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白安乐死事件,还有几个重要问题要谈

文摘   2024-10-28 23:28   陕西  

沙白女士赴瑞士安乐死事件,还想补充说几点。

第一,其实我对“烧伤超人阿宝”的说辞并不关心,他一直是一个国家主义者,指向的都是管制和干预;并且先入为主地以一个医生的“科学”判断,去代替患者的主观判断。

科学只揭示因果关系,怎么选择总是个人的事。为了满足自己的特定目标,不遵从科学教导的人多了去了,不遵医嘱的患者,也多了去了。因为每个人的价值判断都不同。你可以说不遵从科学的人很蠢,但是试图以科学来规范每个人的行动,那就很坏,因为那就是把人不当人,而当做机器,就是要给所有人安排一个科学的爹,时时刻刻按照它的指令行事。

在生与死的问题上,人们预设的前提是,多数人是偏好生存胜于死亡把生的价值排在死之上。是这个前提并不可靠,因为总有人选择放弃生命。那么如果用这个前提去判定和规范所有人,就是用自己的价值判断代替他人的价值判断,这将打造一个掌管一切的父权国家

道德问题,也是主观的。一个人认为不道德,另一个人认为道德,或者没有道德评判价值;此时道德,彼时不道德;此地道德,彼地不道德。印度人认为吃牛肉不道德,美国人吃牛肉时根本不会考虑道德问题。环保主义者认为使用石油、空调和汽车不道德,但我们反而认为他们干涉他人的自由才是不道德。过去认为妇女守贞节、殉葬很道德,现在认为女性独立、婚姻自主才是道德19世纪美国有一帮神棍,整天搞优生学节育运动——他们是纳粹的鼻祖,现在却整天说堕胎就是杀人。

所以道德问题没有什么客观的,只有伦理才是客观的。试图以一个“客观的道德”对他人指手画脚,不过是为了侵犯他人自由、掌控独断的权力的借口。多少恶行,都以道德之名以行。

阿宝是个医生,他在专业领域的意见,可以参考;但是任何人一旦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跨界发表意见,都充斥着胡言乱语,爱因斯坦也不例外。而在科学问题和道德问题上呼吁权力出手,就是国家主义的助推手,自由的敌人。所以对他怎么批判都不为过。

第二,我真正关心的是,在自由意志主义者内部,能不能在舆论上骂沙白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产生了重大分歧

骂她的人说,有权自,这个没有异议,我们也绝对不呼吁权力插手干预。我们只是在说,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是有问题的,骂她、杯葛她,照样是我们的产权范畴,难道她能说得,我们还判不得了难道我们没权利一个人SB了?照这样说,一个人整天吃喝嫖赌抽,还很渣,这固然是他的产权范畴,难道我们就不能鄙视他、杯葛他吗?

可以的,没问题。

只要不侵犯他人产权,一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随意行事,这是自由;但是你任性作为,也要面临他人的负面评价和杯葛,这也是自由。

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肆意妄为,即便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但是市场中人有自由交换的权利,基于自己的产权,他完全有权拒绝与他交往和交换。这样,他就会丧失与他人交换合作的机会,处境会变差。如果一个人身边的所有人都不与他交换,对于一个生活在分工合作的市场社会的人来说,无异于将其流放到荒野。

这揭示出,一个良性运作的市场社会,有着强烈的道德功能。让那些不讲诚信、坑蒙拐骗的商家走向破产,激励人们品行端正、实信用、注重长远,因为不那样做对自己不利。

这一过程并不需要强制力的干预,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理性认识到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利益和谐,强制力只会将事情变得更糟;道德说教也是无用的,否则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反社会的行为,以及生灵涂炭的战争。只有利益的和谐共生,才能不断激励人们向善,也才能维持持久的和平局面。

但是人的行动总是观念决定的,当大众观念错误,有的杯葛就会起到相反的效果。例如一个民族主义情绪上头的消费者,不购买日本的汽车和农夫山泉,这固然也是他的杯葛,是他的产权范畴,但我们同样会骂他是个SB。

