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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原、被告各执一词且均难以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官又该如何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呢?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羊场法庭就通过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建房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被告王某家建房。工程结束后,双方结算中却对实际施工情况产生较大分歧,包括工程面积的认定、施工质量问题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均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决定亲自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和勘查。在测量过程中,法官又发现双方对于屋顶斜面的测量方式又难以达成一致。
面对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法官本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重新收集证据后再行起诉。然而,考虑到鉴定费用高昂、诉讼费用以及时间成本等因素,为避免双方当事人过多投入时间与金钱,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法官充分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逐渐认识到了自己在证据方面的不足,放下对立情绪,开始寻找共同点。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均做出一定妥协,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由被告王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33000元。
调解工作并不是“和稀泥”,它是司法公正和温度的统一,是法官智慧和担当的体现,是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实际的情况下,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同时,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注重证据收集,依法解决纠纷,捍卫自身权利。
文字:李舒婷
编辑:何燕萍
责编:孙云龙
审核:冯志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