投资的,可能无法胜任海商,一个做金融的,可能不懂新能源。所以,术业有专攻,要看争议的性质和类型来指定合适的仲裁员。

第二,之前担任仲裁员的经验。这对于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有效管理仲裁过程非常重要。这一点,有些机构还不懂,有些仲裁员也没高清。首席仲裁员是把控整个仲裁程序的,也是起草裁决文书的主力,更是驾驭庭审的舵手,所以,一个之前没有担任过首席仲裁员的,没有经过专业的的法律思维训练的,不适合被指定为首席,因为写的裁决逻辑不同或者可能迟迟写不出裁决,有时法律概念混淆不清。有些仲裁员是可能是某个行业的专家,如果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商业和程序思维训练,没有多年的独任或首席的职业训练,一般不适合直接指定为首席或独任。当然,所有这些不是绝对的,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后的相对而言。

第三,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语言。仲裁地点意味着仲裁员的来源地要考量,适用的法律要考量仲裁员接受的教育背景,语言要考虑仲裁员的语言能力。一个涉外英语审理的案件,你指定一个不懂英文的仲裁员能行吗?这是明显的侮辱当事人,也是明显的侮辱自己的智商。同样,一个涉及英国法的案件,你指定中国法的专家能审理案件吗?肯定不能。

第四,国籍或者地区。如果双方国籍或地区不同,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主席通常与一方国籍不同。例如,当事人一方来自中国,另一方来自美国,首席或独任最好是第三国,(意大利?英国?法国等等),尽量不要出现两个仲裁员来自同一个国家。境内仲裁同样如此,我们经常看到可笑的情形发生,例如,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一方来自福建,一方来自山东,机构所在地是山东,结果机构还指定一个山东的首席。这是明显的对仲裁员的指定原则考虑不周,往往给当事人留下不独立不公正的印象。即便是仲裁员是独立的,但,形式上(程序上)已经给当事人打下不独立的质疑烙印。再比如,一家公司是江西的,一家公司是北京的,仲裁机构是在江西,结果三个仲裁员都是江西的,这样的指定,充分暴露了仲裁机构治理水平还停留在原始状态。也就可以想象,为何机构的公信力差劲,多年来退步不前。

第五,多样化。多样或既包括地区多样化,也包括背景职业得多样化,还包括性别得多样化。有些仲裁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思维惯性先考虑自己本地指定,先考虑男性仲裁员,很少从性别角度考虑女性仲裁员。也有机构指定仲裁员常年维持本地仲裁员和男性仲裁员高达80%以上的水平。

为何出现这样的情形?很大原因在于仲裁机构考虑因素有偏差,他们考虑的是少华几个银子而不是仲裁公信力;他们考虑的是给自己带案源的多指定而不是专业水平和经验;他们考虑的是本地熟人好说话而不是仲裁水平和裁决质量的提高。他们考虑的是哥们义气老同事好照顾而不是培养仲裁后备新军。久而久之,有些仲裁机构已经把自己“作死”了,多年来,活在自己的世界中,自己在舞台上跳舞。他们把自己看成了仲裁的主角,而失去了很多仲裁员和当事人的信任。

为何有些地区仲裁机构能够百年不倒?为何有些地区仲裁机构进入领先机构?为何有些地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员眼里被“嗤之以鼻?”被当事人“恨之入骨”进而我们看到仲裁法修订草案中出现了对其“罚款”的约束条文?指定仲裁员过程中到底做错了什么?值得这些机构好好反思。

03 小结

仲裁员的指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尽管多种多样,每家机构也应该有自己的规则可以遵循,但通常的标准是争议性质、仲裁地、法律、语言、国籍或地区、多样化等等。而不应该优先考量的因素是金钱成本、熟人关系认识与否、利益私有等各种不正当不合理的因素。

摒弃旧有的思维,敞开胸怀,我们会发现,但凡是这么多年来发展的好的仲裁机构或者已经长达百年的仲裁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方面是有先进的理念支撑的。所以,落后的机构需要尽可能去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以提升自己机构的公信力和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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