这就要说到沙白事件中另一派的针锋相对的观点,不要骂沙白。

其根本的原因是,沙白即便有各种问题,但是说到底,自杀是她的产权范畴。产权,是一个社会得以和平合作和存续的根基。其他问题,相比于这个根基,都是次重要的问题。

毕竟,产权最大。

反对骂沙白,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那就是,这种反对的声浪形成舆论,就会转化为政策——立法坚决禁止安乐死,甚至禁止自杀。政策,总是观念的结果。

你可能主观上并没有这样想,但是只要足够的人这样表达,导向的结果,就是管制加强。

我们要理解政府的行事逻辑,它总是在迎合多数民意,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必定这样行事,否则它就没法长久治理。

比方说穿和服伤害民族感情问题。

国家其实是不考虑什么“穿衣自由”这样的产权问题的,它本来就是一个侵犯产权的组织。如果侵犯一部分人的产权能够让自己稳固,它不惮于这样做;如果不侵犯能让自己更稳固,它也会这样做。

国家一看,哦,原来大家都这么厌恶啊;它里面的人,行事也是简单粗暴的,他们懒得区分你到底是在讨厌某个人,还是讨厌事情本身,虽然都是讨厌,但是理由并不相同,但它只知道你很讨厌;它也经常会误判民意,分不清什么是嘴炮,什么是真实的诉求。

他们只记住了一点,大家都很反对穿和服,反对的理由是什么,反倒不重要了。不反对的人,声音又听不见。于是,这个草台班子就会出台禁令,干脆把和服禁了,这样大家都高兴,免得你们整天逼逼,还有利于扩张权力、稳固自身,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一个含糊其辞的“伤害民族感情”条款,就写进去了。结果才发现,反对这样写的人是沉默的大多数,这时候声音全出来了,于是又赶紧收回。这算是好的,因为支持的和反对的都能发出声音,而那些沉默的大多数意识到了这样写对自己的危害,所以事情就改变了。

但是在安乐死这种问题上,就很不同。毕竟能实施安乐死的人并不多,直接把它禁了,也不会对大多数人有直接影响。所以这种法律一旦出台,就必然畅通无阻地实行了,以后少数想要这样做的人,死都是一种违法;协助自杀,则直接按照故意杀人论处。改回来的可能性,就很小很小了。

这时候,你说你并不反对安乐死,但是你一直在说这个自杀者的各种道德问题,就像你说你不反对风俗业,但是你一直在扒某位小姐撒谎成性。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它被禁绝了。

因为国家不会仔细甄别你到底是在反对安乐死本身还是在反对这个人实施安乐死并且大肆宣扬,也没兴趣区分你原则性的观点和背后的理由。在他们的统计中,只有两个选项:支持和反对,你的反感只会被他们打包在“反对”中,并且适用舆论上的多数决原则——

既然你们都觉得这样做不对,那么把它禁绝了有什么不好呢?

以此类推,种种非侵犯性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观,都会全面禁绝。有朝一日,这个回旋镖就扎到了自己头上,你的某些偏好也会因为大众的反对而被禁绝。各种各样的管制政策,其实就是这样出台的。

所以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

1、在自由意志主义者内部,对自杀的权利问题,并没有分歧。

2、不要骂沙白女士,是一个通往自由的战略战术问题,以及对观念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和政府行为逻辑的理解问题。

那么,如果我们的共识是认为安乐死是对的,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任何可能对实现这个目标有害的手段,都要尽可能避免。有利于自由的事情,要多做;不利于自由的事情,就少做。目的与手段,要匹配。

行使自己的产权当然没问题,但是自由意志主义者最好能认识到,别人产权范畴的事情,最好保持缄默不语,不要以任何形式参与到反对者的舆论声浪之中——没人会仔细区分你跟那些纯粹反对的人之间有什么本质不同。我们既然能对风俗业、代孕等问题保持缄默,并且对反对这些事情的保守主义者强烈批判,那么对一个自杀的人、即便她可能有很多道德上的瑕疵,何不继续保持缄默呢?

