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生效。《条例》是我国首个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制度保障,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关系。《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法规空白,开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对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面提升“公交优先”保障力
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例如,2023年,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但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如政策保障不到位、服务水平有待提升、运营安全管理尚需强化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立足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实际,《条例》强调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定位,将公交优先战略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要求,并且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具体来看,《条例》提出,我国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同时,各地应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另外,《条例》还进一步理顺并强调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模式、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重要职责。
纾解城市公交运营难题
“业界一直期盼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法规,为城市公交行业纾困破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犹如‘及时雨’,为城市公交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也为各地公交运营企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商用车行业专家任诗发表示,客源流失、竞争力下降是城市公交面临困境的客观因素,而公共交通公益性与市场性之间的失衡则是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因此,明确划分城市公交公司与政府部门的责任界线,细化公共交通激励机制,探索更多除补贴之外的保障措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此次《条例》不仅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体责任,还详细规定多项法规要求,如要求各地政府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公交运营企业补贴,并确立政府作为定价主体的地位,倡导建立票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鼓励推行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等,这些举措能为城市公交发展提供更多来自政府的资源与支持。
当然,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关键要在“优”字上做文章,只有不断提升服务品质,让公众享受更好地出行体验,才能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对于公交运营企业而言,不能仅仅停留在“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的口号上,而是要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为前提,着力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同时,企业还需积极创新公交服务模式,探索多元化创收途径,增强自我造血能力,这是应对市场变化、提升竞争力的核心策略。
客车企业需加快技术创新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城市公交领域将会出现越来越多新能源车辆的“身影”。与此同时,随着公交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对车辆性能与标准也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作为城市公交客运产品供应的关键一环,客车企业需在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上取得新的突破。
“在利好政策的积极引导下,客车企业应紧抓市场机遇,深入了解市场和用户实际需求,为公交企业提供多元化、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例如,研发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车型,提升车辆驾乘体验和服务品质,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升级和转型发展的需要,这无疑是客车企业挖掘新增长点的重要方向。”任诗发表示,面对新时代出行需求的深刻变革,客车企业应加强与公交企业联动,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结合自身产品特色和定位,积极探索创新路径,为大众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出行服务。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双方共赢发展,也将为公共交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文:李亚楠 编辑:孙伟川 版式:赵方婷