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1995年中国通过的《仲裁法》,有一个条款,即《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近三十年前,之所以如此规定,与时代背景有关,其实,也意味着那个时候的立法者已经明确意识到,必须让仲裁独立性得到体现,尤其是不能让行政机关对仲裁进行干涉。
如今,我们看到《仲裁法》(修订草案)公布后,不少人也许注意到,尽管“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也没有删除,但却增加了不少行政强监管的条款。
如此来说,行政强监管对仲裁公信力到底是”福“还是“祸”呢?今天,就借着这个话题来聊一聊。
01 《仲裁法》(修订草案)所体现行政监管的法律条文
第2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责令改正......”
通过这个条文,我们会嗅到一股强烈的监管味道。司法部和司法厅依法指导和监督仲裁,并且享有行政处罚权。立法者的目的是什么?可能是认为实践中,存在仲裁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参与“虚假仲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仲裁公信力的情形,所以,认为监管必须加强。
那么,如果是为了增强仲裁的公信力而使出此类“强制监管条款”,能解决问题吗?什么是仲裁公信力?公信力的建立是否依靠行政强监管得以建立?
02 仲裁公信力
仲裁公信力的核心是实现公平和正义。通过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水平,办好每一个案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分止争。如果仲裁受制于其他权力,不能独立公正作出裁决,必将影响仲裁公信力。
如果提高仲裁公信力,大致可以归纳三个条件:
第一,现代化的法治环境。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司法支持仲裁、当事人信赖仲裁均是现代化法治环境的包含因素。
第二,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仲裁的裁决作出,是仲裁庭的“工作成果”,而仲裁庭成员——仲裁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仲裁的公信力。
第三,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之所以一而再的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就因为仲裁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国度,受制于长期以来的封建文化影响,“家长”管制的盛行,往往会给当事人留下“不独立”的印象。
实践中,我们的大多数仲裁机构尽管在向着仲裁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专业性不足也是一个现实。不专业意味着不懂行。不懂行的人管理和从事仲裁,可想而知出现什么结果,有时候会出现“瞎指挥”的乱象。
03 强监管对塑造仲裁公信力有多少作用?
第一,毋庸讳言,监管确实会一定程度上促进仲裁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工作,规范行事,提高透明度。
但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和“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原则。仲裁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应该意味着仲裁机构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仲裁机构不是行政公权力机关,他更多的是服务职能,并无行政权!这一点仍然在一些三四线地方还有体现,没有转变观念。
第二,从现实来看,仲裁机构的设立是当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还可能包括了市长、副市长等。让司法部门(司法局、司法厅)对其指导、监督和处罚,是否能够实现?
第三,我们的仲裁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一直以来被诟病的原因之一是“不独立”。不独立的背后是因体制因素导致的可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影响。如果把行政强监管的条款加入仲裁法,是否会对仲裁裁决的境外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所以,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应该是除了依法登记外,不再将行政权的“手”伸向仲裁机构。
04 如何解决仲裁机构存在的公信力不足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目前仲裁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监管不到位导致的,我们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应该是诚信出了问题,应该是对仲裁的认识还需再深入。
构建和谐的仲裁生态圈,仲裁机构和企业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仲裁机构以客户为导向,要做的是“去行政化”,而不应相反。
对于一些虚假仲裁或者其他违反仲裁诚信的行为,应该建立巨额赔偿和补偿制度,减少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