毕竟,它们都没有侵犯他人。毕竟,产权最大。

这件事情上,我们唯一应当强力批评的,就是呼吁禁止自杀和管制的声音,讲清楚自杀是一个产权问题。这才是根本性的。

第三个问题是,对任泽平、司马南这种人,我们会大骂,为什么沙白女士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要骂?

还是产权问题。

因为任泽平和司马南的言论,直接指向的就是侵犯私有财产,反市场反自由,主张国家干预;而沙白女士的言论和行为,都在自己的产权之内。任泽平和司马南,即便在私德上完美无缺,那也必须骂,因为私德与他们的反市场言论没关系;反之,沙白女士即便私德有亏,那也不需要骂,因为私德与她的安乐死也没有关系。我们研究的是伦理学和经济学,我们不是道德家。

第四个问题,有不少读者留言说,自杀是产权范围,我不反对,我就是反对这种大张旗鼓地宣扬自杀的行为。

其实每个人在网上说话,都是一种宣传,只有范围的大小问题。

宣扬自杀,也没有什么不对。有些人希望安静地离开,有些人则就算死,也要死的轰轰烈烈,这没什么好评判的。

况且,自杀,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生与死,是一种随波逐流的“自然”现象吗?并不是,它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我们活着本身,就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当我们认为活着的价值还不如死去,那么就会去死。有人说好死不如赖活着,有人说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人类是可以为了某种精神满足,而放弃——在他人看来最宝贵的——生命的。

人,是一种会自杀的理性物种,人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动物没有。

宣扬人类的生死观,而不是宣扬像个动物一样逆来顺受听天由命,要好太多。有些人,比如李玲、任泽平、司马南和郎咸平,整天宣传国家是控管一切的全能神,那都是让所有人逆来顺受,最终的逻辑结果是毁灭人类的自杀式政策,却不但不会被指责,反倒可能赢得掌声,沙白女士宣扬一下生死观,更没什么好指责的。对待那些罪大恶极的人,人们往往说死者为大,到了沙白女士这里,却双标了,无非就是嫉妒她死都死得如此绚烂和有钱。

宣扬安乐死,可能会影响人对生死的态度,至少让那些生无可恋的人多了一种选择,选择更多,总是好事。但对生与死的决定权,总是保留在自己手中。不会出现宣扬安乐死了,人没事了就自杀玩玩;也并不会出现哪些想象的伤害——一旦合法化了就会导致人伦惨剧,这就是否定人类的理性。事实证明,沙白女士的宣扬行为,并不会改变多数人的生死观世界,总是保守主义势力最顽固,难以撼动事实也证明,不准安乐死,才导致了无数人伦惨剧农村人动辄喝农药有些人在痛苦的插管中想死而不得,这样做真的就更人道?

今天还有一篇文章《沙白白背后的跨国死亡生意,揭露瑞士安乐死机构为了吸引客户,把安乐死做成一种生意,大张旗鼓利用沙白这样的人宣传,并揭露出安乐死机构的种种黑幕问题,就是“吃绝户”。

安乐死就是一项经济交换,和所有商业行为一样,也会打广告。墓地出售,也经常有广告,村里红白喜事的乐队,也会到处贴广告。你不能从这些广告本身,说这些人心黑,总想盼着人死。而是要说,人们有这样的需求,才会有这样的广告,市场就是通过广告的方式,在不断消除所谓“信息不对称”现象。

现代人总是对广告宣传充满偏见,以为消费者会相信广告宣传中的一切敞开自己的钱包。可是如果这样说,企业的成败似乎决于广告本身。对广告的反感,是呼吁政府审查的源头之一,把政府天然地视为为自己负责的代理人。可是人要逻辑一致,如果你允许政府审查广告,那么在更为重要的宗教信仰、哲学和意识形态领域,你就不能反对政府为真理把关。而政府自己的宣传,又有谁为此把关呢?

至于说瑞士安乐死机构的种种黑幕,马上就有人将此归结为“资本作恶”问题。可是为什么不想想,如果世界各国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不是瑞士的“独门生意”,还会不会有这样的黑幕?

有人总是把受到干预的市场,导致的各种乱象,归结为市场问题,而丝毫看不到干预之恶。安乐死之所以存在种种乱象,原因从来不是安乐死本身,而恰恰是,安乐死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允许的,所以它是个黑市。黑市缺乏竞争,必然质次价,充满各种黑幕这不是安乐死本身的问题,也不是市场的问题,恰恰是因为不允许安乐死,消灭了市场。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海边的西塞罗”等人说的自杀不是人的权利。

他们说,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肢体和器官使用权无法进行让渡,持有者并不完全享有支配、出租或损毁他们的自由。

然后一如既往地,引用无数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人名和言论,显得很有文化的样子。这种人,读了一辈子垃圾,只有靠名人名言装点门面,其实满脑子都是浆糊。

人拥有他自己的身体、人可以自杀,这种在我们看来完全是常识、也符合所有人直觉的事情,在这些宗教保守主义分子看来,却不可接受。不得不说,人跟人之间的差别,有时候真比与狗之间的差别还大。

我们想请问,人自己不拥有自己的生命,那到底是谁拥有他的生命?那就是只能是别人。这时候,人成了他人的奴隶,每个人都是他人的提线木偶,一个奴隶社会,还有什么权利可谈呢?

但是每个人都不能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那个“奴隶主”本身又是他人的奴隶,他不指挥的话,奴隶没法行动,别人不指挥他,他既没法行动,也没法指挥别人。结局是什么呢?人类将立即灭亡。

人的生命权等权利无法让渡,但是持有者不完全享有支配权,那么我们又要问:还有谁在享有另一部分支配权?既然都无法让渡了,这部分支配权是如何莫名其妙地跑到别人手里的?

人既然没有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因为这部分支配权“保留”在别人手里,那么就意味着,别人有权支配他的生命。这个别人是谁呢?

原来是上帝。

而上帝到底在哪儿,没见过,他怎么说的,大众也不知道、也没兴趣知道。于是有一部分人就要充当上帝在凡间的代表,由他们来解释上帝的旨意到底是什么,其实也就是,由他们来决定俗世之人的生与死。这种生杀予夺的大权,自然而然地落到了这些知识分子神棍的手中。

垄断知识的解释权,进而控制大众,是所有知识分子的梦想,自古以来,教士阶层就是婆罗门。

这才是海边的西塞罗等保守主义恶棍的真实想法,以及自然的逻辑推导:你没有自杀的权利,你的生命并不由你自己主宰,而是要由我们这些上帝的代言人说了算。为了实现你们的生命权,而你的生命权又在我的手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敢不按照我的意愿对待生命、支配身体,那就把你们关起来,或者直接绑在火刑架上烧死!

为了你的自由,我必须侵犯你的自由!为了你的生命,我必须消灭你的生命!

这就是这帮散发着恶臭的保守主义狂徒的宣言。

可是请海边的西塞罗逻辑一致。说人没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自杀的自由,就是把人当奴隶、当牲口。如果他们自己是人,那就必须把这条原则应用在自己身上,自己把自己先关起来以防止支配自己的器官以及自杀,把自己变成牲口;如果他们自己不这样做,那就说明他们自外于人类,那他们也与牲口无异。

当然,我们不指望这种人逻辑一致。对于保守主义神棍来说,逻辑一致是十分罕见的品质,也是不具备的能力。如果他们有这样的品质和能力,就不会这样胡言乱语。

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无可辩驳的自我所有权,反对这一点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你的反对恰恰就要使用自己的身体所有权,否则你拿什么反对?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直至消灭自己的身体,只要他不侵犯他人。这个权利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没法被剥夺的。正如米塞斯所说:在一个集权主义的支配型社会里,唯一给个人留下的自由,是自杀的自由,因为无法拒绝任何个人享有这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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